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维持转售价格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规制维持转售价格的立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结合上述法律第15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可以看出,维持转售价格在我国原则上是被禁止的。虽然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如美国、欧盟、日本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此举就必然科学。越来越多的实践经验、事例教训及理论研究逐渐表明,竞争立法基于“垄断说:维持转售价格影响市场有效竞争”“手段说:维持转售价格助推横向垄断协议”“侵权说:维持转售价格妨碍他人自主经营”在原则上禁止维持转售是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