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词法特征和语用效果分析

4.2.1 词法特征和语用效果分析

4.2.1.1 军事词法概说

按照1980年《俄语语法》,关于词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词素学、构词学和词法学。[14]本节主要论及词法学部分,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就小句的构成规则而言,主要与词法相关,与词素和词的构成直接关系不大;二是词素和词的构成在语汇研究中已经论及,无需重复。

军事词法的研究是研究词在小句构成中的功能,这种功能是普通语法研究中词类划分的依据之一。[15]因此,研究军事词的语法分类就是军事词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马鸣春在《军事语言学通论》中对军事词的语法结构作出了细致的分类。[16]我们认为这种分类研究还不够,不能指导具体军事语境中的言语实践。

军事词类是军事领域所用词的语法分类,是军事词在军事语法结构中表现出来的功能类别。英语、俄语等印欧语言是屈折语,形态变化丰富,可以根据形态变化标准进行军事词的语法分类。而汉语缺乏形态变化,尽管有的军事词具有形态标志,比如“革命化”、“正规化”等以“化”结尾的词是动词,“司令员”、“卫生员”等以“员”结尾的词是名词,但是数量较少;而且汉语军事词在充当不同句子成分时不会发生形态变化。因此军事词语法类别的划分不能照搬西方形态发达语言的标准。

邢福义总结多年语法研究成果提出根据词在形态、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来划分词类的方法。[17]本书参照汉语语法学的研究成果,军事词类的划分主要以词的语法功能为标准,适当参考形态变化和意义。词的语法功能包括词与词的结合能力以及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军事词的意义主要是指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判断军事词类主要看词的语法意义,适当参考词汇意义,在词类划分中所参考的“词汇意义”主要是指抽象的“类别”意义,而不是具体的“词义”[18];语法意义是词的语法特点和语法作用所体现出的功能意义,语法意义是一种概括性更强、概括程度更高的类型,主要包括词类的类意义、词与词组合产生的关系意义等,形态、语序、重叠、虚词等语法形式所表现出的意义是语法意义。据此标准,军事词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在这些军事词类中,前面十个词类使用比较多,在军事口语和书面语中很常见,而叹词和拟声词在军事语言中则运用较少,主要是在军事口语中使用。[19]

军事词还可以根据造句功能进行分类,普通汉语语法研究区分了成分词、特殊成分词和非成分词。[20]本书着眼于应用语言研究,不作学术上的细致分类,仅分为两大类——成分词和非成分词。能充当军事句子主干成分即主语、谓语和宾语的词是实词,不能充当的是虚词,虚词中一部分词可以充当非主干成分定语、状语和补语,一部分不能独立充当句子成分。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表示实在的意义,都是成分词。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它们表示语法意义,其中一部分是成分词,一部分是非成分词。

军事名词与普通领域的名词一样,种类很多,主要有表人名词、具体名词、时间名词、方位名词等,比如学员、教员、教练舰长、榴弹炮、作战靴、战术、战争、拂晓、翌日、指挥所、靶场、左翼、右舷等。刘伶的研究中军事名词是其主要研究词类,也是主要的阐释对象。[21]在军事名词的运用中要注意,应从时代性的角度思考军事名词的使用问题,要掌握它们的意义和语法功能,相容军事概念不能并列,注意所用名词的色彩,比如,不可把“警卫员”说成“马弁”,因为“马弁”一词具有贬义色彩;“演习场上参加演习的有陆军、海军和海军陆战队的士兵”这一语句不正确,因为海军陆战队是属于海军序列的。

军事动词与普通领域的动词一样是军事语言的重要词类。在刘伶的释词研究中动词是仅次于名词的第二大研究对象。[22]军事动词就表达的意义而言种类多样。有“攻击”之类表示动作、行为的军事动词,有“阵亡”之类表示存现、变化的军事动词,有“自豪”之类表示心理活动的军事动词,有“命令”之类表示使令意义的军事动词,有“不得”之类表示可能、意愿的能愿动词,有“进”之类表示趋向的动词,有“开始”之类表示行动始终的动词。在军事领域运用动词时应注意,要保证动词与其他词意义上搭配得当,要能准确地表述军人和军事事物的动作行为。

军事形容词表示军事事物的性质和状态,和名词、动词一样是句子建构中表述意旨的重要材料[23],相对于名词和动词而言数量要少一些,比如“笔直”、“英勇”、“迅速”等。就语法功能看,军事形容词能受“很”等程度副词修饰,除少数表示变化过程性质的形容词外,不受副词“没有”的修饰。

数词是一个封闭的词类[24],在军事语言中使用较多,种类较多,包括简单数词、复合数词;此外,还有基数、序数、概数、分数、倍数等表达方式。就语法功能来看,军事名词一般需要数词与量词结合在一起进行修饰。

