五、评议与回应

行深开豁:格局、方法和问题——陈柏峰教授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读后

赵康仪[1] 孟 杰[2]

摘要:陈柏峰教授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所写湖北荆门一带乡村“混混”生长机制、变迁代际及至如今之形态,其所刻画“混混”形象之深,类比于他地域情状之广,使最后得出“混混治辖”下乡村社会灰色化、乡村治理内卷化的结论。本文由笔者在青海民族大学“法人类学读书会”提交报告修改后成,以格局、方法和问题为线索一览全书,臧否内在逻辑与线索,最后评议部分讨论了关于本书的争议问题。

关键词:乡村“混混”;解构视角;偏差行为;内卷化理论

《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3]由陈柏峰教授博士论文修改而成,于原论文增加第十章“余论:乡村治理内卷化”用以解释乡村“混混”对村级治理的影响,是成本书。此书系“华中学派”又一力作,因苏力、黄宗智等学界巨擘推荐,此书名声大噪,亦以成就陈柏峰教授之名。

所谓行深开豁,本源自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中言法史文化研究之方法,又为李启成教授用于该书读后一文,指意黄书于法史研究行之既深,融贯豁达学科[4]。笔者借以换用,欲要以读书之行深,开豁于书中格局、方法和方法,由是有此题。

在以乡土为研究对象的著作中看,本书上承贺雪峰教授著作《新乡土中国》,又可上承费孝通之《乡土中国》。这三书于内在相勾连,《乡土中国》正是抽象概括中国乡村图景的代表作;《新乡土中国》则开始有意识地从共性之外、基于地域和乡村治理等方面展开对乡土状态的描绘;《乡村江湖》则进入微观层面从乡村“混混”这一社会现象的生成机制及其对乡村治理所带来的“索引性”作用,辅以区域对照的方法,更深入地把握乡村活动的内在逻辑。

笔者不逊,与诸君分享读书中所见所思。本文部分内容已在青海民族大学“法人类学读书会”作为报告提出,以报告中所叙内容分列标题,尾处附评议及笔者回应构成本文。以“格局”视之,但从博士论文出,必有综述指明研究来源,且本书脱不开《新乡土中国》所设,同时笔者在此略谈本书研究的范围和立场;对于本书所研究的对象——“混混”,从“边缘群体”中各个概念成员比对下才能展开讨论;最后笔者将提出纵横两向的解构观察视角,以和作者所提出的“混混视角”“治安视角”“村庄视角”的行文逻辑互为参照,尽量客观地展现全书的风貌。

又以“方法”与“问题”视角,笔者试图分析著者使用社会学研究方法恰否,以及两个社会学理论的应用,即以社会学偏差行为来解释“混混”的生长机制,然后论及内卷化理论于研究对象应否、然否,最后评议与回应涉及细节理解及对本书之批评与辨正。

一、格局:问题从哪里来?研究什么?

由前所述,以乡土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成果是可以一脉相承的,那么《乡村江湖》是如何展开《新乡土中国》的具体图景的呢?贺雪峰笔下的《新乡土中国》并没有正面提及“混混”在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地位,其书所使用的身份指称,部分就是“混混”,有两处值得注意。

第一处关于“大社员”的定义与形成:“所谓大社员,按荆门农民自己的说法,是指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他们比一般村民有影响力,谓之大;不是在任村干部,谓之社员。”[5]另有一处写道:“‘大社员’这个词并不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而是在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形成的。……村民中的一些人则凭借各自的能力获取了诸如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资源,他们因此成为村中说得起话,也敢于说话的精英。”[6]贺雪峰称之为乡村的“非体制精英”。

第二处出现于第二篇“村治格局”第二节“好人治村与恶人治村”、第十节“民事纠纷的调解”中,“恶人一定是强人,但与强人不同,恶人的私欲更重。恶人治村可以通过抑制村中一些有损公益的行为,为村庄创造收益。只是恶人往往乐于将自己为村庄创造的公益据为己有,有时候,他不仅不创造新的公共收益,而且为了个人私利,捞取本来不多的村中公益或损害公益”[7];以及“近年来,纠纷调解出现了两种匪夷所思的现象。第一种现象是“混混”介入纠纷调解,俨然成为一种矛盾化解的‘权威力量’。社会内生秩序的瓦解、基层组织的瘫痪以及司法系统的封闭,造成了民间纠纷无处化解的困境,最终人们只能通过最原始的个体化暴力进行‘私力救济’,这就为形成‘混混’的‘暴力市场’提供了温床”[8]

