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做法
我们应当适度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由国务院设立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积极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省级政府进行奖励。
(一)资金规模与实施时间
奖励资金的设立规模应当遵循以下两个指导原则:第一,有效激励原则。在我国省级行政区域数量比较多且各个经济体量都比较大的情况下,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在规模上必须达到足够量级,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诱惑力。但是即便在中央财政状况完全可以负担的情况下,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在规模上也必须进行合理的上限控制,尽量避免出现因不同范围的激励过度而导致不同程度的激励失灵。第二,能够负担原则。中央政府必须根据自身现有的财政状况及其他可合理预期的事项来审慎决定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的初始预算总额,并应当对原则仅限于在发生经济危机情形下进行初始预算总额的合理缩减或者具体期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余额适度调整事先作出保留声明;对于初始预算总额的实质追加,中央政府应当尽量通过增加特定阶段财政转移支付的余额来进行操作,并且最佳做法就是在完全可以确定当期财政收入超出预期情况下作出决策。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前提下,资金的预算既可以像澳大利亚那样根据预期的红利进行粗略框定,也可以按照我国财政编制的传统习惯进行精准确定。只是选择前者的做法在性质上更多带有分享的色彩,它看起来更像中央政府将因公平竞争审查而获得的增益拿出来有计划性地分给各个省级政府;选择后者的做法在性质上更多带有投资的色彩,它看起来更像中央政府为了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来获得更多收益而向各个省级政府进行有风险性的财政投入。但是前者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相对复杂些,后者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相对简单些。
奖励资金的发放时间在总跨度上不宜太窄,应当以5年到10年为佳。首先,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问题客观上需要较长时间。如果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在整个年限上很短,那么这就必然使得各个省级政府需要完成的单元任务较重,从而导致它们阶段性考核不达标的概率大大增加,进而极有可能触发当期奖励资金的扣减规则,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会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其次,培育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问题客观上也需要一定时间。控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增量问题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工作之一,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深度培育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各类主体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潜在意识,而这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来进行不断积淀和巩固。最后,尽量避免出现不同范围的激励过度客观上也需要足够时间。无论是采取平均制还是差额制进行分配,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若在短期内集中用完,那么各个省级政府在单元时段内分别可以获得的金额应当不会太少,而这对于部分地方特别是财政状况比较靠后的省份而言极有可能产生激励过度问题。在确定的总跨度下,奖励资金应当以公历一年为一个单元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分批发放。一方面,这比较契合我国现行的财政编算体制,避免出现需要重新设计进行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地方领导班子调整特别是“一把手”的人事变动而可能出现的激励空隙,使得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资金在各个时间单元上对包括现行离任领导和现行新任领导在内的所有主体都能够进行有效的激励。(https://www.daowen.com)
(二)支付条件与调整规则
奖励资金的年度发放以义务主体完成规定的任务为前提条件。这些任务在整体上必须伴随年度进程具有动态性,它们应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按时完成控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增量问题。各个省级政府每年需要完成的增量控制任务必须一律严格限制在零。一方面,这应当是有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自然结果;另一方面,这有效地保证了各年在此任务的均等性。第二,按时完成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问题。各个省级政府每年需要完成的存量清理任务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若存量总数采取静态原则,如先由各个省级政府自行统计报告、后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复核加以调整并进行锁定,以后发现遗漏的存量或者由于增量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而转化的存量则不再计入,按照确定的总跨度年头进行平均分配比例;若存量总数采取动态原则,如之后发现遗漏的存量或者由于增量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而转化的存量都计入之前先由各个省级政府自行统计报告、后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复核加以调整得出的基数,那么则按照确定的总跨度年头进行平均分配基数。这样安排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地方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人事变动过程中客观可能面临的存量清理任务不均问题。第三,按时完成推进市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进度。设有市县的省级政府每年需要完成的进度推进任务应当使得整个纵向组织紧跟自己节奏同步进行各自层级的增量控制和存量清理。这既是经济改革的根本需求,又能保证各个省级政府之间在任务上的实质均衡。
