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的世袭卡里斯马特征

分封制的世袭卡里斯马特征

很显然,中国的政治分封制最初与(西方所谓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本身并无干系。倒是这两者在酋长宗族摆脱了男子聚会所及其衍生物的古老的束缚以后,都产生于“氏族国家”,比如印度就是这样的典型。据一条简短的资料说,宗族最初提供战车,它也体现着古代的等级制划分。初具规模的真正的政治制度出现于用文字记载历史之初,是所有征服帝国最初的行政结构的直接发展,这种结构适用于19 世纪的黑人大帝国,也适用于“中国”(中央王国),即:直接由常胜统治者当作领地权让其官吏:个人当事人与家臣管理的王宫周围的“畿内”地区(王畿千里),日益由纳贡诸侯控制的“畿外”地区被合并起来,国王,中央王国的统治者,只是在必须维护他的权力及与此密不可分的贡品利益时,而且在他力所能及时,才干预畿外地区的行政。当然,离王家领地区越远,受到的干预就越少、越弱。畿外地区的统治者究竟是可以被罢黜的王公还是世袭的;《周礼》的理论中承认他们的臣民有权向周王上诉,这种上诉权实际上运用得如何;是否经常导致周王干预;与王公同级的或低于他们的官员是否像理论上说的那样由周王的官员任免并在实际上依赖于后者;三师三少(公与孤)[99]的中央行政实际上是否可以延伸到王家领地以外;畿外国家的防御力量实际上是否可供宗主调遣,这些都是一度完全不稳定地解决了的政治问题。从这种状况中发展起来的政治封建化,在这里发生了与我们将在印度看到的极为彻底的贯彻形式[100]相同的转变:只有握有政治权力的统治者及其随从的宗族才要求考虑,让他们占据从朝贡诸侯直至其宫廷官员和地方官员的附庸地位,他们也确实如愿以偿。主要是王族,不过也有及时臣服并保留自己全部或部分统治的诸侯的宗族。[101]最后,还有那些受到表彰的英雄与忠良的宗族。无论如何,卡里斯马早就不再严格地附着在具体的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他的宗族,我们以后在讨论印度的情形时(《印度教与佛教》),将进一步认识作为一种典型的后者。造成等级的并不是通过自发地称臣托庇及授勋封地而获得的采邑,而是——原则上至少是——恰恰相反:高贵的宗族属性决定着受封的资格,家庭出身等级越高,封官级别也就越高。我们发现,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大臣乃至某些使臣的职位都攥在某些家族手心里,就连孔子也是上流社会的一员,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者家庭。后来的碑文中也曾出现的“名门望族”就是这种卡里斯马宗族,它们主要靠政治决定收入,其次靠世袭地维系的地产来支付它们的地位所需的经费。同西方的对立,当然从某种角度看是相对的,但决非无足轻重。在西方,采邑的世袭性是水到渠成的。采邑主的地位按其有无裁判权来划分,恩赐按服务方式来划分,最后,骑士等级同其他等级,特别是同城市贵族的等级划分,是在一个已经牢牢地通过土地专有以及所有(广泛)可能的交换获利机会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完成的。最早的德国中世纪的(在许多方面仍处于假设阶段的)世袭“王公”的世袭卡里斯马地位似乎很中国的情形。但是,在西方封建制度的核心地区,氏族的坚实结构在传统的等级制覆灭的条件下,由于征服与变迁,显然变得十分松散,战争的需要迫不及待地把每一个受过军事训练的健全男子全都吸收到骑士阶层中来,就是说,允许每一个像骑士那样生活的人享有骑士地位。后来的发展才导致了世袭卡里斯马并最终导致了“门第证明”。中国则与西方相反,宗族的世袭卡里斯马——在我们所知道的时期内——始终是第一位的(至少从理论上讲是这样[102]),也一直有一举成功的暴发户。(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后来西方那样的)具体封地的世袭性——倒不如说这是一大弊端——而是由世袭的宗族等级产生的对特定等级的封地的要求。至于周朝“设立”了五等爵(公、侯、伯、子、男),采用了按爵位封地的原则,似乎只是传说;但是,说当时的高级封臣(诸侯)都是从古代统治者的后裔中挑选出来的,倒是可信的。[103]这与日本早期的状况一致,是“氏族国家”。魏(推翻汉王朝以后)迁都洛阳,据编年史记载,也把“贵族”一并带到了洛阳。他们由贵族自己的宗族和旧的卡里斯马宗族组成,最早当然是:部落酋长家族,当时已经是受官封与享官俸的人的子孙了。即便在当时(!)他们也仍按照家里的某位先人曾经有过的官职来分配爵位(并据此分配俸禄要求权),这同罗马贵族阶层及俄罗斯公国贵族的原则毫无二致。[104]战国时代高级官职也完全被某些具有很高的世袭卡里斯马级别的宗族攫为己有。[105]只是到了始皇帝时代(从公元前221 年起)才在封建制灭亡的同时出现了真正的“宫廷贵族”:这时编年史中才第一次提到“赐爵”[106][《史记·秦始皇本纪》:“是岁(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赐爵一级”]。同时,由于财政吃紧,被迫第一次实行捐官——就是说:按照货币占有量来选拔官吏——所以,尽管原则上仍维系着等级差别,世袭卡里斯马制还是瓦解了。1399 年(明惠帝建文元年)还有贬为“庶民”(民)的说法[107],当然条件变了,含义也大不相同了[108]。在封建时代,分封制符合世袭卡里斯马的等级分层,取消了对下属的封建并向官僚行政过渡以后,与世袭卡里斯马等级分层相适应的是很快就确定下来的俸禄职位制:在秦和承秦制的汉,都按钱租与米租分为16 等[109](秦汉两代沿用的都是战国商鞅制定的“20 等爵”,自下至上为:1.公士;2.上造;3.簪袅;4.不更,以上相当于士;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以上相当于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即大良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以上相当于卿;19.关内侯;20.彻侯,亦称通侯或列侯,以上相当于诸侯。战国时期秦国五大夫以上有食邑。汉初改为公大夫以上有食邑,官大夫以下得免役,后又改为五大夫以上才得免役)。这已经意味着封建制度被彻底铲除了。过渡呈这样一种状况:官职被划分为等级不同的两大类,一类是关内侯[20 等爵中的第19 级,次于彻侯(列侯),有食邑和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土地俸禄职位;另一类是列侯(即彻侯,汉时因避汉武帝讳,改为通侯,又改列侯,20 等爵的最高一级。有食邑和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封邑大者万户,小者百户。列侯一般住在京师,而不住封地。封地内的行政由中央派员负责)——以一定的村落为依托的租税俸禄职位。关内侯是纯粹封建时代旧封地的继承人。列侯自然意味着实际上对农民非常广泛的统治权。在骑士军被诸侯军以及后来招募农民组成的训练有素的皇家常备军取代以前,这两种官职一直存在。古代封建制度与西方封建制度尽管有内在的差异,但其外在的相似性却广泛地存在着。在中国也同世界各地一样,特别是那些(由于经济原因或军事训练不合格)不能服兵役的人,自然自古以来就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这种现象肯定在封建制度出现之前就已有之。据说,周代国君在战争与大刑之前要先问“万民”(《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即武装的宗族,这符合募兵存在时的一般状况。估计随着战车的出现,古代的兵制瓦解了或陈腐不堪了,世袭卡里斯马的封建制崭露头角,以后扩及政治职位。我们已经引用过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最古老的文献《周礼》[110],展现出一种非常公式化地设计出来的[111]、非常理性化地由官吏领导的国家制度,其基础是科层官僚制指导的灌溉以及同样由他们指导的专门养殖(丝)、徵兵名册、统计、仓廪。不过,实现这种国家制度似乎很成问题,因为行政管理的理性化在另一方面,根据编年史记载,正是作为封建诸侯国竞争的产物出现的[112]。人们毕竟会相信,在封建时期以前有过一个埃及“古代帝国”式的家长制时代[113]。因为在这两个国家——在皇家保护下成长起来的——水利与建筑的官僚制的非常久远的历史是不容怀疑的。这种官僚制的存在从一开始就控制着战国时代的封建性质并将儒士阶层的思维——我们以后将会看到——一再纳入管理技术与功利主义的科层官僚制的轨道。但是,政治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是统治了500 多年。