第一处所说的“大社员”,并不全指本书的“混混”,可以说两者是呈交集的状态,而大社员一部分是由“混混”而来,从其如何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独占的攫取资源可以推知,可能之一是在先取得过体制身份而近水楼台(承包经营项目等),之二就是凭恃“混混行径”而取得特别资格,游离于体制内外而具有话语权,这正是“大混混”的特征。第二处说恶人治村和“混混”介入纠纷调解,实际上就是本书中所呈现出的“混混行动”,一者是在本村为非作歹,通过压制手段得到村治权力后自谋私益,可能在过程中也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的难题(通贯本书,“混混”所起正面作用一在于此,或一在于纠纷解决,当然后者并不为制度所认可,实则内卷);另一者就是外来“混混”成为了纠纷两方的潜在或外在的实力,潜在的可以威慑对方,使得其服软退步,外在的则直接发生身体接触而形成暴力干涉,使纠纷得以解决。

以上几处是《新乡土中国》中对《乡村江湖》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者在成文时还运用了《新乡土中国》里关于以不同地域对中国村庄进行划分的理论资源,也即南方宗族性团结型村庄、北方小亲族分裂型村庄和中部原子化的分散型村庄[9],其讨论中主要以两湖平原为主,但也兼顾了南方型、华北型、川西型[10]等几个类别的村庄。对于其核心讨论的两湖平原村庄,仍以原子化的分散特点作为论证基础。无论如何,本书研究涉猎都是在新乡土中国的宏大背景下展开的,问题的产生虽以作者所说缘起一次调研,但研究对象所处时空、研究所借助理论资源,都是源出“华中学派”的成果积淀。

以学科界分研究的对象的传统来说,对象所处在整个研究世界的位置十分重要,这关系到研究者所作研究的投入和行文的安排。而本书采用的方法是交代乡村“混混”的范围:“对于乡村‘混混’,我采取的是普通农民的看法,指那些在普通农民看来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对农民构成心理强制,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人群。”(第8页)同时作者还将乡村“混混”这一团体同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其他边缘人群——光棍、恶霸、盗匪、社会性盗匪、侠士、秘密会社、黑社会组织等进行区别,概括地说,光棍、恶霸、盗匪和社会性盗匪在农民视角下也是“混混”,而秘密会社具有政治诉求、黑社会组织与主流社会相对抗,及这两者更具隐秘性、组织性,惩罚更为严厉,相区别于“混混”,由是并不加以讨论。

书中所使用的“边缘团体”这一概念较好的启迪良多,书的序言就提到:“在一个巨变的时代,社会边缘群体往往最先感受到社会变迁,最先适应社会变迁。倘若边缘群体能够与敏感而富有理想的知识分子实现结盟,甚至还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变迁。”(序言第4页)乡村“混混”从乡村,或就是从乡土中来,他们(第一代“混混”)更是从土地中来,因为人民公社的解体而释放的大量的劳动力,成为第一代“混混”的来源,他们刚刚得到自由却有力无处使,与还在土地上农耕的农民而言,他们就是边缘的一代;而第二代“混混”乃至之后的“混混”,我们论及他们的边缘性,都要基于其行动所展开,没有固定的职业,从事非法的勾当,行动不被主流价值观所认可的就是其边缘性的最好注脚。

笔者想以本书讨论对象所跨越的时间背景来看,中国自改革开放后,城乡的二元性(当然是以80年代为蓝本的)下城乡实际上有这么两批不同的边缘群体,乡村的就是无聊的“混混”登上舞台乃至之后第二代“混混”成为国家逐步退出村治以及资源分配的利益取得者;而城镇则有同时代的浙江私营企业主为另一批边缘群体,当时的浙江温州“八大王”尤为著名,其边缘于社会正统,八人中七人都因为私营企业与国家争利而遭到通缉,如此恰好可以略略地形构当时中国城乡边缘的全貌。

“边缘群体”的说法可能到了今天已经失效(无论乡村还是城市),因为在乡村“混混”的权力关系化网络、联盟格局下,“混混”成为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力量时,其已然成为某些地域的主流,以至于颠覆价值观,而出现了父亲将儿子直接送去“混”的事例来。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整本书所写的乡村“混混”,正是其从边缘不起眼到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的演化史,这是笔者分析本书的第一个视角。

二、格局:“混混视角”与解构视角

以作者自己对行文安排的解释来看,除去第一章“问题与进路”,第九章“结论”和第十章“余论”,剩下的主体分三个部分:第三章至第四章从“混混视角”探讨了乡村“混混”的生长与发展,包含了80年代和90年代以后两个时期;第五章从治安视角探讨了基层政府的应对及其困境;第六章至第八章探讨了乡村“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包括村庄秩序、村庄人际关系和村级治理三个方面。

