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霍马茨的谬论
2011年,美国国务院负责经济、能源和农业事务的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Robert D. Hormats)在纽约外国记者中心对媒体解释道:竞争中立的意思是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其核心是对现有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15]显然,罗伯特·霍马茨的这番言论充斥着诸多谬论。
(一)竞争中立排斥政府干预
将竞争中立解释为“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若单纯从宽泛的文义层面上来看,这基本是无可厚非的。诚如《礼记·中庸》所言:“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在词根“中立”可以解释为“不去帮助或反对任何一方”的情况下,竞争中立理所当然地可以模式化地解释为“不去帮助或反对参与竞争的任何一方”;换言之,这也可以表述成“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而且似乎这种表述更加突出“中立”本身的哲理。
但是若将竞争中立置于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市场经济领域之下,罗伯特·霍马茨的这种解释明显就存在很大问题。追根溯源,竞争中立政策最早发源于澳大利亚的国内经济改革。[16]罗伯特·霍马茨以及其他主体的上述措辞均指发源于澳大利亚国内经济改革的竞争中立一词。市场经济领域的竞争在根基上只限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经营行为,它在性质上可以是错综复杂的商业行为或者市场运行的阶段状态或者资源分配的优化机制。但是无论作为何者,它们都因归化为市场的固有范畴而与政府相对存在。按照传统的思维习惯,若谈及“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这里所指的“外来因素”通常都是指政府的干预行为。因此,罗伯特·霍马茨所言的竞争中立意思应当是使市场竞争不受政府干预行为的干扰。而众所周知,市场失灵理论早已充分说明这类主张或者观点的谬误所在。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这已为19世纪欧洲和北美洲大多数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就所证明。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固有许多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以致在资源配置上失灵和失效,即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这已为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周期性经济危机所证明。”[17]理论研究和历史实践充分表明,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是有很多种的,如外部效应、贫富分化、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但最重要的便是竞争导致垄断。“列宁曾经指出:竞争必然引起资本的积聚和生产的集中,而这种积聚和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走向垄断。”[18]竞争导致垄断的市场失灵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然性,政府在市场失灵范围内干预市场竞争已经成为经济学、经济法学领域的一种普遍认知。但是按照罗伯特·霍马茨所言的竞争中立,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各国)政府都不应当采取任何措施干预相关市场的竞争。很显然,这种主张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是无法立足的。竞争中立并不能意味着禁止政府对市场竞争的任何干预,它应当定位在对政府干预市场的某种限制上。(https://www.daowen.com)
罗伯特·霍马茨的上述论调不免使我们将之与其竭力倡导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派联系起来。然而相较而言,前者比后者更为激进。虽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主张实行市场自由竞争主义,但是亚当·斯密并不是主张经济上的完全自由放任。[19]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亚当·斯密特别强调:“商人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往往和公众的利益不同,有时甚至相反。扩张市场,减少竞争,这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前者虽然往往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减少竞争,只会使得商人的利益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之上,其他人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20]由此可以看出,亚当·斯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主张政府对市场采取有限的干预措施。这相对于罗伯特·霍马茨有关竞争中立的上述见解要温和多了。一古一今、一前一后之间的鲜明反差以及罗伯特·霍马茨的身份或许让人有些迷惑:难道身为美国国务院负责经济、能源和农业事务的副国务卿一点都不了解经济学常识吗?答案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罗伯特·霍马茨的这番激进言论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无知的表现;恰恰相反,这深刻地反映出美国试图借助竞争中立的字面意思所极力掩藏的内心真实想法——通过促进国际市场高度甚至完全的自由竞争来推动美国企业垄断或者继续垄断全球的主要核心产品、技术、服务等市场:在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目前仍然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国际市场的自由竞争将会导致美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甚至其他发达国家的企业进一步取得相对甚至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
