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生态伦理学的繁茂发展

6.1.2 生态伦理学的繁茂发展

与后现代主义“多维”、“多元”的思想特征一样,20世纪60年代后的生态伦理学得到了多面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理论学派:1973年奈斯提出的深层生态学;1975年辛格提出的“动物解放论”;1983年雷根的“动物权利论”;1986年泰勒提出的“生物中心论”;1987年诺顿提出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1987年墨迪提出的“现代人类中心论”;1988年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也就是说,60年代开始,生态伦理思想分为两大阵营:非人类中心主义(辛格和里根的动物权益派、泰勒的生物中心论、奈斯与罗尔斯顿的生态中心论)和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论)。

(1)深层生态学

深层生态学是挪威哲学家阿恩·奈斯(Arne Naess)、美国的生态哲学家贝尔·德维尔(Bill Devall)、乔治·塞申斯(George Sessions)、澳大利亚的沃威克·福克斯(Warwick Fox)等人共同努力而发展起来的与激进的环保实践结合的整体主义生态哲学。深层生态学的“深层”的含义在于,它把地球的生物圈看作是一体的、彼此关联,而各个组成物之间的价值相互依存,从而求得个体生存和发展。奈斯等提出深层生态学有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意义,因为当时社会已经面临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给自然造成的伤害,而且这种对自然的凌驾与伤害日趋明显。奈斯等期望通过普及深层生态学的理念,来追问和反思人类对待自然态度的谬误,以期构建合理的价值观,来实现人类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实现各自的价值。因此,深层生态学一个本有之意就是提倡各种生命形式的地位平等,只有在平等基础上,才能实现价值,发挥各种生命形式价值的最大功效,从而实现地球的共存共荣。

“深层生态学”是与“浅层生态学”相对应的一个观点。奈斯在1973年首先介绍了这两个观点的区别。浅层生态学是建立在浅层生态运动的基础上的。所有与环境保护(对抗污染、反对资源浪费等)、以保护人类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相关运动都可以被称为浅层生态运动。深层生态学的核心在于全部领域、全部对象(all fields)的生态健康。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的话,19世纪的浪漫主义文学中的环境主张中已经有了深层生态学的特征;罗斯福总统任职期间的林业局长吉福德·肖平就是典型的浅层生态主义思想,而提倡建立国家公园的约翰·缪尔就是典型的深层生态主义的思想者。

深层生态学主张“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世界是“全景式”的,不再把人类作为关注的全部对象,摈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它是一种整体主义和非人类中心论的生态伦理学思想。这种“全景”和“相互联系”的含义是指人类和自然万物之间的关系,如果将人类划分为独立于自然之外的个体是错误的认识论。沃威克·福克斯强调说:“在存在上我们不能做断然的本体论划分是出于这样的想法,即事实上人与非人类王国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就我们的感知边界来说,我们缺乏深生态学意识。”[123]

深层生态学的最终准则是“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公平性”。自我实现是人类自我了解的过程,这是“全景式”的人与万物互动的过程,是人与非人类王国之间构成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生物中心公平性是指在这张相互联系的网络中,人与其他生物、生命形式是平等的,“只有当我们不再把自己理解成孤立的和狭义的相互竞争的个体自我,并把家人、朋友、其他人最终融入到我们这个物种时,精神上的升华或者展现才会开始。但是自我的深生态学意义需要进一步成熟和发展,要认识到除人类之外还有非人类的世界”[124]。每种存在物都有自己的自我价值。“自我实现”不能破坏“生物中心公平性”。

深层生态学是伦理学的分支而非生态学的分支,但是它的伦理系统构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紧密联系。奈斯认为,生态科学可以提供思考深层哲学问题的模式,如:个体的概念和划分、何种生命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用哪种范式来解释和理解自然界。但是奈斯反对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上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奈斯认为,如果把生态学作为“最终学科”来提供“全方位世界观”,过分地普遍化和普适化生态学概念,是一种危险的思想;他主张,深层生态学中很多问题的解决要依靠认识论和其他的哲学相关理论。

(2)动物解放与动物权利论

20世纪生态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有别于此前生态伦理思想的重要转向,即对动物权益的高度关注。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到笛卡尔都主张:人是一种比动物和植物更高级的存在物,人不仅具有躯壳,还拥有不朽的灵魂。动植物只有躯壳而没有心灵,只有物质的属性,而没有精神的特征,充其量只是一架自动机。在本世纪初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的理论中,他就明确提出:“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因为它认为伦理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实际上伦理与所有存在于人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的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125]利奥波德的“共同体”概念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20世纪生态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第一个正式从伦理学高度阐释动物权益的是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此后又有汤姆·里根(Tom Regan)紧随其后发表了“动物权利” 的相关学说。

