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朝攻守同盟条约

二、日朝攻守同盟条约

根据上述规定,朝鲜为履行此后条约上的义务,负有实行日本曾劝谏的内政改革的职责。此外,还在序言的部分设立了朝鲜政府要求中国撤兵一节,要旨为:中国撤兵一事,自委托驻朝鲜国汉城日本全权公使代为办理以来,两国已经确立了针对中国的攻守相助的地位,为明确这一事实以及达成两国共同携手的目的,特制定如下条款:第一,此盟约的目的为将中国军队逐出朝鲜国境,巩固朝鲜的独立自主,增进日朝两国的利益;第二,日本国承担对中国的攻守战争,朝鲜国为日军的进退以及粮草准备尽可能地提供方便;第三,此盟约待与中国的和平条约签署后废除。

但是,为显示朝鲜的独立,为何要签署日朝攻守同盟条约呢?因为朝鲜政府不懂得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平时和战时应该如何在世界各国中为自己定位。自牙山开战以来,事实上它已经是我国的同盟国了,但仍私下在与驻汉城的各国公使进行秘密会谈,请求他们从中斡旋,将日中两国军队从朝鲜撤出去。他们的这些不合规矩的举动,将来恐怕会酿成诸多的麻烦,如今依据一项国际条约的效力,一方面显示朝鲜是一个独立国家、拥有与所有的国家结成攻守同盟的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这样的关系将朝鲜牢牢地掌握在我们的手中,使其无法他顾,可谓是一举两得的上策(在丰岛海战的几天之后,我军舰“高千穗”号在朝鲜的领海内对德国商船“潮州”号进行了拦截检查,因而驻朝鲜的德国领事对朝鲜政府提出了质问,谓在中立国的海岸对中立国的船舶进行检查,乃是国际公法所不允许的。德国领事所举的国际公法的论据是否妥当此处不及详论,但出现这样的纷争,是因为朝鲜政府的地位依然模糊不清)。日朝两国的盟约,在日中两国交战结束之前一直是有效的,作为第三方的欧美各国此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说起日朝同盟条约各条款对该国的内政改革事业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效果,说实话,由于诸多内外形势并不如意,本条约的许多条款后来都成了一纸空文,这些情况后面再加以记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