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Ⅷ章 结论:儒教与清教

第Ⅷ章 结论:儒教与清教

也许只有说清楚儒教理性主义——这个名称它当之无愧——同地理上、历史上距我们最近的新教理性主义之间的关系,才能最有的放矢地把前面讲过的观点同我们的观点联系起来。在判断一种宗教代表的理性主义阶段时,有两个彼此有多方面内在联系的标准。第一个是宗教脱掉巫术的程度;第二个是宗教将神同世界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对立的宗教本身同世界的伦理关系系统地统一起来的程度。

联系第一个标准来看,体现出各种鲜明特点的禁欲的新教是最高的阶段。它的最鲜明的特征是根除了巫术,甚至在圣礼和符号的升华形式中,也原则上根除了巫术,以至于严格的清教徒本人为了破除“迷信”——亦即对任何巫术性质的处置的信赖——能够不拘任何形式埋葬亲人、爱人的尸体。只在这里才完全贯彻了世界的彻底脱魔。这并不意味着摆脱了我们今天习惯地叫作“迷信”的东西。女巫审判甚至在新英格兰也交了红运。但是,儒教未能从积极的救世作用这一面来触及巫术,清教则视一切巫术为恶魔般的东西,相反,理性的伦理的东西——遵循神的诫命的行动,才是有宗教价值的,这种行动只能来自信神的心态。通过阐释,这一点大概已经很清楚了:在时占师、地相占卜师、水占师和气候占卜师统治下的异端教义(道教)的魔术花园中,现代西方式的理性经济与技术受到了绝对的排斥,原因在于那种关于世界联系的夹生而又玄奥的宇宙一体论的观念,在于没有任何自然科学的知识。之所以没有,部分是那种基本力量的原因,部分是其结果——在于俸禄制,在于巫术传统的支持——异端教义热衷于这种传统的谋利机会。维护这个魔术花园却属于儒教伦理最私密的倾向。但是,内政的理由也参加了进来,并且阻止了儒教势力的每一次崩溃。

与儒教伦理对待地上事物的不偏不倚的立场极度对立的是,清教伦理把这些放进了对“世界”的强烈、庄严的紧张关系中。任何一种用理性的(伦理的)要求对待世界的宗教,都会在非理性的某一点上陷入一种紧张关系之中,对此,我们马上还要详细讨论,这种紧张在每一种具体的宗教中都从完全不同的方面开始,因此紧张的种类和程度也个个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形而上学的承诺所指出的个别宗教的救世道路。需要注意的是:宗教贬低世俗价值的程度并不等于世俗实际上被拒绝的程度。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种把对现世的紧张关系,无论在宗教对现世的贬低,还是从现世所受到的实际拒绝方面,都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在意图上的)理性伦理,就是儒教。现世是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人性本善,人与人之间在一切事情上只有程度的差异,原则上则都是平等的,无论如何都能遵循道德规则,而且有能力做到尽善尽美。根据古代经典作家的看法,哲学—文学教育是自我完善的普遍手段,经济供应不是一切不德行为的唯一根源。这种不德,尤其是政府的不德,是一切从(纯粹按巫术理解的)鬼神不宁中产生的祸乱的根本原因。正确的救世之路是适应世界永恒的超神的秩序:道,也就是适应由宇宙和谐中产生的共同生活的社会要求,主要是虔敬地服从世俗权力的固定秩序。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与此相应的理想就是把自己改造成为一种各方面和谐平衡的人,改造成大宇宙的缩影。儒教的理想人——君子的“优雅与尊严”表现为履行传统的责任义务。在任何生活状况下仪态得体、彬彬有礼,是(儒教的)核心之德,是自我完善的目标。达到这一目标的适当的手段是,清醒、理性的自制和压抑任何通过不论什么样的激情来动摇平衡的做法。除了摆脱野蛮和无教养状态以外,儒家不希图任何解脱,他所期待的道德报偿是:今世长寿、健康、富贵,身后留个好名儿。同真正的古希腊人一样,儒家也没有任何伦理的先验寄留,没有超凡的神的诫命同被造物现世之间的任何紧张关系,没有对来世目标的任何向往,没有任何原罪概念。谁遵循为人的平均能力设置的诫命,他就无罪了。哪里有这种不言而喻的前提,基督教传教士要想在那里唤起有罪感只能白费力气。一个受过教育的中国人会断然反对永远被“罪”牵制。另外,“罪”这个概念使任何一位高贵的知识分子有一种难堪的、有失尊严的感觉,通常用惯用词、封建词汇或带有美学色彩的词汇来代替(如“不正派”或“不体面”等)。当然,也有罪这一说,但这在伦理方面指冒犯了传统的权威:双亲、祖先、职务等级制里的上司,也就是说冒犯了传统势力,另外则指对传统的风俗、传统的礼仪,最后还有固有的社会习惯里巫术式的危险的大侵害。凡此种种,彼此同等:“得罪!”相当于我们在冒犯社交惯例时说的“请您原谅”。禁欲与冥想,苦行与遁世,在儒教里不仅是闻所未闻的,而且还受到鄙视,被看成是寄生虫般的懒惰。任何形式的教团与救世信仰不是直接遭迫害、被禁绝,就是被小看为近乎私事,同古代俄尔甫斯教[458]神甫在高贵的希腊人那里遭受的待遇相似。这种绝对地肯定世界与适应世界的伦理的内在前提,是纯粹巫术信仰的不间断的延续,从靠自己的人格素质能使鬼神品行端正、风调雨顺的皇帝的地位开始,到作为国教与民间宗教信仰基础的祖灵崇拜,到非正式的(道教的)巫术疗法以及其他残存的泛灵论的鬼神约束形式和人类崇拜、英雄崇拜职能神信仰形式。同有教养的古希腊人一样有教养的儒家内心也存有同样的怀疑论和间或被神制服的心态的混合物。生活方式受到儒教影响的中国民众怀着不可动摇的信念站在巫术观念这一面。对于彼岸,儒家会像老浮士德一样说:“谁眯缝着眼往那儿瞧,他就是傻瓜……”但是,同老浮士德一样,儒家也不得不留有余地:“但愿我能把巫术逐出我的小路……”即使古代中国所谓的最有教养的高级官员,也会对随便什么无聊的奇迹陡然起敬,绝少犹豫。从来没有出现过同“人世”的紧张关系,因为就我们的回忆所能追溯的,根本没有一位提出伦理要求的超凡的神的伦理预言。至于“诸神”也提出要求——主要是要求忠于契约——并不能代替提出伦理要求的超凡的神的伦理预言。因为诸神所提的,只涉及在他们保护之下的个别责任义务——誓约一类的东西——根本不是从精神上塑造个人自身及其生活方式。处于领导地位的知识分子阶层:官员和候补官员,坚决支持维护巫术传统,特别是泛灵论的祖孝,把这种孝作为不受干扰地维护官僚制权威的绝对要求,他们镇压了一切由救世信仰引起的动乱。除了道教的占卜术和圣礼恩宠以外,唯一被视为和平主义的、没有危险的救世宗教而受到宽容的是佛教僧侣的救世宗教,这种宗教在中国的实际作用是通过丰富精神的跨度创造一些情趣浓厚的内向性,我们在后面还将述及,再就只是巫术的圣礼恩宠和强化传统的仪典这进一步的根源了。

前面已经讲过,这样一种知识分子伦理对广大群众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首先是受教育的地域差异,尤其是社会差异极大。传统主义的、直到近世仍然盛行的自然经济式的自给自足,在较为贫穷的民众层中是通过一种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令人难以置信的登峰造极的节俭(指这个词的消费含义)来维系的,这种满足需要的做法只有在极低的生活水准上才行得通,而这样的生活水准不可能同儒家君子理想有任何精神上的联系。在中国也同在全世界一样,只有统治阶层表面的姿态和举止才可能成为普遍接受的对象。知识阶层对民众生活方式的决定性影响,极有可能首先是通过某些消极的东西实现的:一方面完全抑制了先知宗教信仰的出现;另一方面,又广泛消除了泛灵论的宗教信仰中所有狂热的成分。人们有时喜欢称之为中国人的种族素质的那些特点,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此决定的,这种可能性是有的。毫无疑问,即使精确的专家们今天也无法肯定地说出,生物“遗传因素”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对于我们重要的却是一种非常容易做的并且已被著名的汉学家们证实了的观察:越是追述历史,中国人及其文化(在那些对于我们西方十分重要的特点上)就越像我们这里的情形。无论是古老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最古老的《诗经》中的民歌、古代的战争国王、哲学学派的对立、封建主义,还是战国时期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在我们眼中同西方现象之间的亲缘关系,似乎远远胜过同儒教中国文化的各种被视为独特的素质之间的关系。应当考虑这种可能性:许多爱被说成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的东西,有可能是单纯历史的文化影响的产物。

研究这些特征时,这个社会学家依据的主要是传教士们提供的文献,这些文献当然具有同我本人极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但毕竟蕴藏着相对可靠的经验数据。文献中一再提到几种观察:中国人显然没有欧洲人今天赋予了特殊含义的“神经系统”:无限忍耐和克己复礼、顽固的习惯、对于单调无聊的生活绝对麻木不仁、无休止地工作的能力、对不习惯的刺激反应迟钝。这在知识界中也相当典型:所有这一切似乎是一种很好地、容易理解地结成的统一体。但是,在其他方面又存在着似乎很尖锐的对立。中国人非常惧怕未知的和不能直接看到的东西,这种恐惧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表现为无法打消的怀疑,他们还排斥或者根本没有关于不算太近的东西或不是直接有用的东西的知识。这些做法似乎同那种对如此虚幻的巫术骗局的善良无边的轻信形成了强烈的反衬。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严重缺乏同情心,即使对个人最亲近的人,也缺乏恻隐之心,这同社会团体的伟大强韧的团结似乎也形成了一种明显的对立。未成年的子女得不到爱怜,根本没有权威(这似乎很典型),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同成年子女对待双亲的绝对服从和拘泥于虚礼的孝道似乎很难统一起来。同样,那种——我们还要一再说的——世上绝无仅有的不诚实(举例说,就连对自己的法律代理人也不诚实),同诸如日本一类的国家比较而言,相对来说,似乎很难与批发贸易中商人的那种显然十分值得注意的可信赖性统一起来(零售贸易似乎很少知道什么叫可信赖性,“固定价格”即使在本地也常常是假的)。中国人彼此间典型的不信任已为所有观察者所证实,同清教诸教派中对信徒的诚实品质的信赖成为鲜明的对照,即使在宗教团体以外,也可以信赖清教徒的诚实。最后,精神物理学面貌的统一性和不动摇性,同经常报道的中国人那种没有——无论如何,不像大多数特征那样——从外部通过规范调整过的生活方式的种种特点的不稳定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更尖锐点儿说,缺少一种“由内心”、由随便什么独立的中心立场出发进行调整的生活方式的统一性,这同那种由无数惯例产生的约束形成了显明的对照。如何解释这一切呢?

没有歇斯底里的禁欲及与此类似的宗教信仰形式。对于一切麻醉品崇拜,虽然说不上全面禁绝,但也相当普遍地禁止了。这些对于一个人类群体的神经结构与心理结构不会毫无影响。在使用麻醉品方面,中国人自从天下太平(相对于战国时代而言,指秦统一)以来,(相对于古代男子聚会所和诸侯宫廷用的酒宴的作用来讲)属于那种(相对)“未醉”的民族。麻醉与放纵的“着魔”剥掉了一切卡里斯马式的神圣评价,只能被视为受恶魔控制的征候。除了用作基本供品外,儒教排斥使用酒类饮料。中国下层老百姓饮酒的事其实也不罕见,但这改变不了差别的相对意义。被视为典型的中国麻醉品的鸦片却是近世才输入中国的,而且众所周知,是不顾统治阶层最强烈的抵制,通过战争由外部强加给这个国家的。鸦片的作用是麻木销魂,这正是“无为”路线的延续,而不是英雄的陶醉或积极的热情奔放。古希腊人的涵养并未阻止柏拉图在《斐德罗篇》中把一切伟大的东西都视为美好的疯狂状态的产物。在这方面,无论是罗马的官僚贵族——他们把“销魂”译为“迷信”——的理性主义,还是中国的受过教育的阶层的理性主义,所想的都(同柏拉图)完全不同。“百折不挠的性格”和冷漠感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同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中完全没有酒神成分有关,这是官僚制有意识地使祭祀保持清醒的结果,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中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一点使灵魂失去平衡的东西。任何过度的激情,特别是愤怒,即“气”,都造成恶魔之力,因此人们每遇到苦难,总要先问:这是哪一种“气”?泛灵论的巫术虽然为有教养的人所不屑,但却得益于(它本身的)正式祭祀的性质,因此是唯一的民间宗教信仰形式。对这种信仰形式的维护,决定了对任何革新的传统畏惧,因为革新会招来恶魔,会使鬼神不宁。正是这种传统畏惧,说明了中国人为什么最容易轻信这些东西。认为疾病和不幸是得罪了神的征兆,这是维护巫术信仰的产物,只能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面对苦难往往从救世宗教的集体感觉中产生的导致奥秘反应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印度一直有力地控制着民间伦理。中国人能够非常冷酷地控制博爱之心,甚至对骨肉同胞的关系,这些同谨小慎微和对鬼神的自私的敬畏结合起来,就是结果。

数不胜数的礼仪枷锁卡着中国人从胎儿到死祭的生活。琐碎之极,尤其是一切细节都得信守不渝,简直到了无与伦比的地步。这些礼仪约束构成了民族学研究的一大宝库,W.格鲁伯的研究就充分利用了这一宝库。其中一部分显然来源于巫术,特别是驱邪术。另一部分则成为道教和还要进一步讨论的民间佛教的包袱,这两种宗教在民众的日常生活领域中留下了深深的足迹。但是生活中也留下了十分重要的因袭和礼仪性质的残余:按照礼仪提出问题,按照礼仪回答问题,提出建议不能不拘礼仪,拒绝建议要以一定的礼仪形式婉言谢绝,礼仪性质的拜访、馈赠以及致敬、慰问、贺喜等,都远远超出了诸如西班牙(受到封建的也许还有伊斯兰教的影响的)古老的农民传统内部直到现代初期仍然保持着的东西。在身姿与“仪容”方面,总的来说,即使无从考据,人们也认为,儒教是主要来源。儒教的“礼”的理想并不总是以风俗的方式来施加影响。这种礼的理想所做的美学式的冷冰冰的控制,把一切从封建时代流传下来的责任义务,尤其是乐善好施的义务,都变成了僵化的符号仪式。另一方面,神灵信仰又把宗教同胞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非常可悲的不诚实,无疑,部分的是世袭制国富至上论的直接产物,这种国富至上论在任何地方都带来了不诚实,例如在古代埃及,因为埃及同中国的征税过程很相似:突然袭击、拷打、姻亲间的救助、受催逼者的哀号、勒索者的畏惧以及(双方的)妥协,除此之外,无疑也是儒教中传统礼仪的非常独特的祭拜的产物。另一方面,没有那种把一切商业活动都烙上了“人们吹捧谁?”[459]这句台词儿的活灵活现的封建本能,能够从公行的受到垄断主义保护的、高贵的、有教养的外贸等级的利益状况的服务条例中,发展出一种备受儒教赞誉的商业的可信赖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种可信赖性主要也是从外部积累起来的,而不像清教伦理中那样是从内部发展起来的。

然而,这完全适用于(中国的)各种伦理品质。

真正的预言按照一种内在的价值尺度制定出生活方式的系统的指南,它把“世界”看成可以按照规范从伦理的角度塑造的物质。儒教则相反,是从外部适应“世界”的条件。只在必要的适应程度上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理性化了的调试得尽善尽美的一个个人,并不是一个系统的统一体,而是各种有用的具体素质的组合。在中国的民间信仰中,相信一个人有许多灵魂的泛灵论观念的延续,几乎可以说是这种事实的象征。如果没有各种超现世的追求,那么自身面对现世的力量也就不足了。于是产生了民众的驯化和君子的良好举止。但是,这些赋予生活方式的格调只能以本质上消极的因素为特征,而不能产生对内在的统一的追求,我们把这里说的追求同“人格”这个概念联系起来了。生活一直是一连串过去的事情,而不是被井井有条地置于一种先验的目标下的整体。

这种社会伦理立场同全部西方宗教伦理的对立是无法消弭的。从外表看,托马斯主义[460]和路德主义[461]的某些家长制的教派似乎显示出同儒教的某些相似之处,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伦理,能够像激进的现世乐观主义的儒教体系那样,坚定不移地彻底消除现世同个人超现世的规定之间悲观的紧张关系。