军事领域的量词使用比较丰富,表示军事领域人、事物或动作单位,主要分为物量和动量。军用物量词分个体量词、集合量词、不定量词、度量衡量词、借用量词,比如“枝”、“批”、“些”、“海里”、“架次”等。就语法功能而言,量词与数词、名词之间存在扭结的现象[25],军事语言中量词常用在数词后面组成数量短语充当主语、定语,单音节量词一般可以重叠作主语、定语,数量短语重叠可以在句子中作状语使用,有轮番、依次的意思,比如“一排一排地进攻”、“一遍一遍地冲锋”、“一个一个地上”。

军事领域中代词的运用与一般领域中的情况区别不大,代词是一类特殊成分词,特殊在游移泛代性。[26]军事领域的代词能代替实词和短语,表示指称时,有定指和不定指的区别。人称代词能够虚化使用,在句子中不定指哪个人,比如,“阵地上,官兵们你看着我,我看着你,面对敌人的飞机都束手无策”。这一句中的代词“你”、“我”都具有虚化作用。疑问代词也能在句中起虚指作用,往往不是有疑而问,常常指的是不确定的人或事,也可以指不确定的处所、性质、状态等,比如,“谁也想象不到,敌机会突然出现”。

军事领域中副词的使用与一般语域中的情况类似,在动词、形容词前使用,表示程度、范围、时间等。副词分属词、短语、小句、句子、语篇等语言单位的不同层级。[27]就语法功能而言,副词一般只与动词、形容词相结合,也可以与名词数量词结合作谓语使用,比如“这儿就三个鬼子”。

军事领域中所用的介词与普通汉语中的一样,在句法结构中起着“介入”和“引合”的作用[28];介词与词或短语结合,处于它们前面,表示起止、方向、处所等。就语法功能而言,在军事句子中介词不能单独使用,要与名词、代词以及名词性短语一起构成短语才能使用。有些并没有完全变为介词,成了介词和动词的兼类词。比较:“于是我海军编队一直往东海开去”(“往”用作介词)和“在阵地前边休息了一会,就往弹药库”(“往”用作动词),这种介词与动词之间的纠结现象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29]介宾之间应该能够搭配,否则就会出现搭配错误的问题。“军事行动失败后,连长对指挥问题深入思考”,此处“对”应为“就”。

连词是一种典型的虚词,数量有限且外延封闭[30],军事领域中连词用来连结词、短语、句子、句群、段落,起连接和组结的作用[31]。在军事语域中有些连词可算作跨类词,如“就、才、又、也”可用作副词。特别要提及“和”的用法,汉语中“和”一般放在两类并列词语之间;俄语中“和”一般处于最后一项之前;实际话语中,这两种用法根据需要都可以使用。

军事领域中助词附在词、短语、句子后面起辅助作用,不能单独成句,一般读轻声。在汉语虚词中,助词是比较活跃的一个词类,助词容易受到语义、语境等要素的影响,因而被认为是虚词中最具特点和个性的一类;助词的范围到目前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吕叔湘先生认为“助词的成员有哪些,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说过肯定的话”[32]。但可以确定,结构助词、动态助词、语气助词是主要类型。除了一些描述性军事语篇,如军事文艺、军事宣传语篇,在军事指挥等核心军事语篇中,出于表达的简洁性要求,较少使用助词。在汉语研究学界助词被认为是“汉语语法学中分歧最大的一种词类,也是汉语的特点和难点”[33],研究的人很少,在军事语言研究方面的情况更是如此。

与一般语域中的情况类似,军事领域叹词也表达感叹、呼唤、应答;还表达惊讶、赞美等感情,但主要用于军事文艺等描述性军事语篇中。叹词的写法不十分固定,同一声音,往往用不同的汉字表示。[34]叹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与其他词组合,在句子中也不充当成分,能独立成句,具有情感、评价和修辞功能。[35]正因如此,感叹词在俄语中被划分为与实词和虚词并列的一种类型。[36]

军事领域拟声词与一般语域中的一样,模拟声音,如“哗啦”、“砰”、“轰隆隆”。邢福义先生将叹词和象声词(即拟声词)都归入拟音词,具有独用性、拟音性和非定型性[37],主要用于军事文艺等描述性军事语篇中。

4.2.1.2 共同条令的词法特征和语用效果分析

词法特征体现在词的形态、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三个方面,关于词的形态和组合能力,在语汇构造研究中已经论述过了,这里主要研究词的造句功能特征,实际上体现为不同词类在共同条令语篇中的运用特点。

第一,就实词和虚词而言,从意义表达看,表达实在意义的是实词,表达空虚意义的是虚词;从语法功能看,在句子中能用作句子成分的是实词,不能独立充当句子成分(少数副词如“不”、“也许”、“没有”等可以单独回答问题),只有语法意义的就是虚词。在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按照实词和虚词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词较多,虚词较少。

例1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23条)

例1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处分权限的规定,其中所使用到的词绝大多数是名词、动词等实词,而虚词相对较少,仅有介词“对”、“按照”、“由”和连词“和”。有些可以使用虚词的地方也没有使用虚词,比如,“对军官、文职干部”可以使用连词“和”,写成“对军官和文职干部”,但实际没有这么组织语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一般应该使用介词“对于”,写成“对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但实际没有这么使用介词。