而笔者对章回之间细审,确实还有另一可能的视角,即纵横轴线上的观察视角。简单来说,我们可以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横向的具体时空语境来解构全书。解构(deconstruction)的之后乃可重建(reconstruction),那么,本书行文第一章主讲对象和方法论,属于学术规范范畴,从第二章开始,乡土逻辑及其维持与毁坏就贯穿全书,直到与第九章乡土逻辑的变异形成呼应,第十章由于是成书时额外所做,打破了结构上的一定意义,但作为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影响的阐释,既不可或缺又极易成为学术争议所在。

对于纵向的时间维度,通过第三章至第五章的描述,乡村“混混”经历了初生到毁灭、复生到扩展的变化,而第五章又以治安整治的角度对“混混”的演化侧面进行了描绘;而横向的具体时空语境下,包括第六至第八章,首先我们确证,这三章所做的工作正是对乡村“混混”与村级治理中的主要方面进行说明与反身性说明(下文常人方法学),其次我们发现,具体的时空指的是90年代以后的乡村,这排除了第一代“混混”,因为这一代“混混”因乡土逻辑还在其身上发挥作用而最终“归隐江湖”或永世不得超生(一指死于那个时代,二指入狱),而真正职业化、关系网络化并形成联盟格局的“混混”,书中都是从第二代“混混”开始的。

根据上面的思路,笔者采取这样的策略回顾全文:第二和第九章为一部分,第三至第五章为一部分,第六、七、八章分别简述。第二章和第九章形成的呼应就在于由理想型经历乡村“混混”作为主导力量形塑而转为的现实型,也就是乡土逻辑变异和农村社会灰色化的现状。理想型是如何的呢?作者在使用熟人社会时也对其进行了理论容量的扩展,对于苏力的“熟悉”是乡土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进行了扩张,“应该说,‘熟人社会’的种种法律实践并不简单是一个因‘熟悉’所引发的信息监控和私人惩罚的问题……需要重新理解熟人社会与‘熟悉’的关系”(第31页)。之后其避过了贺雪峰在区分“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的理论难点之后寻求费孝通“熟人社会”经典模型的理论扩容。

作者提出,熟人社会中,从“熟悉”到“信任”“规矩”,其背后到底是什么呢?是“亲密”(第33页)!在作者看来,亲密是乡土逻辑的原因和发生地,亲密在此即是因果上的因,笔者又将它解释为一种发生环境。亲密作为一种环境,也就是作者的亲密社群,之中的规范性存在是与法相对应的“人情”。人情的亏欠和偿还成为乡土社会的行动理由,更建立在一种长远的生活预期而得以容许短期不平衡;作者将熟人社会描述成一张人情关系网,乃至一张微观权力关系网,村民相互之间的权力对应而持久,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作用点。而笔者认为人情的授受中,虽然不进行清算,但却也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凭证,在纠纷出现时成为话语权的来源,而人情优势更是一种心理上、伦理上的价值实现的方式,以通过人情的授予获得一定的心理满足。

通过提升人情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作者紧接着演化出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其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熟人之间的“情面原则”;二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不走极端原则”;三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四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乡情原则”(第46~53页)。笔者简单解释下后两个原则,对待陌生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情关系,而与陌生人的接触就可以无情,因为人情的给予实际上是利益的某种流转,有人情关系的人之间才能流转互动,陌生人之间就是博弈论基础中的一次博弈,双方做坏人的成本低而受益最大,因此一笔头买卖就无需人情;而乡情原则是乡村价值的体现,即走出乡村的人依旧以乡土为情怀,落叶归根造福乡里的任务为生命意义。相对而言,乡情原则是乡土价值观中的核心,“是宗族对农民意义世界的支撑作用的放大,它与中国农民的祖宗信仰和宗族认同有着高度的关联,体现了传统时代人们‘根’的意识”(第53页)。本章最后说明了集体化实践在对乡土逻辑并无破坏而是在另一意义上维持了,即生产大队作为熟人边界、革命行动逻辑与乡土逻辑运行不悖。这也是为什么第一代“混混”最终“退隐江湖”的社会性力量,正是这股乡土逻辑所带来的压制,越轨行为才要么回到正轨要么受到有效的打击惩罚。

第九章作为原论文的最后部分,与第二章呼应,整体地讲,乡村“混混”所经历二三十年发展,是一个由“混混”嵌入熟人社会而到逐步脱嵌于熟人社会的过程,对于熟人社会本身受到的外来冲击,乡村“混混”更多的是一种内生性、呼应性的冲击,共同导致了熟人社会的瓦解、乡土逻辑的变异。乡村“混混”所联盟而成的超级权势,凌驾了熟人社会的人情圈,而以“混混”为中心建立起关系网络,用暴力手段牟取利益打乱秩序,由此在人情取向下的乡土逻辑各个原则都遭到了破坏,人们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消费主义和唯利至上的动摇下,也深刻地转变着。

