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20世纪生态伦理学发展

4.1.2 20世纪生态伦理学发展

生态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是在20世纪60年代正式确立,但是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发展的关系之话题古已有之。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生态伦理学着眼点是如何协调人类与自然、动物等相处的关系,明确人类的生态责任;并提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将道德的概念从人类社会扩大到人与自然万物关系的领域;生态伦理学认为自然和自然中的万物都有权利和价值,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迈克尔·贝尔斯(Michael Bayles)认为,传统伦理学的假设对象是不完整的,使得动植物(包括江河湖海等自然物)被排除在了共同体之外;生态伦理学的最大特征是将道德共同体范围扩大。

也有学者将生态伦理学称为环境伦理学或者环境哲学,虽然有人主张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细化和区别,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这几个概念的内涵是相同的。

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1)孕育阶段

孕育阶段是指19世纪后期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萌芽生成期。工业革命之后的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论之负效应已日益显露。在这种背景之下,在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笔下,人类已经认识到,“与因为种族、国籍或者性而排斥某种创造物一样,在道德的思考中,因为其物种而排斥某种创造物也是不公正的。公平要求道德共同体的扩展既要穿越空间和时间的界限,也要穿越物种界限”[37]。问世于1864年的美国博物学者G·P·玛什的《人与自然》一书,在批判工具理性的做法的同时,揭开了19世纪生态伦理研究的序幕。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此时提出的“生态学”的概念,无疑为生态伦理学的正式形成提供了生态角度的思考和理论框架。而1893年英国医生和博物学家A·赫胥黎(Aldous Leonard 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也提出,人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和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至善。

(2)正式形成阶段

这个阶段从20世纪初持续到20世纪中叶。在生态平衡遭到进一步破坏的时代背景下,在生态伦理有了初步理论形成的前提下,具有生态远见的学者们有了深度的生态思想。特别是在德国哲学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和美国生态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理论的引导下,环境伦理的理论得到了成熟的发展。施韦泽在1915年提出“敬畏生命” 的伦理学概念,在1923年的著作《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中,施韦泽对“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概念做了进一步完善。其核心理念是,保护各种生命和维护其发展乃是生命至善的表现,而破坏生命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行为则是大恶。利奥波德在1949年的著作《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大地伦理学的概念,要求人类尊重世间万物的生命权,将道德权利的概念扩大到人以外的自然界。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6)和《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1988),进一步细化生态伦理学的概念,强调人类对环境的伦理责任。在这个阶段,生态伦理学逐渐分出了四个派别: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和生态中心主义,虽然各个派别各有自己的主张和侧重点,但是他们都坚持主张生物多样性和保持生态稳定和平衡。在这个发展阶段,人们对生态伦理学的学科归属也有了深层次的思考:第一,生态伦理学是生态学和伦理学彼此借鉴、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门新学科;第二,这是一门独立学科,虽然它借鉴了生态学和伦理学的各科原理,但是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是解释生态道德的内涵及规范的一门崭新学科。它是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第三,生态伦理学的根本任务不是学科划分,而是建立人类和其他物种和谐相处的伦理架构,使得自然与人类和谐共存;第四,在上一条的基础上,生态伦理学强调扩大道德关怀内容,使得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扩展到自然万物。这几种理论为从文学角度发掘生态伦理思想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