这种伦理中根本没有自然与神、伦理的要求与人类的不完备、今世的作为与来世的报应、宗教义务与政治社会现实之间的任何一种紧张关系,因此也没有任何一种不通过单纯受传统与习惯约束的精神势力来影响生活方式的理由。影响生活方式的最强大的力量是以鬼神(祖灵)信仰为基础的家孝。孝,最终使我们已经看到的宗教联合体仍旧十分强大的团结和以前提到的社会化为合作社的方式得以实现,并对它仍加以控制,这里所说的合作社可以被视为拥有劳动分工的扩大的家庭企业。这种牢不可破的团结本身完全以虔敬为动力,而真正的中国经济组织的势力范围正是这些靠孝来调节的个人联合体的势力范围。清教伦理导致了被造物任务的客观化,与此截然相反,中国伦理在自然成长起来的个人联合体(或并入、模仿这种联合体的组织)的天地里发挥了最大的动力。在清教中,对超凡的彼岸的上帝的宗教义务把同周围人——包括在自然的生活秩序中与他关系最密切的人,而且正是这些最亲近的人——的关系,仅仅评价为超出了有机生命关系的信念的表达手段。反之,虔诚的中国人的宗教义务却仅仅表现为在有机形成的个人关系内部发挥自己的作用。孟子反对“兼爱”,因为这样一来,孝和义就被消灭了:既无父又无兄是禽兽的特征(《孟子·滕文公下》:“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一个信奉儒教的中国人要尽的义务的内容,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对那些通过现存的秩序与之接近的具体的活人或死人的虔敬,从来不是对某位超凡的神的虔敬,因而也不是对某项神圣的“事业”或“理想”的虔敬。至于“道”,既非事业,亦非理想,仅仅是约束人的传统主义礼仪的体现而已,它的诫命不是“行动”,而是“空”。客观化的人事关系至上论的限制倾向于把个人始终同宗族同胞及与他有类似宗族关系的同胞绑在一起,同“人”而不是同事务性的任务(活动)绑在一起,作为客观化的理性化的限制,这对于经济思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全书所要指出的,这种限制恰恰同中国的宗教信仰方式关系极为密切,同宗教伦理理性化的限制关系极为密切,处于统治地位的受过教育的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就要把握住宗教伦理理性化的限制。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伦理宗教,特别是新教的伦理与禁欲教派的伟大业绩就是挣断了宗族纽带,建立了信仰和伦理的生活方式共同体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优势,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对于家族的优势。从经济角度看,这意味着将商业信任建立在每一个个人的伦理品质的基础上,这种品质已经在客观的职业工作中经受了考验。儒教中习以为常的不正直的官方独裁以及死要面子的独特含义造成的后果是尔虞我诈,是普遍的不信任。由于中国没有任何测度方法,所以从经济角度来看,对这种后果的估计只好高一些。

儒教及儒教中拜“富”的思想本来有可能有利于制定相应形式的经济政策措施(我们看到,西方面向世俗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这样做的)。但是,恰恰在这里可以看出与经济思想相比之下经济政策的意义的限制。物质福利在任何时候、任何文明国度里都没有受到如此强调,被当成终极目标。[462]儒教的经济政策观念比较符合我们这里的“财政学家”们的观念。儒家司马迁就强调要充分利用财富,包括经商取得的财富,他本人写了一篇关于“贸易平衡”的论文(《史记·平准书》),这是最古老的中国国民经济学文献。[463]经济政策走马灯似的变换,一会儿采取国库主义的措施,一会儿又采取自由放任的措施,无论如何不是有意反理财学的。同中国一样,商人在我们这里,无论中世纪还是今天,都为文人们“不耻”。但是,靠经济政策造不出资本主义的经济思想,战国时代商人的货币收入是国家供应商的政治利润。庞大的矿山徭役是为了寻找黄金。在儒教及其像基督教一样根深蒂固的伦理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法论之间没有过渡的中间环节。这是至关重要的,清教违心地创造了这种生活方法论。这种“自然”的反转,仅仅在头一眼粗看上去时是罕见的、似是而非的,它所能给我们的教益是效果与意愿的悖论:这就是人与命运(命运是与人的意图相对的人的行动的后果)的含义。

清教是一种(同儒教)根本对立的理性地对待世界的模型。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清教并不是一个完全清晰的概念。“清纯之教”最初的本意实际上主要指:为了上帝的荣誉而清洗了道德堕落的成员的基督圣餐共同体,不管是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还是以浸礼会教义为基础,也不管其教会体制是偏重于教会会议制,还是偏重于公理制的。[464]在广义上,则可以把清教理解为道德严格主义的、基督教禁欲主义的一般信徒共同体,包括从圣灵神秘主义发端的浸礼会派、孟诺教派、贵格派、禁欲的虔敬派和卫理公会派,与儒教模型相比,这种模型的特点是:尽管清教采取了拒世的形式,或者恰恰由于采取了这种形式,但它却是出世的反面:即世界理性化。在上帝面前,被造物的堕落并无区别可言,所以人本身都是邪恶的,在道德上绝对有缺陷,世界就是盛罪恶的容器。适应它那些毫无价值的习惯就是堕落的标志,儒教所谓的独善其身是亵渎神明、神化被造物的思想。财富及沉湎于享受财富,是典型的诱惑;吹嘘人的哲学和文化教养是有罪的被造物狂妄;对巫术的鬼神强制、神灵强制的信任不仅是可鄙的迷信,而且是对神的肆无忌惮的亵渎。一切使人联想到巫术的东西,任何礼仪主义和教士权力的残余都被根除了,大多数禁欲教派起码没有一个拿薪水的职业牧师。在贵格派的明亮的小集会厅里,没有宗教标志的任何一点最后的痕迹。

人从天性上说都一样有罪,但是他们的宗教机会并不一样,而且大不一样,不仅一时不一样,而且最后也不一样。其理由,或是直接依据毫无理由的预定论[465](如加尔文教徒、分化了的浸礼会教徒、怀特菲尔德[466]的卫理公会教徒以及改良虔敬派教徒就信仰预定论);或者依据他们在圣灵的精神天赋方面的不同的素质;或者依据不同的思想强度,亦即他们追求获得旧虔敬派认为至关重要的皈依行动、“忏悔苦斗”、“突破”或诸如再生之类的境界所取得的不同的成绩。在这些差别中,一位超凡的神的天命和毫无道理的、并非应得的“自由”恩宠总是支配着一切。因此,预定论信仰虽然仅仅是这种达人宗教信仰的一种教条形式,然而却是始终如一的最坚定的形式。在永灭之群中,只有少数人应召得救,不管这种得救是根据预定论永远只为他们规定的,还是虽然大家都有机会(例如贵格派教徒认为,非基督徒也有机会),但只有一小批能够理解得救的人才能得救。根据某些虔敬派的教义,一生只有一次得救机会,其他教义(例如所谓的恩宠有期论,即神规定了人的悔罪得救时限的理论),则提供了一次一劳永逸的机会:无论如何,人必须能力求证明,自己应该得救。一切都是为了得到神的自由恩宠,为了彼岸的命运,而此岸的生活不是苦海,仅仅是一个过渡而已。正因为如此,才需要高度重视这短暂的一瞬和在这瞬间发生的一切,用卡莱尔[467]的名言来说,就是:“在你降生之前,悠悠千载已逝,今后的悠悠千年正沉默地等待着,看你如何开始你的一生。”这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可能通过纯粹属于自己的成就来实现永远得救。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因为,个人只有通过觉悟到自己短暂的一生对超凡的神及神的意志的核心统一关系,即在“圣化”之中,才能分享得救的选召,特别是才能认识得救的选召。这种圣化又只能在神所喜欢的行动中,即在神的祝福所在的伦理行动中得到考验,例如各种积极的禁欲就都是这样。因此,个人只有成为神的工具,才能切实得到得救的确信。可以想象的最高的精神奖赏就以这种方式被置于理性的道德的生活方法论中。只有按照由某种统一的中心控制的牢固的原则生活,才是神所喜欢的。如果无拘无束地投身尘世会绝对偏离得救之路的话,那么这个被造的尘世和被造的人类却恰恰是神的创造。他对尘世和人类提出特定的要求,(按照加尔文教的观点)他要把它们“变成他的光荣”,因此,不管这些被造物是何等堕落,他也要看到自己的荣誉在它们身上的实现,途径是用理性的动降服罪孽,并且尽可能消除苦难,“趁着白日,我们必须做那差我来者的工”[468]在这里变成了责任,这里所说的上帝交办的“工”,不是礼仪性的,而是理性伦理性的。

同儒教的对立昭然若揭,两种伦理都有自己的非理性基础:一个基于巫术,一个基于一位超凡的上帝最终不可探究的旨意。不过,从巫术中得出的结论是:为了避免神灵发怒,经过考验的巫术手段以及生活方式的一切传统形式都是不可更改的:传统是牢不可破的。反之,从超凡的上帝和邪恶的、伦理上非理性的、被造的世界的关系中,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传统绝对不是神圣的,从伦理上理性地征服世界、控制世界是不断更新的工作的绝无止境的任务,这就是“进步的”理性客观性。同(儒教的)理性地适应世界相对的是(清教的)理性地改造世界。儒教要求始终清醒地自我控制,维护各方面都完美无瑕的善于处事的人的尊严,清教伦理要求自我控制,则是为了把调整的标准有计划地统一于上帝的意志。儒教伦理把人有意识地置于他们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或通过社会的上、下级联系而造成的个人关系中。它从伦理上神化了这些关系,也只是神化了这些关系。除了通过人与人之间、君侯与仆臣之间、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之间、父子、父兄之间、师生之间、朋友之间的个人关联造成的人间的忠孝义务以外,它不知道还有别的社会义务。相反,清教伦理虽然允许这些纯粹个人的关系在不同神作对的情况下存在,并从伦理上调节它们,但毕竟认为它们是可疑的,因为它们都是被造物。同上帝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比所有这些关系重要。必须绝对避免神化被造物的过于强化的人际关系。信赖人,尤其是信赖自然属性同自己最近的人,会危害灵魂。我们已经看到信奉加尔文教的蕾娜塔·封·埃斯特公爵夫人,如果知道上帝(根据毫无道理的预定论)摒弃了她本人的近亲,她也会诅咒他们的。由此得出了两种伦理概念实际上非常重要的差别,尽管我们在它们的实际应用中都称它们是理性主义的,尽管两者都得出了“功利主义”的结论。虽然不仅是从那种社会伦理立场,而且也从政治统治结构的固有规律性中,但主要还是从前者导致了中国对宗族制约的维系和政治、经济的组织形式完全系于个人关系的性质。这些组织形式明显缺乏理性的客观化和绝对的人际目的联合性,一开始就没有独立的团体,尤其在城市中,最后也没有完全客观地与目的结合起来的经济客观化的形式和企业形式。它们没有一样是纯粹中国特产。[469]一切共同体行动在中国一直是被纯粹个人的关系,特别是亲戚关系包围着,并以它们为前提,此外也与职业方面的结拜兄弟关系有关。反之,清教则将所有这一切都客观化了,消化为理性的“企业”和纯粹客观的经营关系,并用理性的法律和契约代替了中国那种原则上万能的传统、地方习惯以及具体的官场上的任人唯亲。

另一个因素似乎更为重要。在中国,肯定现世的功利主义和对作为全面完善的道德的、万能手段的、财富的伦理价值的信念,同巨大的人口密度结合起来,把“精打细算”和寡欲提到了闻所未闻的高度。为了每一文钱都要讨价还价,算来算去,小商贩每天都要清点现金库存。据可信的旅游者报道,金钱和金钱利益似乎构成了土生土长的中国人私下里的话题,这在别的国度里实属罕见。然而,十分明显,从这种高度紧张的无止境的经济努力和那种往往很可悲的极端“唯物主义”中,并没有发展出至少在经济领域中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前提的有计划的伟大经营思想。在中国,在那些过去的外来影响(如在广东人中间),或是今天不可避免地传播西方资本主义的印象没有教给土生土长的中国人这种经营思想的地方,就始终不知道有这样的思想,过去(特别是在政治分裂时期),中国独立地产生了自己的政治资本主义、官厅高利贷和饥荒信用高利贷、批发利润以及产业领域的工作场所(包括较大的工场)等形式,这种工作场所在古代晚期,在埃及和伊斯兰教中也出现过,近来又出现了对发行人和收购商的普遍依赖,这些形式一般说来也没有我们中世纪后期就已出现了的“国内制”的严格组织。尽管存在着相当集中的国内贸易(和至少一度很可观的对外贸易),但是并没有近代的,甚至中世纪晚期那样的市民资本主义:没有中世纪晚期,尤其是欧洲科学主义的产业“经营”的理性形式(参与近代机会的中国资本主要是官绅资本,即通过官厅高利贷积累起来的资本),没有欧洲式的经营组织的理性方法论,没有真正理性的商业信息服务组织,没有理性的货币制度,甚至没有达到埃及托勒密王朝时期所发展的货币制度的水平,只有法律制度的萌芽(独特的萌芽,但基本上是在技术不完备方面独特的萌芽),相当于我们的公司法、商业公司法、票据法和有价证券法,大量的[470]技术发明只有极少数被用于经济目的,最后,也没有真正有充分技术价值的商业的文书、计算和簿记制度。虽然中国几乎根本没有奴隶——这是大一统的结果——但是同地中海国家古代的情况十分相似,只是比它们距离近代资本主义“精神”和制度更为遥远罢了。中国尽管有形形色色的异端裁判,但是较之不宽容,起码较之加尔文清教的不宽容,有远为博大的宗教宽容,此外,还有广泛的物资交换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生产方式自由以及丝毫没有对商人习气的厌恶:所有这些都未能让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正是在这个典型的营利之国反倒可以研究:营利欲、高度甚至极端推崇财富以及功利主义的“理性主义”本身,都同近代资本主义了无缘份。中国的中、小商人(以及固守古老传统的大商人)虽然也同清教徒一样,把成功与失败都归之于神的力量,但是中国人所归诸的,是他的(道教的)财神:成功与失败对于他来说,并不是恩宠地位的标志,而是具有重大巫术或礼仪意义的功或过的结果,因而可以努力通过礼仪“善行”得到补偿。中国人没有优秀的清教徒的那种受宗教制约的、中心的、内在的、理性的生活方法论,对于清教徒来说,经济的成功并非终极目标与自我目的,而是考验的手段。中国人缺乏抵制“世俗”的影响和印象的自觉的闭锁态度,清教徒则力求通过特定的单面倾向的意愿,像克制自己一样抵制“世俗”的影响和印象,这种抵制世俗影响和印象的闭锁态度压抑任何一种破坏任何理性的经营方法论的微小的营利欲,这种营利欲则是中国小商贩的行为特征。那种对自然的性生活[471]的奇特的限制和排斥,是严格的意志伦理理性化的产物,成为清教徒的习惯,都与儒家无缘,儒家对自由表露天然的情欲的节制,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儒家慎独的出发点是保持外表仪态举止的尊严,是顾“面子”,其实质是美学的,基本上是消极的,“举止”本身并无特定内容,却被推崇,被追求。清教徒也讲清醒的自我控制,却有积极的目的:有一定质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内在的东西:系统地抑制自己那种邪恶、堕落的内在的天性。彻底的虔信派信徒用簿记制定了抑制内容的清单,就连本杰明·富兰克林这样的追随者每天也要按照这份清单对照检查自己。超凡的全知的上帝注意中心的内在的态度,相反,儒家所适应的尘世则只注意优雅的姿态。儒家君子只顾虑表面的“自制”,对别人普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阻碍了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与此相对的是清教徒对教友的信任,特别是从经济上信任教友的无条件的、不可动摇的正当性,因为它是受宗教制约的。这种信任足以使清教徒对世界和人类,包括身居高位的人,而且恰恰是这些人的被造物的堕落所持的深刻的、现实主义的、毫无敬意的悲观论,不致成为对于资本主义商业必不可少的信贷的障碍,而只能促使他清醒地权衡对手的(外部和内部的)客观能力,指望对手的稳定动机,这种动机对于奉行“诚实才是上策”原则的客观的商业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儒家的语言是华美、客气地表示,有其自身的目的;清教徒的语言则是客观、简明、绝对可信的商业传达:“是,是;非,非。出此右者即为过”。儒家的“节俭”,在君子中受到等级制礼仪的严格限制,过度节俭,例如老子和道家的以神秘主义为前提的谦卑,受到儒家学派的反对,在中国小市民中间,这种节俭基本上就是农民把钱藏在袜筒里式的聚财。攒钱是为了确保葬礼和好名声,此外,也为了享受“有钱”本身的荣誉和快乐,如同全世界尚未从禁欲角度突破对待财富的态度的地方的做法一样。清教徒和佛教僧人一样,也认为占有本身是一种诱惑。清教徒的收入也同寺庙的收入一样,是禁欲成功的副产品和标志,约翰·卫斯理[472]说: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已经在前面读到)[473]——他是在明确地指出清教教派早就发现了的出世与营利有方之间的似是而非的矛盾之后说这话的——只能向人们建议:要笃信!“而这意味着”——不可避免的结果——“富起来”,尽管财富对于每一个笃信者的危险同对于寺庙一样明显。

