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贼动乱时期欧美各国领事裁判权的滥用

七、长毛贼动乱时期欧美各国领事裁判权的滥用

作为前例的参考,我这里略记一下长毛贼的时代,欧美各国是如何地滥用治外法权的利器来阻碍中国政府的正当行为的。在长毛贼在中国各地猖獗的时候,居住在中国的欧美各国的商民等,依据领事裁判管辖制度的铁壁,乘坐飘扬着各国国旗的船只在长江上穿梭上下,擅自穿过中国官军的哨兵线,逃避中国官军的抓捕,将各种战时违禁品运送到贼军那里,这一事实应该还留在一般世人的记忆中。此外,像库莱恩(英国人)、巴菲、卡塔、巴特拉以及华德(上述为美国人)等都投向贼军,与中国政府相对抗,最后甚至有被官军生擒的。然而他们所属的各国领事,逼迫中国政府将他们交出来。这里再举一个最为脍炙人口的例子,即美国人白齐文的事件。他在长毛贼之乱兴起的时候,原本隶属于中国官军称为“常胜军”的美国人华德将军的队伍,后来承袭了将军的职务,也不知为何,有许多清军官兵对他不信服,为此他感到怏怏不快,于是率领外国雇佣兵与贼军暗通款曲,最后与官军为敌。1864年时,他和一个名叫戈林的英国人一同被擒。英美两国驻上海的领事说是要将这两个人带到领事馆审问,逼迫中国政府将这两个人引渡。戈林后来遭到了怎样的处理不清楚,但白齐文在美国驻上海领事馆中只是被判决为离开中国,今后不得再回中国之后,就被释放了。但是他在横滨短期逗留之后,准备回到中国再投奔长毛贼,于是就弄到了一艘名曰“舍曼将军”号的美国船,于1865年5月,在台湾打狗港招募了多名外国雇佣兵,对该船进行了改造。中国政府在获知这一消息后,试图在船上将白齐文及其同伙抓获,但是依据领事裁判制度,中国政府没有权力在美国的船上抓人,出于无奈,中国政府只得在白齐文及其他嫌疑人试图在该港口上岸的地方部署了兵力,以阻止他们的登陆,聊以自慰。白齐文将该船开到了厦门,试图与贼军会合之际,他及其同伙的外国人雇佣兵再次遭到了中国官军的生擒。此后只有他一个人下落不明,没有再回到美国领事馆,其他的外国雇佣兵都由各自的领事强行要求中国政府交还,最后都得到了引渡。

从上述所记,可看出领事裁判制度是如何阻碍了中国政府的军事行动。“舍曼将军”号的事件与我国这次“西德尼”号的事件有些类似。然而中国政府对“舍曼将军”号的处置没有得到各国政府的认可,我国政府对“西德尼”号的处理,却不容各国的任何异议,不仅如此,连法国政府也认为我国政府的行为是正当的。我刚才已经说过,这次战争中我国政府在对欧美各国行使交战国权利的时候,并未与领事裁判权发生重大抵触,其根本的原因,终究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不是学理上的问题。这一事实今后若在解释国际公法上与领事裁判制度相关的疑问时能提供一个良好的例证,也是一件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