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
村落式的居民点[239]在中国的基础是对安全的需要,这种需要是没有任何一点点“警察”概念的粗线条的帝国行政从未得到满足的。大多数村庄都有防御工事,最初像古代城市一样用栅栏围起来,但经常是有围墙的,似乎直到今天仍如此。为了解除轮流值勤的义务(马上就要谈到),村里雇了守卫。有的村子有几千人。乡村与“城市”的区别仅在于,乡村自己履行这些职能,并且与城市相反[240],它们自己有这样的机构。由于中国的法律和农民的思维方式中天生没有一丝“法人”概念,所以这种机构就是村庙[241],近代习惯于供奉随便一尊通俗神:将军关帝(战神)、北帝(商业神)、文昌(学校神)、龙王(雨神)、土地(一位名不见经传的神,为了保证死者来世的良好品行,死了人要通知土地),等等。至于供哪一尊神,似乎无关紧要。因为同西方古典时期一样,村庙[242]的宗教含义仅限于少数礼仪活动和偶尔的个人祈祷,此外,村庙的含义就只在凡俗的社会和法律方面了。
村庙同宗祠一样,也有财产,特别是地产[243],但也常常拥有货币财产,贷款利息并不总是很低的。[244]货币财产主要来自传统的市场费:同世界各地一样,市场摊贩受地方神保护。庙田同祖田一样,用于出租,而且主要租给村里无地的人,由此而来的地租和庙里的全部收入年年都交给收入承包人,他在扣除各项经费后将剩余的纯收益进行分配。庙里的管理事务,似乎经常由村里的家长们分担:一家一家地轮,因此村子被分成地区,每个地区有100—500 个居民。除了这些管理者以外,还有乡绅:宗族长老们和儒生,报酬有名无实。不喜欢任何法人或法人代理的政府只承认他们是村里的代表。他们一方则以“庙里”的名义行事,“庙里”通过他们与村里缔结各种契约,“庙里”对小事有审判权,常常包揽种种这样的诉讼,只有在事关国家利益时,政府才插手。受到民众信赖的正是这种公堂,而不是国家司法当局。“庙里”负责管理道路、运河、防卫、政治安全——通过轮流值勤,但实际上大多已经取消了——防范强盗或邻村的侵扰,兼管义塾并施医舍药,在宗族管不了或不愿管丧葬时,庙里也要管起来。村庙掌管村里的武器库。通过村庙,全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这种职能正是“城市”没有的。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这一点十分重要。
政府对这种非官方的自治,并非总像旧政体的最后时期(明清两代)那样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场。例如在汉朝统治下,政府就曾试图通过有计划地请社区长老出任地方自治官职[三老(古时执长教化的乡官。秦朝设乡三老,汉增设县三老,东汉以后又设郡三老,有时还设国三老。)据《汉书·高帝纪上》:“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来瓦解始皇帝的纯粹世袭的绝对主义,针对原始的自治进行整顿,使之合法化。[245]村长(守事人)须经选举产生并得到认可,前提是地主们为他的品行担保,其实只是偶尔这么做。政府总是无视作为单位的乡村,因为纯粹的财政利益总在作怪。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提到,王安石主要是在这种观点下使制度理性化的。直到今天,形式上仍是10 家组成1 牌,有牌长,100 家组成1 甲,有其头:保甲(可能系甲头、甲长之误。——译者),通常称为“地保”。在乡村和城市的每一家门上都有一个招贴(实际上,传统存在的地方都有这种招贴),上书门牌号数、甲、牌、所有人、户主姓名、家庭的出生地(籍贯)、其成员、房客及其职业、不在家的成员(何时起不在?)、地租、纳税义务、自住与出租的房间数等。保甲正式负责巡察、监视罪犯和秘密社团。担负以后要讲的皇家宗教警察的责任不属于保甲无足轻重的任务。这种自治官(地保)应当在上级政体与自治体之间建立联系,不管在哪里,只要这种制度发挥着职能,地保总要在县太爷府里待上些时候,为的是给他通气。现在,这一切都已经本质地形式化了,“地保”的职务经常——在中国作者看来,似乎是按照常规——变成一种不见经传的、不太受重视的公职。国家机器必须切实考虑到的力量,是站在村政后面的宗族长老,他们会私设公堂,一遇冲突,将是危险人物。