正如从儒教的始祖那里传下来的明确的教诲所指出的,对于儒家来说,财富是能够高尚地,亦即合乎尊严地生活,并致力于自身的完善的重要手段,对于用什么手段来改善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富之!”因为只有富了,人们才能“不失身份、合乎地位”地生活。对于清教徒来说,收益是不期的结果。但却是个人道德的重要标志,把财富用于个人消费的目的,则是非常容易崇拜被造物的对尘世的沉湎。孔子本人并不鄙视对财富的追求,但财富又似乎靠不住,会破坏高贵的心灵平稳,一切本来的经济职业工作都是庸俗的匠人的活儿。在儒家眼里,匠人即使借助他的社会功利价值也不能提高真正积极的尊严。因为,“君子不器”,就是说,他在适应世界的独善其身的过程中,始终是终极目标,而不是任何事务性目的的手段,这是至关重要的。儒教伦理的这个核心命题反对专业化,反对近代的专业科层和专业训练,尤其反对为营利而进行的经济训练。与这种崇拜被造物的原则恰恰相反,清教视证明世界和职业生活的特殊的客观目的为己任。儒家是受过文献教育的人,确切地说,是受过书本教育的人,是活灵活现的书呆子,他们既无军事的与经济的理性化活动的活力,又不像希腊人那样看重演讲、擅长演讲。大多数清教派别当然都绝对精通圣经(圣经就是市民的法典和经营学),与此相反,他们都拒斥哲学与文学教育(尽管程度不等),即儒家的最高级的装潢,认为这样做虚度光阴,有害于宗教。经院哲学和辩证法,亚里士多德以及他的什么话,在他们眼里都是洪水猛兽,比如斯彭内尔[474]就宁要笛卡儿的以理性数学为基础的哲学,也不要它们。有用的实际知识,特别是经验自然科学的和地理学的方向、现实主义思维的冷静的明确性以及作为教育目的的专业知识,都是由清教界率先有计划地培植起来的,在德国,主要是由虔敬派完成的。这些知识,一方面是认识上帝的荣誉和上帝创造的世界天命的唯一道路;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能够在职业工作中理性地把握世界并为上帝的荣誉竭尽绵薄的手段,儒教与清教都同希腊文化以及文艺复兴黄金时期的本质不相干,不过,各自的含义不同。

彻底地集中精力追求神所中意的目标、禁欲伦理的冷酷而又现实的理性主义、实事求是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方法论思想、对非法的政治的殖民的以追求君王及人们的恩惠而献媚为基础的掠夺和对垄断的资本主义的厌恶、冷静严格的合法性和日常经营的有节制的理性的活力、对最佳技术道路和现实的牢固性及目的性的理性主义的尊重而非对传统的技巧和古代手艺人的作品之美的欣赏——所有这些都是典型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家不可或缺的“伦理”素质和实的劳动者的典型的劳动意愿。这种宗教系统化了的冷酷的功利主义有任何理性主义化的禁欲所特有的风格:“在”世界中生活,而不是“靠”世界生活,有助于创造职业人阶层的优越的理性能力和“精神”,这些却为儒教及其适应世界的生活方式所不取,所谓适应世界,就是说:虽然理性,但都是由外向内,而不是像清教那样由内向外规定的。这种对立说明:单纯的冷静和节俭同“营利欲”和重财结合起来,还远不是典型的近代经济职业人阶层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典型的儒,用自己的或家族的积蓄来获取文化教育,通过科举,进而拥有上等人生活条件的基础。典型的清教徒挣得多,花得少,并且出于禁欲主义的节约强制,将其所得作为资本重新积极地投入到理性的资本主义经营中,理性主义对于我们来说,这是第二教义,包含在两种伦理的精神中。但是,只有以超世俗为方向的清教理性伦理才贯彻了入世的经济理性主义,这恰恰因为,后者与前者相近,也恰恰因为,对于清教理性伦理来说,入世的工作仅仅是追求超验的目标的一种表现。世界属于清教理性伦理,这符合天意,因为只有这种伦理是“为上帝及其正义而奋斗”的。由此,可见两种“理性主义”的根本区别:儒教理性主义意味着理性的适应世界;清教理性主义则意味着理性的把握世界。清教徒和儒家都“恬淡”,但是清教徒的“恬淡”建立在一种强烈的激情的基础之上,正是这种儒家根本没有的激情鼓舞了西方的修士。在他们身上,西方禁欲的拒世态度与其另一面——把握世界的要求——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因为这种要求是以一位超凡的神的名义向修士们提出来的,并进而以一种改变了的缓和的形式渗入了世俗界。没有什么比“天职”思想更同儒教的高尚理想相抵牾的了。“君子”是美学价值。因此也不是某位神之“器”。真正的基督徒,完全的禁欲主义者——不管是出世的还是入世的——则舍此别无他求,因为他的尊严正在于此,因为他正想成为一种理性地改造世界和把握世界的有用的工具。

从一切迹象看,中国人有能力,甚至比日本人更有能力吸收在技术和经济方面都在近代文化领域中获得全面发展的资本主义。显然不能设想,中国人天生“达不到”资本主义的要求。同西方相比,中国有大量十分有利于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可是中国也同西方或东方古代,或印度及伊斯兰世界一样,没有造就这样的资本主义,尽管上述国家和地区似乎都有过不同的有利于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在那些可能或只能阻碍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的条件中,有许多也同样存在于西方,而且恰恰是在近代资本主义最后形成的时期,例如统治阶级和官僚制的世袭特征、货币经济混乱、不发达等,货币经济在托勒密王朝时代的埃及就远比15、16 世纪的欧洲得到了更彻底的推行。在那些我们喜欢称之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的因素中,有些几千年来在中国就不复存在,例如封建制、大地主制(还有部分行会制)的束缚,此外,在西方典型阻碍物资流通的形形色色的垄断,似乎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国所没有的。自从古巴比伦和古希腊罗马时代以来,促使古今相通的以政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产生的诸因素之一——竞争各国之间的战争和战争准备,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人们似乎有可能相信:财富积累和资本利用的这种基本政治路线后来的取消,可能给以自由交换为方针的典型的近代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就几乎根本没有战争组织的近代北美为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提供了最自由的空间一样。至少,这个世界帝国的和平直接了当地说明了,虽然中国没有西方古代(直到帝制时期)、东方和中世纪共同的政治资本主义,但并非没有纯粹经济的资本主义。“心态”——在这种场合,即对世界的实际态度——的基本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无疑受到政治与经济命运的影响,但是根据那些可以算作其固有规律性的作用,这些心态特征也积极参与了阻碍,很难说不是这样。

[1]普拉特文章的题目为《论中国前三个朝代的制度与管理》。

[2]H.B.莫尔斯也这样总结过他的看法,参见《中华帝国的贸易与行政》(纽约1908 年)第74 页。事实上,没有消费税和非固定收入税,近代以前关税一直极低,只以消费观点制定粮食政策,这些基本事实都支持这一判断。不过,钱能通官,资力雄厚的商人买通了官僚界,其实也就开了生财之道。——原注

[3]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32—前30 年。

[4]向符合我们的“镑库”本位制(“镑库”是1873 年以前汉堡贸易商之间通用的计账单位,汉堡银行曾为楷模)的体系过渡,只能通过皇帝废除铸币、发行纸币来实现,所以是第二位的。一个地方由于铜币突然紧缺,需要增加地方银行券的发行量,这两者又造成了贴现差和银锭投机,直到近期,这类现象仍引起混乱。1896 年6 月2 日的《京报》上随皇帝诏书公布的报告中指出了这种混乱状况和政府采取的杯水车薪的措施。关于通货状况的最佳叙述,见H.B.莫尔斯的《中华帝国的贸易与行政》(纽约1908 年)第5 章第119 页及以后12 页。还可参见约瑟夫·埃德金斯的《中国的金融与物价》一书。中国古代文献见沙畹编的《司马迁》第3 卷第30 章。——原注

[5]“货币”亦称“货”,意为“交换手段”(订货=贵重的交换手段)。——原注

[6]除了莫尔斯的《中华帝国的贸易与行政》的有关章节外,还可以参见乔斯·埃德金斯的《中国货币》(伦敦1913 年),以及《亚洲丛刊》1837 年第3 集第3 期上刊载的拜奥特的一直很有用的旧作,该文基本上仰仗权威人士马端临(1254—1323,元代史学家,《文献通考》的作者。——译者)。本书校对时,我才读到W.P.魏的纽约博士论文《中国的货币问题》,(载于《历史、经济等研究》第59 期,纽约1914 年),该文头一节有一些内容。——原注

[7]货币等级分28 品。

[8]即宋仁宗景祐二年。

[9]以后要讨论的地相占卜迷信(在每一次地震时)都一再导致对采矿业的压制。不过,拜奥特在前面引用的文章中将中国的矿业同波多西(玻利维亚的一个省)比较,确实是一种可笑的夸张。在里希特霍芬以后,这已成为定论。据说,云南银矿从1811 年(清仁宗嘉庆十六年)到1890 年(清德宗光绪十六年)的开采量只有1300 万两(尽管矿区使用费相对低廉,仅占15%)。早在16 世纪(1556 年),开办一个银矿需要花费30000 两银,银产量整28500 两。对采铝的重重禁令阻碍了获取作为副产品的银。只是在中国人统治有号称银国的缅甸的后印度(柬埔寨、安南)时期,持续的白银流入量才猛增;此外,经布哈拉与西域通商,特别是在13世纪,白银作为丝绸的等价物流入中国,16 世纪以后,又通过对欧洲人的外贸换回了白银。根据编年史推论,除了技术上的不足,天下不太平是银矿收益通常很微薄的重要原因。——原注

[10]即泉府。

[11]乾隆皇帝写的明代史:《御纂通鉴纲目》(乾隆皇帝主持官修的《御批通鉴纲目》,亦称《御批通鉴辑览》,德拉玛瑞译,巴黎1861 年,第362 页。——译者)报道了1474 年(明宪宗成化十年。——译者)的庞大的徭役:强制征募的开矿徭役人数高达55 万人(?)。——原注

[12]买入价与原价不相称,充分说明了开采量相当不足。——原注

[13]即唐玄宗天宝十一年。

[14]据前引魏的文章第17 页称,中国古代铸币政策中的造币利润不详。这实不可信,因为,要是这样的话,尽人皆知的规模庞大的盗铸活动就无利可图了。编年史也详细地报道了(见下文)相反的事实。——原注

[15]关于风水的作用,见《汉学论丛》第2 期[H.哈弗雷特的《安徽省》(?),1893 年]第39 页。——原注

[16]应为楚庄王。

[17]据拜奥特复述的一段引自《文献通考》的笔记(《亚洲丛刊》第3 集第6 期,1838年第278 页)称,汉元帝(公元前48—前33 年)统治时期,全国铸币储量估计有730000 万(73 亿钱),1 万等于10000 钱(铜币),其中330000 万(33 亿钱)归国库所有(据《汉书·王嘉传》统计:都内钱33 亿,水衡钱15 亿,少府钱18 亿。——译者)(!),马端临认为,这是储量。——原注

[18]编年史(指《文献通考》。——译者)中(马端临)指出,按重量计算,当时铜价是粮价的1840 倍(别的资料说是507 倍),而汉铜则是米价的1—8 倍(在共和制最后一个世纪的罗马,铜对小麦的比价也是惊人的)。——原注

[19]四川的重铁币早在公元1 世纪时就引起了那里16 家行令在商业往来中发行证券(交子),即银行货币,这种证券后来由于无支付能力而不能兑换。——原注

[20]10 世纪的“便钱”纸币后来由国库兑换。——原注

[21]编年史(马端临)上的1 份古代的中国国家岁入清单(参见《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译者)如下:
公元前997 年(应为公元997 年,宋太     公元后1021 年(宋真宗
宗至道三年,宋真宗即位。——译者)     天禧五年。——译者)
粮食…………21707000 石            22782000 石
铜钱…………4656000 贯(1 贯合1000 钱)    7364000 贯
粗绢…………1625000 疋            1615000 疋
细绢…………273000 疋             182000 疋
丝线…………410000 两(应为1410000 两——译者) 905000 两
纱(精丝绸)5170000 两           3995000 两
茶……………490000 斤              1668000 斤
干鲜秣………30000000 石            28995000 石
薪………………………280000 束       ?
煤(“褐煤”)………530000 称    26000 称
铁………………………300000 斤
此外,公元前997 年(应为公元997 年。——译者)还有造箭用木材、鹅毛(造箭用)和蔬菜。
公元1021 年则有皮革(861000 斤)、麻(370000 斤)、盐(577000 石)、纸(123000 斤)。
公元1077 年(宋神宗熙宁十年。——译者)(将要谈到的王安石的货币经济与贸易垄断政策改革):
银………………………………………………60137 两
铜……………………………………………5586819 贯
粮食……………………………………………18202287 石
粗绢…………………………………………2672323 疋
丝与薄绢……………………………………5847358 两
秣………………………………………………16714844 束
茶、盐、干酪、糖、蜡、油、纸、铁、煤、红花、皮革、麻的进贡数量被史学家毫无意义地按总重量(3200253 斤)混算。至于粮食,根据别处记载,是按每人每月1.5 石口粮计算的(只是石的标准变化极大)。最后一份清单中的银收入是前两份中没有的,这也许是贸易垄断造成的,也许可以用至今仍然存在的由征税人把铜换算成银的做法来解释,或者由于后一份是决算,前两份是预算(?)。
与此相反,明朝1360 年的第1 次决算只有3 项:
粮…………………………………………29433350 石
钱(铜钱与纸币)……………………450000 两(银)
绢……………………………………………284546 疋
就是说,银增加了,这是一个长足的进步,而且废除了大量的实物,实物当时显然只在使用它们的地方财政中存在。正因为扣除的东西不详,所以很难知道更多的数字。
1795—1810 年间,中央政府收入了421 万石粮食(1 石合120 市斤),白银收入的相对值和绝对值猛增,这是因为,自从美洲发现了天赐白银以后,中国在对西方国家的外贸中取得了巨额顺差(最近的发展不在我们的考虑之中)。
据编年史书记载,古代的惯例是,让离京城较近的地区进贡便宜的实物,边远地区,离京城越远,进贡的东西的价值越昂贵。关于赋税及其作用,参考后面的叙述。——原注

[22]马端临举过公元689 年(唐武则天永昌元年。——译者)的例子。——原注

[23]如公元683 年(唐高宗弘道元年。——译者)卖给日本粮食(当时那里盛行铜币制造)。——原注

[24]例如编年史记载的公元702 年(唐武则天长安二年。——译者)。——原注

[25]第1 次在公元780 年(唐德宗建中元年。——译者)。——原注

[26]公元8 世纪时,造币官员们称:1000 个单位的铜精制成艺术品(花瓶)以后,其价值相当于3600 个单位的铜,就是说,铜用于工业比用于金融业有利。——原注

[27]公元817 年(唐宪宗元和十二年)规定,私人贮现钱不得超过5000 贯(每贯合1000钱),自此经常这样规定。按照铜币持有量规定不同的转让时限。——原注

[28]原文Schi-tong,当系Schi-tsong 之误,指后周世宗,公元954—959 年在位。

[29]最初好像是用于官吏的官印,从秦始皇以来,这些官吏就是从封建制向世袭制国家过渡的标志。——原注

[30]例如1155 年(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五年。——译者)中国北方的鞑靼(即女真族)统治者要求1.5%的工墨钱(金国海陵王曾颁旨,使用年久、字迹磨灭的纸钞可以在当地官库兑换新钞,每贯扣除15 钱工墨费。——译者)。——原注

[31]到1 1 0 7 年(即宋徽宗大观元年。——译者),纸币在支付汇票人那里贬值到1/100。——原注

[32]如1111 年(即宋徽宗政和元年。——译者)为边界战争发行了纸币。——原注

[33]这是规律性的形式,最初也是由商界有关人士推荐的。就此而言,这种纸币具有无息国库债券的性质。——原注,

[34]1107 年(即宋徽宗大观元年。——译者),由于鞑靼人(辽、金)战争,每一笔万钱以上的支付中都有半数为纸币,这是常事。——原注

[35]他的叙述让人难以接受。用字迹模糊不清的旧票换新(票!)时只扣3%,任何需要金银的人都可以要求用金银兑付纸票,这是不可能的,即使马可·波罗的意思——至少在字面上是可能的——理解为:只是用于说明工业目的,也是不可能的。他还报道了用贵金属兑付纸钞的强制交易。——原注

[36]据说19 世纪中叶从500∶1 跌到1100∶1。——原注

[37]乔·埃德金斯:《中国货币》第4 页,1890 年。——原注

[38]秦与汉的官吏俸禄(据沙畹在他的《司马迁》第2 卷附录1 中称)分16 等,是部分定为货币、部分定为米的固定的实物津贴。作为失宠的标志——例如司马迁的《孔子世家》中写的孔子的遭遇(《史记·孔子世家》:“孔子曰:‘鲁今且郊,如致膰于大夫,则吾犹可以止。’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郊又不致膰俎于大夫。孔子遂行,宿乎屯。”《史记》,中华书局1959 年,第1918 页。——译者)——是国君拒绝给他们一份应得的祭祀肉。不过,毕竟在当时中国的突厥发现了用纯货币结账的文书。——原注

[39]到了公元前4 世纪,石建筑代替了木建筑。这以前,栅栏式的国都很容易经常迁移。——原注

[40]耶稣会的L.盖拉德的关于南京的文章(《汉学论丛》第23 卷,上海1903 年)没有提供很多关于中国的城市制度的知识。——原注

[41]关于行会在中国的重要意义,我们以后再谈,那时将说明中国的行会与西方的区别及其原因,中国的行会是相对于具体个人的社会势力,这种势力及其经济作用的范围都比当时西方大得多,因此,这种区别就更突出了。——原注

