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一、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我国经过多年吸收和学习欧洲文明,各项社会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结果是,今天在内政和外交上,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在诸事万端上都会遭遇阻碍的,以我国与欧美各国条约上存在着的领事裁判制度,即一般称之为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管辖这两项制度为最甚。若从学理上来探究的话,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管辖两项制度,其根本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也就是说,治外法权是以独一无二的精神为基本的,将甲国的主权和法律效力原封不动地移至乙国的领土上来,以代替乙国的地方权力,管辖侨居于乙国的甲国人民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该侨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这一制度在国际关系上一开始就完全不承认相互对等的观念和主义,因此,它不适用于国际公法上的一般条规。简而言之,治外法权制度下的某一国人民,能获得在本国境内居住时同样的结果。而领事裁判制度最初来源于甲国不信任乙国的法律,但并非完全无视乙国的法律。只有在本国侨民在乙国被列为被告的时候,可不出席乙国的法庭,服从乙国的法律,只需在本国的法庭出庭并服从本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