首先,分析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论。他的《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出版于1975年,以实证的实验资料揭示了物种歧视。《动物解放》把对动物权益的尊重上升到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一样的高度,认为如果人类不能实现对动物的平等,男女之间和种族之间的真正平等是不能实现的。动物解放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功利学派边沁(Jermy Bentham)的“道德平等”学说,他认为“每个人都只能起到一个人的作用,而不能大于一个人的作用”(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辛格在《动物解放》中反复强调动物感受痛苦的能力,“只要某种生物能够感知痛苦,便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绝把该痛苦的感受列入考虑。无论该生物具有什么性质,平等原则要求把他的痛苦与任何其他生物的类似痛苦做平等的看待”[126]。《解放动物》一书的主体部分是通过实证的手法,以大量的动物实验、工厂化农场饲养和动物宰杀的实例来控诉物种歧视和施加给动物的痛苦,阐明动物道德主体性、不杀生、万物皆平等和利他主义的理念。

在《动物解放》中,辛格用一个章节的笔墨回溯人类历史,归纳歧视动物的历史积习,从基督教“创世纪”中人的至上地位、亚里士多德的支配动物学说、罗马竞技场的人兽厮杀、阿奎那的“非理性动物无法享受慈善”、文艺复兴的“次等动物”一直到笛卡尔的“自动之物”,这种历史积习直到19世纪的英国才有所改观,开始有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案。“动物解放的主张在逻辑上严密紧凑,无法推翻,但是要在实际中达到物种平等主义,确是极为艰巨的任务”[127]。孟祥森认为,辛格的《动物解放》一书虽然是为动物解放而写,但动物解放的过程就是人类解放自己的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但是辛格强调,不歧视动物并不等同于将一切生命的价值画上等号。

其次,分析汤姆·里根与动物权利论。如果说,辛格的动物保护理论是基于功利主义的,里根的理论是基于权利学说的。他一生出版了四本关于动物权利的著作,其中1983年的《动物权利的理由》(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中关于动物权利的学说最有影响力。

辛格的动物保护思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边沁理论体系,是以“感觉痛苦”为基础的;而里根的伦理思想与康德的思想有相似性,发扬了康德伦理学中的“道义论”精髓。康德认为,动物不具备人的自我意识,因此动物不能充当道德主体,但是人具有善良的天性,这种天性会构筑普遍的“合法则”的行为基准,人的这种普遍道德准则是人类自由的前提。

里根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批判动物实验、宰杀动物和其他利用动物的权利为人类谋福利的行为。他认为,这些活动是“不道德”的,侵犯了动物内在价值。他声明,这些行动之所以是错误的,不是因为这些人类活动给动物带来痛苦,“嫩牛肉牛犊的不幸是令人叹息的,但是根本的错误不在痛苦,不在苦难,不在剥夺。这些只是构成错误的内容。更糟糕的是,它们并非根本错误,根本错误在于允许我们视动物为资源来吃,或者来驱使,或者做运动,或当作钱这个体制”[128]。结束这种错误的关键在于认识动物的固有价值(inheent value)。如果我们承认了动物的固有价值,就等于承认动物拥有独立于他人利益的价值,动物就不再是工具或者手段。传统的伦理学都以道德主体作为道德身份的判断依据,但是一个不健全的人(如精神病人、植物人)享受的权利不能少于健康人,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完全的道德代言人,但是具有道德身份。由此看来,动物由于“生命主体”的身份,其内在固有价值也应该被尊重。

辛格和里根从不同的伦理基础出发,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共识:第一,从伦理角度来说,肉食、宰杀动物都是不对的;第二,打猎和以动物为对象的体育和娱乐活动都是错误的;第三,动物实验是不道德的,应该被加以适当限制的。

(3)生物中心论

保罗·泰勒在1986年的著作《尊重自然》(Respecting Nature)中,详细的论述了生物中心伦理说,泰勒的伦理基础是“所有生命都有固有价值”,他论证的生态伦理的中心原则是“最终的道德态度是尊敬自然”。

泰勒通过几方面的论证得到生物中心论的结论。首先,他认为所有生命体都有天生的善,生命和善是相依相存的,所有生命都是“生命目的中心”。一种物种的善或许对其他物种会造成不幸,比如狼会吃掉羊,但是每个物种有不同的目的,即生存、发展和繁衍。每个生命都沿着这个中心存活。其次,泰勒的“生命固有价值”与里根的理论有些类似,当人类认识到每种生命都有其价值的时候,才能尊重其善。生物中心论认为,所有的生命形式,因为拥有生命,所以就拥有道德身份。

泰勒的生物中心论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都是地球生命体的平等成员,人不具有超越其他生命形式的特权;第二,人和其他物种共同构成了彼此依存的系统;第三,动物和人都有自己的善的方式。