[42]俄语译音,13 世纪至20 世纪初俄罗斯的村社。

[43]指雅典的克利斯提尼(公元前570—前580 年),雅典民主政治的开山鼻祖,曾任雅典首席执政官,领导平民大会通过全面改革政治制度的方案。他在进行改革时强调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

[44]即使在中国,也并非每一个城里人都同出生地的祖祠保持着联系。——原注

[45]城隍,古代传说中守护城池的神,后来成为道教中剪恶除凶、护国保邦之神。

[46]在官方神殿中,财神是万能的城市神[934 年(后唐清泰元年)城隍被封为王,明太祖曾封京师城隍为帝,开封、临濠、东和、平滁的城隍为王,封各府的城隍为公,各县的城隍为侯]。——原注

[47]原指城市内或城市间的贸易同盟,如13 世纪时北德意志各海港间的贸易同盟,17 世纪时吕贝克、汉堡、不来梅三港之间的贸易同盟、1909 年创立的柏林市工商同盟。现在成为大海运公司和航空公司的代称。

[48]关于中国的城市参见E.西蒙的《中国城市》(巴黎1885 年,不很准确)。——原注

[49]为某一地方的安宁对政府负责的名誉官员(参见A.贾尔斯的《中国与中国人》,纽约1912 年,第77 页),基本上只有转逆申请书和办理公证的职能。他有一枚(木制的)印章,但身份不是官员,而是受最低地方品官管辖。——城市中也不设特别的市政,有的只是政府公布的义塾、济贫、水利等捐项。——原注

[50]北京由5 个行政区组成。——原注

[51]自然主要是用于内陆交通。——原注

[52]如同在埃及一样,法老手持作为“统治”象征的役鞭,而汉字中的“统治”(政)也是持棍的意思,在古汉语中,这个字(治)的意思是“调整江河”,“法”的概念则与“疏通江河”一致(参见普拉特的《4000 年前的中国》,慕尼黑1869 年,第125 页)。——原注

[53]传说始皇帝强制全国12 万(?)户首富迁入他的首都,建立了一个移民社区。乾隆皇帝主持编写的明代编年史报道了1403 年(明成祖永乐元年)迁往北京的富人移民区[《御纂(批)通鉴纲目》,德拉玛瑞译,巴黎1865 年,第150 页]。——原注

[54]关于这方面,目前可以参考H.B.莫尔斯的《中国的行会》(伦敦1909 年)。早一些的文献中还有麦高恩的《中国行会》,(载于《皇家亚洲协会华北支部期刊》,1888 年第9 期)和亨特的《1821—1844 年南京条约以前的广东》(伦敦1882 年)。——原注

[55]这在形式上似乎特别适合于会馆,这种会馆由来自外省的(官员与)商人组成(相当于我们的“汉莎”),肯定产生于14 世纪以前,可能8 世纪时就有了,宗旨在于防止本地商人的敌对行动(常常写在章程的前言中),实际上强人入会(谁要做买卖,就必须冒生命危险),拥有会所,按照官员的薪俸和商人的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会费,惩罚会员互相向法院起诉,管理用来代替故土的专门的墓地(家乡公墓。——译者)上的坟茔,承担与非会员发生冲突时的诉讼费,负责向中央权力机构(当然,按照索要行贿)控告地方当局[例如1809年(清仁宗嘉庆十四年。——译者)对地方当局的稻米禁运提出抗议]。除了外地官员与商人的行会,还有外地手工业者的同业公会:针匠来自江苏和温州的泰州(应为来自江苏泰州和浙江温州。——译者)、金箔匠行会里只有宁波人。这些组织是部落工业组织的残余(例如,金箔匠行会就不允许向本地人传授技艺。——译者)。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由于汉莎成员一直受到威胁,于是产生了行会的绝对权力,例如类似伦敦与诺夫哥里德的汉莎的惩罚纪律,不过远远不够严厉。但是,坐地行会与同业公会(公所)还通过开除、抵制和私刑(19 世纪还出现过一名会员因违反了最高收徒权量的规定而被咬死的事)来对每一个会员实行近乎绝对的统治。——原注

[56]例如由牛庄的大型行会同盟。——原注

[57]也是牛庄。——原注

[58]在会馆(“汉莎”)中尤其普遍。——原注

[59]梧州的鸦片行规定何时准许鸦片上市。——原注

[60]宁波、上海以及其他地方的银号行规定了利息,上海的茶行规定了存储与保险费。——原注

[61]例如温州的药行。——原注

[62]银号行会。——原注

[63]例如鸦片行,因为前面提到过对鸦片出售季节的规定。——原注

[64]也包括自家人徒工。——原注

[65]温州宁波的金箔匠行不准接收任何本地人入行,不准对本地人传授任何技艺。不同民族间的宗教、职业的生产分工尤其明显。——原注

[66]如要与西方国家相比,则救济制度与宗教性质(共同崇拜)都不够发达。入会费有时交给一尊神(寺库),本义是为了保证这笔钱不被政治强权侵吞。如果是寺庙充当集会场所,那么通常只有贫穷的手工业同业公会才这样做,因为它们买不起自己的会馆。演的戏是世俗的(不是西方那样的“玄妙戏”)。宗教性的结义团体(会)很少关心宗教利益的发展。——原注

[67]例如前面提到的宁波的例子,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原注

[68]主要是广东的公行,它的13 家商号直到签订《南京条约》时仍然垄断着全部对外贸易。这是少数建立在政府赋予的特权基础上的行会之一。——原注

[69]灌溉的调节早在文字发展时期就已经完成了(文字的发展或许多以灌溉为前提的行政管理有关)。统治(政)意味着手中执杖,“法”的古代说法与排水有关(普拉特:《4000 年前的中国》,慕尼黑1869 年,第125 页)。——原注

[70]我们将看到,这正是耶和华送给以色列人的。——原注

[71]据说(参见后面),在周朝(理雅各编的《书经》序第193 页及以后几页这样认为),受祭的人格天神,与其并立的是“6 位尊者”,被非人格的概念“皇天后土”取代了。皇帝及其陪臣的神灵由于行而升了天(可以从天上显灵,警告世人,参见理雅各书第238 页),没有地狱。——原注

[72]王充,公元27—97 年,东汉哲学家,反对当时流行的天是神明的说法,认为天地都是由“气”形成的。

[73]例如,公元前312 年秦王诅咒仇人楚王的铭文就说明了向非人格化发展的不稳定。因为,这位楚王“违犯礼法”、破坏盟约相继被唤来作证和复仇的有:1.天;2.上苍统治者(即一位人格化的天神);3.河神(盟约可能就是在这条河上订立的)。(参见沙畹的《司马迁》第2 卷附录3 中的铭文以及沙畹发表在《亚洲期刊》1893 年5/6 月号的文章,见第473—474页)。——原注

[74]关于上面说的,参见M.奎斯托恩(康拉迪的学生)出色的(莱比锡)博士论文:《古代中国的男子社会与年龄层》(1913 年)(《东方语言研究所通报》第18 卷,1915 年第1 页)。是否像康拉迪假设的那样,中国盛行过图腾崇拜,只有专家才能断定。——原注

[75]上面提到的奎斯托恩的论文,在《老子》的某些尚存的神话中发现了这种冥冥神话的残余。——原注

[76]参见收在《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中,韦伯的另一部著作《古犹太教》。

[77]1215 年英王约翰因惧怕内战而给予臣民自由的宪章。自颁布日起就成为英国人民反抗压迫、争取自由的依据。

[78]罗马教皇,1294—1303 年在位,主张教皇权力高于世俗君主,下令禁止教士向各国君主纳税。

[79]因此,奥·弗兰克再三强调,满族统治不被视为“外来统治”。不过,在革命亢奋时期便不是这样了,太平宣言(这里指的是刊入《颁行诏书》中的《奉天诛妖檄》和《奉天讨胡檄》,这些檄文都揭露了满族贵族统治中国的罪行,号召人民“各各起义,大振旌旗”,推翻清朝统治。——译者)就是生动的例证。——原注

[80]黄帝的6 个辅臣之一后土被尊为“土地神”(参见米歇尔译、注、编的《十六国疆域志》,巴黎1891 年,第51 页第215 个注释)。[《周礼·大宗伯》:“先告后土”。郑玄注:“后土,土神也。”公元前113 年汉武帝开始奉祀。唐以后,又以后土为守墓神。道教中也有后土神,北宋徽宗政和七年(117 年)尊为“承天效法厚德光大后土皇地祇。”——译者]据此,当时(黄帝时期)几乎不可能有大地崇拜,因为如果这样,这种称号就是渎神的了(后土者,垢也)。——原注

[81]《史记》卷47《孔子世家》:吴客曰:“谁为神?”仲尼曰:“山川之神足以纲纪天下,其守为神,社稷为公侯,皆属于王者。”王肃注:“守山川之祀者为神,谓诸侯也。”韦昭注:“足以纲纪天下,谓名山大川能兴云致雨以利天下也”。

[82]因为“道”这个概念的“宇宙一体论”的根源显然就在这里,在这种融和之中。这个概念后来(以远比巴比伦的源于肝脏的概念以及埃及的形而上学的概念高明的方式)发展成一种“对应”的宇宙系统(进一步的哲学解释——凡不在我们第7 章的考虑之内的——您只好查阅格鲁伯那本被引用的关于“宇宙一体论”的文笔漂亮的书,从纯粹系统性的角度看,该书没有讨论起源问题)。不过,很清楚,同礼仪的绝对定型一样,对历法制定和历法本身的计时解释,以及,与二者相联系,源于后面要讲的神秘主义的理性的道——哲学,都是第二位的。最古老的历法(夏小正,“小调准器”)似乎绝少神创论的包袱,显然是在始皇帝的历法改革以后发展起来的。后来,政府残酷迫害任何私人擅撰历书的做法,以此为前提,制定了计时的基础书:《时宪书》。这本书被当作民间读物大量重印,为“日师们”(职业时占家)提供了资料。太史(原文为La schi,显然是笔误或印刷错误。——译者)(“高级作家”)们的非常古老的历法当局,既是天文学家——(历法——)部门之源,也是占星术士——(预兆——)部门之源,同时也是模范、示范地构想出来的宫廷编年史之源,宫廷编年史家与历法制定者最初是兼职的,参见下面。——原注

[83]《论语·阳货》:“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84]以下主要参见格鲁伯的《中国人的宗教》,尤其是第33—34 页、第55—56 页。——原注

[85]这种动机说明,有时也被帝党用来反对权倾的嫔妃(妾):妇人当政意味着阴凌阳。——原注

[86]在国家祭祀活动中(参见格鲁特《宇宙一体论》中的栩栩如生的、入微入细的描述),除了祭1.天,这个天(据格鲁特说)在大型祭祀活动中是作为皇帝的第一位祖灵出现的;2.地(“后土”);3.皇帝的先祖以外,自然还要祭;4.社稷,土地与田野收成的保护神;5.日月;6.神农,农耕术的发明人;7.养蚕的发明人(由皇后主祭);8.先朝伟大的皇帝,1722 年(清圣祖康熙六十一年)起则改为所有先帝(不包括死于非命的或被成功的起义——缺乏卡里斯马的标志——推翻的);9.孔子及其学派的几位泰斗。——所有这些(基本上)全由皇帝亲祭。此外还有:10.雨与风神(天神)及山、海、河神(地祇);11.作为历法神的木星(中国古代称木星为“岁星”。木星每12 年绕太阳一周,每年移动木星轨道的1/12,古代以木星所在的位置作为纪年的标准,故称岁星。);12.医术的创始人与春神(或许是作为巫术疗法之源的昔日的冥间放浪的标志);13.武神[被封为神的武将关帝(关羽),公元2—3 世纪];14.经典学问之神(反对异端的庇护神);15.北极灵[1651 年(清世祖顺治八年)被封];16.火神;17.火炮神;18.要塞神;19.“东方圣神”(东岳泰山);20.龙王——水神或建筑——砖瓦——粮仓诸神;21.被封神的地方官。这些(10—21),(通常)都由主管官员奉。君不见,到头来整个外在的国家组织都被封了神号。但是,最高的牺牲显然要奉献给非人格的神灵。——原注

[87]《京报》充斥着官员们提出的这类封神申请,这同相应的天主教的程序是一致的:晋升要逐步完成并视以后奇迹的证明而定。例如,1 8 7 3年(清穆宗同治十二年)根据有关当局呈报的“黄河大神”在水灾危险面前的态度,先批准了对该神的祭祀,但是,封神的申请却一直被悬挂到呈报它又建了功勋为至。1 8 7 4年(同治十三年)呈报(据同年1 2月1 7日《京报》报道)了它的灵像制止了洪峰猛涨以后,它才得到了相应的封号。1 8 7 4年7月1 3日(据当日《京报》报道)申请承认湖南一座龙王庙的神力。1 8 7 8年(清德宗光绪四年)批准了新的封号:“龙神”(见当日《京报》)。又如,1 8 8 3年(同年4月2 6日《京报》报道)有关官员申请批准晋升黄河流域一位被封为神的已故前品官,因为人们看见其幽灵在水上徘徊,出生入死参与镇河。欧洲人非常熟悉的官员(李鸿章——1 8 7 8年1 2月2日《京报》报道——等人)类似的申请也屡见不鲜。1 8 8 3年1 1月3 1日,某御史以魔辩士的身份抗议封某位命官为神,因为此人政绩平平(同日《京报》报道)。——原注

[88]《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徙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

[89]对于前万物有灵论(原始宗教中的万物有灵论的萌芽)和万物有灵论的观念世界来说,根本不可能区分什么是“魔法”,什么不是。从使用特殊的力——后来称为“灵”——这层意思上说,就连种地和各种日常的、以取得某种成果为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魔法”。这里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区分:拥有超常的品质把心醉神迷状态同日常状态分开,把职业术师同常人分开。“超常”后来又理性地演化为“超凡”。制造耶和华神殿里装饰品的手艺人被耶和华的灵与气迷住了,正如医学家被那种使他能取得自己的成就的力量迷住了一样。——原注

[90]但不能仅仅用这一点来说明。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美索布达米亚也会出现同样的发展。不能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帝权与圣权关系中的这种——正如G.杰利纳克偶然发现的——具有中心地位的重要发展,常常基于我们不明晰的“偶然”的历史命运。——原注

[91]缺雨(或雪)会在宫廷与礼仪官员范围内引起最激烈的讨论与建议,遇到这种事,《京报》总是充斥着要求釆取形形色色的补济措施的奏章。例如1878 年(光绪四年)的险恶旱情(特别参见1878 年6 月11—24 日《京报》所报道的消息)。国家天文学家的衙门(即委员会)援引古典占星术的权威指出日月色彩以后,翰林院的一位翰林的奏折就指出了由此产生的忧虑并要求,虽然要把这份鉴定公之于众,但不应让年幼的皇帝听到太监们关于凶兆的废话,还应为皇宫加岗;此外,还望摄政两宫履行她们的道德义务,这样,就不会不下雨了。这份奏折与对贵妇人的生活方式忧心忡忡的解释以及对当时已经降雨的提示一起发表了。同年早些时候曾建议(1878 年1 月14 日《京报》报道)册封一位“天女”(1469 年故去的隐士),因为她常在荒年赈济,此外,还批准了几次类似的晋升。——原注

[92]这一儒家正统说的基本命题在大量的皇帝诏书、翰林院的鉴定与奏折中曾一再被强调过。前一个注释中提到的翰林院“学士”的鉴定以后还要一再引用,其中有这样的话:“唯有这种德性可以影响天威……”(参见下面的注释)。——原注

[93]见彭亚伯前引书第53 页。——原注

[94]1899 年(光绪二十五年)(据10 月6 日《京报》报道)有一份(太后发动军事政变而被置于她的监护之下的)皇帝的圣旨,其中,他痛心自己可能成为干旱之由的罪孽并附言:诸王与大臣也都通过不对头的生活变迁认识到了他们造成干旱的过失部分。——在同样的形势下,两位垂帘听政的太后1877 年(光绪三年)都答应听从一位御史之谏:她们应当持“虔敬态度”,因为她们这种态度有助于消除干旱。——原注

[95]参见前一个注释的结尾部分。——1894 年(光绪二十年),当一位御史批评了慈禧太后干政不合礼法(参见1894 年12 月28 日《京报》的报道)以后,却被罢了官,并被流放到蒙古驿道上服苦役,但并非由于这个批评本身不能被接受,而是由于它“只凭道听途说”,并无实据。1882 年(光绪八年),一位翰林院学士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见1882 年8 月19 日《京报》的报道):愿太后多关心政务,因为皇帝年轻、稚嫩,皇室成员的工作是最佳的,否则太后周围的人会开始批评她的领导。这位学士可算比较会看这位女强人的意图了。——原注