一个各封建国家实际上完全独立的时代构成了公元前9—前3 世纪这一时期的历史。关于刚才简单提到的这一封建时代的状况,编年史[114]提供了一幅毕竟还算清楚的画面。周王是宗主,诸侯在他面前要下车,“合法的”政治财产权力只能源于他一个人的赐予。他接受诸侯进贡,进贡的任意性不断削弱他的权利,使他陷入尴尬的依赖关系。他按等封侯,陪臣与他没有直接来往。[115]封地起源于交付守卫的城堡,后来这种城堡就变成了赏赐,这种报道屡见不鲜(例如封国秦的起源)。从理论上讲,在需要继承时,应当重新申请封地,皇帝也通过裁度及时地将封地赐给合格的继承人;据史书记载,当父亲对继承人的规定与皇帝做出的指定发生冲突时,皇帝往往让步。骑士封地的规模似乎变化不定。编年史中有这样的记述:[116]封地应包括10000—50000亩(1 亩=5.26 英亩,亦即526—2630 公顷)土地和100—500 个人。在别的地方,1 辆战车的地位折合1000 个人是正常的[117],根据另外的记载(公元前594 年),4 个居民单位(大小自然不一定[118])=144 个武士。还有(以后)一定的——后来往往是很大的——居民单位折合一定数量的战车、甲士、马匹及粮草(家畜)[119]。后世的税收、徭役及征兵摊派的全部方式显然继承了封建时代的这些传统:古代征车骑,后来才征军队兵员、劳役和实物税,再往后才是货币税,下面我们将看到这一点。