处分权限的问题主要涉及处分的对象和种类,表达对象和处分种类的词只能由名词或动词承担,也是纪律条令学习者较为关注的方面。广泛使用表示军事对象和动作的实词使用状况契合了军事法律文件的务实特性。

虚词是用来表示逻辑关系的,但是,能够不使用时就尽量不使用,能够使用简短形式就使用简短的形式,这也是共同条令中虚词使用的特点,这样能使文本的语言文字符号减少,使整个语篇简洁,从而减少读者阅读和理解的时间,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增强语言文字交际效果。

例2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高声诵读誓词。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27条)

例2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对宣誓时动作要领的规定,其中使用了大量的实词,比如,名词“要领”、“口令”、“身体”、“姿势”、“右手”、“拳眼”、“右太阳穴”、“距离”、“厘米”、“右大臂”、“线”、“誓词”等,动词“宣誓”、“听到”、“保持”、“立正”、“成”等,数词“10”、“一”,形容词“平”;虚词使用相对较少,副词“迅速”、“稍”、“略”、“约”;“高声”一词比较特殊,按照词义,是一个偏正式合成名词,按照在句子中的功能则是一个副词,实际上加上助词“地”,可以写成“高声地”,与之类似,“立正姿势”可以写成“立正的姿势”,“迅速抬起”可以写成“迅速地抬起”。

显然,名词、动词、数词等实词运用较多,而副词、助词运用相对少得多,这是符合语言表达内容和言语特性要求的。队列条令是部队定期进行队列训练时经常用到的法规文件,是强制性的指导文件,因此,重在能够知道实际行为和动作,表示具体事物的词较多。只要依据上下文就能够理解意思,不追求过度的语法完整。“立正姿势”与“立正的姿势”意思一样,但是少了一个结构助词“的”,语形简短,说起来简洁;“迅速抬起”与“迅速地抬起”表达的语义没有区别,但少了一个结构助词“地”,不啰唆,使行文精练,契合了军事语言表达的简明性要求,从而提高军事信息的传递效率,在长期的条令学习和教育训练中能够塑造军人简练的言语风格和行事作风。

例3

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60条)

例3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营、旅(团)行政会议的规定,其中使用了不少实词,比如,名词“营”、“旅(团)”、“行政会议”、“人员”、“首长”、“单位”、“会议”、“内容”,动词“召开”、“主持”、“参加”、“确定”,“需要”本是动词,这里用作名词;虚词使用不多,比如,助词“的”,介词“根据”、“由”。

事实上,这里有几处可以使用助词“的”,比较一下“营、旅(团)<的>行政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的>首长”、“会议<的>内容”等几个短语中助词“的”的用法,可以发现,如果增加一个“的”字,不会对整个篇章产生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增加多个“的”字,就会大大影响语言的使用效果,使整个篇章显得拖沓冗长,极不精练,让人不想读下去,从而影响文本的接受度;进而影响军事言语信息的传递效率,降低军事语用效果,显得既不庄重,也不严肃。

第二,在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六种实词中,名词、动词、形容词使用较多。

例4

阅兵,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官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实施。通常由1人检阅。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59条)

例4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阅兵权限的规定,其中使用到的实词主要是名词,比如,“党”、“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团”、“部队”等;也使用到一些动词,比如,“阅兵”、“授权”、“上述”、“实施”、“检阅”。

军事领域中表示军事现象的主体时需用到表人名词“主席”等,描述对象或作用对象时需用到具体名词“团”等,表示军事抽象概念时需用到抽象名词“权限”等;表示军事动作、行为时需用到动词“授权”等。大量军事名词和动词的使用无疑增添了该语篇的军味,加强语义韵效果,体现军事共同条令军事语域特征;通过条令的学习和教育活动,能够强化军人的军事职业意识,强化军人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铭记能打仗、打胜仗的强军目标。

例5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8条)

例5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军容风纪举止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许多名词,比如,“举止”、“军人”、“谈吐”、“精神”、“姿态”、“衣袋”、“扇子”、“手”;使用到了一些动词,比如,“必须”、“振作”、“不得”、“袖手”、“背手”、“插入”、“吸烟”、“吃”、“扇”、“搭肩”、“挽臂”;还使用到了一些形容词,比如,“端正”、“文明”、“良好”。

这里的军事抽象名词“军容”等,一般具体名词“扇子”等,一般行为动词“搭肩”等,都是中性色彩。特别要注意的是使用到三个形容词“端正”、“文明”、“良好”,它们都是用来形容军人的良好行为举止的,具有明显的褒义色彩,弘扬了积极正面的东西,与后面列举的具体不良行为动作形成鲜明对比,契合了内务条令军容风纪表述的语境需求。

