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兰德和维斯特雷吉两位博士的意见
此外还有人发表了激烈的言辞,喷发出了愤怒的情绪,在英国当时以国际公法学的大家著称的胡兰德和维斯特雷吉两位博士,一开始就认为“浪速”号的行为并非不当,表现出了与流行的舆论不同的观点。于是英国的某一杂志对两位博士进行了人身攻击,抨击他们是“卑怯的法学博士”,或指责他们是“为主导舆论已经不顾自己的名誉以及职业上的耻辱和蔑视、与自己身份相背离的法学家”,极尽百般诋毁之能事。简而言之,当时英国一般的舆论是,在日中两国尚未正式宣战之前,日本海军做出这样的暴行是非法的。而胡兰德博士的观点是这样的:
在第一次水雷尚未发射之前,“高陞”号是为交战国的一方从事海运业的中立国船只,该船自己也对此明白(不管与军事谋略或其他目的是否有关,悬挂英国国旗与这一事件完全无关)。处于这一地位的“高陞”号实负有如下两重义务。
第一,将其视作隔离船的话,“高陞”号应该停止航行,在海面接受检查并被带到日本的捕获检查所接受检审。而此次进行截获行动的日本军舰的士官在未能进入“高陞”号船内的时候,日本海军军官为要求“高陞”号服从自己的命令而使用了必要的强制手段,不得不说这样的行为并无不当。第二,将其视作一艘向陆上的中国军队运送援兵的运输船,或者说军舰之一的话,“高陞”号的行为很明显地表现了敌对行动的一部分,或可按照敌对行动的性质来处理,如果是这样,那么日本就拥有了这样的权利,即使用必要的全部力量防止该船的行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截获为敌国运送兵力的中立国的船只或为防止敌对行动的进行,日本使用了强制力,我敢说这并未有何不当。且被救助的船长及船员依据适当的处理得到了释放,因此不能说中立国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我国既无理由要求日本道歉,也无权利要求对“高陞”号的船东或在这一事件中失去生命的欧洲人的亲属进行赔偿。
不愧为国际公法学的巨擘。其论述的公允确凿,可谓洞若观火。英国外务大臣金伯利劝谏该船的船东公司不要对日本提出索赔(此事详见印度支那轮船公司总经理在高层会议上的报告)。此后英国的舆论也逐渐减缓了激昂的论调,一时可能在日英外交关系上酿成重大影响的这一外交事件,幸好获得了稳妥顺利的解决。总而言之,丰岛海战向世界表明了,不管是对作为交战国的中国,还是对作为中立国的英国,日本海军都没有超越战时国际公法的规定,这是十分体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