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关系的宗族制约

经济关系的宗族制约

几乎一切超出个体经济范围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都建立在现实的或模仿的宗族化的基础上,我们先来看宗族这个共同体。以这种形式组织起来的氏族除了宗祠和校舍以外,还有存贮用的宗族房屋以及加工稻米、制备长期贮藏的食品、纺织和进行其他家庭生产的器具,必要时雇一位管家专管这类事宜。除此以外,宗族还通过互助及无息或低息贷款,扶持那些处境困难的成员。宗族相当于一种按照生产合作社性质扩大了的氏族共同体与蓄积的家庭共同体。另一方面,除了城里工业的个体工匠经营以外,还有典型的小资本主义(合作社性质的)经营共同体。这是一种集体聚合,有广泛的手工操作分工,在技术上和商业管理上已经完成了专门化,利润按照股份和专门化的(例如商业的与技术的)劳务进行分配,主要是按股份。在希腊古代和伊斯兰中世纪也有过类似的现象。在中国,这种集体聚合似乎主要存在于季节性产业里,旨在同舟共济渡过淡季,除此之外,当然也为了贷款方便和分工生产。所有这些较大的经济单位的创建形态,从社会角度看,都具有一种典型的民主性质。它们扶持个人的生存,反对无产化和资本主义压制的危险。负责提供原料和经销产品的分发加工包销体制在我们这里导致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在中国却相反,直到近代才在数量上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主要是在边远地区销售行业中,在组织上似乎仍然限于工匠对商人的各种实际依赖中,只在个别行业中,才进步到拥有零散的中间工匠工场和中心销售事务所的家庭劳动的水平。我们已经看到,很难强迫下属人员工作,尤其是强迫他们按规定的质量、数量和日期交活,这大概是造成上述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历史上,似乎很难找到私人资本主义的大型手工工场凭证,大批量生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恒久的市场。纺织工业难以同家庭工业竞争,只有丝绸有其市场,并且畅销国外。但这国外市场又被皇家的丝绸商队把持着,由于矿山收益甚微,所以冶金工业规模很小。这是某些普遍原因造成的,我们已经讨论了一部分原因,下面还将讨论另一部分。可以找到关于茶叶制造的生动描述:有劳动分工的大工场可以同古埃及的画面相比。国家工场(一般)生产奢侈品(同伊斯兰教的埃及一样);国家冶炼工业受货币本位的影响,具有暂时性。我们已经谈过的行会规定学徒制度。我们没有听说过与此对立的帮工团体。只有在特殊场合,工人才联合罢工反对师傅,除此之外,似乎没有显示出同一个阶级发展的萌芽状态,其原因类似俄国30 年前的原因,据我们所知,工人是有平等权利的行会会员。确切地说,行会一般说来并不以垄断身份排斥后来人,这同中国工业的性质吻合,中国的工业纯粹是小手工业,连小资本主义都不是。分配职业的思想一再露头,似乎还一度推行过,这本来可能导致社会等级的形成,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出现这种结果。史书上特别提到公元6 世纪末进行的一次这样的失败的试验(5 世纪末,北魏孝文帝进行过按门第高下分配官职的改革),被咒为“不洁”的族群和职业残存下来。人们习惯于[250]把贱民“等级”分为9 类:(1)特定的奴隶,(2)特定的奴隶或隶农的后裔,(3)乞丐,(4)以前的叛乱者的后裔,(5)蛮旅移民的后裔(客族),(6)乐师,(7)唱堂会的戏子,(8)优伶,(9)变戏法的——很像西方中世纪的情况。同印度的情形一样,不洁职业的光顾者有固定的、祖传的和卖身的。所有贱民不准同别人通婚、共居,也不能获得封赏。不过,根据皇帝的恩赦,某些放弃了不洁职业的人可以在法律上恢复名誉[例如1894 年(光绪二年)还颁布过关于为这些等级中的个别人恢复名誉的规定]。自从侵略战争停止以后,奴隶的来源或是父母的屈从、出卖,或是政府的惩罚,跟西方一样,解放奴隶有服从庇护人的义务,而且没能力获得学位、军衔或官阶。雇工在受雇期间必须服从东家,而且不能与主人通婚[251]。

在这些类似种姓制的现象中,一直生存到当代的,仅仅是旧日等级制划分的一点可怜的残余。这种等级划分的实际后果主要在于使特权等级(“望族”——“国”之“百姓”这种说法就是指的这个阶层——和儒士)从徭役义务和体罚中(在他们那里变成了金钱与拘役)解放出来。但有可能贬为“黎庶”。古代世袭卡里斯马的等级制划分,早就被为了财政目的而一再采用的单纯占有阶级的划分破坏了。

除了宗族、工商行会以外,在近世的中国——关于往世,我这个门外汉[252]没有得到确切的资料——在各个领域中,也包括经济和信贷领域中,又出现了俱乐部形式的协会:会[253]。我们在这里不打算详细考察近世,参加一个有声望的组织,无论是中国的平均主义的会社,还是美国的民主制的俱乐部,都是名利欲的目标和刺激,取得了这类组织的成员资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获得了社会承认。这同在商店里挂着的中国行会的接纳书向顾客保证商品的质量是一样的。[254]世袭官僚制行政的粗放,加上缺少有法律保障的等级制划分,也决定了这类现象。

除了一个被授予名号的贵族以外,近世——如果不考虑满族在旗家庭那种代表着17 世纪以来的外族统治的严格划分——汉人自身那种与生俱来的等级制的差异,如上所述,已不复存在。公元8 世纪,“市民”阶层大大地松弛了警察国家的桎梏以来,19 世纪就已存在居住的自由,并且显然已经存在了很长时期,尽管官方公告中不承认这种自由。被迫允许迁徙,允许在故土以外的地方添置地产,显然这是通过财政至上论实现的。1794 年(清乾隆五十九年)以后,如果在某地获得了地产并缴纳了20 年税,那么就获得了该地的居民资格,随之也就丧失了在故土的居民资格。[255]同样,早就存在着选择职业的自由——尽管1671 年(康熙十年)的“圣谕”仍推崇“维持现业”。近代既没有强制携带身份证的做法,也没有强制教育和强制兵役,更没有限制高利贷或类似的财富交易的法规。鉴于上述种种,我们不得不一再强调:这种看起来十分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营利活动自由发展的状况,却没有导致具有西方特点的资产阶级的发展。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就连西方中世纪已经有了的那些资本主义的营利形式(在这里),也没有十分成熟,老问题来了:从纯经济观点看,由已经提到的小资本主义的萌芽中,本该很好地发展出一种纯粹资产阶级的产业资本主义,我们已经了解到一系列的原因,它们几乎全都源于国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