第三,动词表示动作行为或变化,在十个小类中,行为他动词、行为自动词、行止动词、使令动词、有无动词、判断动词、能愿动词七类在条令中均有使用,而心理活动动词、比似动词、趋向动词三类在条令中没有使用。比较有特点的是能愿动词的运用,能愿动词又被称为助动词,被用在动词、形容词前表达客观的可能性、必要性,也能表达人的主观意愿,共同条令语篇中使用较多的是“应当”、“必须”、“不得”、“严禁”、“可以”。

例6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9条)

例6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纪律条令的总则规定,其中使用到了能愿动词“必须”1次和“应当”3次。本书通过计算机对共同条令中常见能愿动词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见表4.1。可以发现,其中“应当”使用得很多,三部共同条令中共使用548次,仅内务条令中就使用435次。“必须”使用得较多,三部共同条令中共使用144次,内务条令中使用135次。

表4.1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能愿动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能愿动词,又被称为情态动词,表示情势态度,与其他动词配合使用,表达完整语义。“必须”强调的是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38],要采取某种动作,才能达到言语目的;而“应当”强调的是理所当然[39],理当采取某种动作,才能达到言语目的。

军事法规具有军事属性,其价值自然包括军事价值内涵,军事利益是集团性质的利益,军事行动的成败常常决定着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在特定的情形下,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局部需要要服从全局需要的要求;军事法应该维护军事利益和军事秩序。[40]纪律条令作为军事法规性文件,必须保障军事社会生活中的军事秩序,必须维护军事利益,规定的内容都是强制性要求,不能以任何主客观原因为借口而不执行,是必须要这么做的;更多的情况是,无论主观上怎么认为,都应当去执行。所以,“必须”和“应当”使用体现了军事法规的军事价值要求,是契合纪律条令内容表达的需求的,同时也能增添纪律的严肃性和条令的强制性,只能遵守,不可违背;在长期的条令学习和教育中,这些词能够发挥建构功能,让军人明白自觉遵守纪律的必要性,进而养成按照纪律条令规范言行的良好习惯。

例7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6条)

例7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军人风纪配饰方面的规定,其中使用能愿动词“不得”7次。由计算机统计的使用频率表4.1可知,“不得”的使用比较多,三部共同条令中共使用216次,内务条令中使用196次。

“不得”的词典意义是“不可以、不能够”[41],作为能愿动词,此处是不允许的意思,但与动词相比,多了情态意味、希望意味。这是符合内务条令的规定内容氛围的,因为内务条令是对军人日常生活的规范,对具体生活中行为动作要求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但在有些具体情况下,又不是完全不能做这些动作行为的。所以,用“不得”比较契合内务条令的内容表述需求,表示不允许,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而“禁止”就有完全不允许的意味。

例8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总参谋部确定。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70条)

例8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队列动作调整的规定,其中使用到能愿动词“可以”。由计算机统计的使用频率表4.1可知,“可以”使用频繁,三部共同条令中共使用247次,仅纪律条令中就使用了134次。

“可以”一词具有允许的意味,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有改变原有要求的可能。这是符合队列条令特点的,队列条令是一部统一的条令,动作的要求原则上保持一致,但不可能每个人都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完成动作的每个人本身身体条件不一样,身高、体重都不一样,步幅、步频都很难一样。而队列条令强调的是整个队列的整齐一致,所以在具体规定方面要有一定的允许变动的范围。

军事法具有法的属性,其价值自然也包括法理的价值内涵。法理学认为,自由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因此,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正义,对于建立军事秩序而言是客观需要的。[42]“可以”一词表明,规定的内容是在保证军事秩序的同时给予合法和正确的变动,无论是在内务建设中,还是在队列秩序和纪律要求方面,都是维护整体军事秩序的需要。

如果说“不得”一词反映的是“禁止”含义的强制性军事法理要求,那么“可以”反映的是“许可”含义的回应性普通法理要求[43],这种语言表达词语的运用正是建构军事法治秩序需要注意的。

实际上,按照彭宣维关于情态动词高中低值的理论,使用“应当”、“不得”等语气缓和的中高值情态动词,能够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缓和性的统一;而“可以”这类低值情态动词的使用,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维持共同条令和军人之间和谐的关系。[44]

回到这个例子,使用“可以”契合了队列条令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条令使用者依据条令内容适当调整动作要求,最终达到使队列动作规范统一的目的;使用“可以”一词,能够发挥语言的建构功能,维护军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持团结一致的战斗力生成因子和环境。

第四,从句子成分作用来看,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名词作定语,形容词作状语和宾语,动词作主语、定语和宾语。

例9

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营区整洁。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303条)

例9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营区秩序的规定,在“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短语中,名词性短语“工作环境”作定语,形容词“整齐”、“清洁”、“肃静”作中心语,成为动词“保持”的宾语。

名词作定语并不少见,常用来修饰名词,比如“青年军官”、“北京军区”、“海军航空兵”,因为表达事物概念的名词能够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但名词作形容词的定语则不常见,因为定语通常是限定作用,常常说明事物性质状态或所属关系,中心语一般是名词。然而,这里连用三个形容词作为中心语,表达的意思是“整齐的状态”、“清洁的状态”、“肃静的状态”。

