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入账的法律属性仍然没有明确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略微比较就不难发现,立法修订在对如实入账这点上并没有作出任何直接改变。而我们知道,如实入账在商业贿赂认定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长期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即便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已失效)等文件中对此作了一些细化指引,各地执法在实践中仍可谓乱象丛生。
不少交易虽然按照规定进行了如实入账,但是仍然被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商业贿赂。例如,“这个医院跟某医药公司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医院每年购药不少于250万、3年不少于700万的情况下,就会除让利购药款10%以外,再赞助它一个别克轿车。合同签订以后,医药公司购了别克轿车一辆,由医药公司将车送到医院,医院将车计入本院的固定资产账册。扬州工商局、扬州法院都认为,法律有规定的,你不能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至于你入账不入账,它说这个仅仅是构成折扣或者回扣的要件,你这个商品根本就谈不上是一个回扣,你就是其他的一种物质利益,就是一个贿赂。大家注意,这都是直接交易方之间的一个交易行为。记载在账册里面,但是被认定为贿赂的。”[52]
即便在市场没有竞争的情形下亦会如此,如曾经作为浙江省商业贿赂十大案件典型之一的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根据案件执法机构海盐县工商局的调查,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海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时止,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1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海盐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推销教学用书时,采用给付财物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根据这几年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出版总社的相关通知,中小学教学用书由新华书店发行,新华书店在海盐这个小县城里是唯一有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资格的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也就不存在向各学校行贿。之所以对各学校按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是把本公司的利润让利给学校,是作为‘爱心助学款’,资助给贫穷学生。”[53](https://www.daowen.com)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如实入账的规定仍然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一致,从而使得历史问题继续存在,这就意味着类似的争议必然还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发生,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仍将是企业进行竞争合规的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