[96]别的理论则宣扬不准对皇帝复仇(公元前6 世纪),诅咒碰那戴皇冠的头的人要倒大霉,它们同这种追究君主责任的理论针锋相对(E.H.帕尔克:《古代中国简史》,伦敦1908 年,第308 页)。这种理论与皇帝的整个地位,主要是教皇地位,从来没有确立起来。仅仅由军队宣布的皇帝似乎只有一次成为合法的君主。但是,“百姓”对大领主的拥戴最初无疑是除了指名以外取得王位的合法条件。——原注

[97]君侯的一整套卡里斯马观念涌进了一切中国文化驻足之处。南诏王摆脱了中国的统治以后[南诏:唐代云南以乌蛮族为主体的政权,历时253 年(公元649 年—902 年)。《新唐书·南诏传》:“南诏本哀牢夷后,乌蛮别种也。”唐初为蒙舍诏,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 年)细奴罗建大蒙国,据南诏。蒙舍诏一向靠拢唐王朝,也正是在唐王朝的积极支持下,蒙舍诏才得以一统六诏,称南诏。公元741 年(唐开元二十九年),唐玄宗册封南诏王袭云南王,加封其子为“上卿兼阳瓜州刺史都知兵马大将军”,从此南诏成为归服于唐王朝的地方性“国家”。说“南诏王摆脱了中国的统治”与史有出入],有一段由沙畹译的关于他的铭文(《亚洲期刊》第9 集,1900 年第16 卷第435 页)这样写道:国王有“蕴含着平衡与和谐的力量”(借用中庸),他具有(如苍天那样的)“覆养之能”。作为他的德性的象征,文中提到了“不朽的业绩”(与吐蕃结盟)。他也像中国的模范皇帝那样,找出了那些“旧家族”,把它们拢在周围,这点可以同《书经》对照。——原注

[98]参见倒数第2 个注。下面将接着指出,品官被视为神秘力量的体现者。——原注

[99]三公三孤,周代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合称公孤。以后历代沿用,略有变化,西晋称三师三少。

[100]参见韦伯《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中的另一部著作《印度教与佛教》。

[101]由于具有卡里斯马宗族祖灵的威势,人们往往似乎害怕剥夺被征服的宗族的全部土地(E.H.帕尔克:《古代中国简史》,伦敦1908 年,第57 页)。除此之外,宗族卡里斯马对分封与俸禄机会的决定作用即使不是祖灵的强大地位的唯一源泉,也反过来说明了这种地位。——原注

[102]《书经》里有一句格言:“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求新”。——原注

[103]资料参见Fr.赫斯的《中国古代史》(纽约1908 年);《亚洲期刊》第3 集第12 卷第537 页及以后几页,第13 卷第381 页及以后几页比昂特译的《竹书纪年》。作为公元前18—前12 世纪时期资料的青铜器铭文和《书经》颂歌,参见弗朗克·H.查尔方特的《早期中国铭》,刊载在(匹茨堡)《卡内基博物馆纪要》第4 卷(1906 年9 月)上。——原注

[104]见《亚洲期刊》第14 集第10 卷(1909 年)沙畹第2 个注释。——原注

[105]见哈尔勒茨编的《国语》,卢万1895 年,第2 页。——原注

[106]见沙畹(1897 年)编的《司马迁》中《始皇帝传》第139 页。——原注

[107]乾隆皇帝主持编写的《御纂(批)通鉴纲目》(明纪),德拉玛瑞译。——原注

[108]在当时指:将获得学位的人(秀才、举人、进士),并因此不服徭役、不受鞭刑的人,降为役奴。——原注

[109]见沙畹主编的《司马迁》第2 章附录Ⅰ第526 页第1 个注释。——原注

[110]拜奥特译:《周礼》(周的礼仪),2 卷,巴黎1851 年。据说出自公元前1115—前1079 年的成王政府。只有其核心部分才被认为是“真”的。——原注

[111]把宰相(冢宰)、农耕大臣(司徒)、祭祀大臣(宗伯)、军机大臣(司马)、司法大臣(司寇)、劳动大臣(司空)称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无疑是士的作品。由天上的大官决定的预算的前提,无疑也是非历史的。——原注

[112]司马迁为我们保存了秦与汉的实际行政组织(见沙畹负责编的《司马迁》第2 卷附录Ⅱ中谈到的同样的行政组织),除两位大臣(左、右丞相)外,还有(直到武帝时)作为军事首领的太尉(秦及汉初所设的官职,全国军事首脑,与丞相、御史大夫并称三公,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作为宰相兼御史台及各郡官吏首领的中丞[即御史中丞,汉代为御史大夫(仅次于丞相的中央最高长官)之佐,在殿中兰台(皇家图书馆)掌管图书];外督刺史[地方监察官,监察各郡行政;内领侍御史(中央监察官),考察文书计簿、劾按公卿奏章];掌管祭祀的奉常(秦代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为太常。为九卿之一,掌管宗庙礼仪,兼掌选试博士。历代沿置,成为专司祭祀礼乐之官),同时也是大占星家、大占卜家、大医生,而且特别对堤坝和运河负责;然后是博士(秦及汉初掌管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至武帝时,设五经博士,自此以后博士专掌经学传授)(儒士);郎中令[郎中,战国时所置官职,汉代沿置,属于郎中令(后改光禄勋),管理车、骑、门户,内充侍卫,外从作战]:宫中(门户)监督;卫尉[战国时所设官职,汉代为九卿之一,掌管宫中卫生,同时为南军(西汉守卫未央宫的屯卫兵)首领]:宫廷侍卫长;太仆(春秋时所设官职,秦汉沿用,九卿之一,掌皇帝的御马和马政):兵器库长;廷尉(秦时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称大理,武帝时复称廷尉,九卿之一,掌管刑狱之司法官):司法长官;典客(秦代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称大行令,武帝以后称大鸿胪,掌管少数民族宾客的接待事宜):主管诸侯与蛮夷君侯的长官;宗正(秦代所设官置,汉代沿用,皇族事务机关的长官,多由皇族人出任。《后汉书·百官志》三:“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皇家监督;治粟内史(秦代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称大农今,武帝时改称大司农,九卿之一,掌管租、税、盐、铁及国家财政收支):仓廪监督(因此是农耕及通商大臣);少府(战国时代所设官职,秦汉沿用,九卿之一,皇帝私府的长官,掌管山海地泽收入及皇室手工业制造):皇室家政长官[他下面是由一名宦官出任的尚书(战国时代所设官职,亦称掌书,秦汉沿用,为少府的属官,掌管文书章奏,武帝时地位逐渐重要,成帝时设尚书五人,分曹办事,隋代始分六部,明代以后相当于国务大臣)];中尉(秦汉武官职,掌管京师治安,汉代兼北军——守卫京师的屯卫兵——首领):首都警察长官;将作少府(秦代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职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建筑监督;詹事(秦代所设官职,西汉沿用,掌管皇后、太子家事):皇后及太子家务的管理者;内史(西周时设置的官职,历代沿用,汉景帝时分左、右内史,掌管京畿地方事务,相当于后世的京兆尹。各代“内史”的含义不一):京官;后来与典客(参见上面)合并的主爵中尉(秦代所设官职,汉景帝时改称主爵都尉,掌管封爵事务,汉武帝时改为右扶风,成为地方行政长官,职掌也全变了):督察封臣。您看,这个单子——与理性的因而在历史上不十分可信的《周礼》的设计截然不同——表明了通过附加的司法、水利及纯粹的政治利益从家政、礼仪及军事管理中产生的世袭官僚制的全部非理性。——原注

[113]“家长制”当然不是指独裁制,而是指世袭卡里斯马的宗族家长制,其中某位礼仪祭司拥有突出的权力,他最初可能是通过指定产生的(经书也认为开始是指定),以后就按世袭卡里斯马流传下来。——原注

[114]通过(部分)翻译,首先,司马迁的《史记》(公元前1 世纪,沙畹编)可供使用了。P.彭亚伯又将从编年史中提炼出来的秦、韩、魏、赵、吴等封建国家的政治发展作了分类汇编(见前引彭亚伯的书第7 页,该书尽管难免带有往往给人质朴印象的“基督教”的见解,但仍很有用)。如果引彭亚伯的书时未加说明,则指《秦史》。此外,还有一再引用过的《国语》。——原注

[115]这项政治原则对于附庸(陪臣)至关重要,这可以毫不费力地用下面这个事实来解释:许多政治封臣都出身于本来独立的、后来朝贡的诸侯。封臣本人给国王的贡品——除了应尽的军事义务以外——都被认为出于自愿,国王也有义务回赐(关于这种关系,参见E.H.帕尔克的《古代中国简史》,伦敦1908 年,第144—145 页)。——原注

[116]引自P.彭亚伯(耶稣会)《秦国史,公元前777—前207 年》。——原注

[117]根据赫斯的一处对管子的解释(《中国古代史》,纽约1908 年),在最先理性化的秦国,就是折合1000 名食盐消费者。——原注

[118]因为E.H.帕尔克在《古代中国简史》(伦敦1908 年)第83 页上的陈述似不可取。——原注

[119]在讨论土地征税时还要再谈这个问题。——原注

[120]非长子的礼仪地位较低,这于长子有利。非长子们不再是“封臣”,而是官吏(大臣),不再在家里老的大祭坛上供,而是在旁系祭坛上供。(参见司马迁《礼书》)——原注

[121]结果是,在君主制的最后几十年里,一个小皇帝接着一个小皇帝登基,朝廷一半由某位亲戚(恭亲王)、一半由两宫太后主持。——原注

[122]基督教世界性的主教会议,公元325—787 年共召开过7 次基督教公会议,皆由罗马帝国皇帝主持,以后的14 次公会议只是天主教的会议,除第1 次——公元869—870 年的君士坦丁堡第4 次公会议——外,皆由罗马教皇主持。

[123]见前引彭亚伯书第54 页。——原注

[124]见前引彭亚伯书第66 页。——原注

[125]这些古代典籍的技术性质只好搁置不谈。纸张是晚时期的(进口)产品。但是,书写与计算很早以前就有了,肯定在孔子以前很久就有了。以后还要提到罗斯索恩的推测。他认为,礼仪文献是口头流传下来的,因此“焚书”是传说。格鲁伯似乎不承认这种推测,他在近期著作中仍然认为“焚书”是事实。——原注

[126]编年史(彭亚伯前引书第133 页)保存了为某次同盟计划进行的各国军事力量的计算。根据这种计算,每1000 平方里(1 里=537 米)的面积可以提供600 辆战车、5000 匹马、50000 名丁(其中10000 名辎重兵,余为战士)。公元前12 世纪的一份(所谓的)税制改革计划(从近东情况类推,估计是引进战车以后几百年的事)要求同样的面积提供10000 辆战车。——原注

[127]参见彭亚伯前引书第67 页。——原注

[128]战国时代是一个充满爱国主义的时期,特别是在与夷狄接壤的边境国家(主要是秦)里。当秦王被俘时,“2500”个家族捐款支持战争继续进行下去。公元112 年(汉安帝六年),汉朝的一位皇帝曾试图在财政困境中借这种“君子债”——众所周知,17 世纪利奥波德统治下的奥地利也有过类似的尝试——似乎成效不大。——原注

[129]约公元前390—前338 年,秦孝公在位时,商鞅两次主张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孝公死后,商鞅被秦国贵族车裂而死。

[130]战国时秦国大臣,拥立秦昭王,他初任将军,后四次为相,曾保举白起为将,连克三晋,并取楚都。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6 年)被罢官。

[131]彭亚伯前引书第142 页。——原注

[132]这两点均见彭亚伯转述的一位士的报告。——原注

[133]彭亚伯前引书第61 页。——原注

[134]彭亚伯前引书第59 页。——原注

[135]彭亚伯前引书第61 页。——原注

[136]彭亚伯前引书第38 页。——原注

[137]商末西周开始设置的执掌国家政事的官署,类似西方古代的枢密院。卿士寮长官为左、右卿士,一说为三左三右:三左即大史、大祝、大卜;三右即大宰、大宗、大士。

[138]这位皇帝在史书中流传下来的一篇刻石中说:“贵族与平民各守其序”(彭亚伯前引书第261 页)。在另一篇刻石中区别出“贵族、官史和平民”(《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琅玡台刻石中有:“尊卑贵贱,不逾次行。”秦始皇芝罘刻石中有:“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原注

[139]见彭亚伯的《韩国史》,《汉学论丛》第31 卷第43 页(关于公元前407 年的魏国诸侯政权),这段以后还要讨论。——原注

[140]同上一个注释。——原注

[141]士李斯一直是铁腕大臣(长史),传统迫使他上书言明士(以及包括商人在内的外国人)对于巩固(秦王)江山的作用(彭亚伯前引书第231 页)(见李斯:《谏逐客书》。李斯在书中叙述了历史上异国士对秦国变法改革的不可磨灭的贡献,质问“客何负于秦哉?”批评逐客是“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进而指出后果,“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仇,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原注

[142]例如在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沙畹编,第5 卷第166 页)中保留的一部刻石称:一切反理性的行为都是不可饶恕的(琅玡台刻石中有“奸邪不容”)。大量别的刻石(泰山刻石、芝罘刻石、碣石刻石、会稽刻石)(出处同上)颂扬了皇帝在宇内建立的理性秩序。这种“理性主义”并未阻止他派人去寻长生不死灵药。——原注

[143]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沙畹编,第2 卷第162 页)中传说的始皇帝的格言。此外,战国时各国儒臣的意见,甚至王安石(公元11 世纪)的意见基本上都不反对这种主张,关于这点以后还要讨论。——原注

[144]赵高,秦始皇时任中车府令,行符玺事。尝教秦始皇少子胡亥书及狱吏令法事。秦始皇死后,与丞相李斯合谋,伪造诏书,逼始皇长子扶苏和大将军蒙恬自杀,立胡亥为二世皇帝。任郎中令,控制胡政。后又杀李斯,任中丞相,不久杀二世,立始皇孙子婴为秦王。后被子婴所杀。

[145]宦官管家最早似乎见于公元前8 世纪。——原注

[146]万里长城耗用的徭役人数,据说达到3 万人(?),总的徭役负担数字就更大了。确切地说,万里长城是在漫长的几个朝代中逐渐筑成的(因为据艾丽瑟·雷克吕斯说至少砌了1.6亿立方米岩块,所以,所需的劳动量可以大致估计出来)。——原注

[147]特别要考虑的是,筹集服役军士和服刑犯人所需的给养。编年史(彭亚伯前引书第275 页)估计,运达消费地的费用是货物原值的182 倍(由于路上消耗,只有1/182 能够运达固定地点,而且这也还是侥幸运到的)。——原注

[148]彭亚伯书第363 页。这个宦官本人出身于曾遭贬谪的贵族家庭。——原注

[149]编年史,尤其是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沙畹编,第2 卷第178 页)对这种尝试作了某些报道。计划的炮制者似乎是方士“卢生”,秦始皇曾委派他去寻找长生不死灵药。据说,“真人”应当“隐而不露”(以后要讨论的老子原理的一种独特的应用)。但是,始皇帝实际上刚愎自用,各方“贤人”都抱怨,他不能适时地征求他们的意见(前引书第179 页)(《史纪·秦始皇本纪》:“卢生说始皇曰:‘臣等求芝奇药仙者常弗遇,类物有害之者。方中,人主时为微行以辟恶鬼,恶鬼辟,真人至。人主所居而人臣知之,则害于神。真人者,入水不濡,入火不爇,陵云气,与天地久长。今上治天下,未能恬倓。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之药殆可得也。’于是始皇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侯生卢生相与谋也:‘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70 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下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后星气者至300 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他的后继人二世皇帝才像一个“真人”“隐士”那样生活在其宠幸的监护之下,但也正因为如此而不亲朝政(前引书第266 页):这是士在方士、宦官(两者经常结成同盟,以后再谈)当权时的典型的怨言。二世的覆灭使得“扈从”,即封建主,早在汉朝开国皇帝治下就又卷土重来了,尽管始皇帝的整个科层官僚制保存了下来,特别是士的影响又东山再起了。——原注

[150]陈涉,军队起义领袖,是工人(雇农);刘邦,农民领袖和汉朝的奠基人,是一个村子的农田守护人(泗水亭长)。他的宗族同其他农民宗族的联盟构成了他的中坚力量。——原注

[151]彭亚伯前引书第259 页(所谓的刻石)。(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泰山刻石)。——原注

[152]彭亚伯前引书第267 页(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泰山刻石)。——原注

[153]应为:武帝和主父偃。主父偃,武帝时任中大夫,主张进一步削弱割据势力,下令推恩,使诸侯多分封子弟为侯。武帝采纳他的建议,下“推恩令”,从此各王国封地日益减少,名存实亡。

[154]当然,这一原则的推行缓慢之极,而且理论上也不时出现反复。实际情况如何,以后再谈。——原注

[155]制编年史中(参见彭亚伯前引书第67 页以及前面引用过的段落)鲜明地暴露了(儒家)与诸侯的对立,诸侯十分仇视和蔑视那些出入各国宫廷的游说之士。参见彭亚伯前引书第118 页上(商鞅)同秦孝公朝中大人物的论战。——原注

