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是突击运动,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治国之策,必须形成常态化的制度体系。”[27]虽然国务院在2016年6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开始走向制度化,但是这距离制度化的公平竞争审查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除了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方法、促进机制等其他重要内容以外,这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作为常态化的制度体系,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政府干预的广义视角科学地进行顶层设计和全局安排,而不能仅仅限于政策制定机关或者部分规范文件的起草部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