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2026年02月19日
五、结语
差别待遇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为常用的商业手段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就此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加了特殊的法律责任,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因此,科学地明确差别待遇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任何稍微的考虑不足必然都会导致“积极失误”的发生。[53]就浅层次而言,这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特定经营者的正常发展。当事人不仅因此可能遭受商誉损害,而且因此通常面临巨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就深层次而言,这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越位的政府干预不仅可能伤害组织性的活动细胞,而且往往扭曲了系统性的商业规律。根据竞争规制的基本原理,本文对差别待遇的合理性分析标准提出了框架性方案,即按照终端性、间接性、客观性、保护性四个阶梯型的考察视角逐次进行逻辑展开,这应当对我国差别待遇规制条款的科学适用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从应用角度来看,各项内容都必须进一步细化设计,这有待于我们共同努力对此进行深度探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