年度发放的奖金数额根据义务主体的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各个基数进行调整后确定。以奖励资金的初始预算总额和确定的总跨度年头为基础,国务院可以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力,结合它们自行统计报告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复核后发现的遗漏存量来分配它们在合格完成年度任务的条件下分别可以直接获得的奖励资金基数。如果它们没有完成年度任务,那么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扣减:年度出现增量情形的,原则以每起为单位扣减一定数额进行计算,扣减的单位数额可以伴随年数进行规律递增,以充分体现对公平竞争审查水平要求的实质相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单个增量被定性后的当年内就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消除的,那么则可以进行高额或者全额的扣减豁免,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增量转化为存量的情形。出现年度存量清理未达标的情形的,存量总数采用静态原则的,以一个比例为单位扣减一定数额进行计算,存量总数采用动态原则的,以每起为单位扣减一定数额进行计算,扣减的单位数额前后应当始终保持一致,以充分体现历史问题的共担性。年度进度推进未达标情形的,可以分别以未同步完成存量清理和增量控制的市和以未同步完成存量清理和增量控制的县为单位扣减不同数额进行计算,后者扣减的单位数额可以按照前者的一半或者更低进行设计,以充分体现行为影响的差别性。如果它们超额完成年度任务,那么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增加:超额完成的部分在提前一个年度任务内的,按照前面采用的计量单位和单位数额进行计算;超额完成的部分在提前一个年度任务外的,除了按照前面采用的计量单位进行计算以外,单位数额可以伴随提前年数进行规律递增,以在最大程度上提升清理积累存量的积极性。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扣减数额以各自基数为限,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增加数额一律不限,年度奖励资金的预算总和在采用的递增系数非常合理的情形下仍然无法满足调整之后的经费需求时,中央政府应当进行有效补充。
(三)评估机构与考核标准
国务院应当指定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对义务主体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精简机构的改革趋势使得我国不宜像澳大利亚那样为此再专门成立一个机构,而反垄断委员会在国务院现行的职能部门中应当是此项职能最为合适的担当者。首先,现存具体的法律规定就能够直接支持这种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条款的第5项规定,国务院可以要求反垄断委员会承担这类工作。其次,它拥有独特的能力优势。除了由国务院一名副总理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财政部、工信部等十多个国务院核心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以外,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反垄断委员会还聘请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这使得反垄断委员会在竞争问题的把握上具有广阔的视野和深厚的学识,能够比较有效地满足这类工作的高要求。但是为此我们还需要采取措施对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合理充实,使之由现在的议事协调机构变为将来的政策执行机构。例如,给予合理的人事编制安排,建立科学的专职工作队伍;制定常规化的工作流程,实行日常化的办公机制等。
对义务主体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增量控制的,原则采取形式考核,例外采取实质考核。只要发生以下情形的,反垄断委员会即可直接认定属于出现增量:第一,被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机构最终裁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第二,被司法机关最终裁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第三,被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了这些情形以外,若自己没有收到其他举报并经过调查确认的,反垄断委员会应当推定没有出现增量;对于自己收到的举报问题,反垄断委员会必须就是否客观存在不合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存量清理的,修改的采取实质考核,废止的采取形式考核。对于前者情形,反垄断委员会应当深入评估当事人修改后的内容是否仍然客观存在不合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只有在确定没有这类问题后方可将之归为清理的存量范畴;对于后者情形,反垄断委员会只需考察当事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完成了废止工作,凡是已经走完法定流程的即可直接归入清理的存量范畴。在采取实质考核过程中,反垄断委员会可以适度借鉴澳大利亚国家竞争委员会在类似工作环节上的做法,可以将各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及其运行情况作为自身决定采取实质审查深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所有考核基于的事实原则均应当以当年出现的客观结果为根据,但是反垄断委员会必须对行为发生与行为定性出现跨年度的情形结合当地前后领导班子的变动情况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确保考核在纵向维度与横向维度上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