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国内研究现状
(1)萌发期
国内的文学与生态伦理学结合的研究起步较晚,与西方的发展比较来看,其生态伦理思想建构、文学体系建构、学术成就和影响都与国外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的生态文学创作和文学作品的生态伦理思想研究的前期发展萌生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余谋昌先生发表在1982年第1期《生态学杂志》上的《生态观与生态方法》,为中国从生态伦理角度剖析文学文本提供了生态伦理学的范式。而真正有成果的研究始于1994年学者李欣复的《论生态美学》和1994年佘正荣的《关于生态美的哲学思考》。这两篇学术论文从生态美学的角度入手,开始关注生态与艺术创作、生态与文学创作之间的关系。在其文学与环境的关系的讨论中,生态伦理体系的架构并不十分清晰;围绕生态中心主义的视角开展讨论,视阈仍显得狭窄;其生态伦理理论体系架构的不完善亦给讨论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文学与生态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促使具有环境忧患意识的中国作家开始注重研究文学文本和物质环境的关联性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加工后的文本的文学内容和现实世界的差距。这种环境关怀推动中国萌生了以沙青、徐刚等为代表的全景式生态报告文学,中国开始有了明确生态发声的生态文学创作。这是一种全新的文学创作形式,以文学体裁为载体,以直接的生态诉求为目的,有别于纯文学文本的艺术性和结构性,也区别于交叉学科纯理论研究的理论性特质。这种生态报告体的文学创作,一方面是文学创作方式更新发展的需要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明确生态主张发声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写作的一种文体。学者们对生态伦理的关注,无疑对这种生态报告创作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得文学文本的逻辑框架具有科学理性与严谨性的特质。沙青发表于1986年的《北京失去平衡》以北京的生态平衡破坏为主线,通过大量实证材料,解释了在北京的建设过程中,由于生态伦理的缺失,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破坏。其《依稀大地湾》也是用同样犀利的笔触,深刻揭示环境与物质文明发展的不协调,荣获“中国潮”报告文学一等奖。这两部作品的出版和发行开创了中国生态文学的先河。徐刚的生态文学创作还包括《江河并非万古流》、《伐木者,醒来》、《沉沦的中国》和《中国,另一种危机》等。黄宗英的《小木屋》是以47岁进藏的高原生态学家徐凤翔的真人真事改编的。徐凤翔在环境恶劣的高原一住就是18年,为获取珍贵的一手的高原资料贡献了自己的毕生精力。这些身体力行的生态呼唤,为中国的生态伦理学与文学交叉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2)发展期
在21世纪初的时候,随着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生态伦理学与文学交叉研究的发展,国内出现了对国外断代生态文学的研究,特别是在高校领域,以朱新福、王诺、李美华等为代表的学者教授,从美国生态文学角度、英国生态文学角度、欧美生态发展状况角度,分别发表和出版了《美国生态文学研究》、《英国生态文学》、《欧美生态文学》、《欧美生态批评》等著作,引述、介绍和分析欧美国家的生态文学作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生态伦理论调。此时期的发展的共同特点是:在理论发展的同时,提出了“使用价值”的口号,来强调文学中的生态思想的强化对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的指导意义。
本时期从文学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思想研究有断代性、区域性和片面性的特点,缺乏全局统一性和系统性理论的支撑;历时性研究经常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研究经常就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理区域的文学作品中的生态伦理思想展开,比如文雅博士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环境思想研究》是针对20世纪60年代至世纪末的特定时期的文学、伦理学中的环境伦理思想演变史进行研究,但是未能将时代背景对生态伦理思想的影响融入作品的分析中,偏重了文学理论而忽略了文学与生态伦理思想的互动;龙娟的《美国环境文学中的环境正义主题研究》将研究对象的地域限制在美国地域范围,并且局限于具有积极生态主题的文学作品。这种断代性或者局域性的研究经常注重一个时期或地域的文学作品中的生态伦理思想,而忽略了文学作品的历史继承性,割裂了历史的联系并形成地域文化影响的裂隙。
发展期研究的另一个特色是引入第三种介质,引入文学和生态伦理学之外的理论或研究范式的概念,进行更广泛意义的跨学科研究。比如常如瑜根据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荣格的心理学范式,研究自然对文学的影响,其作品《荣格:自然、心灵与文学》从人类心理、环境和文学作品的互动关系为出发点和研究核心,考察了生态伦理学对文学作品创作的意义和影响。
当生态批评和生态文学伦理研究都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后,国内的生态文学理论研究也有了杂志和期刊的推广途径。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创办了《绿叶》,环境科学出版社的“碧绿蓝文丛”等,都是推进中国文学的环境转向研究的力量,展现出文学作品的社会责任功能。
虽然国内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国外如火如荼的研究相比,国内研究相对滞后:范围狭窄,乏善可陈,缺乏具有国际化视野或者国际领先水平的理论或实践,虽然具有明确的“环境责任感”的核心价值观,但却少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