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歧视—维护权利第一步(2010年)

1.消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歧视—维护权利第一步(2010年)

据新华网报道,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助长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到90年代末,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使乙肝歧视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会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乙肝病毒感染者受到歧视的报道屡见不鲜,据2008年某网站报道,一家电脑公司的助理工程师,一个月前到某通信技术公司应聘该公司结构设计部门的工程师,在通过了该公司组织的技能测试后,工作人员让其去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果显示患乙肝“小三阳”,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此外,2006年一项在我国苏州市居民中进行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及乙型肝炎认知、态度调查的分析显示,在79名被确诊为乙肝患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被调查对象中,有65人(82.3%)承认在生活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某种歧视。由此可见,乙肝歧视状况较为严重,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曾有报道,重庆市民陈某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久就被公司辞退。陈某认为公司是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从三月份体检查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到公司称辞退不是因乙肝,再到与领导对话录音当证据,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揭示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受歧视的状况。2008年10月重庆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审理,最终以公司赔偿12万结案,这一维权案,开创了重庆市反乙肝歧视诉讼的先河。国家法治的进步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们受到前所未有的鼓舞,反歧视诉讼案明显增加。该案律师李某认为:“反歧视案向社会传递一个讯息——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国家相关法律范围内,只要以任何理由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和隐私权,就必定会坐在被告席上,等待法律的审判。”反歧视相关政策的推进,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保障感染者和患者权益,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