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两国政府对上述事件的争议以及美国方面的抗议
英国公使对我的答复依然不满意,双方此后又有多次的问答往来,在这件事上双方的立场各不相同,不料,此事又在我国与法国之间产生了争议。其缘起乃是因为上文所述的作为具有战时违禁人嫌疑的三个中国人和美国人,后来搭乘了法国邮船“西德尼”号并于该船停泊在神户的时候,受到了停泊在该港的我军舰“筑波”号舰长的登船检查,没收了他们三个人之间所签署的契约书,然后命令他们上岸并将其拘留。据“西德尼”号船长所言,船长对此前的事情毫无所知,因而答应了他们的搭乘。于是就将该船放行。但是法国驻东京公使阿尔曼于11月5日来到外务省要求与我会面,当时我恰好在广岛出差,就由外务次官林董与其见面。法国公使就此事严厉谴责了日本政府,并要求日本方面对此作出说明。林次官在给我的报告中叙述了与该公使会谈的经过,记述了当天法国公使的举动:公使怒色满面地与本官握了手,声言这次握手或许是双方间最后的一次也未可知。林次官回答他说,此事原本是由军方处理的,详细的情况迄今尚未获知,但是出于查验战时违禁者的目的而对中立国的船只进行检查,就行使交战方的权利而言,也实在是万般无奈之事。阿尔曼答称会将此事的经过报告给本国政府,随即回去了。于是我通过电文指示在法国的曾祢公使,要他预先照会法国政府。我电文的要旨为:“法国公使阿尔曼就‘西德尼’号事件对我提出了严重抗议,并声称要请示本国政府。因此请公使在适当的时机向法国政府作出如下说明。(一)中国所雇用的人物所具有的技术乃是特别的军事技术;(二)日本海军拘捕上述三人的船只乃是从一个交战国的港口(指日本神户)驶往另一个交战国的港口(指中国上海)的航行途中;(三)对上述三人的抓捕是在交战国的港口内执行的。依据上述理由,日本政府的处置无疑是符合国际公法的行为。”对此前“筑波”号舰长拘捕的中国人,自然按照战时的俘虏来处置。对其他两名美国人,则对其宣布,在日中两国的和平恢复之前决不可让其至中国旅行,且尔后也不可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任何契约,然后将两人放还。法国政府对我的说明似乎比较满意,此后让驻东京的法国公使告知我政府说,法国政府已经听取了法律专家的意见,认可这次日本政府的处置是正当的,至此,本事件已获圆满解决,今后将不再提起。在此之前,在神户的梅沙杰瑞·玛丽特姆公司(“西德尼”号的船东公司)曾通过法国领事要求我国政府对“西德尼”号因受检查而遭受的损失做出赔偿,如今既然本国政府也已认可了日本处置的正当性,这一诉讼也就不了了之,成为烟云了。
美国政府在开始的时候也因为本国人民遭到了日本政府的拘捕而要求说明理由。后来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美国国务卿便对我驻美公使栗野表示,日本政府的处置是宽容公正的,对此丝毫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