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虽然市场固有的地域属性决定了经济领域的系统竞争最早成形于各个国家,竞争中立政策最初只能发源于某个国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走向全球化,竞争中立政策必然逐步突破主权篱笆成为一个国际议题。在对等存在外资进入壁垒的国内市场上,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的经济财富与单个国家利益往往是高度一致的,这使得竞争中立政策的国内施行一般都是基于竞争法治理念而为的;然而在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的经济财富和单个国家利益存在较大分野的国际市场上,竭力推广竞争中立政策之举就未必如此了,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基于贸易保护主义而为。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审视国际社会中的竞争中立政策。

作为竞争法治理念,竞争中立政策应当得到各方尊重和践行。我国对此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创性地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创举。竞争是市场的灵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切实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不仅需要政府积极作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而且需要政府严于律己,禁止滥用权力限制、排除竞争。所以,李克强总理在上任之初就明确要“砍掉政府那只乱摸的手”。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近十余年的实践充分表明,政府不合理的保护无法真正给企业带来强劲稳健的市场竞争力,能够真正经过市场洗礼的企业方能承载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政府在推进“经济改革2.0版本”的过程中应当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学习澳大利亚的经验,大力推进竞争中立政策的改革,尽快消除我国目前仍然比较突出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竞争不公平的棘手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我们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人利用竞争中立政策之名行国际贸易保护之实。无论对于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竞争中立政策应当始终保持作为竞争法治理念的本性,不能沦为国际博弈的政治手段。竞争中立政策的存立之本在于对公平价值的追求,而公平对形式与实质的兼顾需求特别是对实质的强调决定了竞争中立政策不可能是无条件、绝对化的,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必须最低限度地合理考虑相关市场中不同竞争群体之间的“先天”差异。任何有意或无意忽视这些因素的竞争中立政策在性质上都不同程度地蜕化为既存强势地位的企业挤压竞争者的辅助手段,若这种情形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政府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便成为一种带有很强政治色彩的国际贸易保护手段;而这不仅将最终导致实质性公平的价值无法实现,而且将可能导致市场趋于高度集中化甚至出现寡头或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