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域外经验

三、域外经验

澳大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推行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中通过向积极实施竞争中立政策的州和领地发放竞争报偿(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Payments)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一)澳大利亚竞争报偿机制的产生背景

虽然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因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4.7%以上而成为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块“飞地”,但是这种状态从80年代后期明显开始出现下滑趋势。为了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澳大利亚在1991年成立了国家竞争政策独立调查委员会(Independent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a 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for Australia),专门负责调查澳大利亚全境的市场竞争生态状况。经过两年的深度调查,该委员会在1993年向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提交了《国家竞争政策审查报告》(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Review)。在该报告中,委员会主席希尔墨教授(Frederick C Hilmer)深刻指出:“每一个现代市场经济都有一套规则确保竞争机制不会被企业通过合谋或者单干的反竞争行为破坏。在澳大利亚,这些规则包含在《1974年贸易行为法》第四部分。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确保这些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合理漏洞被弥补上以给企业经营提供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框架。”这份报告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的高度认可,从而促成了澳大利亚开始推行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199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州和领地一起共同签订了《竞争原则协议》(Competition Principles Agreement)、《行为准则协议》(Conduct Code Agreement)和《执行国家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协议》(Agreement To Implementation The 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nd Related Reforms)。这些协议所规定的改革任务核心框架包括六个方面:第一,修改《1974年贸易行为法》第四部分,使其适用所有澳大利亚境内的经营者;第二,对国有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管;第三,推行竞争中立政策;第四,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进行结构性改革;第五,对法规进行竞争审查;第六,促进必要设施的开放和使用。简言之,改革要求联邦和各州和领地必须按照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因素,确保政府干预在最大程度上保持高度的中立性。[69]

尽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此身先表率,如1996年发布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宣言》(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郑重声明:政府商业活动不应当仅凭其公共部门所有权而享有高于私营部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然而经济改革必然带来的利益变化不可能自然使得各州和领地对此就是齐心协力的,竞争中立政策的推进过程时不时遇到的各种阻碍就充分证明了这点。以昆士兰州的酒业管制改革为例:昆士兰州对该州的酒业采取了较为深度的政府干预,1992年颁布的《酒业法》(Liquor Act)不仅要求经营者必须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而且要求经营者在规定事项上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譬如营业时间的延长,除了其他情形以外,任何经营者原则上不准在受难节、圣诞节和澳新军团纪念日进行酒水销售,若有特殊需求必须经过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营业。根据1995年颁布的《竞争政策改革法》(Competition Policy Reform Act)成立的拥有联邦政府法定授权的国家竞争委员会(National Competition Council)在经过全面的竞争审查后认为:昆士兰州的这些管制不符合竞争中立政策的精神要求,应当及时进行改革。昆士兰州却在很长时间内反应消极,迟迟没有采取实质性调整举措。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改革过程出现这类情形,澳大利亚在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伊始就对此作了专门的设计。根据《执行国家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协议》所列条款,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承诺将会向所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改革决议的各州和领地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争报偿。

(二)澳大利亚竞争报偿机制的内容设计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竞争报偿的财政预算完全是根据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所产生的预期红利来进行确定的。根据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经济改革取得的社会成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坚信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改善必将持续带来更多的经济红利。虽然各州和领地在此过程中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获得一些收益,但是严重失衡的财税体系会让新增的税收在最初基本都流向联邦政府。为了最大程度地公平分配这些经济红利以激发各州和领地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认为很有必要将红利拿出来分享给各州和领地政府。经过科学测算,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预计1997年~2006年该数值大约在50亿澳元。根据《执行国家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协议》所作的约定,这些竞争报偿将从1997年开始进行分批发放,1997年~1998年的年度竞争报偿预算为2亿澳元,1999年~2000年的年度竞争报偿预算为4亿澳元,2001年~2002年的年度竞争报偿预算为6亿澳元,联邦政府有权在经济环境出现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对此进行适度调整。

竞争报偿的发放以各州和领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特定的改革任务为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伴随着不同的考核期而有所变化。例如,第一批竞争报偿的发放条件为:1.签署了《竞争原则协议》和《行为准则协议》;2.在《竞争政策改革法》获得批准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了必要的立法以确保《行为准则协议》在辖区内进行实施;3.没有对《行为准则协议》进行实质修改,《竞争政策改革法》在考核期内能够享有充分的管辖权;4.履行了《竞争原则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商业活动或者国有企业强加了与私营部门相同的税收和监管并采取了相同的担保费用标准、在1996年6月之前就竞争中立发表政策声明并公布竞争中立政策的执行年度报告、在1996年6月之前制定出审查时间表并在2000年之前完成对所有限制竞争的现有法规修改、在1996年6月之前公布《竞争原则协议》对本州政府行为适用的基本原则;5.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执行了规定期间的全国电力市场竞争改革;6.兑现了所有涉及天然气市场实现自由公平贸易化的改革承诺。而第二批仅在具体行业的改革任务部署上就明显增加了两项,即必须有效地执行了供水行业的改革框架协议和继续深化履行了有关公路运输改革的一揽子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各州和领地阶段性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由国家竞争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竞争委员会是根据《竞争政策改革法》专门成立的联邦机构,独立负责调查评估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情况,目标对象涵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和领地政府。在针对各州和领地竞争报偿发放的考核上,国家竞争委员会基本遵循举措观察原则,即主要看这个州或者领地是否按照要求或者承诺采取了有效的做法。以增量法规的竞争审查为例,它重点在于调查义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有没有建立有效的审查机制,至于经过审查的法规是否存在不合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在原则上就不在其评价范围内了。如果国家竞争委员会认为某州或者领地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改革任务,那么它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竞争报偿的发放作出两种处理建议,即部分暂缓发放或者部分永久扣除;如果国家竞争委员会认为某州或者领地按时完成规定的改革任务,那么它将建议全额发放。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会根据国家竞争委员会的上述处理建议来最终决定向各州和领地发放竞争报偿的具体数额。

(三)澳大利亚竞争报偿机制的运行情况

在实施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期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共向各州和领地发放竞争报偿53多亿澳元,各个年度发放的竞争报偿余额详见表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个年度发放的竞争报偿余额均超出先前的预算,[70]无论是比值还是绝对值在整体上都呈逐年递增趋势。

表三

图示

在竞争报偿的每个发放年度中,澳大利亚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州或者领地因没有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而被部分永久扣除或被部分暂缓发放的情形。以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最后一个年头为例,如表四所示,就有四个州被部分永久扣除竞争报偿或者被部分暂缓发放竞争报偿,南澳大利亚州则被“双罚”,它们当中被减少发放的比例最高则达到30%以上。

表四

图示

竞争报偿的发放在客观上较好地调动了各州和领地的积极性,有效地推进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根据国家竞争委员会在2005年发布的《政府执行国家竞争政策及相关改革进程的评估报告》(Assessment of Goverments’ Progress in Implementing the 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nd Related Reforms):虽然相关改革仍需不断深化,但是绝大部分目标都已基本实现。这项改革的巨大成功进一步改善了澳大利亚的市场环境,使得企业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水平达到空前状态。“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的全面改革,给澳大利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红利。到2005年,澳大利亚已经经历了10年以上持续的经济增长。进入21世纪以来,澳年GDP增长率平均超过3%,成为OECD国家中达到高增长的国家之一。”[71]因此,OECD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的经济改革作为一个重要范例向世界推广,这在其先后发布的《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实务和其他相关的评论》(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Australia: Review of Practices and their Relevance for Other Countries)、《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竞争中立:维持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竞争水平》(Competitive Neutrality: 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等系列专题工作报告中均有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