但是,可以发现,形容词这样使用并没有影响语义的理解,在实际阅读使用中不仅不会引起误读,相反,还能使短语更加简短,行文更加精练,体现了语言的经济性,契合了军事语境中高效务实的作风。如果使用“整齐的状态”、“清洁的状态”、“肃静的状态”,则反倒让人感到拖沓冗长。

在长期的条令学习和教育中,这样的形容词运用方式,能够使军人养成简练的军事言语风格,并建构军人及整个部队干练的行事作风,在战场上就会直接转化为行动迅速的战斗能力。

例10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62条)

例10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控告和申诉的规定,其中,“军人”、“民主”、“军队”是名词,这里用作定语,修饰“权利”、“权益”和“纪律”三个名词;“充分”是形容词,这里用作状语,与动词“发挥”组成状中结构短语;“监督”和“合法”是动词,这里用作定语,分别修饰名词“作用”和“权益”;“控告”和“申诉”是动词,这里作主语,在这一章中接下来的例子中还作宾语。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动词作定语的现象。我们知道,动词是表示动作行为、存现变化、心理愿望等活动的,主要用来作谓语使用。动词作定语使用的情形较少,使用时一般需要附加结构助词“的”,被强制与后面的名词发生限定关系,成为定中关系短语,发挥名词性短语的功能。

显然,此例中“监督作用”可以加“的”变为“监督的作用”,“合法权益”可以加“的”变为“合法的权益”;但是,如此一来,与前面表示所属关系的定语就组合为“群众的监督的作用”、“军人的合法的权益”,这样“的”字过多,不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和高效的修辞原则,可以去掉其中一个“的”,条令编撰者选择去掉动词后面的结构助词“的”,而保留表示所属关系的结构助词“的”,从而强调凸显“群众”和“军人”这两个主体信息。

因此,使用动词不加结构助词“的”来作定语体现了军事语言的简明性特点,能够提高军事语言信息的传递效率,且能达到交际的效果。

例11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66条)

例11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军人控告和申诉的处理要求。其中,“控告”和“申诉”都是动词,但受名词“军人”修饰,构成定中结构短语,成为动词“接到”的宾语。这种情况与上一例中两个动词作主语的情况类似,都行使了名词的功能。

从在句子中表示的意义来看,动词“收到”所接的宾语不应是动作,而是某种实物载体,是“控告的文件”和“申诉的文件”一类的正式文件;同样,作为陈述判断“是军人的民主权利”的主体,应该是某种事物性的东西,如“控告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

事实上,在纪律条令中没有在动词后加“的文件”、“的权利”之类表示事物的名词,但却没有影响读者对其语义的理解,发挥了传递信息的作用,而且还使语言更精练;这种使用方式如果在战场上就能节约宝贵的作战时间,从赢得有利战机的角度看,高效的信息表达言语形式本身就是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因子。

第五,数词和量词的运用比较有规律,序数词用得较多,但使用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在章、节、条等量词前;基数词用得较少,但使用的方式多样。数词所接的量词中物量居多,如年、季、月、日、小时、分钟、种、类、枚、排、步、厘米、度;有表示动量的,仅用到“次”;复合量词没有使用到。

例12

第十条 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三章)

例12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队列队形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基数词,比如“两(肘)”、“10(厘米)”、“一(名)”、“75(厘米)”;也使用到了序数词“第十(条)”;基数词有汉字表达形式,也有阿拉伯数字表达形式。

应该看到,首先,数词和量词的运用满足了内容表达的需要,在做动作时常常要明确具体的幅度,达到的具体指标;其次,客观上,数词的运用也增强了科学严谨不容出错的军事语用效果。

基数词采用汉字表达形式还是阿拉伯数字表达形式,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199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实施,体现了按照规定实施的严谨格调,契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作为军事基本法规的严谨规范要求。

例13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6条)

例13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奖励的具体规则,其中使用到了数词,比如“一(等)”、“二(等)”、“三(等)”、“3(次)”,表面看来这里都是基数词加量词,没有常用的“第×”格式序数词,实际上,这里的“一(等)”、“二(等)”、“三(等)”均为序数含义。按照一般语法规则应该写成“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

数词的这种使用方式,契合了共同条令作为法律文本的严谨科学特征,适应了军事共同条令作为军事文件的规范简洁要求,符合了共同条令作为言语体裁形式的语言经济原则,最终促进了军事信息的有效传递。

这种以基数词表示序数词含义的现象并不罕见,下面的例子也是如此。

例14

团分列式,应当设4个标兵。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为40米。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61条)

例14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阅兵分列式的规定。其中,“一、二标兵”和“三、四标兵”按照一般语法规则,应该写成“第一名标兵、第二名标兵”和“第三名标兵、第四名标兵”。

