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交际视角下的言语共同体定义

2.1.3 交际视角下的言语共同体定义

言语共同体是交际民族志的核心概念之一,交际和互动都在共同体中发生。正如Bloomfield(1933)指出的,没有两个人的言语会是一模一样的,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也会采取不同的说话方式。言语共同体的“共同”不是绝对的,相反,它是同一性与异质性共存的统一体。异质性是言语共同体内部固有的特征,也是社会语言学研究的焦点,而同一性将言语共同体内部与外部进行区分,共同的言语特征构成了言语共同体的边界。

Hymes(1962)认为言语共同体是共享言语行为的规范并且共享解释言语行为所遵循的准则的人们。他提出使用同一种语言并不能作为界定一个言语共同体的标准。对于共同体外部人员来说,要成为一个言语共同体中合格的成员仅仅依靠词汇和语法知识是不够的。为了采取合适而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共同体的交际中去,他们需要掌握这个群体中与语言使用的场景、模式和功能等可以协调一致的规范,也就是说“言语行为的规范”和“解释言语行为所遵循的准则”才是界定言语共同体边界的标准。这一标准与SPEAKING模式中的“语用规范”相吻合,从而将言语事件置于言语共同体的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言语共同体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这一宏观背景的构成要素,不同言语共同体在这些要素上往往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不同言语共同体中交际形式和交际功能之间的关联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不同共同体中,同一交际形式可能表达不同的交际功能,而同一交际功能也可能经由不同的交际形式来实现。这种差异是由言语共同体的言语行为规范(norm)差异所导致的。因此交际民族志要求结合言语共同体的社会文化背景,对交际事件中语言形式的使用以及经由语言使用实现的社会功能和产生的影响进行共同描述。

交际视角下的言语共同体定义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Hymes(1972:274)认为言语共同体的定义是“群体成员应共享至少一种语言变体的言语行为规范以及解释这些言语行为所遵循的准则”。与1962年的定义相比,这一版本的定义添上了“至少一种语言变体”。Hymes(1996:30-34)再次强调了言语共同体在语言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提出20世纪语言学研究的最重要成果就是以言语共同体为单位进行语言学研究。他认为只包含单一语言的言语共同体是不存在的,言语共同体内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揭示语言变化、分析语言形式的重要部分。Hymes对言语共同体概念的反复修正反映出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也记录了他对言语共同体的不断思考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