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政策对政府非均衡性扶持的规制逻辑

第二节 竞争中立政策对政府非均衡性扶持的规制逻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政府干预将面临着更为苛刻的要求,而能够达到这种约束标准的典型代表应当就是竞争中立政策。它最早发端于澳大利亚的国内经济改革,目前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竞争中立政策的科学含义要求,“在市场化领域处于有效竞争的环境下,除基于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低需要而依法采取的非中立性的干预措施外,政府应当公平地对待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所有经营者”[26]。无论是形式引入还是实质施行,当前因权力寻租、地方保护主义、弥补市场失灵等而仍然普遍存在的诸如指定交易对象、定向大额财政补贴、特例税收减免等这些政府非均衡性扶持措施必然成为竞争中立政策的核心规制对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