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制度与王安石的变法试验

军队制度与王安石的变法试验

在始皇帝统治下,全国被解除了武装[据传说,由官员在36 个为此而设的郡中收缴来的武器都被铸成了大钟(《史记·秦始皇本纪》:“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按理,天下应当太平了(秦始皇在他的诏书中再三宣布天下太平)。但是,还要把守边塞,因此,老百姓被迫轮流去边关服役,同时还要为皇室的土木工程服苦役(兵役与徭役各一年)。不过,这种期限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如前所述,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平民百姓用于建筑目的的徭役负担极大增长。不过,军队基本上依旧是一支职业军队。这支禁卫军挑起了连年内战。因此,汉朝试图用强募的军队来代替(或者补充)常备职业部队。凡年满23 岁的男子都应在常备军中服役1 年(卫士),然后在民兵中服役2 年[材官士(西汉时根据地理特点训练兵种,内郡平原及山阻地区训练步卒,称为“材官”,后世多称供差遣的低级武士为材官士)];规定训练射箭、骑马和驾车,直到55 岁止。每年服徭役1 个月,可以雇人代劳。这些计划旨在缔造一支庞大的军事力量,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还很难说。无论如何,公元6 世纪时,徭役非常繁重:视收成好坏,在理论上每家有一个劳动力一年正式要服三旬徭役。此外还要参加军事训练以及到遥远的西部戍边,中国的诗歌对这种使骨肉多年分离的戍边颇多怨词。徭役不断地增加,在刚才提到的唐朝的土地改革中规定,不纳税的人所服徭役达五旬。有时,同时征集100 多万人参加大规模的江河工程,有形式上的普遍防卫义务(民兵义务不过是空话,只会阻碍有技术、有用处的军队出产),宋朝统治时期,除了地方军(厢军)和民兵(乡兵)这两支互相融合而衰亡了的军队以外,还有作为常备军的“禁军”。“禁军”的新兵当时是强征来的(至少在某些省份),还按照近东的做法,将被征的兵在脸上烙上印证(1042 年,即宋仁宗庆历二年)。从可以找到的一切资料分析,组成军队核心的往往是雇佣兵,他们的可靠性一直很成问题,主要取决于定期的雇佣金。长期财政危机迫使政府1049 年(宋仁宗皇祐元年)缩编军队,当时帝国正面临北方蛮夷入侵的威胁。在这种形势下,王安石试图通过一场理性的改革,为建立一支应付自如的能派上用场的军队创造资金条件。如果把这种改革实验称为“国家社会主义”的话,那么,只有从非常狭隘的意义上来理解,这种提法才是贴切的。就是说,它很像托勒密诸王实行的垄断的银行政策与粮食存储政策(尽管并不完全相同),这种政策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基础上。

实际上[205],这次试验是想通过有计划地补贴,调节农作物的种植,通过中央政府手中垄断的有计划的粮食销售制度,同时通过用货币税取代徭役与实物税(均输法)(授权总管六路的发运使,根据库藏和收支情况,凡朝廷所需货物,可动用国库拨款并移用六路财赋,尽量在价格低廉的地方或就近采购,存储备用;丰年歉年互相调剂),来创造货币收入,获得资金创建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无条件服从皇帝调遣的强大的国民军。从理论上讲,每两个成年人中有一个应征入伍,为此目的,进行了人口登记。配合人口登记,恢复了由推选出来的长者负责的十家组制度(保甲法),保甲负有惩戒责任,各户轮流值夜。此外,武器(弓箭)通过国家分发给轮流参加地方民兵的应征者,马匹由国家购买,交给体检合格服骑兵役的人使用和饲养,每年检查,如果领走马匹的人失职,可能要缴纳赔偿金。国家的仓库一直由实物税填充,摊派给有钱人管理:这是一种能叫人倾家荡产的重负,同时也带来了形形色色可想而知的敲诈勒索,从现在起要转到领薪俸的官员手里,被置于货币经济基础之上,为系统地扶植经济服务。政府赊贷谷种(青苗)、赊贷实物或货币,利率20%。地产要重新评价、重新分等,进而确定租税、徭役(募役)和个人份额。还想用货币税收入雇工,以取代可用货币代偿的徭役。除了推行货币税以外,垄断粮食贸易是从那时起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改革建议的核心点。政府应在粮价低廉的(收获)季节买粮入库,并由这种库存中进行前边说的赊贷,不过也从中牟利。缔造一支专业官吏队伍,特别是训练有素的法官,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变法实现;全体地方官厅每年提出和判定的预算,应当从经济上实行统一的财政管理。

王安石的(儒家)反对派除了反对制度本身的黩武性质以外,还特别指摘危及官僚威望的全民皆兵,因为会导致起义;由于取消了商业,而让人顾虑纳税力;尤其是皇帝的“谷物高利贷”:有息赊贷种子和货币税试验[206]。王安石的变法在军制这个关键问题上彻底失败了,根据各种类比,无疑由于没有一个在这方面必不可少的行政班子,在农村的经济状况下不能很快地收缴货币税。他(1086 年)死后的封号和祭奠安排在12 世纪又被取消了。早在11 世纪末,军队的核心已经又由雇佣兵队组成了。缔造专业官吏队伍时威胁到儒士的俸禄利益——他们的利益正是全部变法斗争中举足轻重的力量——他们深知如何阻挠建立专业官吏队伍。后妃们一开始就对新法持反对立场,因为她们的宦官们已经看出了改革会危及她们的权力利益。[207]

如果说王安石变法在关键问题上失败了,那么它似乎还是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以后要讨论的中国的“自治制度”就是通过这种多次提到的十家与百家联合体(应为10 家保、50 家大保、500 家都保)的理性化保存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形式。

政府对土地分配的深刻干预,后来也曾多次出现。公元1263 年(宋理宗景定四年),在反对蒙古人的战争中,政府为了筹措资金,用国债券没收超过规定的占有界限(“100 亩”)的土地,随之而来的各代也不时通过没收而使国家的直接财产猛增(明朝开国时,浙江仅有1/15 的土地是完全的私产)。国家仓库制度(均输)本身很古老[208],早在王安石的计划之前就已经起着重要的作用,15 世纪以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形式:秋冬买入,春夏卖出,逐渐成为为了维护国内安宁所进行的调节物价的手段。最初购买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缴售的收成比例通常在1/2 上下浮动,然后按税结算。税率浮动幅度很大,占收获量的1/15—1/10,即极低的比例,如前所述,在汉代是正常税率,不过要考虑到,还有附加的徭役。正因为如此,税率并不能反映现实的负担,所以我们对税率的具体发展不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