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广岛谈判及伊藤全权办理大臣的演说

三、第二轮广岛谈判及伊藤全权办理大臣的演说

如今已毫无顾虑,当即约定当天下午四时在广岛县政府再次会谈,席上伊藤全权大臣作了如下的演说:

本大臣现今与陆奥大臣一起欲采取的措施,从道义上而言实在是出于无奈之举,其责任当然不应由本大臣等担当。

中国历来与列国完全背道而驰,有时虽也因加入列国机构而享受其利益,而对其交往中自应遵守的职责,却往往视若无睹。中国常常以孤立和猜疑作为对策。因此在外交关系上,缺乏友邻之道所必需的公明信实。

中国朝廷的钦差大臣对于外交盟约公开表示同意之后,会突然反悔拒绝签署,或者对你俨然已缔结的条约,在没有明确的理由下就随意拒绝执行,这样的事例不一而足。

证之于上述的事例,可看出中国政府在当时商议时就没有诚意,乃至于担当谈判的钦差大臣,也未被授予必须的权力,此种情形可谓比比皆是。

因此在处理今日之事时,我国政府鉴于既往的事实,决定不与不符合全权定义的中国钦差大臣开展一切谈判。既要开展谈判,中国的委任者必须具有媾和缔约的全权,这是开始谈判前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中国政府应恪守这一条件,确保派遣至我国的全权大臣具有如此的权力,我天皇陛下在任命本大臣及陆奥大臣的时候,已赋予了与中国的全权代表缔结并签署媾和条约的全权。

中国政府尽管已经做了保证,但两位的委任权依然十分的不完备,也足以证明中国政府至今仍然缺乏求和的诚意。

昨天在这一场合交换的双方的委任状,一看就可知晓彼此的轩轾甚大,几乎无须批判,但我们相信,在此指出这一点,也并非徒劳。即一方符合文明国家所惯用的全权的定义,而另一方则几乎缺失全权委任所必需的诸项条件。加之两位所携带的委任状,对于两位所要谈判的事项也未明示,且没有赋予两位任何签约的权力,也未言及贵国皇帝陛下对于两位的行为事后进行批准的事宜。简而言之,我们不得不说,阁下所被委任的职权,只是倾听本大臣及陆奥大臣的陈述,然后将此转告给本国政府而已。事情既然已到这样的地步,本大臣等绝对无法继续与两位展开谈判。

或许有人认为,这次事情并无违背中国历来的惯例。本大臣对于这样的解释绝对无法满意。中国国内的惯例,本大臣自然无权置喙。然而关系到我国外交上的案件,中国特殊的惯例必须要受国际法则的制约,指出这一点,不仅是本大臣的权利,也是本大臣的义务。

恢复和平是至为重大的事情,今日若要重启睦邻友好之道,为达此目的当然要缔结条约,不仅如此,还必须要有签订条约的真诚意愿。

在媾和这件事上,我帝国虽然没有主动向中国提出的理由,但我帝国重视自己所代表的文明精神,但为了中国纳入正轨开启文明的未来,我们有响应你们求和的义务。虽说如此,对于那些无效的谈判或参加仅止于一纸空文的媾和谈判,将来仍将坚决拒绝。我帝国公开声明,对于一旦缔结的条件必定会履行,同时期待中国也能确切地予以履行。

因此,若中国真心求和,就应对所派遣的使臣委以确实的全权,并选择其名望和官爵足以确保能履行所缔结和约的人来担当此大任,那么我帝国就不会拒绝这样的谈判。

伊藤全权的演说议论剀切、条理明晰,此已无须多加解释。在伊藤全权演说结束之后,我就取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备忘录,将此对中国使臣进行宣读,明确表示这次谈判就到此结束。其要旨如下:“日本政府此前曾通过驻北京和东京的美国公使向中国方面表明,中国若欲讲和,应任命具有缔结条约全权的委员。然而本月1日由中国钦差全权大臣知照的命令状,对于达成此次目的而言是极为不妥的。何以言之?该命令状几乎缺乏一般的全权委任状所必需的诸项要素。日本政府现在的观点,与此前通过美国公使所表达的意思并无变化。携带了由日本国天皇陛下授予了适当而完备的全权委任状的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与携带了只是来参加事件商议然后向总理衙门禀报并时时需请求指示的命令状的中国钦差全权大臣,无法开展谈判。至此,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只得宣布,这次的谈判就此停止。”中国的使臣也许是过于惊愕,也许是意识到了我方在道义上是无可辩驳的,他们只是请求说,如果他们所携带的全权委任状具有不完备之处的话,可电告本国政府,请授予完备的全权委任状,然后再开启谈判。然而对我们而言,既然已经拒绝了继续谈判,也就没有必要再等待他们获得政府的重新任命,因此拒绝了他们的请求。他们在回答了几个不重要的问题之后,最后去了长崎,在那里等待回国的便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