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问题

一、现实问题

缺少必要的专项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国务院“点名”的两类责任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法定”情形下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迟缓的表现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虽然上述责任主体中某些因被申请信息公开而明确对外表示已经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且外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责任主体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但是现存事实应当能够充分表明它们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实质性地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除了存量清理无论是在比例上还是在总量上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毫无进展以外,还突出表现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出现的增量上。若要专门对此进行举例,最为典型的应当是具有系统性特质的现行四个直辖市的“网约车新政”,[53]具体情形如表一所示。

表一

图示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如果以表二所选择的时间段作为窗口期对这项工作进行考察,那么它的推进速度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非常令人焦虑的。(https://www.daowen.com)

表二

图示

续表

图示

(二)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迟缓的原因

就客观方面而言,国务院在文件中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一步细化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应当影响了责任主体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推进。除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以外,国务院目前所发布的文件没有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方法作出适度指引。虽然无论是省级政府还是市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都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根据各自的工作机制粗略地制定出各自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但是它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知悉或者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的主要方法。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公平竞争审查所涉及的竞争评估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相关市场的界定、行为影响的考察、合理程度的分析通常需要经济学、法学、政府管理学、社会学、市场营销学等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支持。即便对于智力资源相对丰富的省级政府而言,这方面也确实存在不小的挑战,就更不用说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一般趋于递减的市县级政府了。另外,加上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例外情形规定得比较原则,这就更增加了责任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面临的困难,包括省级政府在公平竞争审查上的自我执行与辖区推进。但是,这些不应当是导致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迟缓的主要原因。首先,无论是在文件制定还是具体操作时涉及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包括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在内的所有责任主体都能够以合适的方式从外部获得相应的智力支持。除了可以通过约束性规则较多的政府采购以外,它们还可以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专家咨询、会议研讨、课题合作等很多较为灵活的方式来进行。虽然这基本都会存在一个理论与实践的转化过程,但是所需时间往往具有高度的可控性,特别是针对具体情形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次,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此都应当绝非完全陌生的,它们理应存有不同程度的经验。撇开党中央、国务院从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开始出台的各类文件不谈,仅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要求行政系统“必须制度化地推进对自身所做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竞争评估,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自身所做的行政行为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禁止规定”[54]

就主观方面而言,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选择上的逃避态度应当影响了责任主体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推进。虽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给实施者带来长远的发展,但是这个实现过程往往需要实施者放弃不少眼前的利益。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例,它们为此必然会“牺牲”因地方保护主义而获得的短期好处。姑且不论其中可能涉及类似江西弋阳双汇冷鲜肉店被砸事件所存在的纯粹公职人员个人利益瓜葛问题,即便仅本地公共财政、人口就业、医疗保险等诸多纯粹地方公共利益问题在短期内引发的压力就可能足以使得不少当地政府在此犹豫不决,就更不用说这还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领导班子在现行公务员考核体制下的任期政绩及升迁问题。“面对外部产品与服务的进入,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本地经济增长、维持和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往往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这与上述扩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自利倾向有关,也与政府官员改善其形象、实现其政绩、确保其升迁的自利倾向有关。”[55]我国过去近三十年的市场化经济改革特别是在行政性垄断的治理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阻力及挫败可以说明,这些应当是导致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迟缓的主要原因。所以,国务院在文件中对此特别规定:“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除非责任比较轻或者难以追究到位,以惩罚为核心内容的约束机制在通常情况下都能够有效地决定行为主体的主观选择;如果既定规则还得不到有效遵守,那么问题的根源基本在于缺少以奖赏为核心内容的激励机制。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加里·贝克尔的《犯罪与惩罚》等诸多研究表明:当某种作为得不到好处时,行为主体就容易消极对待;当某种作为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遭受损失时,行为主体就容易逆反处理。在目前尚未将市场环境的有效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事项且地方政府不会因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而能够直接从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得额外好处的情况下,对于任期总是有限的行政领导而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的差异举措所造成的市场出现税收阶段性流失等问题在它们的任期视野下应当就是“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遭受损失”的尴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