[156]马端临提供的中央金库的总收入额尤其能说明问题,中国作者往往把这种收入的巨大差异(特别是16 世纪时的差异)归之于这个原因(申报的土地与人口数少于实际数目)(《亚洲期刊》1938 年第3 集第5 卷和第6 卷第329 页上拜奥特的文章)。1370 年(明太祖洪武三年)注册的可征税土地是840 万顷(=4800 万公顷),这以后,1502 年是420 万顷,1542 年是430 万顷,1582 年却又是700 万顷(=3950 万公顷),其含义十分清楚[1745 年(乾隆十年)——实行摊丁入地法30 年后——16190 万公顷]。——原注

[157]《京报》在1879 年度末,对当时活着的通过了二级学位,即完全有资格出任正式职务的后补官员的大致数目做了一个估计,根据是及第者的平均年龄——两级(举人与秀才)的录取上限是死的——和生命概率——如果太高,则高龄及第者数目不会太少;如果太低,因为从军队,特别是旗人中借用以及靠捐买文凭取得候补资格的生员也算到及第人数中,则录取人数不会很多。但是即使假定当时活着的候补生大约有30000 人,而不是整21200 人,那么,在假定3.5 亿人口的条件下,也仅仅能在11000—12000 人中录取1 名这样的候补官员。在包括满洲在内的18 个省份中,只有1470 个基层行政区,每个区有一名独立的行政官员(知县),这就是说(在同样的前提下),大约248000 名居民中有一位官员;如果算进高级的拿预算俸禄的独立官员,则每200000 名居民设一个较高的官职。如果把一部分非独立的非常设的官吏也算进去,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比例,按照这种比例,例如在德国,只需大约1000 名陪审推事(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候补文职人员)级的行政官与法官就足以应付一切了。——如果以中国警方登记的家庭与人口数为依据,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数据。萨哈洛夫的资料[《帝俄公使馆——一个圣职使团——的工作》,阿伯尔与麦克伦堡(韦伯误作马肯贝尔格。——译者)译,柏林1858 年]为1895/96 年度提供的数字表明,原籍(不是任职地点)在北京和另外两个行政区的军政官员人数,1845 年:整26500 名,1846 年:竟然有15866 名拿俸禄的和23700 名候补的(两个极不协调的数字)。此外显然不仅把取得两级学位的人(秀才、举人),而且把候补官员和满族武官都包括在考虑之列了。——原注

[158]某些最高官员在应急理由下往往可以打破这一禁令:例如李鸿章在直隶当了几十年最高行政长官。但是,这一原则直到近年执行得相当严格,尽管允许可以一次性地延长3年。——原注

[159]通常是6 人。但是,除了“总督”以外,真正重要的官方人士只有太守、按察使和布政使。布政使原为独揽大仅的最高行政官员。太守最后变成了常设按察使(从前往往是宦官)。布政、按察两官是规定的正式官员,其他“部门”都是非正式的。连最低的(县)官——其正式名称的含义为“牧”——也有两名秘书:管司法的和管财政的。他的上级(“府”)毕竟还有明确的,或者说可以具体规定的职能(水路、农业、种马饲养、谷物运输、兵丁安置、警察意义上的一般行政管理),本质上却是一个与上级官厅沟通联系的监察与中转官厅。最低级的官员的职能简直是百科全书性质的:他实际上无所不管。在大省官厅里还设了负责盐政和筑路的特别“道台”。同一切世袭国家一样,这里也出现了负有使命掌有权限的特别官员。关于中国的“法律家”(通晓前例者)概念和律师,请参照阿拉巴斯特尔的《中国刑法评注》(我手边没有)。——原注

[160]8 块方田围着当中的国田(公田)的“井田制”也是由此而产生的。——原注

[161]官称是:“贡物漕运”。参见耶稣会教士冈达尔的“帝国漕运”,载于《汉学论丛》第4 期,上海1894 年。——原注

[162](关于屯垦的)记载和单据,有一部分保存在奥勒尔·施坦因从土耳其斯坦收集的出土文物中(公元元年前后)。开垦旱地(不毛之地)的进度为每日3 步(沙畹:《奥勒尔施坦因从东土耳其斯坦出土的中国之物》,牛津1913 年)。——原注

[163]见沙畹前引书第Ⅺ页以下几页。这种徭役往往是近乎终身制的,妻子没有丈夫,不如不养儿(《太平御览》卷571 引杨泉《物理论》:“秦始皇起骊山之冢,使蒙恬筑长城。死者相属。民歌曰:‘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铺。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原注

[164]无从确定,公认的气候变化是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徭役制度的崩溃本身已经足够了。因为在这些地区,只有在不出现“经费”问题时,才能保持土地的耕种价值。一个劳动者从来没能靠土地满足自己的全部生存需要,他生产的仅仅是口粮,这点口粮也许还得靠特殊的作物栽培。显然,尽管需要巨大的补贴,还是保持了土地的可耕状态,这样做仅仅是为了供应守备部队和使节不易长途运输的物品。——原注

[165]P.D.冈达尔,耶稣会,《帝国漕运》(《汉学丛刊》第4 期,上海1984 年)第35页。——原注

[166]在明朝统治下,1471 年(明宪宗成化七年)以前一直规定:进京粮食的运输,一半由军队负责,一半由平民负责。1471 年又补充规定:军队单独服这桩徭役(乾隆帝主持编纂的《御纂(批)通鉴纲目明史》第351 页,德拉马赫译,巴黎1865 年)。——原注

[167]参见前引书第284 页上的注释反映的公元11、12、14 世纪中央政府的决算账目。据编年史记载,总的来说,实物贡赋应按距离京城的远近分等缴纳,例如,一类地区送带草的粮;二类地区只送粮,依此类推,送的东西越来越值钱,就是说,加工程度越来越高。这十分可信,也与其他报告相符。——原注

[168]参见沙畹在前引书(《奥勒尔·施坦因由东土耳其斯坦出土的中国文物》)写的A.施坦因对公元98—137 年间的考古发现。军官的饷银是由货币支付的(第62 号)。问题是,士兵是否也发饷,他们的服装至少有一部分是花钱买来的(第42 号)。尤其是(当然是很晚时期的)一个寺院的支出账目(第969 号)表明了发达的货币经济:在雇佣工厂里干活的工匠的租金,还有其他一切支出,都用货币。与这种状况相比,后来出现了严重的倒退。——原注

[169]仅1883 年(光绪九年)(1 月23 日、1 月24 日、1 月27 日、1 月30 日、6 月13 日、6 月14 日的《京报》)皇家作坊就给宫里提供了总值405000 两白银(成本!)的丝绸和瓷器。此外还有各省的实物贡奉,其中至少有一部分(丝绸、珍贵纸张等)用于宫内,其余的(铁、硫磺等)用于政治目的。山西省在1883 年(12 月15 日《京报》)申请过用钱抵物,因为该省要缴纳的实物(除铁以外)必须事先去,但是这份申请未获批准。——原注

[170]关于这方面,参见拜奥特发表在《亚洲期刊》1838 年第3 集第6 卷上的依旧十分有益的文章。——原注

[171]这些数字当然极不可靠。因为可以这样考虑:1713 年税收让步以前那段时期的官员,喜欢在报告中减少或者固定有纳税义务人(当时有人头税!)的数目,随着税额固定以后,他们也就无心这么干了(参见下面)。从这以后,官吏的兴趣倒了个个儿:炫耀人多。因为这以后只有被告知人口数量的神灵才关心这些数,如果人口数高,就说明有关的官员有卡里斯马。19 世纪的某些数字(例如四川省不正常的人口增长数)也十分可疑。不过,达吉恩(《中国人口》,《北京东方研究会杂志》第3 卷第3 号,1893 年)估计19 世纪80 年代14 个省的人口数为3.25 亿。——原注

[172]应为1712 年,康熙五十一年。

[173]这意味着准则。这个判断源自:在有关省份,从此,有一定数量的单位“有纳税义务”,其余“免税”。事实上,在周期性的人口调查中就是这样列举的。当然不是一定数量的居民可以免税,而是这个数不被当官的算为纳税的。人口调查的两种范畴的区分,不久——1715年(康熙五十三年)就被皇帝当作毫无意义的事被废除了。——原注

[174]最近30 年的一切直接税的设想都落空了。这是因为,它们主要要收官俸税。对官员收入的世袭制的理解,一直非常形象地体现在官员服丧的效果中。太古时服丧是为了回避亡灵对在他死后继承他遗产的人的忌恨,这一含义在那些官宦之家特别清楚地保存了下来。死者生前所有物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遗孀和其他人祭),要陪他一起赴黄泉。除此之外,继承人还必须长期避免进入寿室和接触遗物。必须着素衣、别居陋室、节制享受他们的财产。对职务的评价不过是“俸禄”,而对俸禄的评价又不过是拿俸禄的人的私产,以至于遇上有服丧义务的丧事(父母大人过世),就要无条件地辞职。许多官职经常大批空缺,许多官员一时不能使用,由于居丧而失去官职的等待复者众多,这一切,尤其在瘟疫流行时,真是一场在政治上压得人喘不过气来的大劫。有时,皇帝以国家利益为重也禁止服丧过长(传统的为父母服丧期为3 年),由于惧怕鬼神,又再三嘱咐服丧,违反了哪一样(服丧过长或不服丧),都要受笞刑。李鸿章的母亲去世时,尽管太后严厉警告他,只准请假,不准辞职,但是无济于事(《京报》1882 年5 月1 日)。——原注

[175]因此,有势力的人总是愿意缴纳实物并且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原注

[176]这使人联想到在美国由得胜党当选的党魁委任的官员通过支部头目为自己和党的金库收税的做法,只是这种税大体上是严格规定下来的。——原注

[177]G.贾米森和帕尔克。参见后者在《中华帝国的贸易与行政》第85 页以及下面几页的计算与评价。——原注

[178]这种观点十分清楚地体现在1895 年1 月11 日《京报》上刊载的一份敕诏中。诏书指责某些(低级)官吏有3 年以上的俸禄,以至别的候补官员不能“替补上来”。——原注

[179]大量文告披露了这类事实。例如,1882 年3 月23 日《京报》载:广东的一个官儿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超常地(请君注意!)搜刮了10 万两白银。福建的一个雇来的文书能够买下江苏地方行政长官的位置,海关官员每年有10 万到15 万两白银的收入。——原注

[180]关于这种精神,参见E.H.帕尔克的《中国,其历史、外交与商业》(伦敦1901 年)。“彼乃20 万石(粟)君”(指每年有这么多地租的收入)是对富裕男子的常见的分类。——原注

[181]这里不可能深入探讨中国人的史前史,尤其是汉学家们认为的中国人的原始游牧状态。当然,史前时期中亚游牧民族的不断侵扰一再征服过河套平原。但是,只有蒙古人有时打算在耕作农民的优越的文化面前以游牧民自居(禁止在京城周围一定范围内开垦土地)。中国人不喝牛奶——这比一切传说都更清楚地说明了太古耕作和园艺的连续性——皇帝大祭司的礼仪活动中包括作为典范的犁地(天子藉田,《后汉书·显宗孝明帝记》注,礼记曰:“天子亲耕于东郊,为藉田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耜。……言亲自蹈履于田而耕之。”——译者),而对这些,不管古代统治阶层的一部分还是全部都是牧民出身,对于文化的延续都失去了意义。“男子聚会所”(参见前述)的存在当然同游牧状态不相干,而是说明,这种共同体从事战争和狩猎,妇女们则从事田间耕作。不吃牛奶的习惯在中国显然已经很悠久了,这与“游牧民族”的假设相悖。大牲畜是役畜或牺牲,只有小牲畜供通常肉用。
关于同财政制度有关的农业制度史,参见N.J.科哈诺夫斯基的《中国的土地所有与农业》(海参崴1909 年,载于《东方研究所通报》1907/8 年度第23 卷第2 分册)和A.J.伊万诺夫的《王安石及其变法》(彼得堡1906 年)。可惜我不能使用别的俄文文献。(眼下我也找不到A.M.费尔德的《中国的土地所有权》,载于《皇家亚洲学会中国支部期刊》1888 年第23 卷第110页,同样找不到这个杂志的几乎一切文章)。

[182]因为似乎是,他们在始皇帝时期保存了一定程度的防御力量。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一定存在我们所谓的对于封建主的“庄园领主制的隶属”,而会有埃及—近东式的对王公政权的臣服,这种臣服是由政治或治水决定的。——原注

[183]参见拜奥特的叙述,出处同前。——原注

[184]参见R.伦哈特在施莫勒尔年鉴中的表述(这是对莱科姆伯的《土地不动产的沿革》一书的评论。莱科姆伯的书十分有价值,但有些片面。伦哈特的表述并非在一切方面都是正确的。对于古代的表述尤其不正确,但在这一点上却是贴切的)。——原注

[185]现实不容置疑,因为日本就采用了这种制度,参见后面。——原注

[186]康拉迪认为,可以指出中国有图腾联合体。如果他的论断无误,那么,就可以肯定有过这种仅限于显贵的联合体。因为,宗族的发展似乎在任何地方都是新兴的统治阶层脱离(基本上是平民性质的)图腾联合体的形式。——原注

[187]顺便提一下,当时人们并不觉得富人的这种特权是一优先权,倒是认为是公差。人们试图通过假装卖地和分家来摆脱这种负担。——原注

[188]占有奴隶的权利在中国也一直受到限制。——原注

[189]但是,导致他的王朝覆灭的起义过程似乎说明,直到那时,广大农民阶级还是拥有武装的(在德国,直到农民战争以后才解除了农民的武装)。因为汉朝的创始人和别的起义者(陈胜、吴广、项羽等)都是农民,并且依靠(至少可以说,也依靠)他们的宗族的防御力量。——原注

[190]例如,在鲁国(儒教的模范国家),当时的户口单位上一度填写着:战车1 辆、马4匹、牛10 头、甲士3 人、(未着甲胄的)步卒64 人。显然,这个税单的前提是:联合成相应的户口单位的宗族通过支付军饷来提供他们本身所需的军事力量。动用直接的强制征募似乎成了辅助手段[我们以后会发现,类似的状况在印度是如何发展成为地主俸禄的(参见《印度教与佛教》)]。在别的场合,中国的征兵安排直接扩及各家各户。鲁国的制度就已表明,这已不再是封臣招兵买马,而是世袭君主征兵的前期阶段,就是说,消灭了作为军事制度的封建制。欧洲也有类似的现象(德尔伯吕克出色地描述了欧洲封建军队的这些关系)。——原注

[191]《算法统宗》(明朝数学家程大位著,为珠算专著),参见《亚洲期刊》1883 年第3 集第5 卷上拜奥特的文章(以《文献通考》为基础所做的叙述)。——原注

[192]必须时刻注意,中国历史上被沙畹认为唯一确切的最早的纪年是公元前841 年。——原注

[193]据今天估计,在并非纯园艺耕作的条件下,一个5 口之家靠15 亩(约85 英亩)地刚能糊口。对于我们来说,这个数字总是几乎难以置信的。——原注

[194]原文为Tschang ti,如系公元前78 年,应为昭帝。此处应是章帝(公元78 年)。

[195]韦伯显然误把朝代名当作人名了。

[196]疑为包拯或庞藉,但年代都不对,前者生于公元999 年,后者生于988 年。

[197]疑为“包孝肃奏议”,公元1050 年前后,包拯作为户部副使兼工部员外郎与陕西转运司议盐法,支持范祥所建的通商法。

[198]应为公元1 世纪。

[199]1833 年6 月14 日《京报》。——原注

[200]纳霍德在他对普夫卢格-哈通的《世界史》第3 卷日本史的叙述中,提供了包含了分田分地的计算的日本户籍登记的例子。——原注

[201]从什伍的意义看,这种联合体是由10 个宗族组成的。人们一再试图用家庭或个人来取代宗族,但只是后来才取得成果。——原注

[202]如果说俄国作家想在平常的土地份额中重新找到俄国农村公社的份地的话,那么,不应忽视,只有在俄国的前提下,才能从这些纯粹由财政决定的处置中,特别是村落联合体的责任中产生一种村落共产主义。但这种村落(在中国)似乎不存在。——原注

[203]“井田”制似乎是按照表示一块分成九份的方田的汉字(井)来命名的,但似乎至少还有一个原因:灌溉渠道和永久性的围田造堤防洪措施对于水稻种植是必不可少的。在整个亚洲(例如爪哇),这都意味着占有关系的彻底变革,而且无论在哪里都特别意味着财政干预,其基础是不可或缺的引水工程。不过,这种往往被认为很古老的制度,很有可能是在最初族人为族长代耕土地的做法中理性化了。——原注

[204]担负着运河摊派的皇家运河沿岸的居民在太平天国起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注

[205]参见前边引的伊万诺夫的书第51 页上王安石的奏章。——原注

[206]参见前边引的伊万诺夫的书第167 页及后面几页和190—191 页上苏轼反对王安石的两份报告,还有其他对立面的异议,其中在196 页上司马光的。——原注