显然,加上“第”和“名”两个字后,短语的长度明显长了许多,含义是完整了,但对于理解而言,与不加的效果并无多大区别,因为前面已经说明设了4个标兵,在不影响言语语用含义理解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为了语义的完整而损害言语的简洁性。

例15

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59条)

例15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日常制度行政会议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三个数词和量词“1次”、“1小时”、“一周”,分别作补语、宾语、定语。但是,在共同条令语篇中,有时使用的是汉字数字形式“第一次”。

例16(https://www.daowen.com)

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人员应当敬礼。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77条)

例16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军人礼节提出的要求。在例15和例16两个条令语篇中,两个“一次”用了不同的数字表达形式,都是“一”的意思,但在具体句子中的作用不一样,在“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中“1次”用作动词的补语,表示会议的召开频率;而在“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中“第一次”用作动词的状语,表示遇见的时机。作状语,表示次序时用汉字,以表示重视;作补语,表示频率,并不需要突出特别含义。

所以,用汉字的意义比较重大,在实际军事语境中也是突出表述内容的重要性,这里也是突出第一次遇见首长或上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需要特别重视军事礼节的场合;同时配合两个“应当”,强制培养军人的礼仪意识。

第六,汉语共同条令中代词的使用不多,没有使用到疑问代词,主要使用现代汉语第一人称、第三人称复数、大家(总称)、自己(复称)、每、指、其、之。

例17

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条)

例17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内务建设所提出的要求。这个例子是内务条令的总则条目,“我军”的说法在军语书面语和口头语中使用普遍,“我”其实是第一人称代词的活用,表示“我们的”含义。

作为一部军事法规文件,按理来说,应该尽量使用客观性的表述,避免使用人称代词,尤其是“我”,容易附加主观色彩,更是应该避免。但是,在这个例子中,使用第一人称代词“我”不仅没有带来主观性色彩感觉,反而,给予读者一种亲切感。这是与话题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内务条令是对军队日常生活制度、军队关系、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用“我军历史使命”的表达方式能够彰显自豪感,从而发挥语言的人际功能,军队与每个军人个体“我”相关,每个“我”都应该有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部队的内务建设,从而增强战斗力。

例18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誓死保卫祖国。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3条)

例18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军人宣誓的规定内容,直接使用第一人称“我”表述。在军队生活中,军人宣誓是庄重严肃的大事,作为宣誓人,参加的军人都要亲身到场,亲口背诵誓词,是每名军人的庄严承诺。

以“我”庄严表明身份,以“我”表明动作庄严,执行人公开大声地说出自己的决心,向大会所有的人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无疑是契合个人宣誓的大会场合,也增强了团结一致的宣誓氛围。

例19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72条)

例19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情况定期检查的要求。其中使用到特殊代词“每”,表示分指,它在条令中使用频繁。在共同条令中使用的特殊代词不止一个,本书对常见特殊代词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4.2。从表4.2中可以看出,“每”在内务条令中使用最多,达69次,三部共同条令中共计使用85次。

表4.2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特殊代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分指代词“每”表示军事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期,强调军事行为是定期发生的,而不是随意确定的。与纪律条令对重要行为纪律规定的情况不同,内务条令的内容是日常行为规范,涉及定期活动的内容,使用代词“每”是内容表达的需要,同时也增强了文本的制度特征和科学性、准确性,便于记忆。类似的情况还有军事共同条令中分指代词“各”的使用。

例20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2条)

例20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奖励的规定,使用到特殊代词“各”,表示分指,它在条令中使用频繁,由表4.2可知,其在三部共同条令中共计使用了167次。

除了现代汉语代词,在军事共同条令中还使用到了古代汉语代词“其”和“之”。“其”表领属关系,表代指;“之”表代指。

例21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条)

例21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内务建设作用和任务的说明,其中使用到古代汉语代词“其”,代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表示领属关系,作定语修饰“基本任务”。该词的语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言语表达简洁,如果换成代词“它的”,就显得相对啰唆;二是增加了表述的书面语色彩,衬托了条令法规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例22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41条)

例22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军官、文职干部处分的规定,使用到古代汉语代词“其”,表示代指,代指“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由表4.2可知,三部共同条令中共计使用代词“其”299次。

从上面“其”的用例可以发现,代词“其”既可以代指前面出现的事物,也可以代指前面出现的人物。这样无疑极大减少了语句中的文字,使共同条令更加精练简洁,不会让条令学习者感到啰唆重复,契合了军事语言的简明性要求。

古代汉语代词“之”被沿用至现代汉语中,同样在军事共同条令中也有使用,详细情况见下面的例子。

例23

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37条)

例23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军人职责的规定,其中使用到古代汉语代词“之”,表示代指,代指“装备”,不仅避免了文字上的重复,而且使句子更加简短,整个条令语篇也更精练了。古代语汇的运用增添了言语的庄重格调。长期的条令学习和教育,能够培养军人运用古代汉语代词简洁表达思想的习惯和能力。

