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术性风险:加剧高端产业外资垄断

二、战术性风险:加剧高端产业外资垄断

高端产业较为薄弱、市场跟踪突击反应的时滞性、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知名品牌的培育使得我国在竞争中立政策的施行上面临着一个战术性风险,即高端产业外资垄断加剧,这需要我们合理地采取适配措施加以解决。

(一)“低技术锁定”及其社会影响

虽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大幅提高,外资普遍独占鳌头的格局已经得到根本扭转;但是在犬牙交错表象之下却仍然呈现这样的客观状态,即大部分高端产业被外资垄断。例如,“在CT、核磁共振、核医学、血管造影机等几类大型医疗设备中,被业界称为‘GPS’的通用电气、飞利浦、西门子三家跨国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80%,其中血管造影机类设备的市场占有率甚至高达91.1%。”[70]“中国市场高端自动控制系统的95%、高档数控机床的90%、高档数控系统的95%的市场份额被国外产品占领。在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方面,为高档数控机床配套的高档功能部件70%需要进口,大型工程机械所需30Mpa以上液压件等全被外资垄断。”[71]“中国高铁的动车组用轴承基本为外资垄断,而国内企业尚未进入铁道部动车组轴承招标体系。”[72]理论研究充分表明,导致这种情形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低技术锁定”。“熊彼特‘创造性破坏’理论认为技术创新淘汰了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是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但是这一结论在中国难以成立,取而代之的却是明显的‘低技术锁定’现象。通过引入制度倾斜变量,建立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的博弈模型,我们发现:对垄断厂商在制度与政策上的倾斜,不仅削弱了垄断企业创新的动力,也削弱了非垄断企业进行创新的动力。非垄断企业减少研发投入并增大其成为垄断厂商中间制品生产者的概率,最终使得非垄断企业与垄断企业的博弈演变为资本与劳动力的争夺,使企业陷入对要素数量的竞争而非要素质量提升的竞争,这会大大降低内生性的技术创新出现的频率并诱发大规模增加资本投入,从而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73]这不仅容易导致外资“锁喉”现象出现,如“东莞康菱电气在国内沿海城市有关会展中心招投标项目中,由于输电使用的同排母线由一家大型外资企业供给,而这家大型外资企业也是此次招投标的竞投者,这家企业就采取了不给康菱供货的做法阻止对手竞标,最终此次招投标成了这家企业的独角戏”,[74]而且容易催生国家安全问题,如“据权威机构统计,IOH(IBM、Oracle和HP)三个美国巨头合计占有我国99%以上的市场,其余的零星份额被日本企业富士通占有。进口主机的一统天下,对我国信息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无论是政府发动的网络攻击还是民间黑客的数据窃取,主机系统都是首当其冲的重点目标,一旦被攻破,后果不堪设想。”[75]

在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将会促进市场开放程度更加深化、市场竞争更加公平的社会背景下,可以合理预计的是我国“低技术锁定”之下的高端产业外资垄断格局可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惯性延续甚至进一步加剧。首先,高端产业的市场门槛通常较高,我国企业需要足够的时间才能攻入相关市场。航空发动机制造业、新型复合材料制造业、生物医药工程、精密数控机床等高端产业往往对潜在进入者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包括技术、资金、人才、材料等。尽管中国企业可以凭借劳动力成本较低、技术要求不高、品牌效应不强等因素较为迅速地进入中低端市场并逐步占据优势,但是很难在短期内攻破上述高端产业的相关市场。以中国高铁的动车轴承为例,经过将近三个“五年计划”,我国在此方面才初步有所突破:2014年5月,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在洛阳组织召开了由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的“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轴承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验收会,项目开发完成了250km/h以上高速铁路轴承及100km/h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轴承,开发了时速550km的高速铁路轴承动态性能试验机,完成了高速铁路轴承的性能试验和耐久性对比试验以及智能轴承匹配性能试验。但这是少数,大部分高端产业被外资垄断的现状至少将会延续一段时间。其次,驱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良好的创新意识,而我国目前则还需要进行大力培育。对于一个国家来讲,“竞争成就创新”并不是无条件的。深入分析“竞争成就创新”的逻辑推理过程即“竞争→创新意识→创新”,我们不难发现它存在一个重要的隐含前提条件,即特定时空下竞争区域内的新技术获取不存在外来输入的可能性;因为在特定时空下竞争区域内的新技术获取上存在外来输入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竞争未必使得特定时空下竞争区域内的竞争者产生自主创新意识,也有可能使得特定时空下竞争区域内的竞争者产生引进技术的想法。从单个国家层面上来看,“竞争成就创新”的逻辑推理所隐含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满足的;除在单个国家遭受严密的技术封锁、单个国家处于绝对的技术领先地位等少数情况外,各个国家竞争区域内的竞争者原则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从其他国家竞争区域内的相关主体获取新技术;在这种背景下,竞争未必使得单个国家竞争区域内的竞争者产生自主创新意识,也有可能使得其产生引进技术的想法。至于这两种可能性结果发生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单个国家竞争区域内竞争者的竞争意识对竞争客体的认知。如果竞争者的竞争意识对竞争客体的认知主要限于现有资源,基本没有考虑到潜在技术,即竞争者缺乏创新意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国家竞争区域内的竞争者在竞争的压力下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选择考虑引进技术,而非自主创新;一旦如此,竞争不仅可能不会给这些国家带来大量甚至任何的技术创新,恰恰可能导致它们成为对外技术高度甚至完全依赖的国家。因此,创新意识的有无及其强弱对于推动一国社会创新至关重要。而受政府不当干预、创新文化薄弱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的创新意识目前在整体上还比较低,迫切需要深度培育与大幅提高;但是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这至少需要一段时间。这也会使得高端产业被外资垄断的现状至少延续一段时间,而且,如果我国企业不能及时进行追赶,局面还可能面临恶化。(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国应然采取的防控举措