[207]我们以后再讨论这些与内政结构有关的方面。——原注

[208]公元8 世纪仓库里应该也有绢和麻了。——原注

[209]这一禁令实际上似乎抑制了永佃权的发展,小块租田似乎至今仍不常见。——原注

[210]满族卫戍部队的旗田,负有公差义务的边境部队,运河沿岸居民、道路两旁居民的世袭禄田等等,显然不在考虑之中。——原注

[211]黄伯禄在《中国关于财产的技术观念》(上海1897 年,载于《汉学论丛》第11 期)第20 条中是这样翻译这个词的。——原注

[212]而且要诉诸法庭!法官虽然只能驳回起诉,但总是“奉劝”买主:心不要太硬,还是给点钱好。只有有势力的人才能幸免这种纠缠(参见黄伯禄的上文)。下面还要谈这个问题。——原注

[213]《京报》上经常提到祖田。——原注

[214]例如前引黄伯禄文第119 页上第23 个附录。我们已经谈过,租佃相对来说不算常见。除了1205 年关于永佃权的一般禁令,租之难大概是决定性的因素了。——原注

[215]前面引的黄伯禄的文章(《汉学论丛》第11 期第12 页,第31 期第152 页、第157—158 页)。——原注

[216]称例如“永和家”。——原注

[217]土地登记册和土地账的格式互相联系,最早由1890/91 年度《中国评论》上一则报道(《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做了说明。登记单位是在登记时作为一个宗族的族长行使职权的祖先所说的族产(如果当时已经分家,就是当时的部分财产状况)。在析产或所有权变化时,原始登记号及其内容仍旧保留,不过要注明,现在由谁(或谁家)来纳税或纳部分税以及何种税。10 名(或10 名左右)族长组成一个十家组。根据古法,这种组织至今仍联合起来为纳税作保并负责维护治安。这种十家组也占有公田,公田由族长轮流经营(或出租)。各族长敛他那一族的税。谁要是到11 月16 日仍拿不出纳税单据的话,十家组就可以剥夺他的田产。如果一族的家计不能纳税,就要没收该族的祖田。十家组的构成是变动着的:刚才提到的报道也说到一位族长(或支族长)同其他9 位联合提议,组成一个新十家组。族产规模十分悬殊。若干十家组组成一个百家组,同样是为了应付规定的负担,最初是军事和摊派的。关于宗族,下面还要进一步讨论。——原注

[218]据说,虽然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有联系的300 公顷的地产,但是,远远超出这种规模的个别地主的连成一片的地产还很少见,我最近读到的刘文先(?)氏(在法兰克福)作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田产的优点及经营》,柏林1920 年)也没有提出数字。——原注

[219]没有“星期日休息”一说,最多大概有15 天官方规定的节假日。——原注

[220]大约15 年前,在实行园艺栽培的平川地区,每公顷售价3000—4000 马克(比西方高数倍的货币购买力也需计算在内)。据说获利7%—9%(确切地说,因为劳动收益随着土地成色的提高而减少,根据前面的说明,就是这种“地租”的百分比)。——原注

[221]8%—9%,在中小工商业中约12%—30%。——原注

[222]广东的“河伯”(海关监督官兼关税负责人)以其巨大的蓄财机会而闻名:头一年的收入(20 万两)抵了捐官费,第二年的还了“礼钱”,最后一年,第三年的归己(据《华北导报》的计算)。——原注

[223]例如太平之“乱”(1850—1864 年)的中坚力量。直到1895 年,太平教创始人的宗族洪(氏)一党仍被视为秘密社团而遭受迫害(据《京报》)。——原注

[224]例如(据康拉迪前引书):张家庄上“张姓家族的村子”。——原注

[225]正式承认的是皇族对其成员的审判,也叫家权。——原注

[226]也许两者——“朋辈式”的与“统治式”的男子聚会所——在同一地域关存。奎斯托恩整理的笔记(前引书)总的说来更赞成第一种(“朋辈式”的),也是对的。不过,传说中的尧帝是在祖庙里把政府移交给他的接班人舜的[《尚书·舜典》:“正月上日,(尧)受终于文祖。”“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一位国王用臣民的祖灵要发怒来威慑他们[《尚书·盘庚中》:(盘庚对反对迁都的臣民说:)“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则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汝死。”]。赫斯收集的这一类例子还有:帝之祖灵遇到失政时会显灵,要求汇报。《书经》中盘庚的言论(理雅各书第238 页)佐证了后面的一种设想(指“统治式”的男子聚会所。《尚书·盘庚中》:“予念我先神后之劳尔先,予丕克羞尔,用怀尔然,失于政,陈于兹。高后丕乃崇降罪疾,曰:曷虐朕民?……汝万民乃不生生。暨予一人猷同心,先后丕降与汝罪疾,曰:曷不暨朕幼孙有比!”)。康拉迪在前引书中道出了图腾崇拜的残余(虽然很重要,但不可全信)。——原注

[227]前边提到的对一个倾覆王朝末代国君的宽大处理,是由于顾忌先祖之灵——总之,先帝是有威力的——会不得安宁[参见1883 年4 月13 日和7 月31 日的《京报》:明王朝的代表有张团(?)对在明祖田上种地深感忧虑]。另外,前边提到的对绝后的亡灵正式的国祭以及过继制——参见本文——也出自同样的顾忌。——原注

[228]参见《经书》上周公的言论(理雅各书第175 页,应为351 页《佘滕篇》:“武王有疾,周公作佘滕”,175 页是《汤誓篇》,无周公言论),向先祖(而非向苍天)为生病的(周武)王祈祷,参见上书第391 页及后面几页。——原注

[229]天神被说成“诸神之首”,这清楚地来源于格鲁特(宇宙一体论)提供的证据。据1898 年9 月29 日《京报》上发表的公报称:谴责皇帝与康有为(当时的)失败的改革尝试的是“祖宗之灵”。苍天除了自己的功劳以外,也看到了祖宗的功劳。因此,儒家教义似乎也认为:苍天静观王朝罪孽,只是到了不可救药时才采取有力的措施。这当然是一种狭义的“神义论”。——原注

[230]也有取消立嗣的,因为当了人家的继子不好再给生父上供。——原注

[231]“杀父”被视为十分恐怖的(要处以“凌迟”的)事件。哪个省要是出了这种事,那就跟遇上天灾一样,省长要被罢官(1894 年8 月7 日《京报》)。一个醉汉杀了祖父,致使并没有教育儿子这样做的父亲(1895 年7 月12 日《京报》)也受到惩处,“忍受了长辈最严厉的处罚”。——原注

[232]有时支族也有其“次祖祠”。——原注

[233]根据古典礼仪,立嗣只能在宗族内部实行过继。家法对过继的规定——即使在同一村子里——也是天差地别的。有些旧礼仪几乎普遍被废除了,甚至明文规定:儿媳现在不仅只为公婆服丧,而且也为父母服丧了。还有,也是明文规定:现在不仅要为父亲服“深”丧,而且要为母亲服“深”丧。——原注

[234]A.梅尔克斯把“不指望任何人”读成“不指望任何东西”,其原因很可能是,在这里也害怕向神“呼唤”,怕自杀向他的魂儿“呼唤”。——原注

[235]械斗的原因除了税额分摊不均和报血仇外,主要是风水——地相占卜——引起的邻里之间的冲突。后面还要讲到,每座建筑,特别是每座新坟,都可能给已有的坟墓中的祖灵带来伤害,或者激怒岩石、溪流、山丘等的神灵。由于涉及双方的风水利益,所以这种械斗往往很难调停。——原注

[236]《京报》上报道过用17000 两银子购买2000 亩地(1 亩=5.62 英亩)的例子。地租除去祭祀用外,还明确提到:1.照顾孤寡;2.为孩子们办学(1883 年12 月14 日)。——原注

[237]参见E.西蒙的《中国城市》(巴黎,1885 年)以及隆和涛合著的《中国的乡村与城市生活》伦敦版及其他(1915 年)。——原注

[238]直到1899 年(光绪二十五年)(10 月12 日《京报》)仍三令五申:(警察)得将迁往他乡,但在祖田上仍然有份的人当成“不认识的外乡人”。——原注

[239]个人财产分散所有,往往分成5—15 块,这是分遗产造成的。——原注

[240]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城里,行会常常有专擅自治的广泛职能。——原注

[241]这里也需对照前边引的两位中国学士的著作(指隆和涛合著的《中国的乡村与城市生活》)(讲乡村的那部分要好得多,对于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谈的太少了!)。日耳曼法中有类似之处!——原注

[242]村庙并非“道教”的礼拜场所(参见本书的第Ⅶ章)。——原注

[243]主要是为了庙里僧侣。若由施主捐助,这些施主就会获得作为报答的荣誉称号(善主、后人师表)。僧侣靠额外报酬及粮捐过活:庙越多,村越穷。不过,其中只有一个是村庙。——原注

[244]到庙里借线,被认为是积功德。参见多利特尔的《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伦敦,1866年)中关于这一点的说明。——原注

[245]关于历代宗族长情况的资料,似乎都能找到。除了他们,当时还有变化着形成的下层小部门,这些小部门有它们通常是选出来的官(在汉朝从50 岁的人中选)。这些官担任治安,有训斥权的共同担保、祭祀监督、徭役分派、先收税后纳税,必要时还要管治安裁判和民众教化,有时还管召集演练民兵。在汉朝统治下,按照当时的新制,9×8 家正式结成1“里”,10里为1“亭”,选出1 个亭长(掌治安警卫,兼管停留旅客,治理民事。东汉后废),10 亭为1乡,选出一位三老,三老的任务主要应为民众教化。此外,还有啬夫(古代官名。周时为司空的属官,管工程。秦汉为乡官,掌管诉讼和赋税。《后汉书·百官志五》:“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税务监督兼治安法官——和游徼(古代乡官。秦始设,掌一乡的巡察缉捕。两汉至南北朝沿置,后废)——警官。主旨是军事的。参见A.J.伊万诺夫的《王安石及其变法》(圣彼得堡1906 年)。——原注

[246]凡此种种,参见A.H.史密斯的《中国乡村生活》(爱丁堡1899 年)。——原注

[247]光棍通常都受过体操训练,也像卡莫拉分子和秘密犯罪帮会,15 世纪起源于西班牙,后传入意大利。19 世纪控制过那不勒斯,许多成员身居要职。该组织进行走私、抢劫、敲诈等犯罪活动。1920 年以后逐渐消亡,和黑手党徒(等级森严的犯罪组织,13 世纪起源于西西里岛。要求其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政府合作,恪守“缄默帮规”。20 世纪初传到美国,逐渐发展成为美国黑社会中最庞大、最完整的犯罪组织)那样,努力同对他无能为力的县官衙门建立非正式的关系。村吏,即村长,或民事调解人,或反过来,乞丐,都有可能变成光棍;要是他再念过书并且同上头的某官沾亲带故,村民们的处境就无望了。——原注

[248]《京报》的训令中说,要征求“乡绅与名士”的意见,这里的“乡绅与名士”就指的他们。——原注

[249]参见1895 年4 月14 日《京报》上关于一个被税务官抓起来的人被两个宗族团体释放了的报道。——原注。

[250]参见黄的《行政随笔录》(载《汉学论丛》第21 期,上海1902 年)第120—121页。——原注

[251]隶农与农业工人——当时是统治阶层的奴隶——不属于此类。——原注

[252]有几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的博士论文,我一直没能读到。——原注

[253]特别表现为令人想到希腊的互助会(会员按月存款,轮流借用,不取、付利息),或者由一种信用合作社(shê)来积累货币资本,然后拍卖使用权,或者抓阄(史密斯:《中国乡村生活》,爱丁堡1899 年)。也可以这样:由朋友贷款的债务人当会首,用会誉担保,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社友们(他的债权人)偿还债务。多利特尔(《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伦敦1866年)列举了这样的会(第147—148 页)。偿还金的接受人往往通过抓阄决定。这是古代邻里信贷和破产管理人的人工代用品。——原注

[254]或者挂一块招牌,申明价格不变的原则(“言无二价”、“实不二价”,据多利特尔前引书)——不过,与清教徒相反的是,并无切实执行这一原则的任何保证。——原注

[255]国家关心的是报名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因为俸禄已按省分配完了。在官方的花名册上,例如早在汉代的军队名簿上,人名后面还附有籍贯(当时无疑是由宗族故乡决定的)。——原注

[256]见E.H.帕克尔的《古代中国史简编》(伦敦1908 年,第112—113 页)。——原注

[257]近几十年内,皇帝的诏书仍然要考虑到,法官会以有权势的人物的私人信件为依据来断案(1894 年3 月10 日《京报》)。诉讼程序没完没了,以至皇帝的诏书把恶劣的气候以及由此造成的旱象、祈祷的失败全都归咎于此(1899 年3 月9 日《京报》),根本没有任何切实的法律保障。从诏书(《京报》1895 年3 月4 日)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设一个工厂也要受互相敌对的派系之间勾心斗角的影响。——原注

[258]据我所知,只有J.普伦格(根据自己的思路)偶尔(我眼下想不起来在什么地方)提到过(偏于政治的)资本主义崩溃的这一重要原因。因此,他在很大程度上了解这一原因的重要性,这是不成问题的。——原注

[259]《御纂(批)通鉴纲目》,乾隆帝御撰的明史,第417 页。——原注

[260]然而,封·罗斯托恩之流的大权威对此却有异议(见其《焚书》,载《北京东方社会期刊》1898 年第4 卷第1 页)。他认为,那些圣人的文章一直口头流传到汉朝,就是说,同古代印度一样,实际上只有口传。我这个外行无从判断,或许只能这样说:至少史书不能以口头传说为基础,例如对日蚀的推算可以追溯到两千年前。如果把这位大家的这种观点扩及礼仪的(或许是:表现为诗歌形式的)文献以外,那么,大量关于君侯档案的报道以及关于文字和士大夫们的文字交往的重要性的报道(通常认为这种报道是可靠的),也与此相悖。当然,只有汉学专家才能做定论,我这个外行的“批评”只是妄谈。严格的口口相传的原则几乎在任何地方都只适用于卡里斯马的启示与卡里斯马的评注,而不适用于诗歌和教学法。这种文字的悠久历史不仅体现在象形中,而且体现在配置上:由直线分开的垂直竖行后世仍能让人看出,它们起源于串起来的竹简。最古老的“契约”就是刻竹或结绳,任何契约和证书都要一式两份,似乎有理由被视为是这种做法的残余(康拉迪)。——原注

[261]这也说明了在发展史上的极早阶段文字就已定型,并且至今影响犹在。——原注

[262]沙畹在《北京东方社会期刊》1890 年第3 卷第1 期第Ⅳ页上把太史令译为“大星占家”,而不是如通常那样译为“宫廷编年史学家”。后世,特别是近代,认为士教育的代表人物是星占家的死对头,参见下文。——原注

[263]公元(前)4 世纪,封建制度的代表,特别是与这种制度休戚相关的王族,反对秦国有意识的官僚化:“古人通过教育而不是通过行政变革来改良人民”(《史记·商君列传》:“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同后期儒家正统理论不谋而合),新上任的文臣(商)鞅站在完全非儒家的立场上指出:“常人按照传统生活;更高级的精神创造着传统,对不同寻常之事,礼没有规定;人民的福利是最高法则。”(《商君书·壹言篇》:“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史记·商君列传》:“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做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极有可能的是:儒家正统在厘定、净化编年史时为了维护被后世奉为正道的传统主义,对这些特征做了重大删改。另一方面,后世关于古代士获得了惊天动地的荣誉的说法当然也不可轻信。——原注

[264]魏太子下了车,再三向宫廷文士,一位新贵致意,竟未得到回礼。问他:“究竟富贵者还是贫贱者应当骄傲。”他回答:“贫贱者。”并解释道,他随时都能在别国宫廷被派上用场(《史记·魏世家》:“子击逢文侯之师田子方于朝歌,引车避,下谒。田子方不为礼。子击因问曰:‘富贵者骄人乎?且贫贱者骄人乎?’子方曰:‘亦贫贱者骄人耳。夫诸侯而骄人则失其国,大夫而骄人则失其家。贫贱者,行不合,言不用,则去之楚、越,若脱躧然,奈何其同之哉!’”)(彭亚伯:《韩国史》,出处同上,第43 页)。一位士因为自己未能当上大臣(相),而是(魏文)侯的弟弟当了大臣(相),则大怒(《史记·魏世家》:“李克……过翟璜之家。翟璜曰:‘今者闻君召先生而卜相,果谁为之?’李克曰:‘魏成子为相矣。’翟璜愤然作色……”)(参见前面的引文)。——原注