“之”的这种用例不多,经统计,所有三部共同条令中作结构助词较多,但作为代词仅使用了2次,还有1例见下文。

例24

首长乘车阅兵时,阅兵指挥乘车到达首长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首长报告。之后,在首长车的右后侧(指挥车前轮与首长车后轮在一线上,两车间隔2米)陪阅。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62条)

例24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首长阅兵的详细规定,其中代词“之”代指了前面的动作环节“阅兵指挥乘车到达首长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首长报告”,这种替代作用不是一般的代词所能承担的,因而,代词“之”的代指在这里使语句简练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增强了军事语言的简明性。

第七,从虚词的角度看,没有使用到拟音词,包括叹词和象声词;用得较多的是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副词范围很广,表示程度、范围、频率、否定、关联,在条令中主要充当状语。

例25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56条)

例25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体能训练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程度副词“最”,三部共同条令中使用到的类似程度副词主要是单音节副词,比如“稍”、“略”、“较”。本书对共同条令中常见程度副词的使用频率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见表4.3。由表4.3可知,副词“最”在三部共同条令中使用共计35次;但没有使用现代汉语高频副词“很”,也没有使用双音节副词“非常”、“十分”。

表4.3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程度副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最”的意思是“表示某种属性超过所有的人或事物”[45],表达的是一个范围的极限。汪国胜认为,“最×”有客观性表述和主观性表述之分,也有级度位次和义级层的区别,这里是客观性表述,级度和义级是确定的。[46]作为军事共同条令,会对军队日常生活、日常管理作出一些规定,经常涉及作用范围、动作行为的限度,因而,会使用副词“最”,表示极限程度,且使用频率较高。这是契合军事共同条令使用环境的一种用法。

“稍”、“略”、“较”是表示程度差别不大的情况,表示一种概略说法,是针对一些有差别而不能给出精确程度的情况而使用的。这三个副词都有相应的双音节近义词“稍微”、“略微”、“比较”,但明显不如单音节词简洁,且没有单音节词所具有的文语格调,不能烘托整个条令语篇的庄重风格。

现代汉语高频副词“很”主要是与一些没有明确程度差别的性质形容词搭配使用,如“很漂亮”、“很潇洒”,这样性质的形容词在严肃的法规性语言环境中极少使用,因而在军事共同条令中也就没有使用副词“很”,同样因为这个原因,没有使用双音节副词“非常”、“十分”。

例26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9条)

例26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军人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方面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副词“都”,属于范围副词,类似的副词还用到“只”和“仅”,主要为单音节,“仅仅”、“全都”等双音节范围副词使用很少,仅使用到“一齐”1次。

副词“都”的意思是“表示总括,所总括的成分一般在前”[47],表示范围,用于强调某种动作的主体全部。在这个例子中“都”与前面的“任何”一词相对应,强调一切情况下必须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实质是突出法律的严肃性,不允许个别例外情况。

“仅仅”、“全都”等双音节词在语义上有一定重复性,就表示范围的含义而言并没有多大变化,反倒是过于繁复、啰唆,这样就不符合简洁明了的军事语言要求了。在长期的条令学习和教育中,经常接触和运用这样的词就会形成简练的言语习惯。

例27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76条)

例27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续假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否定副词“未”和“不”。否定范畴是一个重要的语言范畴,可以由“未”、“不”、“没有”、“尚未”等否定副词表达。本书对共同条令中常见否定副词的使用频率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4.4。由统计表可知,三部军事共同条令中“不”和“未”使用较多。

表4.4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否定副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此例中使用的是“未”和“不”,而没有使用“没有”和“尚未”;原因在于:“尚未”含有一种语气“还没有”,而使用“没有”则会显示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显得语句冗长、啰唆,二是与后面的词语在色彩和节奏上搭配不当。

“没有经批准”明显不如“未经批准”好,“经”是单音节词,也是一个古语词,“未”也是单音节词,也是古语词,两者搭配,语体色彩搭配恰当,语言节奏形成“2+2”的四字模式,节奏感强,增强了书面语的庄重威严言语格调;相反,如果选用“没有”则完全没有体现使用“未”时两个方面的语用效果。

第八,虚词中介词用得较多,主要是涉动介词,表示工具方式、对象范围、原因目的、被动、替代、排除等多种意义,涉形介词用得较少。“从”表时间处所,也表方式,比如“从重处罚”;“自”表时间;“自从”没有使用;古代汉语介词“于”用得较多,引出动作的时间、地点、对象、原因。

例28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62条)

例28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命令下达权限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了介词“对”,引出对象,类似的介词还有“关于”、“对于”。本书对共同条令中常用介词的使用频率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4.5。由表4.5可以发现,共同条令中“对于”使用仅6例,而“对”则高达280例。

表4.5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介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作为军事法规文件,军事共同条令在动作、纪律、秩序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当然就涉及所针对的对象,因而,较多使用到介引对象的介词。

