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实施

第三节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实施

针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7条明确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活动的不断深入,这些貌似平凡无奇的法律责任实施问题却逐步凸显出来。一方面,不少市场在反垄断执法前后几乎无明显变化、很多垄断案件的行政裁决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大量垄断案件的行政罚款无论是在比例上还是在总额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差异等种种现象开始引起各类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如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基本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完成大量的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及违法分析之后不得不面临的收尾环节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上述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实施问题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这直接影响到中国今后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及其社会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