(二)国企导致现行规则不足
按照罗伯特·霍马茨所言,竞争中立的核心是对现有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仔细揣摩罗伯特·霍马茨的这番话语,他似乎认为很多国家中不同程度存在着的国有企业导致了现行国际经济规则开始出现严重的缺陷以致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与完善。
虽然我们无法厘清罗伯特·霍马茨所谓的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确切内容,但是根据人们的常规理解,现行国际经济规则应当指“二战”以后经过不断演化形成的当今投资与贸易有关的内容总和。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并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经过多次谈判,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在内的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这初步构建了“二战”后国际经济规则的基本框架。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欧洲与日本的崛起开始对美国构成威胁,美国从战后初期单方面开放市场的自由贸易政策转到了“公平自由贸易”政策;WTO 取代GATT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借助WTO 这一平台越来越倾向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TRIPs)、投资自由化规则(如TRIMs)、环境保护规则、竞争政策规则、劳工条款等;这些规则的一个基本趋向就是维护现有的国际分工体系,继续保持其技术、产业竞争优势,把不同类型的国家“锁定”于现行的国际分工链条之上。[21]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2012年8月,俄罗斯成为WTO第156个成员国。虽然我国与俄罗斯是国有企业存在数量较多的国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除非罗伯特·霍马茨的前面言论在对象和时空上具有尚未言明的针对性,否则以抽象的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由来“诊断”现行国际经济规则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无论从何种角度上来讲都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如罗伯特·霍马茨本人在《竞争中立:确保全球竞争的合理基础》(Ensuring a Sound Basis for Global Competition: Competitive Neutrality)一文中所承认的那样,国家组建企业或者支持特定企业参与经济活动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这个自中世纪以来就已经较为普遍存在。[22]纵观近百年世界经济发展史,罗伯特·霍马茨所言的现行国际经济规则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在参与主体上一直都有着国有企业的身影。在GATT的创始国中,除美国外,包括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南非、印度等在内其他22个国家在当时就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各个类型的国有企业。在GATT存续的37年过程中以及WTO问世以来,这些创始国以及除中国与俄罗斯外的其他陆续加入者都始终不同程度地利用国有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如法国通过1988年成立的法国电信(国有控股企业)进入全球市场,先后兼并了英国移动运营商Orange公司、埃及运营商Mobinil公司等;已有350多年历史的英国皇家邮政公司是英国目前所剩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占据着50%以上的英国邮递服务市场;加拿大成立多个皇冠公司(国有企业),如加拿大广播公司、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加拿大航空安全公司等;澳大利亚是由六个独立的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高度自治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使得各州各自拥有为数众多的公有制企业。[23]既然国有企业在所谓的现行国际经济规则形成之初就已存有并持续性、总体量较为宏大地参与相关范畴的市场活动,那么在21世纪初叶的今天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为由提出通过竞争中立规则来对现有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就显得格外失真。
对此,不少专家尖锐批判道:“缺陷为何在此阶段才发现,国际规则的制度看来任由制定者随时想调就调。按此逻辑类推,是否可以建立一种国际经济规则,来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公平竞争。”[24]不难看出,以国有企业作为噱头对现行国际经济规则进行“发难”绝非罗伯特·霍马茨的真实意思,作为全球唯一超级经济大国的副国务卿对此相关问题应当是心知肚明的。在写给《华尔街日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罗伯特·霍马茨的醉翁之意表露得一览无遗:“竞争中立”一词并不是我杜撰出来的,这一包罗广泛的主题已经涵盖在《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这一贸易协议当中,而且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工作当中有更具体的体现;我想指出的是,我无意挑战中国的国企模式,而是说,国企应该在一个为全世界接受的规则和规范体系中运营,而且中国政府采取的支持措施不应该扭曲这一体系当中的竞争关系。[25]很显然,罗伯特·霍马茨完全是在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姑且撇开现行国际经济规则是否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及如何更新和调整不谈,这种言论本身就有悖于竞争中立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