从各种迹象来看,决不能把一个中国乡村里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不仅对外械斗经常威胁着每一个人,而且族权与庙政根本不足以保护财产,尤其是富人的财产。那些,这么说吧,“实诚的”农民[被称为“老实(人)”]很容易受到“光棍”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光棍”,用俄国农民的术语来说,就是“拳头”。这些老实农民并不像在俄国那样受“乡村资产阶级”——这种资产阶级是由高利贷者及与其利益一致的人(例如俄国的“拳头”)组成的——统治,对此,农民很容易寻求神助或人助,我们已经说过了。恰恰相反,统治老实农民的正是由光棍们组织起来的无产者[246],用布尔什维克的术语来说,就是“乡村农民”,就此而言,布尔什维克主义似乎可以找到其在中国的根基。对这种(“光棍”)组织,任何个人,甚至任何较大的地主集团[247],都防不胜防、无能为力。如果说,过去几百年中大规模的土地占有在中国十分罕见的话,那么这种状况,即一种在伦理上天真的“农民布尔什维主义”,无疑起了某种作用,这种受到族权大力控制的思想,是缺乏国家强制下的财产保障的直接产物。县同英国“郡”的面积差不多大,县里只有这类本地人的自治部门,名义上是荣职,实际上作为“光棍”发挥作用。但是,除了各区划的官方行政以外,一直到省里,都有许多委员会,委员“任期”3 年,政府随时可以收回成命——实际上是由公认的或强占的卡里斯马“任命”的——委员向官员进“谏”[248]。此处暂不讨论这些委员会的结构。
在乡村内部,有一个同乡村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的委员会。不管你想做什么,比方说提高传统的租税,不管你想进行什么变革,都必须同这种委员会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你这个知县就会像地主、房东、东家,一言以蔽之,一切族外的“上司”一样,遇到顽强的抵抗。感觉受到歧视的人的宗族,协力同心帮助自己的同胞。[249]宗族的联合抵抗产生的经久影响,当然是我们那种自由组合的工会的罢工无法比拟的。仅此一项就足以使西方大产业所有的那种“劳动纪律”和市场对劳动力的自由筛选,同任何西方式的理性管理一样,受到挫败。受过儒学教育的官吏阶层面临的最强大的反对力量是非儒的老人阶层,在由传统确定的宗族事务内部,一个不管通过了多少次科举考试的官员,也得无条件地服从他那绝对没有受过教育的族长。
世袭官僚制面临着一种实际上颇具规模的自治。这种自治或是强行的,或是得到了官方认可的,宗族组织无论如何算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穷人的组织。官僚制的理性主义在这里碰上了破釜沉舟的传统主义势力,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看,传统主义都绝对占上风,因为它一直有影响,而且受到至亲的私人组织的支持。此外,任何一种革新,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都会招致穷凶极恶的诅咒。革新似乎总有财政至上的嫌疑,因此遇到了强烈的反抗。没有一个农民会心血来潮,相信(改革的)“客观”动机,他们同托尔斯泰的《复活》中的农民完全一样。族长似的影响对于接受或拒绝改革往往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当然,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倒向传统一边,尤其在他们预感到祖宗孝道受到威胁时。受严格的家长制控制的宗族势力十分强大,这种宗族势力实际上就是在中国经常讨论的那种“民主”的体现,不过它只意味着:(1)封建等级制的中止;(2)世袭官僚制行政的粗放;(3)家长制宗族的坚不可摧和万能,同“现代”民主毫无共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