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注意能动的司法

(五)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注意能动的司法

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决定了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方面拥有更大的空间。在促进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上,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更具体且适合民族地区的、便于操作的各种灵活措施,积极能动司法,为民族地区化解矛盾,促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创造良好的环境。一要有限制地承认民族习惯法效力。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运用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又符合少数民族利益和全国人民利益,并且不损害法律尊严的习惯法,而绝非野蛮落后的风俗习惯。二要不断总结司法经验。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在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在办案中引入习惯法的同时,要进一步探索民族地区特需的司法程序,立法机关可在论证合理后可将其纳入地方法规之中。对于一些与国家司法体制完善有益的,可以提供给国家作为立法参考,将其纳入国家在民族地区设立的“变通法”体系中,实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互补对接,形成体现民族地区特色的国家法律体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