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教派及异端迫害
祖先崇拜和作为世袭制臣民心态基础的世俗的孝之基本意义,也正是儒教国家的实际宽容的最重要的绝对界限。这种宽容,一方面表现出同西方古代态度的亲缘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同这种态度的本质区别。国家祭祀的对象是那些官方承认的大神。但是皇帝偶尔也参拜道教与佛教的圣迹,不过不必磕头——甚至在孔圣人面前倒也要磕头的——只要有礼貌地鞠个躬就够了。地相占卜工作由国家付酬。[417]风水受到公开承认[418],偶尔也镇压来自西藏的驱魔师——谕令补充说,古人把这种人称为“巫”[419]——不过,肯定出自纯粹政治治安的理由。城市的官大人正式参加道教城隍的祭奠,由道长封的神还需皇上批准。既没有受到保护的、要求“良心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一般也没有由于纯粹宗教观点招致的迫害,除非巫术的原因(类似希腊的宗教裁判)或政治的观点要求这种迫害。不过,政治观点总是要求相当残酷的迫害。皇帝的谕诏,甚至孟子这样的著作家,都以迫害异端为己任。“迫害异端”的手段、程度,甚至概念和范围都是变化的。像天主教会对付拒绝圣礼恩和罗马帝国对付反对皇帝崇拜的手法一样,中国政府对于按它的标准定为反国家的邪教,一部分通过训导(直到19 世纪还由专门官吏普及一君王的训诗)来消灭,另一部分则用火与剑来迫害。与中国政府无限宽容的传说相反,直到19 世纪,几乎每个10年中都有一次异端迫害,而且无所不用其极(包括拷打证人)。另一方面,几乎每一次叛乱都与邪教密切相连。与古代罗马政府相比,中国政府处于一种特殊状态,因为除了正式的国家祭祀和个人自愿的祭祖以外,自从彻底接受儒教以后,它有了一种官方独尊的教义。就此而言,中国接近于一个“宗派”国家,同公元前的古代帝国大相径庭。1672 年(康熙元年)的“圣谕”(在第16 节警句的第7 句里)因此而明确提出拒斥伪学教义。不过,正统教义并非一种教条式的宗教,而是一种哲学和处世学问。假如公元2 世纪的罗马皇帝正式承认斯多葛伦理为正统,并把接受这种伦理作为委任国家官职的条件,那么就类似中国的情形了。
与此相比,和印度以及任何会导致神秘主义解脱的宗教信仰的国度一样,教派信仰的流行形式是施圣礼恩。如果神秘主义者成了先知、传道人、教主、忏悔神父,那么,他在亚洲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秘法传授人。但是,皇帝的官职卡里斯马不能容忍这类有独立恩典权的势力与自己平起平坐,这跟天主教教会的做法是一样的。而跟此相应,在皇帝的异端教会的主题中谴责异教徒的总是老一套,首先,自然是他们崇拜未被认可的新神。不过,由于民间诸神只要背离了国家祭祀的诸神,就一股脑儿被视为离经叛道的、野蛮的,所以这一点不是决定性的。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以下三点[420]:
(1)异教徒结成未经允许的进行募捐的社会团体,据说是为了过一种有德的生活;
(2)他们有领导人,一部分是遁成肉身的,一部分是教主,向他们宣讲来世报应并许诺来世灵魂得救;
(3)他们除去了自己家里的祖宗牌位,同父母分家,去过一种修道僧式的或别的非经典的生活。
第(1)点触犯了禁止未经许可结社的政治治安条例。儒教臣民应当在5 种经典社会关系中私修其德,用不着宗派,因为赤裸裸的宗派触犯了作为国家基础的家长制原则。第(2)点不仅意味着公开欺骗人民——因为并没有来世的报应和特殊的灵魂得救——而且也意味着蔑视儒教国家的(现世的)制度卡里斯马,在儒教国家里,负责(今世)灵魂得救的事,是祖宗的事,除此之外就只是上天给了这种合法权利的皇帝及其官员们的事了。因此任何这类得救信仰和任何追求圣礼恩的努力都不仅危及对祖宗之孝,而且危及行政的尊严。由于同样的理由,最后第(3)点非难是全部3 点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拒绝祭祖意味着对政治元德孝的威胁,而孝又是官职等级制中的纪律与臣民顺从的前提。那种把人民从对决定一切的皇帝卡里斯马的信仰及孝悌关系的永恒秩序中解放出来的宗教意识,是根本无法容忍的。