人情、合作在减少,金钱上的交往在增多,劳动与金钱密不可分,传统的伦理被抛弃,面子上的财力和权力成为新一代竞相追逐的对象,而“混混”演变为职业,在某种场合甚至正当化。最终,作者作出结论,农村社会走向灰色化,其意欲描述一种“结构混乱”,在农民生活世界结构和心智世界结构变化下,却并未让农村走向城市式的法治秩序,而是陷入了某种秩序混乱的状态,村庄共同体也因而趋于瓦解。灰色化有两层意味,一是乡村“混混”游离于合法与非法、合道德与非道德的行动,给一般农民以隐晦不安的感觉,非正当的职业也促成这种感觉的形成;二是灰色的手段牟取灰色利益,对乡村生活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回到纵向视角,我们对于第三章可以略过,因为第一代“混混”并非本书重点,而其在人民公社解体到严打这一阶段,初兴到衰落,治安手段所采用的“群众路线”,背后逻辑实质上都是一代“混混”嵌入熟人社会、囿于乡土逻辑所带来的压制力。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从无聊到暴行、从英雄到恶人,而当严打之后再复兴,“混混”的行动逻辑改变了,国家治理方式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改变了,共同形成乡土“混混”席卷而来、而农村治理每况愈下的局面。

笔者借助于描述第二代和第三代“混混”的生长情况来深入了解,第二代“混混”开始转变价值取向,以利代名,由此走上了追求钱财的道路,一部分人钱财用以挥霍,另一部分则开始通过各种灰色手段形成资本原始积累,借助这些积累的资本,同时抢占了更多的社会机遇,形成对其他“混混”的统治能力。在具体的行动上,他们帮助治理乡村、承包政府项目、侵占公共资源、与企业联手牟取市场经济的灰色收入。真正的“混混”头目或幕后人的“大混混”,一般都具有家族势力或官方背景,以万清(第108~112页)为例,其能够犯事后被亲戚“解救”,而出来后又因想垄断鳝鱼收购销售市场而再拘捕又出来,威名大振。之后开办酒厂、垄断小卖部的白酒买卖、垄断龙虾收购市场、承包集体荒山,这一系列的行动都离不开“混混行径”和背后势力的保驾护航。

第三代“混混”出生于80年代而在90年代末进入乡村江湖,他们有几条路径,一者多为上学期间就在城镇,则早早出道,行动与黑社会相差无几,或者在第二代“混混”手下混,壮大“混混”阶层,但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常规资源已经被第二代“混混”占有控制,第三代“混混”更多只能往城里资源更多的地方去。

随着“混混”从乡村走向城镇,社会交流频繁,地域间的“混混”因之形成联系,每个“混混”都有从自己发射出去的关系网络,而渐渐地形成以经济势力为标准的划分不同阶层的“混混”,往往拥有优势经济地位、财力关系的“混混”统领下一层的“混混”,而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政单位的“大混混”保持相对的独立。相对来说,城里的“混混”手段更残忍,组织更紧密,在实力上压制乡村“混混”,乡村“混混”依附于城市“混混”或至少不与其交恶。乡村“混混”通过垄断销售、强行承包工程再转包、强行交易、介入纠纷解决收取佣金、开设赌场等方式牟取利益,同时在实际行动中,不同阶层“混混”负责不同事务,底层“混混”往往出力,上层“混混”则逐渐退居幕后。“混混”也可以借助某些机遇而获得较多财富积累,从而经营更多灰色产业而向上层流动。

三、方法:社会史和常人方法学

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是打破“对策法学”困局的良策,许章润教授亦提及当下的法学研究就是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两分天下的局面。社科法学下跨学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方法的跨学科运用,法律经济学中波斯纳就主张理性人作为分析起点,进而将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法社会学中法律所施行则必然激起社会作出相应的反应,这种反应正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进入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最终又反哺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来。

本书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华中村治的研究传统所呈现的对象、方法,对象即指农村政治、日常乡村生活,集中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采用深入调研的方法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法律、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透过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乡村社会的进入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进而去探讨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制定问题,核心问题是“中国农村是什么以及不同的政策在不同类型农村如何实践”(第13页)。

