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维持转售价格上的现行立法错误,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对此提出两种可以选择的修正方案。

(一)较为保守的做法

除在条款顺序上按照如下进行调整外,即将现行规定第13条第2款独立变成一个法条并置于“第二章垄断协议”之首(第A条)、将现行规定第13条第1款独立变成一个法条并依次紧随之(第B条)、将现行规定第15条依次紧随之(第C条)、将修改后的第14条依次紧随之(第D条)、将现行规定第16条照旧置于该章之尾(第E条),还应当对现行第14条规定作如下修改,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没有正当理由,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种做法采取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分而治之的模式,前者照旧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并辅以豁免制度,后者单独采用合理原则。由于横向垄断协议的社会负面影响非常明显,这就决定了立法只能对其采取“基本否定、例外肯定”;而纵向垄断协议则有所不同,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使得维持转售价格的合理性逐渐被凸显出来。对此,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指出:“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现代反垄断分析已突破了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的二分法,形成了一个合理原则分析的系谱,其中包含各种形式的结构型合理原则。我们应该根据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方法进行简化和结构化的构建,以最小的资源尽可能准确地识别和规制反竞争的此类行为。”[17]我国最近发生的上海日进电器公司诉上海青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铭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案和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案所作的判决则是实践对此的一种回应,而这最终应当得到立法的制度化反馈和吸收采纳。

此举裨益显著:第一,充分肯定了维持转售价格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合理消除了品牌供货商在采取维持转售价格的经销模式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不当困扰,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第三,彻底解决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客观存在的应然打击面过于宽泛以及因此必然伴生出现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有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第四,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在此问题上由于前者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后者采用合理原则所导致的适法分野弊病,有利于维护公权力的权威性。它比较适合反垄断法建制时间不长、竞争执法资源相对紧张的阶段性国情,必要的威慑和合理的肯定可以有效满足企业发展与市场保护之间的平衡需求。(https://www.daowen.com)

(二)较为前卫的做法

删除现有维持转售价格的所有立法条款,在附则部分单独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维持转售价格,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种做法采取类同对待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即将维持转售价格视为一种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反垄断立法的任务只是在于预防和制止其被滥用成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手段。抛开“手段说:维持转售价格助推横向垄断协议”,从应然关注视角来看,维持转售价格本身应当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无论基于能力原因还是需求原因没有采取直销模式,所有经营者都可以自行选择经销模式。“进入20 世纪后,一方面工业革命使生产者能够高效、批量地生产出标准化的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品需求急剧增长。这样,研究为批量生产和批量消费服务的批量分销就成为必要。”[18]除了让渡流通环节所占商品价格的比例价值之外,经营者试图借助通过维持转售价格来确保这些价值得以有效实现或者获取更多利润以便吸引流通型服务企业加入品牌经销队伍的做法完全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规律。

首先,利益及其保障是促使商业活动发生的基础。正如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销渠道的筹建需要以利为谋,而为此所作的保障即便只是主观性承诺通常也都会更加具有吸引力。其次,合作及其实现是推动契约经济运行的关键。“各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其他主体建立自愿、真实、平等的契约关系,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市场契约,才能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也才能保持自身的发展、壮大。”[19]通过维持转售价格来吸引经销商只是经营者的单向意愿,它只有得到潜在合作对象的有效认可才具有现实意义。最后,风险及其形成是决定经营行为废立的核心。维持转售价格能否得以成功实施的根本取决于市场态度,若产品起初或者后来没有竞争力,无论是起意方还是附和方都会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境地。除上述三点内容外,最为重要的是维持转售价格还能够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

相对前面比较保守的做法而言,该举措完全明确了维持转售价格具有正当性,突出了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在于本体之外的滥用情形。这彻底解决了品牌供货商在采取维持转售价格过程中的种种顾虑,不仅有利于促进品牌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有助于规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执法。它比较适合竞争文化相对成熟、竞争执法资源相对充足的阶段性国情,有效的内在约束和强大的外在规制能够满足市场稳健发展的保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