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行会
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城市,中世纪的罗马教廷和正在形成的国家,都是财政理性化、货币经济以及政治性很强的资本主义的体现。但是,我们看到,中国的寺院却令人望而生畏,被视为破坏金属本位制的洪水猛兽。像佛罗伦萨那样的创造了标准金属货币并为国家的铸币政策指出道路的城市,在中国是没有的。我们看到,不仅国家的货币政策失败了,而且国家推行货币经济的尝试也失败了。
直到近代,寺禄和其他许多俸禄[38]的典型配给方式是(还主要是)实物津贴,这是很特殊的。中国的城市虽然与西方城市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最重要的几点上都不同于西方。汉字中的“城”是“要塞”、“城堡”的意思。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城”也是这个意思。在中国,古代的城是诸侯的住地[39],直到近世,它仍然是帝王代表及其他高官要人的住地:它是这样一个地方,在这里,如同在古希腊罗马的城市里和奴隶制时期的莫斯科一样,花销的主要是息金,一部分地租,一部分官俸,还有别的政治性的收入。除此以外,中国的城市,同世界各地一样,自然也是商业和手工业中心——只是手工业的排他性显然不及西方中世纪。乡村也有村祠保护下的市场权。不存在受国家特权保障的城市市场垄断权。[40]
中国以及整个东方的城市组织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是,没有城市的政治特点。它不是所谓的古希腊“城邦”,没有中世纪那样的“城市法”。因为它不是拥有固有的政治特权的“共同体”,没有西方古代那种所谓住在城里的自我武装的军人等级意义上的市民阶层。从来没有过像热那亚的“合作公社”或别的“巫术同盟”之类的军事盟誓团体,没有为了自治时而同封建的城市统治者斗争,时而又同他们结盟的依靠自己自治的市区防御力量的势力,如执政官、市议会、商团式的政治行会与同业的工会联合会。[41]城里人反抗官吏的起义时常发生,逼得他们逃入城堡。不过,起义的目的总是撤换某个具体的官儿,或者取消某项具体的规定,尤其是某项新的课税,从来不是争取一种哪怕是相对的、明文规定的、政治性的城市自由。很难按照西方的形式来实现这种自由,因为从未摆脱过宗族的羁绊。迁到城里的居民(特别是有钱人)仍然保持着同祖籍的关系,那里有他那个宗族的祖田和祖祠,就是说,还保持着同他出生的村子的一切礼仪性的和个人的关系。这有点像俄国农民等级的成员,既使这位农民成了工厂工人、帮工、商人、制造商、文学家,在城里找到了固定的工作场所,仍然在城外他的米尔[42]里保留着永驻权(包括在俄国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阿提卡市民的家神克利斯提尼[43]以后的市民协会以及萨克森人的“商神”在西方都是类似状况的残余[44]。但是,在那里,城市是一种“社区”,在古希腊罗马同时也是祭祠团体,在中世纪是盟誓兄弟会。在中国却只有雏形,没有成为现实。中国的城市神[45]仅仅是地方守护神,而不是社团神,通常是一个被册封了的城市官员[46]。
根本没有武装起来的城里人的政治盟会,这是问题的症结。在中国,直到目前还有行会、汉莎[47]、同业公会,有的地方还有“城市行会”,表面上类似英国的商业行会。我们将看到,朝廷官员非常信赖形形色色的城市居民社团,现实地看,这些社团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把握着城市经济生活的命脉,比朝廷的行政管理厉害得多,在许多方面也比西方的一般社团更牢靠。从某种角度看,中国城市的状况似乎让人想起半是城镇商号时代、半是都铎王朝时代的英国城市的状况。只是一眼看去就有非同寻常的区别:即使在那样的时代,英国城市的特点也一直是有明文规定的“自由”。这种特点在中国则不存在。[48]与西方截然不同,但又与印度的情况十分一致的是,作为皇帝城堡的城市所拥有的受到法律保障的“自治”[49]远比农村要少:城市形式上由“乡区”组成,每乡由一位专门的地保(长者)管理,城市往往隶属于若干低级的行政区(县),有时也隶属于若干拥有完全独立的国家行政的高级行政管理区(府)[50]——十分有利于歹徒。单从形式上讲,城市就不可能订立契约——无论是私法的还是政治的,也不可能包揽诉讼,而且根本不可能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农村却具备这种可能性——我们将看到是通过何种方式具备的。在印度(同全世界一样)有时也出现某一个强大的贸易行会对城市的实际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并不意味着对上述状况的补充。