方法上,一则作者在序言中说“本书借鉴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将同一区域不同村庄获得的材料综合起来。这是在撰写‘村治模式’之外,从个案村庄到区域及区域比较研究的另一方法尝试,它也许是适合农村专题问题研究的一种方法”(序言第6~7页)。另一处直接体现在第一章的方法论中,作者指出“村庄生活的视角类似于常人方法学中的‘索引性’。在常人方法学看来,社会行动具有局部性,总是处在场景之中,场景本身也是行动的一部分,和行动一样是社会成员通过努力获得的成果;行动具有索引性……任何一个表面上孤立的‘表达’和‘行动’归根到底都是一条‘无穷无尽’的‘索引链’上的一环,永远不可能归到一个不受索引性问题困扰的最终基础……行动具有可说明性和反身性,前者指行动是可观察、可报道、可被理解的,后者指行动和说明的不可分性,二者的辩证关系构成的‘反身性’”(第19页)。

对于这社会史方法的使用,国内法学采用社会史的成作应属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使用社会史与法制史相互结合,主要以社会学视角治法制史,即从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社会阶级分层”和“宗教与巫术”等角度切入。本书作者所运用的实际上应该是区域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就社会史而言,近三十多年来社会史在中国的实践,大致经过复兴时讨论是学科还是方法,后又大兴区域史和历史人类学,到新史学、新社会史的反思,最近回归政治史整体把握的趋势),一般的华中村治研究采用个案为出发点,逐步扩展到区域,在形成稳定的区域经验后再进行区域间对比,中间的逻辑理路显然是由小到中,而在中层则借助同层比较而达到大观。运用区域社会史的方法则定位于区域,对区域内的个案材料有较为综合的把握,相比于费老《乡土中国》的高度抽象者可能是区域内的低度抽象,而两湖平原就是区域所在。

而常人方法学这一研究方法的比照和运用,作者提到“当我们在村庄生活中理解乡村‘混混’时,所看到的相关具体行动和现象一定是在特定的场合和情境下作出的,受具体关系限制,只是村庄生活整体的一环。因此,我们要‘索引’具体行动和现象背后的行动和意义……村庄生活的视角,就是要求我们将乡村治理的行动和现象放到村庄生活的整体格局中去索引背后的原因,在村庄中对行动和现象进行在地解释,在地解释需要保持对行动和现象的理论解释的经验性,让行动和现象在村庄经验体统内得以自圆其说”(第20页)。

笔者在两个方面具体展开常人方法学的运用,从实践材料的取得上看,索引性要求实验者不断地索引更深层次的理由,或是在现象的基础上找寻现象所处的特定环境。在特定环境这一点上,作者很好地解释了第一代“混混”的生长与消灭机制,正是环境因素,也就是熟人社会尚未消解而带有的乡土逻辑仍作为制度背后的强硬助手,从而在国家治理到来之际发挥对第一代“混混”的致命一击。同时,在索引原因的面向上,亦可展开另一个解释方法以运用在本书中,即行动的可说明性和反身性。书中的多个现象是可被说明并具有反身性的,比如乡村社会灰色化是“混混”的联盟格局和超级权势,而“混混”形成壮大又离不开乡村秩序本身的缺陷:国家退位、价值冲击、消费主义等等,而“混混”的生长又可以促进以上几者进一步瓦解熟人社会。比如下例关于乡村“混混”与劳动伦理的互相破坏:在临江某村,一个农民将自己的儿子送到一个“大混混”那里,并对他说:“我儿子就交给你了,他要么混出个人样,要么被人砍死!”在乡村“混混”的结构中,年轻人可以找到特有的社会上升阶梯,很多“小混混”都把做成“大混混”当成自己的人生目标(第268页)。结合第七章中关于价值的异化,最有面子的人开始成为了“混混”,由此“混混”的偏差行为对农民价值观劳动伦理产生影响,而价值观的改变后又有大量的生力军加入这个团体。

四、问题:偏差行为与内卷化理论(https://www.daowen.com)

上两部分对本书内容作了梳理与检视,而反映在本书中的理论问题,即理论运用于解释实证材料时的恰否,笔者认为以偏差行为理论解释“混混”更符合实情,而对于内卷化理论,本节也稍加讨论作者运用时的问题。

(一)偏差行为下的“混混”

在社会学中,偏差行为和越轨行为是一个概念,差所对应的正,越所对应的轨,并不是一个普世的规范,而是个人化的判断。比如说,一个孩子在考试中忘记单词拼写于是当场求助于字典,这时候,有的老师觉得他的行为就是作弊,是偏差行为或是越轨行为,但是有的老师也认为他能通过查询而获得信息并且正确运用,是正常的。