对上述3 点,训令的主旨还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补充了重商主义的理由和伦理的理由。[421]冥想的生活,既包括个人冥想的得救追求,也特别包括修道僧的生活,从儒教的眼光看,是一种寄生式的懒惰。他们靠从业市民的收入过活;佛教和尚不种地(因为“不杀生”:禁止伤害活动——蛆虫和昆虫);尼姑也不织布;出家人还经常寻找借口,逃避国家徭役,就连那些在道教徒或佛教徒势力强盛时期得力于这些人才登上君位的统治者,也是一上台就反对他们。佛教僧人禁欲的真正核心——化缘,同寺院外的普救说教一样,是一再禁止天主教的教士们做的。寺院本身在变成认可制的以后,数量受到了严格的控制。我们在下面将谈到这种情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时也决定优待佛教,这大概基于这样一种希望:可以利用这种柔和的教义驯服臣民(蒙古可汗就引进了喇嘛教)。优待的结果是佛寺大肆蔓延,热衷于赎罪的人越来越多,旋即招致严厉的镇压。公元9 世纪,佛教团体受到沉重打击[422],从此再也未能恢复元气。一部分佛寺和道观被保留下来,[423]甚至纳入了国家预算,但是每一个僧人都要携带严格的国家证书,按照普鲁士的“文化战”方式,这里则要求“文化考核”。根据德·格鲁特合情合理的猜测,风水对此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不是由于害怕激怒鬼神会招致灾祸的话,是断断不会除掉一度得到允许的祭祷场所的。这在本质上取决于国家出自政治考虑对异端教派的相对宽容。这种宽容绝不意味着积极评价,毋宁说是一种轻蔑的“容忍”,这是任何世俗的官僚政体对于宗教都会采取的自然态度,在任何地方都会视驯服民众的需要来调节。“贵”人对待民众,同对待所有由于政治原因而未受到敬拜的神灵一样,奉行一项借孔夫子本人之口说出的十分现代化的原则:用切实灵验的祭仪来安定神灵,但要同它们“保持距离”(《论语·雍也》:“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民众对于这些受到宽容的异端宗教的实践,同我们所谓的“教派属性”概念无关。古代西方人根据不同的缘由,可以敬拜阿波罗或者酒神狄俄尼索斯;南意大利人可以敬拜竞争的圣徒与教团。同样的,中国人也根据需要和当时确证的效验,向帝国宗教的正式仪典、佛教的法会——这种法会一直很受欢迎,甚至也受到最上流社会的青睐——和道教的占卜术投以敬意或蔑视。在北京的民间风俗中,办葬礼兼用佛教的圣礼和道教的圣礼,基调则是古典式祭祖,以前往往把中国人列入信“佛教”的行列之中,实在很荒唐。按照我们的标准,只有注册的出家和尚和祭司才称“佛教徒”。
但是,只有异教的出家形式,还不足以形成国家权力的对立面。相反,当佛教以及受其影响的道教发展出由结了婚的世俗僧人组成的俗人团体时,也就是一种宗派的宗教意识开始形成时,政府当然要严加干预,强迫僧侣做出抉择:或是让人家关进教派寺院中隔离起来,或是还俗重操旧业,着意镇压各教派按照印度样式吸收的习俗,即与特殊的入教仪式有关的服色和法衣的区别标志以及根据新修炼僧获准的秘法传授等级而确立的宗教地位等级。宗派精神的特殊方面也正由此得以发展:“个人”的价值与地位之所以能得以保障并合法化,是因为他属于某个有特殊资格的同志圈子,并能在这个圈子之内维护自己的价值和地位,而不是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等级或当局的证书。正是所有教派信仰的这种基本功能比易于监视的寺院更让各种圣恩机构——无论是天主教会还是正教合一的国家——头痛。
出于政治原因,喇嘛教一度受到奖掖,但这在历史上无足轻重。举足轻重的中国伊斯兰教的命运和特别退化的、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没有如此严重地丧失了其自然特征的中国犹太教的命运,本书就不进一步讨论了。在某些诏书中突出地提到了帝国大西北伊斯兰领主们的功能:应当把罪犯当作奴隶卖给他们。
本书不能进一步讨论“欧洲天主崇拜”——这是基督教的官称——理由无须多谈。即使传教士们很讲礼貌,这种迫害也在所难免。基督教的宣传在其本意上得到承认之后,只有战争暴力才导致了中国政府在条约上的宽容。传统的宗教诏书强调耶稣会会士在天文学方面的功绩,向人民解释给这些人以宽容的理由。
教派的数量不少(德格鲁特单子上列了56 种),他们的信徒众多,特别是在河南,但其他省份也不少,其身份多为清朝大官的奴婢和贡米船队的船员。正统儒教把各种异端都视为图谋反叛来处置,这就是一个教会政权的行径。这种行径往往迫使大部分异端教派使用暴力。尽管有种种迫害,相当多的教派还是有500 多年的历史,有的还要悠久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