原因在于此地彼地城市的起源不同,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无论其基础是何等强大的地主所有制——最初都是海上贸易城市;中国则基本上是一个内陆国家。单就航海技术而言,中国帆船的实际航行距离有时也很长,航海技术(罗盘与指南针[51])也很发达,但是,对于如此之大的内陆版图来说,海上贸易的相对意义就微不足道了。此外,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放弃自己的海军力量——主动贸易必不可缺的基础——最后,为了维护传统,众所周知,对外接触只限于一个口岸(广东)和少数(13 家)特许的商号,这种结果并非偶然。每一张地图和保存下来的报告都表明,“皇家运河”本身的开凿也只是为了避免从海上将南方的稻米运到北方,因为海盗,主要还是台风,使海路不安全。直到近代的官方报告还指出,海路为国库造成的损失足以抵偿改建运河的庞大开支。另一方面,西方中世纪典型的内陆城市,虽然同中国和近东的内陆城市一样,通常是王公贵族为了获取货币租金和税收而设立的,但是,欧洲城市很早就变成了拥有种种固定权利的高度特权化了的联合体,这些权利被有计划地扩大了,而且还能够扩大,因为当时封建的城市统治者没有掌握城市管理的技术手段,而且城市是一个军事联合体,在骑兵到来时能够成功地关上城门。与此相反,近东的大城市,如巴比伦,其全部存在都取决于官僚制与王室对运河建设管理的恩典。中国的城市也是这样,尽管中国的中央行政管理极弱。城市的繁荣并不取决于市民的经济与政治魄力,而是取决于朝廷的管理职能,尤其是对江河的管理。[52]我们西方的官僚制度还很年轻,部分是从自治的城市国家的经验中学来的,中国皇帝的官僚制历史悠久。城市在这里——基本上——是行政管理的理性产物,城市的形式本身就是最好的说明。首先有栅栏或墙,然后弄来与被围起来的场地相比不太充分的居民,常常是强制性的[53],而且随着改朝换代,如同在埃及一样,或者要迁都,或者改变首都的名字。最后的永久性的首都北京,只在极其有限的程度上是一个贸易与出口工业基地。
以后要谈到的微乎其微的皇家行政管理的伴生物,正如已经指出的:城里与乡村的中国人实际上“自己管理自己”。在城里同在农村一样,除了宗族——本书将一再论及宗族的作用——之外,对于那种不属于任何宗族、不属于某个年代久远的强大宗族的人来说,职业联合体是支配其成员的全部存在的最高主宰。无论在任何地方(除了——另一种形式的——印度种姓制),个人对行会及同业公会(两个概念在语义上并无区别)的依附都不及中国。[54]除了少数从来没有得到中央政府正式承认的垄断行会以外,中国的行会实际上私占了对其成员的审判权。[55]一切对其成员有意义的事都处于它们的控制之下:度量衡、货币(银锭加印)[56]、护路[57]、对成员的信贷监督以及我们所说的“支付条件卡特尔”[58]、规定供货时限[59]、存储时限与付款时限以及保险费和利率[60];打击买空卖空及其他非法交易、照章补贴转账债权人[61]、调整货币的地方行情[62]、特许某些货物长存储[63]。对于手工匠人主要是:调整并限制徒工数目[64],有时还要保守生产秘密[65]。每一个行会都拥有几百万资财,常常用于购买公田,向会员征税,收新入会人的入会费和保证金(用于福利事业),赞助戏剧演出并料理穷哥们的丧事[66]。
大多数职业团体都面向每一个从事相应工作的人(而且通常对于他来说,入会也是本分)。但是,不仅有大量被认为拥有世袭垄断权或世袭绝技的古老的宗族与部族行业和残余[67],而且还有由国家权力的财政政策或攘外政策造成的行会垄断[68]。在中世纪,中国的行政管理一再试图分阶段过渡到靠礼治来满足需要。这就使得在民族之间进行分工的流动的宗族与部族工业,有可能通过强制性地由上面组织起来的以满足政府需要为目的并同职业挂钩的工业团体这样一个中间阶段,过渡到某些行业可以自由招收徒工的固定的手工工场。这就决定了在相当一部分行业中,仍旧保存着宗族与部族工业的特点。在汉代许多职业操作仍然是严格的家庭秘密,又例如福州漆制造工艺就在太平之乱中失传了,因为掌握福州漆秘密的宗族被灭绝了。一般说来没有对手工业的城市性垄断。虽然被我们称为“城市经济”的城乡之间的地域分工形式发展起来了——如同在全世界一样——而且也有了具体的城市经济政策措施,但是,系统的城市政策,即(西方)中世纪取得统治地位的同业公会——只有它们才真正想推行“城市经济政策”——所推行的城市政策,尽管出现了某些萌芽,却从来没有开花结果。尤其是,公共权力虽然一再采取礼治,但是从来没有创造出一种能与鼎盛的(西方)中世纪媲美的行会特权系统。正是由于没有这种法律保证,才使中国的职业团体走上了西方闻所未闻的冷酷的自助道路。这种自助也决定了,中国没有一种互助式地调节自由工商业的受到公认的、正规的、牢固可靠的法律基础,这种基础为西方所熟知并且促进了中世纪手工业中的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之所以没有这种基础,原因在于城市和行会没有自己的政治与军事权力,这一事实可以从军队与行政部门中的官吏(和军官)组织的早期发展中得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