“对”与“对于”相比有一定的语言差别,对的含义更宽泛,既可以针对某对象,也可以是关于某对象,表义适应性强;而“对于”仅表示关于某对象。另外,“对”比“对于”少一个字,更简洁。所以,在三部共同条令中使用“对”的情况高达280例,而“对于”仅使用6例。刘红婴认为,任何行为都有施体及相应的受体[48];此例中,施体是首长,受体是部属,“对”是针对的含义,运用该词契合了军事语境言语表达的简练要求。

例29

置(架)枪前,视情况调整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按照本条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39条)

例29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关于置枪动作的规定,其中使用到介词“按照”,引出动作的依据。由表4.5可知,条令中“按照”的使用次数较多,三部共同条令中使用了286次。

向音认为,广泛使用介词结构的情况,是与军事文书的准确性要求相适应的。[49]介词“按照”介引的是句子中谓语动词的依据,这与军事共同条令中依规矩行事的理念是保持一致的。军事共同条令是法规性文件,条令表述中就要突出依法治军精神,因而在语言上使用介词“按照”特别多。还要注意的是,起着相同作用的词语“按”使用较少,共51次,原因在于“按”作为一个单音节词,除了用作介词外,还用作动词,这就增加了军人读者在语篇阅读中解析词语含义的时间,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效率。

例30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277条)

例30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后勤日常水源、水质的管理规定,其中使用到介词“因”,引出原因。由表4.5可知,三部共同条令中共使用51次。

军事共同条令是基础性法规文件,文件的逻辑关系表达明确,作为事物间重要的因果关系在共同条令中也存在不少,因而使用表达这种原因关系的介词的情况不少,这样介词“因”就使用了51次,而“因为”相比之下多一个字,不如“因”简洁,在共同条令中不适合作为介词使用。

第九,助词的使用较为多样,结构助词既有现代汉语“的”,也有古代汉语“之”;“地”和“得”用得较少。动态助词“着、了、过”用得较少,使用到了语气助词“了”和复数助词“们”,没有使用比况助词。

例31

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40条)

例31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除名和劳动教养的规定,其中使用到结构助词“的”,是使并列短语“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成为定语的重要条件标志。

关于结构助词“的”在句子中的作用,前面已经论述过,为了取得行文简洁的效果,一般的限定、修饰关系不会使用“的”。但这里是两个动宾短语并列组合作为定语修饰名词“义务兵”,不能缺少结构助词“的”,否则就难以形成修饰关系,不能作定语。

“的”这种用法在条令中较多,因为军事共同条令中常常要表述军事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复杂的关系必然要借助结构助词“的”来表达。“的”的这种使用方法再次证明,准确性是军事共同条令语言乃至军事语言的最大特征和最高要求,任何词语、句法的选用都以保证准确性为最终原则。

例32

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并采取防护措施。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345条)

例32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防范气体中毒的规定,其中使用到动态助词“着”,表示一种进行状态。条令中使用仅此一例。

“着”使用得少的状况与军事共同条令的语篇特征有关。因为作为军事法规性文件,共同条令是说明指导性文件,更多是一般现在时,进行时态极少。因此,在条令中表示进行态的助词“着”使用极少,仅有一例,还是为了说明机器的状态而使用该助词。

第十,条令中连词用得不多,主要是词语间连词,句间连词少见。少数连词使用频率较高,比如“和”、“或者”、“以及”。

例33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76条)

例33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军人之间称呼的规定,其中除了使用了“和”、“或者”外,还使用了“以及”。本书就常用连词在共同条令中使用情况进行了计算机统计,结果见表4.6。从表中可以看出,这三个词的使用频率都比较高,尤其是“和”,三部共同条令中使用达到1124次。

表4.6 中国军事共同条令中常见连词的使用频率

图示

按照汉语规则,“和”放在两类并列词语之间;按照印欧语言的规则,“和”放在最后两项之间。根据不同需要,这两种用法均可使用。这里“和”是在两个并列主语之间和介词宾语之间起连接作用。

“或然结构”参与句子组成是立法语言的特点之一。[50]“或者”用于选择性的连接,补充说明另外的可能情形,其实质也是并列关系,并没有所属关系;而“或”则是在两个并列宾语之间起连接作用。按照韩礼德的功能语法理论,“或者”和“或”属于延展关系的变化范畴[51],发挥着重要的语篇衔接功能。

“以及”用于并列的多个词语情形,置于前面几种情形与最后一种情形之间,作用相当于“和”,往往用于前面几种情形之间已经使用了“和”的情况下,常表示追加新内容。[52]

内务条令作为对部队生活规定较为详细的文件,往往会详细列举所有可能的事物和情形,这样就需要有表达逻辑关系的词来表示相互之间的并列特性。

所以,连词“和”、“或者”、“以及”的使用是内容表达的需要,使用这些连词就能更清楚地显示同类事物或情形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有标志的关系,增强了条令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例34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46条)

例34陈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关于行政看管的规定,其中使用到连词“和”,连接“事故”和“案件”两个同类词,表明它们是同类和同等关系,没有主次之分,有利于条令学习者迅速把握关系,提高共同条令学习和教育活动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