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的激励机制

第三节 公平竞争审查的激励机制

国务院在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