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消极失误”在市场影响、风险概率上在通常情况下都要比“积极失误”大得多,且前者在各类规制的垄断行为、不少市场行业中都比较容易出现,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应当重点防范“消极失误”的发生;好在“消极失误”的可补救性相对较高,这为市场自我修复与政府人为干预提供了较大的作用空间。而“积极失误”往往难以被及时察觉,这要求政府应当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建设工作以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积极失误”都不同程度地会影响到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它的可补救性比较模糊,这客观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实施主体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积极失误”的发生,特别是涉及纵向垄断协议和技术创新市场的案件。
[1]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2] 李慧颖、黄蕴华、卢文涛、臧安臻:《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载《竞争政策研究》2017年第1期。
[3] 熊文聪:《反垄断法中“技术市场”概念的引入与界定》,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
[4] 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National. Can. Co., No.96.1458.(D.D.C. filed. Jun. 25, 1996).
[5] Elenac/Hoechst, 1998. O.J.(C. 405).
[6] 虽然纯粹涉及专利等技术类商品的反垄断案件在相关市场界定上也可以用技术市场来进行表述,但是在这种情形下的最佳表述应当是商品市场,或者换言之,即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技术市场来进行特殊化表述,因为没有比较和区分的应用需求。
[7] 邓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8] 周武英:《欧盟巨额罚款致谷歌市值蒸发170亿美元》,载《经济参考报》2017年6月29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
[11] 卢文涛:《动态竞争视野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3期。
[12] 林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市场界定:中国的经验与其面临的挑战》,载《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第3期。
[13] See David J. Teece & Mary Coleman, The Meaning of Monopoly: Antitrust Analysis in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 43 AN-TITRUST BULL. 801, 803(1998).
[14] 丁茂中:《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问题探析》,载《经济法论丛》2010年第2期。
[15] 王先林:《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问题》,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2期。
[16] 仲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
[17] 丁茂中:《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18] 参见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19] 邓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20] 周武英:《欧盟巨额罚款致谷歌市值蒸发170亿美元》,载《经济参考报》2017年6月29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2] 参见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23] 丁茂中:《论企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5期。
[24] 韩俊、任兴洲:《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0日。
[25] 参见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26] 王天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载《学习时报》2013年11月18日。
[27] 参见钟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
[28] 参见周辉:《企业持续竞争优势源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29] 参见何然:《买方势力——反垄断法视域下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30] 参见[瑞士]T.斯托福:《市场经济的宪法》,郑鹏程、郭兰英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31] 朱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的反垄断分析》,载《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
[32] 洪银兴:《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后的政府作用》,载《经济研究》2014年第1期。
[33] 李凌:《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管制模式变革》,载《经济学家》2015年第7期。
[34] [美]Martin Kenney,John Zysman,贾开:《平台经济的崛起》,载《经济导刊》2016年第6期。
[35] 吴修乾:《诺基亚员工遭微软大淘汰 探究诺基亚衰落的原因》,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140807-0adcefb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9日。
[36] 即便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它在决定自己的交易条件时也不可能一次性将利己事项全部最大化,总会存在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这也客观决定了所有经营者不可能回避掉所有差别待遇。
[37] 参见兰磊:《非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判断标准研究》,载《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第2期。
[38] 参见李小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39] 参见[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9页。
[40] 肖伟志:《应对竞争的抗辩:美国和欧共体反价格歧视法的比较与借鉴》,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41] 参见李冬:《竞争性缔约契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https://www.daowen.com)
[42] 参见[英]迈克·费恩塔克:《规制中的公共利益》,戴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2页。
[43] 许敏燕:《澳大利亚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年检》,载《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6月21日。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5] 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
[46] 参见[德]乌尔里希·施瓦尔贝、丹尼尔·齐默尔:《卡特尔法与经济学》,顾一泉、刘旭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32页。
[47] 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S. 294, (1962).
[48] 吴宏伟、谭袁:《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对主流反垄断法观点的审视》,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4期。
[49]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0] 王晓晔:《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的再思考》,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
[51] See Case T-5/97—Industrie des Poudres Spheriques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 Communities,30 November 2000,178.
[52] 钟晶晶:《发改委否认宽带垄断案和解,称已获得核心证据》,载《新京报》2011年11月22日。
[53] 1984年,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在发表的经典论文《反垄断的局限性》中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失误是无法避免的;这些失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失误(又称第I类失误、假阳性失误),即有效的竞争性行为被误认为是反竞争的,从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二是消极失误(又称第II类失误、假阴性失误),即垄断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正常的商业行为。See Frank H. Easterbrook, The Limits of Antitrust, Texas Law Review, No.63,1984, pp.1-40。
[54] 喻玲:《从威慑到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实施的新趋势》,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55] 丁茂中:《企业竞争合规的政府指引模式国际考察及中国选择》,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
[56] 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57] 叶平、陈昌雄:《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58] 张昕:《垄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美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1期。
[59] 王晓晔主编:《竞争执法能力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15~216页。
[6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61] 孙晋:《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运行中三方利益的冲突——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案谈起》,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62] 黄勇、刘燕南:《垄断违法行为行政罚款计算标准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8期。
[63] 张占江: 《反垄断法的地位及其政策含义》,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
[64] 1984年,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在发表的经典论文《反垄断的局限性》中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失误是无法避免的;这些失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失误(又称第I类失误、假阳性失误),即有效的竞争性行为被误认为是反竞争的,从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二是消极失误(又称第II类失误、假阴性失误),即垄断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正常的商业行为。See Frank H. Easterbrook, The Limits of Antitrust, Texas Law Review, No.63,1984, pp.1-40。
[65] 张占江:《反垄断法的地位及其政策含义》,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
[66] 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 S. 294,(1962).
[67] Robert H. Bork, The Antitrust Paradox: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 Basic Books, 1978, p.50.
[68] 丁茂中:《反垄断法的目标选择与功能优化刍议》,载《现代财经》2012年第8期。
[6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70] 丁国峰:《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4~230页。
[71] 赵杰:《垄断的观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72] 尚明:《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73] OECD,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Hard Core Cartels, C (98) 35/FINAL, p2.
[74] 金美蓉:《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75] 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n, 148 F.2d 416 (1945).
[76] 丁茂中:《我国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及实施》,载《法学》2015年第9期。
[77] 李小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78]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第5版),任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79] 焦海涛:《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80] 蒋岩波、喻玲:《反垄断司法制度》,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2页。
[81] 数据系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信息进行统计得出,详情请见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布的季度无条件通过案件列表和依法公布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和被禁止的案件裁决公告。
[82] 邓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83] 吕明瑜:《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控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