根据这个生物中心论的生态伦理学说,泰勒提出了人类与自然相处的几条原则:非毒害原则、不干涉原则、忠诚原则和重构公平原则。

(4)两种人类中心论:弱式人类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

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类生态伦理思想的演变过程赋予了生态伦理“意义不确定性”的特质,一方面颠覆传统生态伦理观中的人类中心论;另一方面,又保留传统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但是将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与时代的特色进行了结合,建构了新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类成员内部才有道德义务,非人类的存在物享受的权利只是人类间接的义务。现代生态伦理观中的人类中心论有两种:以诺顿(B·G·Norton)为代表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墨迪(W·H·Murdy)为代表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诺顿1987年出版了《为什么要保护自然界的多样性》(Why Preserve Natural Variety),该书将人类中心主义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历史上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类的主观偏好的满足为准则的。与之不同的是,诺顿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具有内在价值。人在利用其他生命形式的内在价值为人类提供服务的时候,就是将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的价值转换成为人类需要的价值。人为了能够获得持续的来自于他物的价值的服务,就应该对自然表现出足够的关怀,承担对自然的保护和责任,破坏自然环境和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保护从根本上讲源自“理性偏好”,是为了人的长久利益服务的。

墨迪的《现代人类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出版于1987年,他在这本书中从进化论、人类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伦理学说。墨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结合了“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和传统人类中心论的理论,认为在自然客体和人类主体两者的关系上,人类的利益高于自然的利益;人以外的生物体(比如动物)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环境(如植被、水、土壤等)不存在内在价值;但是自然物(非有机生命体)具有工具价值和转换价值的功能,从而实现人类的利益。现代人类中心论也被称为“环境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生态伦理思想批判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绝对功利思想,反对以人类的价值和需求来考察万物。但是从本体论和价值观来讲,仍然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处理关系的首要出发点。现代人类中心论主要有以下主张:第一,人类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客体要被主体改造,为主体所用;第二,人类的存在和利益是首要的,自然的利益要以人的尺度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第三,人要按照自然规律来开发自然,但是必须要保障自然的利益,从而保障人类的长久利益。墨迪的理论寻求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平衡和一致发展。

(5)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西方生态伦理思想中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就是“自然价值”,自然价值也是罗尔斯顿生态伦理思想最核心的概念。伦理界探讨的自然价值主要围绕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新康德主义的文德尔班认为,价值是具有情感的主体的情感和欲望的产物;实证主义者佩里认为,自然界的价值仅仅存在于满足人类的需求和价值之中;卡里考特认为,万物的价值既存在于客体本身,也存在于人的主观判断;泰勒认为,生物具有内部价值,这个内在价值形成的功能使得这个有机体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和中心性;而奥尔尼则区分了自然界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

罗尔斯顿生长在牧师家庭,在大学学习物理专业的时候,对生物课非常感兴趣,在毕业后从事牧师职业的时候,一边与自然打交道,一边研究哲学,最后走向了哲学教授的岗位。在利奥波德大地伦理思想的启发下,他研究并出版了多篇与环境伦理相关的论文和著作。罗尔斯顿1986年出版的《哲学走向荒野》、1988年出版的《环境伦理学》及1994年出版的《保护自然价值》被认为是他环境伦理方面最有代表的作品。《环境伦理学》系统的阐述了自然价值论的理论系统,奠定了他在生态伦理界的学术地位。

罗尔斯顿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是以生态学科学的知识为基础并融合生态伦理的深度思考得到的成果。生态学是把人类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成员来看待的,在这个一体性的自然世界中,人和万物都有内在的价值。其他生物体的价值不是以人的主观愿望来定义的,是客观存在的。人不能以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其他生物体的价值。自然除了内在价值和生态价值外,也具有文化价值、完整性价值等;其价值的内在性、工具性和系统性的性质决定了自然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只有尊重这些价值,把自然的价值视为崇高的生命之源,人类才能有平衡的发展。

罗尔斯顿不同于其他哲学家之处在于,他不仅做个人的传道布教、身体力行,还要将生态伦理学说和国家政策、和政府决策、和民众参与紧密相连,而非纯粹的理论研究,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罗尔斯顿强调指出:“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129]。罗尔斯顿的伦理,不仅是要求民众的自觉自愿,也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他把伦理的责任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因为“自觉”、“自省”,是一种“弱”强制、软控制,而不是“强制性”的。

(6)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动物权益伦理之间的关系

在多元的生态伦理思想面前,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个学派的思想是正确的。动物权利主张者的思想与土地伦理的思路是相悖的;深生态学家的说法否定了社会生态学家的学说;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也是一对悖论。一方面这是后现代主义的反一元、反权威所带来的弊病,另一方面,每个理论都有自己侧重点和弱项。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些不同的学说和理论之间也有一致性,即彻底否定功利主义,不能把自然当成满足人类欲望的工具;自然的供给能力是有限的,当土壤、空气、水等自然资源达到供给的极限的时候就是环境恶化的到来,人类保护环境不仅是为了保全其他生命形式,也是对人类的命运和未来负责。全方位世界观和环境伦理是不切实的,每种理论能帮人们理解自然生态系统,反过来也可以帮助这个理论去完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