可以找到共同封地,亦即长子统领的共同遗产。[120]在皇室中,也同时存在着长子继承权和由统治者或最高官员从皇子及皇亲中指定继承人的做法。有时,封臣也以长子或嫡出之子的继承权旁落于比长子年轻的儿子或庶出之子为由反抗皇帝。后来,出自与祭祖有关的礼仪原因,形成了一种规矩:从比过世君主辈分低的人中选择继承人,这个规矩一直被沿用到君主制末期。[121]从政治上说,宗主权几乎萎缩到不复存在。这是由于,只有守备国境的封臣,即边疆总督,才打仗。皇帝——可能正因为如此——仅仅是和平主义的教主。

皇帝是拥有礼仪特权的大祭司:只有他才有权奉献最高的牺牲。封臣反抗皇帝的战争在理论上被认为是礼崩乐坏,将遭诅咒、倒大霉,但这并不能阻止战争时有发生。同罗马帝国的罗马主教要求主持公会议。[122]一样,编年史中多次提到皇帝本人或其使节要求召集诸侯大会;在各大封臣掌冢宰(在《周礼》中为辅佐天子之官。郑玄注:“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之于王则大。”)。(施主)大权时期,这种要求被嗤之以鼻(儒家理论自然认为这是一种礼仪的冒犯)。这种诸侯大会经常召开,例如公元前650 年(周襄王二年)的一次(葵丘之会)就主张“无易树子”,“士无世官,官事无摄”,“无专杀大夫”,“无曲防,无遏籴”,提倡孝道,“敬老”和“尊贤育才”(参见《孟子·告子下》)。

帝国的统一,实际上不是表现在这些不时召开的诸侯大会上,而是表现在“文化统一”上。同西方中世纪一样,中国的文化统一也有3 个代表因素:(1)等级制骑士风范的统一;(2)宗教的亦即礼仪的统一;(3)士阶级的统一。礼仪的统一及车骑战斗封臣与封城所有者等级的统一表现为同西方类似的形式。在西方,“野蛮人”与“异教徒”是一回事,在中国,夷狄与半蛮的主要标志是礼仪不端,从秦起,直到后来,都把错误地贡奉牺牲的诸侯视为半蛮,反对礼仪不端的诸侯的战争被视为千秋功业。后来北方异族曾多次入主中国,建立征服者的王朝,只要正确地遵从礼仪规则(和士等级的权力),每一朝都被礼仪传统的支持者说成是“正当”的,至少作为表现文化统一的理论而要求诸侯遵守那些“国际法”的要求,一半来源于礼仪,一半来源于骑士等级制。人们曾经试图通过诸侯大会来达成国内和平的协议。从理论上讲,当邻国国君正在服丧,或处于困顿之中,尤其是遭逢饥荒威胁时,去攻打人家,是非礼的;对于这样的困君,理论上认为,尽同胞之情,济危扶困,是取悦于神的业绩。谁要是危害了他的领主,或是为不义之事而战,他就不能在天上或祖庙里得到一席之地。[123]通告会战的地点与时间被视为骑士风尚。战争必须以任何一种方式做出裁决:“一定要知道,谁胜谁负”[124],因为战争是神的公断。

