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决定,国务院在2016年6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和在起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是我国竞争政策框架确立的一项重要标志,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决定性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契合,与改革的节点相呼应的一个重要制度建设。”[59]虽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抽象的理论要义上基本等同于竞争中立政策,但是具体的实践设计使得前者在我国目前更像后者的一项部署举措。[60]首先,我国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在审查对象上没有涉及全国性立法活动,没有如竞争中立政策那样涵盖所有公权力行为;[61]其次,我国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在审查标准上存在诸多漏洞,没有如竞争中立政策那样进行顶层化系统设计;最后,我国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在审查方式上只有自我审查一种方式,没有如竞争中立政策那样采用多种方式并行。[62]然而,无论是作为竞争中立政策的另一表述版本还是一项部署举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都必须处理好对政府非对称性扶持措施的规制问题。对此,国务院在《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也作了基本安排。在以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项具体标准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两项兜底条款作为原则禁止的基础上,国务院在文件中特别规定四种例外情形,并对这些情形的适用提出了很多严格的条件和限制措施。期待这些内容能够得到进一步深化并且有效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使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从而为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