同时,我们还须具备这样的认识,即偏差行为是比违法犯罪行为意义更为广大的概念,犯罪行为必然是偏差行为,而偏差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考察在本书中的“混混”状态,第四章第一节“江湖复兴与越轨行为”中,“混混”的行径都是犯罪行为,从“顽孩子”转为“混混”也可见一斑。在核心的区分上,笔者认为“混混”和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分,或者说“混混”不是刑法所说的“常习犯”,他们游离于社会的合法与非法、合道德性与非道德之间,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概括“混混”的独特气质。

偏差行为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混混”产生机制的理论来源,越轨社会学中将之分为实证主义和建构主义,实证主义建立在偏差行为绝对真实以及客观可研究上,同时认为个人意志之外的某种外力决定越轨,由实证主义发张的“失范—压力”理论认为,下层社会成员偏差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社会鼓励他们追求更高的成功目标,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手段[11]。而下层成员无法获得中产阶级的地位后就会产生挫败感,这些年轻人就只能采取偏差行为的手段达到目的。这种理论模式下较为契合对“混混”的解释,农民出身的乡村“混混”在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面前难以抵御,而向“钱”看的价值观也让他们奋不顾身,尤其在第一代“混混”身上,由于他们成为了多余的劳动力,没有其他的工作,或是没有一种社会机会给予他们跻身于更高社会地位的途径,于是他们无聊了(第57~71页),他们之后的“混混”也面临相同的难题,由此行为偏差也就成为可能。

当然,我们不应该满足于这种社会学上的解释,书中提到一个消遣休闲文化的否定(第266页),即作为剥削阶级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予以否定,而“混混”中的年轻人即使闲于农事,但他们无法获得一种消遣式的文化享受。就消遣式文化的主体来说,和凡勃伦所说的有闲阶级并无差别,他们都在享受着不劳动所带来的幸福感,并在社会中取得相应的正当性,而乡村“混混”的生长机制实际上却受制于物质条件,以美国在上世纪形成的广大中产阶级层为例,阶层形成同时也形成相应的中产阶级文化、电影文化、消费文化,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文化和文化群体得到了良好的匹配,于是新阶层就逐渐对社会生活如鱼得水。但乡村“混混”的生成首先是受制于物质生产,当时仅是超过温饱线,而远没有达到发展个人素养、实现个人价值的程度,又因个人劳动机会的缺失、国家供给的不足,也就彻底使得文化缺位出现,在没有文化生活支撑的单调物质生活里,群体行为失范即可以被预见。

(二)内卷化理论适用迷思

乡村治理内卷化是本书在成书之际,添附于博士论文最后作为余论,其在结构上是作为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来说的,但这部分也形成了很大的争议,争议最早可以从黄宗智使用该理论描述中国农业的发展开始,而内卷化(involution)这个词含有“退化、回旋”的含义,最早使用于戈登威泽描述文化艺术模式没有创造的精致化,文化艺术在达到特定的结构特征固定化形态,创造的源泉枯竭,取而代之的是形式的不断精细化发展(第275页)。在上几者的使用中已可见各家用法的不同,运用于法学研究中,吴英姿教授在《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12]中所采用的内卷化理论是戈登威泽式的,提出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而过于繁复甚至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的层面上则又不被青睐。笔者认为,内卷化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对于其适用,只要一个制度内部的主要方面建构完成,制度继续发展就有内卷化的可能;可以设想在制度的内部完善上,一旦结构性的工程业已完成,则接下来的工作就很容易导致精细化,华而不实、无效率的精细化就很可能被认为是内卷化。

作者是如何完成内卷化概括的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治理的大背景是资源下乡,但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及其对乡村治理的介入,基层治理呈现出内卷化趋势”,因为“混混”占有控制了下乡资源,农民产生不公平感,“资源下乡的增加不但没有增进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反而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层政府陷入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第276页)。同时,“混混”主要在基层政府面对“钉子户”(群体含有三种取向:维权、商谈、无理)的无力而代为出动,实行暴力法则处理全部问题,虽达到治理目标,基层政府反而因此丧失政治正义。“这种资源投入不断增长,而基层政府合法性却不断降低的状况,就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第281页)但是接着说到:“目前的乡村治理内卷化所造成的后果,比取消农业税之前的基层政权内卷化更加糟糕。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基层政权内卷化,从农民那里提取的资源,有一部分在乡村干部身上消耗掉了,但国家提取农业税费的任务基本可以完成。”这里出现了两个内卷化,农业税之前的内卷化没有明确,而因制度的目标已经改变,内卷化也可能随之变化。