诸侯政治的实践通常当然与此大相径庭。实践展示的是大小封臣之间的一场无情的战争;陪臣抓住一切机会为自己争取独立,大诸侯则专等机会袭击邻国,整个时代是一个——据编年史推导——充满血腥战争的时期。不过,理论并不是无足轻重的,而是文化统一的重要表现。统一的支持者成了士,亦即精通经书的人。诸侯为了巩固自己的势力,利用士来为自己行政的理性化服务,这很像印度的王公利用婆罗门、西方的公侯利用基督教神职人员的做法。(公元前)7 世纪的颂歌并不赞美贤哲与士,而是颂扬武夫。古代中国骄傲的恬淡寡欲以及对“来世”利益的全然拒斥就是这种战争时代的遗产。不过,公元前753 年(秦文公十三年),秦国却任命了一位正式的宫廷史官(也叫宫廷天文学家)(《史记·秦始皇本纪》: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民多化者。”)。诸侯的“典籍”——礼书与编年史书(先例集录)——扮演了掠夺对象的角色[125],士的重要性显然提高了。他们掌管账簿和诸侯间的外交换文,史书中记载了大量(可能是当作范例编辑的)这样的换文;他们采用了颇似“马基雅维利式”的手段:用战争与外交两条道路来战胜邻国诸侯,一面结盟,一面筹划战争。主要是通过理性的军队组织、存储政策与税收政策:显而易见,作为诸侯的账房先生,他们完全能做到这些。[126]诸侯之间试图在挑选士时互相施加影响,挑拨离间。士们则互通信息,变换仕途,从一国宫廷到另一国宫廷,过着像中世纪末期西方神职人员和世俗知识分子那样的流浪生活[127],并且也像后者一样,感到自己是一个统一的阶层。

各国争夺政治权势的竞争成为诸侯经济政策理性化的催产素。[128]这种理性化是士阶层的杰作。一位叫(商)鞅[129]的士被视为理性的国内行政管理的创始人。另一位士,魏冉[130],那个后来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国家理性化军队制度的创始人。庞大的人口数字,尤其是诸侯及其臣民的财富,在这里也像西方一样变成了达到政治目的的权力手段[131]。同西方一样,这里的诸侯及其学问兼礼仪谋士必须首先同诸侯自己的大夫做斗争,因为大夫的反抗使他们受到了同他们以往为自己的封建领主所准备的同样命运的威胁(《孟子·告子下》:“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诸侯结盟以反对私封(《孟子·告子下》:“无有封而不告。”赵岐注:“无以私恩擅有封赏而不告盟主也”),士制定了这样的基本准则:官位世袭有违礼仪、渎职会招致诅咒而倒霉(夭折)[132](《孟子·告子下》:“士无世官,官事无摄”),这些清楚地表现出由封臣(即由具有卡里斯马资格的大家族)进行的旧的行政管理向有利于官吏行政变化的特点。创设了诸侯的亲卫兵[133],由诸侯全面装备并供应给养的设有将校的军队取代了封臣的兵员,这些同税收政策、仓廪政策结合起来,带来了军事领域内相应的变革。具有卡里斯马资格的名门望族带着自己的战车和仆从追随诸侯上战场,他们同平民百姓之间的等级对立在史书中自然处处作为前提,有严格的服饰制度[134];“名门望族”试图通过联姻政策[135]巩固他们的地位,就连战国的理性制度,例如那些(商)鞅们在秦国制定的制度,也坚持等级差异。“贵族”与庶民始终有严格的区别,不过很清楚:“庶民”自然仅指被排斥于封建等级、骑士战斗及骑士教育之外的平民宗族,而不是指隶农。“庶民”的政治立场与贵族相异。[136]不过,以后我们毕竟会看到,农民大众的处境十分困难,在中国也同全世界一样,只是世袭制国家的发展才导致了诸侯同无特权的阶层联合起来反对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