第一,加强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当发生下列四类情形时: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三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四是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如果交易内容涉及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则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除此以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境内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也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一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二是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三是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四是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政府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职能部门应当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二,加强企业创新意识的社会培育。大量研究表明:“在弱知识产权保护下,不存在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模仿策略是南方厂商(发展中国家)的占优策略。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激励效应存在的必要条件,即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下界。” [76]因此,政府必须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创新倡导。首先,政府应当推进创新教育的体系建设。除灵感带来的偶然性发现外,其他所有的社会创新均发源于人们的主动意识。因此,是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创新基本形态。如前所言,我国整个社会的创新意识还比较薄弱,创新动能还比较不足,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追根溯源,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创新教育的体系还非常欠缺。从目前实践来看,我们往往狭隘地将创新教育片段性地面向成年群体甚至市场主体,忽视了创新教育的素质化、终生化与日常化,尤其是人生的启蒙阶段。政府应当将创新教育融于所有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建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催生体系。其次,政府应当健全高质创新的社会弘扬机制。目前,我国还面临着较为普遍的“低技术锁定”问题,社会创新的质量还有待于大幅提升。除继续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利用潜在的高额回报刺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外,政府还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重大技术创新的社会弘扬机制,包括各个层级的政府奖励与表彰(如国家科技奖、劳动模范)、新闻媒体的社会推送(如央视科教频道的《我爱发明》)、社会组织的荣誉认可(如聘为职业形象大使)等。最后,政府应当强化市场领导者的创新使命感。尽管熊彼特的动态竞争理论表明市场挑战者的跟踪反应能够促使市场领导者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外部激励,这在我国尤为重要。目前,基础规模较大、经营资源较为丰富的国有企业成为我国不少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它们拥有较为雄厚的创新资本,但是受害怕创新失败而遭受不利后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创新动能不太足,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市场创新的连锁反应效果。政府应当通过强化社会责任等举措,增强处于市场领导者地位的国有企业甚至民营企业引领市场创新的使命感,促进市场创新进入更为良性的循环状态。

第三,加强高新技术的公共平台孵化。高新技术的研发普遍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即高投入与高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制约了不少企业的创新活动,特别是那些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因此,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建立高新技术的公共孵化平台来降低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的成本及潜在风险,以激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积极性。这种做法普遍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实践效果,仅以我国上海的张江药谷孵化平台为例:10年间,一批创业企业在张江药谷平台的摇篮里成长、成熟,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张江药谷平台这个“戏台”内,优秀“戏码”不断“上演”:15家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立项、16家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75家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5位企业核心创业者获选“国家千人计划”、7位获选“上海市千人计划”、9位获选“浦江人才计划(B类)”、4位获选“张江人才”……[77]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大高新技术的公共孵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各种公共服务平台对高新技术的孵化功能,以点带面推动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国孵化器数量达150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500家,并实施国家级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国家级孵化器30%以上建立创业苗圃和企业加速器,50%以上具有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功能,60%以上从业人员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80%建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90%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需求来看,这无论是在体量还是内容上都有待于大幅扩容,政府必须加快这类基础服务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