内卷化在本书中也应被限制使用,主要的面向即是“混混”作为制度性力量参与到村治管理,一是成为制度权力掌握者,二是成为村治强制力量,三是成为纠纷调解裁判者。这样可能就符合了制度本身精细化以求不降低效果,而丧失正当性的内卷化理论。

五、评议与回应

【评议】本书和费老的《乡土中国》、贺雪峰老师的《新乡土中国》之间内在联系实际上是非常紧密的。《乡土中国》中的名实问题转移到《乡村江湖》的论证当中发生了变化,名实问题是费老提出的,而此处“名(称)”与“实(际)”的分离,阐释的是《乡土中国》成书时的社会转型冲击带来的名实分离,费老具体是这样讲的:在一个变动缓慢的社会结构里,“传统的形式是不准反对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认这形式,内容却可以经注释而改变……对不能反对而又不切实用的教条或命令只有加以歪曲,只留一个面子。……名实之间的距离跟着社会变迁速率而增加。当社会加速变动时,注释式歪曲原意的办法无法避免”[13],因此会发生位与权、名与实、言与行、话与事、理论与现实,全趋向于分离。这就出现了两个名实分离,一个是费老所讲的名实分离,一个是陈柏峰在本书所运用与讨论的面子和威望的名实分离,问题之一即如何看待这两种名实分离。

关于本书的异议问题,在成书之后,作为“华中学派”又一力作,在学界引起了激烈讨论,相关批评也不在少数。前文以社会学偏差行为理论对“混混”进行解读,以及重释了内卷化理论适用。我就赵旭东教授和侯猛教授对该书的质疑进行再拷问:一是,熟人社会到熟悉亲密的关系,再到人情作为统筹走向半熟人社会的标准,作者以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划定熟人之间的“情面原则”“不走极端原则”,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乡情原则”。实际上这种抽象并没有超越费老的差序格局模型,侯猛教授就提出差序格局的断代才是现在乡土的实情[14]。什么是解释乡土的最佳模型?二是关于赵旭东教授对本书是否是走向主体性研究的一条岔路的问题[15],尤其体现在“混混视角”上。

【回应】第一个问题关于名实分离,这个问题在费老的《乡土中国》和陈柏峰的《乡村江湖》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者也并没有将这个“名实分离”的问题说清楚。

在费老的《乡土中国》当中,名实分离是一种短暂的现象,举个例子,费老在成书的时候,因为这两本书相差的时间大概在六七十年,所以两书所处的环境不一样。费老所说的名实分离可能是这样一种状态:原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共享有一种社会经验,于是每一代人、每一代际之间,祖辈对孙辈就有共享经验的优势,假设在一个祖与孙的模型下,孙子因为某些原因,战乱出村,也即离开了乡村,在外工作,这时代际的共享经验就不一样,这种差异使得父祖辈无法对孙辈享有知识上的优势,也就无法形成从上而下的强制,从这个微观视角上来说,扩展开就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破坏。但是这种破坏非常短暂,因为脱离乡土的可能性小,十户中只有一户,且孙辈又可能回到乡土,在熟人社会稳定的状态下,名实分离是一种暂时性的名实分离,而它会在时间流逝中消化。

而《乡村江湖》里的名实分离,是在中国当前,或是说乡村二三十年来剧变所产生的名实分离。这种名实分离背后是社会价值的混乱,这种名实分离,原来的“名”,在书中是面子与威望。也就是说,陈柏峰教授调研所得是这样。他来到村里,问村里最有威望的人是谁,大家说不知道,现在没有。那么村里最有面子的人是谁,那就可以说出来,那个人是谁呢?就是“大混混”,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之前我们所说的有威望的人他不仅在,有可能他的财力超过一般人,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种道德的优势。道德的更高地位,从而使他具有威望。而这个时候,到了今天,这种有面子已经和威望进行了分离,和道德进行了分离。这种分离的背景,使中国乡村已经逐渐被市场经济冲击,消费主义横行,乃至乡村“混混”作为一种结构性力量,逐渐登上舞台。“混混”成为了职业志愿。这种时候,就是暂时看上去不可逆的或者说长时期的一种名实分离。

