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
每一个宗族原则上在村里有自己的宗祠[232](直到现在仍是这样),除了祭祀器具外,祠内往往有一块匾,上书宗族承认的“德律”(家法、家规)。因为自己赋予自己规约的权利,对于宗族来说实际上一直是不容置疑的,它所起的作用不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甚至在礼仪问题上——也是反法律的。[233]宗族对外团结一致。如上所述,除了刑法以外,并不存在互助责任,但是宗族总是尽量解决族人债务。在长老主持下,宗族不仅能对族人鞭笞和除名——后者意味着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而且也像俄国的米尔一样,能放逐人。往往很高的消费性的借贷急需基本上也是在宗族内部解决的,济危扶困是富裕族人义不容辞的。当然,一个非本族人如果叩了许多头,也得借钱给他,因为这个绝望了的人如果自杀,他的亡灵就会来报仇,谁也不愿意担这种风险。[234]好像没有谁痛痛快快地主动还过账,起码在他知道自己有一个强大的宗族作后盾时是不愿意还账的。不过,最初只在宗族内部有过明确规定的济贫义务和信贷援助。必要时,宗族也同外族械斗:[235]在中国,只要涉及个人利益和个人关系,那种义无反顾的勇敢就会同由拉夫和雇佣兵组成的政府军队绰绰有余的怯懦形成鲜明对比。在必要时,宗族还施医舍药、操办丧事、照顾老人和寡妇,特别是兴办义塾。宗族拥有财产,主要是田产(“祖田”——氏田[236]),富裕的宗族往往还有大量义田。宗族通过出租(往往3 年后拍卖)来利用这种氏田,但是转让需经3/4 多数通过,收获分配给家长。典型的分配方式是:男人和寡妇每人1 份,59 岁以上的人每人2 份,69 岁以上的人每人3 份。在宗族内部,世袭卡里斯马原则与民主原则融为一体。所有已婚男子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未婚男子只有咨议权,妇女没有宗族参议权,如同没有继承权一样(只有要求陪嫁的权利)。长老们发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每人代表族里的一个支系,但首先要由全体同胞每年选举产生。长老们的职责是:收税、经营族产、分配收获,特别要祭祖、管理祠堂和义塾。即将退位的长老按照年龄顺序提出候选人;如果候选人拒绝,再依次推举年龄较轻的。
通过购买或承租共同得到土地并分配给家长,至今仍很常见。达官、商贾以及其他终身离土的人,都得到补贴和一份家谱抄本作为证明,他们受宗族裁判权辖制,但可以赎回他们的分产权。在古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世袭田地很少落到外人手里。妇道从事的家庭纺线、织布和裁缝业使独立的纺织工业只能在有限的范围里出现,特别是,有时他们还自产自销。[237]头戴脚穿的多是自家制品。由于宗族也是对于每个人十分重要的祝祭(通常一年两次祭祖)的主持者和家长写家史的对象,直到目前人们还认为,向学徒及贫苦的帮工提供低息资金,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工匠,是宗族的事务;前边已经说过,宗族长老们挑选他们认为有资格读书的后生,并为准备、考试、捐官提供全部费用。因此,这个联合体(宗族)除了意味着对家计自给自足的经济支持以外,显然还意味着对市场发展的限制;从社会角度说,对于宗族成员,包括在异乡,特别是城里生活的人的存在来说,宗族就是一切。[238]
正因为如此,“城市”对于它的多数居民来说,从来不是“故乡”,而是典型的“异乡”,我们在前边已经大致提到了,城市没有现在要讲的有组织的自治,这更突出了它同乡村的差异。或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行政管理史上充满了朝廷力图在城区以外发挥行政功能的努力。除了在税收方面达成了妥协,这种努力只获得了短期的成功,由于皇家行政独特的粗线条管理,不可能获得永久的成功。直正的官员为数甚少,这种粗放管理是由财政决定的(反过来又决定着财政状况)。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实上只限于市区和市辖区的行政。在这些地方,皇家行政不会碰到外面那样强大的宗族血亲联合体,如果能同工商行会和睦相处会大有作为的。一出城墙,皇家行政的威力就一落千丈,无所作为了。因为除了本身就足够厉害的宗族势力外,它还得面对乡村本身有组织的自治。也有不少农民住在城里,这种城市就叫作“耕民城”,所以只存在管理技术上的差异:“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