第二个问题来源于侯猛教授,他提出差序格局的一种断代,这种断代实际上是对当前《乡村江湖》的一种再解释,他提出差序格局为什么能继续适应乡村江湖的原因:差序格局的经典模型是一颗石头投在水里,形成一圈圈波纹,波纹所及即人际关系亲疏。侯猛教授指出,波纹可能没有那么远,它只可能及于近亲属的关系。也就是说,原来的熟人社会像一圈圈的波纹一样推及出去,由近亲推及远亲再到朋友。但我们可以发现,侯猛教授发现在《乡村江湖》中,乡村“混混”拥有横暴权力之后,很多“混混”依旧在家庭的范围中起到庇护作用。以黄家六兄弟为例(第226页),在书中是典型的横行乡里、为非作歹。他们兄弟之间的关系亲密,形成了同盟关系。此时差序格局只有一或两道波纹,也就是说只及于父兄和父兄的近亲。我们也知道在《乡村江湖》中作者提到,作为“混混”,其兄弟的朋友因为“混混”而具有潜在势力,这两种情形支撑了断代式的差序格局,也即超过兄弟的朋友这个范围的话,可能“混混”对亲属的亲密与关照就不存在了。但侯猛教授也忽略了,当“混混”的行动逻辑完全追名逐利,完全排斥亲情,只为私利的时候,他对于自己的父兄、亲人,同样是以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逻辑对待。由此断代式的差序格局解释并不可行。在更宏观的角度,两种解释是并行不悖的。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赵旭东教授所提出的犀利批评:此书是走上了一条中国自主性研究的岔路。为什么是一条岔路,笔者仅以“混混”这一问题的研究为例。笔者对“混混”的理解和作者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作者在书中给出了一个非常容易引起争议的定义:“对于乡村‘混混’,我采取的是普通农民的看法。”普通农民的看法无法统一,实际研究中也不断扩展研究范围,盗匪、光棍、流氓等等,都用“混混”来包括。作者的学术研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混混”本身不明确,这个就很容易遭到以学术规范为主的学者的批评。没有给出对象确定的定义,作者就违背了一般的学术规则。可能在中国的乡土上,可以尽量多地去涵盖这么一个团体。但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学术逻辑即在一地取得的经验材料,归纳为理论之后,寻找其他的地域例证,最后得出全貌式的解答,概括就发生了偏误。

以华北型农村个例比较,在河南和河北的交界处,几个镇上白天无人,夜间流窜盗抢。书中提到在90年代武警清剿后现今又渐渐复萌。对于这类人的“混混”身份笔者表示怀疑。而笔者认为,“混混”必须在一社群中生活,而社群中由于规范的人和失范的人相互发生联系,规范的人对于失范的人所形成的印象群体,就是“混混”。也即关于游离于合法与非法、合道德与非道德之间,这种人才是“混混”。如此界定时,上例的社群本身即异化于一般常态,整个村镇的人力都已转化为盗贼犯罪团伙。可以从地域资源的角度看,这个群体获得资源的机会更少,因天赋不足而令其直接选择犯罪违法。但是从“混混”的角度上说,他们不是“混混”。

Thorough Reading and Disabuse the Puzzle:Structure,Method and Question—Read after Prof.Chen Baifeng’s Village Corner:Study on The Plain of Hubei and Hunan’s Hunhun

Zhao Kangyi Meng Jie

Abstract:Village Corner:Study on The Plain of Hubei and Hunan’s Hunhun written by Prof.Chen Baifeng,described Hunhuns near the area of Jingmen,Hubei.He told the growth mechanism,change mechanism and present condition of Hunhuns’.By the deep portray and extensive comparison with other districts,he got the conclusion Gray of Rural Society under the Hunhuns’domination.This article was edited after the report submitted on The Anthropology of Law Reading Party of 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The author ran through the whole book by using structure,method and question as the clues and criticizes the inner logic.In the final part,we discussed the disputed problems about this book.

Key Words:Village Hunhun;Deconstruction Perspective;Deviant Behavior;Involution Theory

【注释】

[1]赵康仪,汉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2]孟杰,汉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3]以下简称《乡村江湖》,所引本书页码直接标注于文后。

[4]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版,第28页。李启成:《行深融豁过渡津梁——黄源盛教授著〈中国法史导论〉读后》,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5]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

[6]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

[7]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6~97页。

[8]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154页。

[9]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7页等多处。

[10]以川西型为例,陈柏峰的著作中在讨论施坚雅对中国农村基本社会结构的误导时,为了在更大论域确定中国农村结构而进行的辨正。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又如讨论不同类型村庄内“混混”对秩序可能有不同影响时,也重点对原子型和宗族型的不同进行比较,见书第180~186页。

[11][美]梯尔:《越轨社会学》第10版,王海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1页。

[12]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1998年版,第80页。另见陈书第204页。笔者下文解释的名实分离脱胎于理想型的乡土中国模型,可以看到注释法则用于解释,含有乡土渐进发展转化的意味,部分变化是不可逆的,借助于注释才能获得名实的对接。

[14]侯猛:《对“混混”研究的质疑》,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1年第8卷。

[15]赵旭东:《乡村理解的贫困——兼评陈柏峰〈乡村江湖〉》,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