[265]魏(文)侯在听取一位宫廷士——孔子的学生的建议时,一直站着(《吕氏春秋》:魏文侯见段干木,立倦而不敢息。)(参见前注,出处同上)。——原注

[266]参见彭亚伯在《秦国史》中的叙述,第77 页。——原注

[267]士大夫视大臣地位的世袭性在礼仪上卑贱不足取(彭亚伯前引书第77 页)。赵(烈)侯委托他的大臣(相国公仲连)查找适合于封赏几位有功之士的土地,大臣(相国)三次受命,三次声明:他没有找到适合于他们尊严的土地,赵王终于恍然大悟,让他们都做了官(所述与史实出入甚大。《史记·赵世家》:“烈侯好音,谓相国公仲连曰:‘寡人有爱,可以贵之乎?’公仲曰:‘富之可,贵之则否。’烈侯曰:‘然。夫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亩’。公仲曰:‘诺。’不与。居一曰,烈侯从代来,问歌者田。公仲曰:‘求,未有可者。’有顷,烈侯复问。公仲终不与,乃称疾不朝。番吾君自代来,谓公仲曰:‘君实好善,而未知所持。今公仲相赵,于今四年,亦有进士乎?’公仲曰:‘未也。’番吾君曰:‘牛畜、荀欣、徐越皆可。’公仲乃进三人。及朝,烈侯复问:‘歌者田何如?’公仲曰:‘方使择其善者。’牛畜侍烈侯以仁义,约以王道,烈侯逌然。明日,荀欣侍,以选练举贤,任官使能。明日,徐越侍,以节财俭用,祭度功德。所与无不充,君说。烈侯使谓相国曰:‘歌者之田且止。’官牛畜为师,荀欣为中尉,徐越为内史,赐相国衣二袭。”)(彭亚伯:《韩国史》第54 页—55 页)。——原注。

[268]参见彭亚伯《吴国史》中“吴王问”段,《汉学论丛》第10 期,上海1891 年。——原注

[269]参见彭亚伯《吴国史》中“吴王问”段,《汉学论丛》第10 期,上海1891 年。——原注

[270]当一个侯王的妾嘲笑一位士时,侯王手下全体士都罢了工,直至她被处死(彭亚伯:《韩国史》,第128 页)。——原注

[271]古罗马的人民大会不许60 岁以上的人参加,把他们推回桥的那一边。

[272]彭亚伯:《秦国史》,《汉学论丛》第27 期第53 页。——原注

[273]肯定有个别隐匿之处(例如吴国伐鲁国)。另外,鉴于《春秋》释文贫弱,也严肃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对史籍所做的那种大大道德化了的伟大的评注究竟是不是他的著作。——原注

[274]直到1900 年,摄政太后(慈禧)对一位御史武将要求取消(武将资格)的奏折仍然十分反感。参见《京报》上关于“正统军队”的布令(1899 年1 月10 日)、关于甲午战争中“检阅”的布令(1894 年12 月21 日)、关于军阶意义的布令(1898 年11 月1 日和10 日以及更早的,例如1878 年5 月23 日)。——原注

[275]关于实践,参见耶稣会士埃蒂纳·钦的《中国的武举实践》(《汉学论丛》第9 期)。考试内容有射箭、某些体操方面的力量考试,早先还要交一篇学位申请论文,1807 年起改为从据说成于周代的《武经》(战争理论)摘写一段百字笔记。许多武官拿不到军阶,满人则免试。——原注

[276]有一份皇帝的敕令(1894 年9 月17 日《京报》)在评论一份指控某个由于军功而从武将调升文职的道台(地方长官)的拆状时指出:虽然他在有问题的事件中采取的态度,客观上无可非议,但是,他的举止表现出“粗暴的军人作风”,“我们不得不问,他是否有处在他那样的官阶和地位上的人必须具备的文化修养”,因此建议,他还是重返军职。废除作为军事训练组成部分的远古的射箭项目以及其他非常古老的体育运动,几乎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些仪式最初似乎与“男子聚会所”有关。太后之所以拒绝那些变法奏章,也出自对这种礼仪的考虑。——原注

[277]法国作者认为,生员、秀才多指“学士生”,举人指“学士”,进士指“博士生”。最低的一级只给最优秀的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权利。这种拿到奖学金的学士生叫廪生,由学政选中送京的学士生叫拔贡,其中获准进入太学的叫优贡;反之,通过购买获得(生员、秀才)学位的叫捐生。——原注

[278]后代的卡里斯马素质同样也是其宗族,亦即祖先的卡里斯马的证明。始皇帝在位时曾经废了这种习俗,因为子不能裁夺父。不过,自此以后,差不多每一位新的王朝创始人都追封祖先。——原注

[279]顺便提一下,这也是两书成书年代的相当确切的标志。——原注

[280]参见拜奥特的《试论中国的国民教育史及儒士团体史》(巴黎1847 年),此书至今仍可借鉴。——原注

[281]明朝规定,国学生的衣、食、住、医药费用及零用钱和家属的口粮均由国家供给。

[282]马端临的牢骚,见拜奥特的译本第481 页。——原注

[283]威廉斯列举了这类考题。参见钦前引书。——原注

[284]尤其在中级[“学士”(举人)]考试中,论文题目经常(参见钦前引书第144 页上的例子)要求对有关的经典文章进行文学史和文献学的学术分析。——原注

[285]尤其在最高级[“博士生”(进士)]考试(殿试)中,皇帝往往亲自出题并决定毕业生的金榜名次。惯用的题目是行政权宜问题,并且总喜欢同唐皇(参见拜奥特第209 页注1)的“六问”之一挂钩(参见钦前引书第209 页注1)。——原注

[286]宋代朱熹、刘子澄编的儿童教育课本,共6 卷,分内外篇。内篇包括《立教》、《明伦》、《敬身》、《稽古》,外篇包括《嘉言》、《善行》。后世有《小学集注》、《小学集解》。

[287]《小学》,德·哈尔勒茨编,第5 卷第11 页及第1 卷第29 页、第40 页。参见《朱子语类辑略》,同上书第46 页。关于年龄组问题参见第1 卷第13 页。——原注

[288]前引书第1 卷第25 页,此外还有第2 页。——原注

[289]对此也有文献规定。——原注

[290]不消说,这里关于语言文字的议论仅仅是重复像杰出的汉学家、已故的W.格鲁伯一类的大家教导外行的话,绝非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原注

[291]J.埃德金斯:《中国算术记术法的位值》,载《北京东方社会期刊》第1 卷第4 期第161 页。中国的算盘使用(十进位的)位置。已经失传的更为古老的进位制似乎起源于巴比伦。——原注

[292]德·哈尔勒茨:《小学》第42 页注释3。——原注。

[293]蒂姆科夫斯基的《中国之行》(1820/21 年,德文版史密斯译,莱比锡1825 年)也强调了这一点。——原注。

[294](汉代,也就是早在科举制推行之前)一位玩忽职守的边塞武官曾经做过这样的自责,参见E.德·沙畹编的《奥勒尔·施坦因资料集》第567 号。——原注

[295]今天的《京报》发端于唐朝(618—907 年)的第二位君主。——原注

[296]事实上,特别在年终岁末时,《京报》上常有大量关于奖惩官员的奏呈,有些来自监察御史,有些来自上级官员。对政绩斐然的官员予以表彰和晋升(或准备晋升),对不称职的则降级调职(“使他能总结经验”,《京报》1897 年12 月31 日以及经常的报道),令其停职待命,完全不堪使用的则革除。有时也指出某官政绩卓著,但也有过失,在被进一步提升之前必须改正过失。几乎总是详陈理由。也有对(显然)死后被贬的人追施笞刑的(《京报》1895 年5 月26 日)。——原注

[297]参见A.H.史密斯的《中国农村生活》(爱丁堡1899 年,第66 页及以后几页)。——原注

[298]以下参见《国语》(德·哈尔勒茨编的《诸国语,公元前10—5 世纪中国诸国编年史》,伦敦1895 年,第54、75、89、159、189 页等)。——原注

[299]彭亚伯《汉学论丛》第27 卷第38 页。他罚。《A.施坦因资料集》(沙畹编,前面曾多次引用)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原注

[300]参见1895 年4 月10 日《京报》上的敕令。这则敕令却为那些拱手让出威海卫以后自杀的将官追晋官级(显然是因为他们能吸咎自处,避免了皇上的卡里斯马由于这次耻辱丢面子)。——原注

[301]然而,至少在一个行政区里也有一座太极庙,太极指一种原始物质(混沌),由此分出两种实体(气)(《十六国疆域志》,米歇尔斯译,第39 页),参见前述。——原注

[302]据德·格鲁特称。——原注

[303]参见哈根伯爵夫人节译的《李鸿章回忆录》(柏林1915 年)第27、29、33 页。——原注

[304]参见陈季同为欧洲人写的札记(《中国与中国人》,德文本由A.舒尔策译,德累斯顿与莱比锡1896 年版)第158 页。这本书虽然相当肤浅,但是很善辞令,不失机警。关于中国人的会话,参见凯塞林伯爵的《一个哲学家的旅行日记》中与上面所说的完全一致的观察。——原注

[305]《小学》(哈尔勒茨译,《Guimet 博物馆年鉴》第15 卷,1889 年)是朱熹(公元12 世纪)的著作,他的最重要的功绩是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形式,使儒教彻底规格化了。(关于朱熹,参见伽尔的《哲学家朱熹及其教义》,载《汉学论丛》第6 期,上海1894 年)。——原注

[306]“举人”的名额被分配给各省,在公布紧急借款时,各省可以以筹措起码的款额为代价换取较多的名额,甚至在太平天国革命以后,仍有这种情形。每一次“进士”考试,只授予10 名学位,前3 名受到特殊的礼遇。——原注

[307]在钦前引书附录Ⅱ第221 页注释1 里,3 名最高学位获得者(进士)的出身与那些最高官员的出身的比较,说明了私人保举所占的支配地位。此外在1646—1914 年间,在748 个高级官职中,满人占了398 个,其中只有3 人是最高学位获得者(被皇上钦定的前3 名进士)。而湖南省竟出了58 名高官,占总数的1/6,这完全仰仗曾家的权势。近2/3 的高级学位获得者出自其他省份,可它们只得到了30%的高级官职。——原注

[308]最早由明朝皇帝于1453 年系统化了(其实早在秦始皇统治时期就已经是一种财政措施了)。最低的一等最初卖108 个皮阿斯特(埃及、土耳其等国的辅币单位),相当于资本化的奖学金的价值,后来卖到60 两;一次黄河泛滥之后,为了扩大销路、筹措资金,价格降到20—30 两,1693 年(清康熙三十二年)以后,允许捐买的生员参加高级考试(乡试)。一个道台职位连同所有附加费用约卖40000 两。——原注

[309]这就是为什么皇帝有时在排名次时要考虑,考生是否属于还没有出过状元的省份。——原注

[310]司马迁关于贸易平衡(平准)的论文(沙畹译《史记》第3 卷第30 章第8 节)是典型的中国王室财政学,同时也是保存下来的中国国民经济学的最古老的文献。战国时代的商贾巨利、统一帝国中商人地位的下降、(商人)不得为官、薪金的固定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税的固定、商业税、山林税、水税(为族所专有)、私人铸币问题、私人过富的危险(但是,富则有——地道的儒家之——)、运输费、买爵、盐铁专卖、商贾注册、国内关税、物价稳定政策、反对依从官商的斗争(直接依从工匠),在我们看来,都不属于衡量“平衡问题”,王室财政学的财政政策的对象不是对外平衡,而是稳定带来的国内太平。——原注

[311]1892 年以前一直存在的公行商人对唯一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广州的贸易垄断,旨在阻止蛮夷与中国人的任何贸易往来;这种垄断赚来的巨额红利,使有关的食官俸者讨厌这种状况的任何自发的变更。——原注

[312]不仅官修的明史(最后一部编年史),而且《十六国疆域志》(米歇尔斯译,巴黎1891 年),也充满了这类记载。如第7 页:(根据翰林院的奏章)1368 年(明太祖洪武元年)禁绝了后宫干政,1498 年(明孝宗弘治十三年)翰林院借宫廷失火上书,提出(灾变时期典型的)言论自由的要求,以反对宠幸宦官(见下一个注释)。——原注

[313]例如《御纂(批)通鉴纲目》(乾隆编写的明史,德拉马赫译)中就有大量关于这种斗争的实例。我们以15 世纪为例,1440 年(明英宗正统五年)(第155 页):一名宦官出任了军队首脑(以后屡有这类事出现,如1428 年,第223 页);1409 年(明成祖永乐七年):宫中官吏出掌行政大权(第168 页);1443 年(明英宗正统八年):一位翰林博士要求取缔秘阁政府、减轻徭役负担,尤其要求皇帝同儒士议事,一个宦官杀害了这位博士(第254 页);1449年(正统十四年):在儒士的要求下,这个受宠的宦官被处死了,但是1457 年(明英宗天顺元年)又为他立了(第273 页);1471 年(明宪宗成化七年):进谏者必须通过宦官上达皇帝(第374 页)。[无独有偶,早在秦孝公时代(公元前361—前328 年)就有过类似的报道];1472 年(成化八年):宦官充任秘探(第273 页);1481 年(成化十七年)在御史的要求下又废除了这种制度(第289 页);1488 年(明孝宗弘治元年):恢复古礼(存在了很长时期);1488 年1 名宦官被罢免,在他那里搜出了1 份向他行过贿的儒士的名单,弄得儒士们很难堪。如何处置呢?只好记下这份名单,然后寻个别的借口罢免了行贿者(同上书,第422页)。——原注

[314]参见布兰德和巴克豪斯的《西太后统治下的中国》(德译者为劳赫,柏林1812 年)以及反对西太后重用宦官的1901 年著名的陶模奏议。——原注

[315]当1441 年(明英宗正统六年)星占家预言的日食没有出现时,礼部上表祝贺,但遭到皇帝的拒斥。——原注

[316]参见(前面引用过的)1878 年翰林院呈两宫摄政者的奏折。——原注

[317]同上书,第9 章第130 页及以下几页。——原注

[318]参见1901 年2 月西太后的诏令。——原注

[319]《西太后统治下的中国》第457 页。——原注

[320]例如乾隆帝的《御纂(批)通鉴纲目》(第167、223 页)中关于1409 年和1428 年的记载。早在1388 年就有过禁止(军官)干涉行政的命令,出处同上。——原注

[321]关于古代隐士,参见本书第Ⅶ章。——原注

[322]关于佛教,参见后面的叙述(本书第Ⅶ章和本论文集的第2 卷,即《印度教与佛教》)。——原注

[323]参见本书第Ⅰ章。——原注

[324]参见沙畹为他自己译的司马迁关于封禅牺牲(《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的论文所写的序(《北京东方社会期刊》第3 卷第1 期,1890 年)。——原注

[325]也反映在公元前3 世纪屈原的诗中。参见康拉迪的《万人大学讲义》第19、20 卷(莱比锡1903 年)。——原注

[326]关于这方面的萌芽,参见本书第Ⅶ章。——原注

[327]在克莱尔克文件集的军营速记报告里,偶然披露了关于平等派选举权的自然法的讨论(这种讨论在世界上是破天荒的)。——原注

[328]除了罗盘(用于内河航运,或供使节在中亚陆路上定向用)、印刷术(用于行政管理,因为手抄复本太慢)、造纸、陶瓷、丝绸、炼金术、天文学(用于国家占星目的)以外,火药也是中国发明的,大概在12 世纪,肯定在13 世纪已经用于作战。不管怎么说,也比佛罗伦萨人在战争中确切地使用了火药早1 个世纪。但中国的火药十分原始。帝国安于现状,未能促其完善(关于诸项发明,参见W.A.P.马丁的《中国人的艺术发现与科学发现》,载于《北京东方社会期刊》第4 卷第19 页及以后几页)。洋枪洋炮似乎有某种巫术决定的效力,最初尤其可怕,中国曾打算进口。——原注

[329]后面会谈到,这个词有多种含义。——原注

[330]他们得出了一种完全非基督教的结论:人心中的善,是人为的文化产物,结果是比正统学说更加肯定“文化”的“世界”,特别是肯定教育的作用。
或许还可以提供这些哲学家的某些形而上学的主张(参见F.法杰内尔在《亚洲期刊》1902 年第20 卷第113 页及以后几页的论文)。从11 世纪(宋末)以来,一个注疏学派在逻辑上不怎么彻底地提出了物质的永恒性,其精神原则(太极)被泛灵论地设想为善的原则,由善中产生了世界。除外,据说孔子就已相信后来司马迁提出的以星占学为基础的宇宙起源派说[5 种元素(五行)以古代统治者的形象一一相继],参见沙畹为他翻译的司马迁的著作第1 卷写的前言,巴黎1895 年第CXLIII 页。关于这方面,以后再讨论。——原注

[331]据说,公元6 世纪时,中国的算术就有了数的位值(参见J.埃德金斯的《中国算术的位值》,《北京东方社会期刊》第1 期第4 页及第161—165 页。他认为这种知识源于巴比伦——?),对这种说法一直有争议。如前所述,19 世纪时,已经使用了有进位珠子的算盘。——原注

[332]直到近代,毕竟在9 门附加考试的选修科目中也把数学列为考试内容,考生之所以选考数学,一则是为了能被破格提拔,另则是为了加强保险系统,以防万一落第。——原注

[333]参见艾特尔发表在《中国评论》第18 期第266 页上的文章。T.德·拉库佩里也认为古代中国文化起源于巴比伦(《中国古代文明的西方源头》,伦敦1894 年)。——原注

[334]参见米歇尔斯译的《十六国疆域志》第ⅩⅪ页上的评注。——原注

[335]对母亲也要孝。(1882 年)一个儿子喝醉了,母亲打了他一记耳光,他还了手,这个妇人找了几个大汉把儿子捆起来,并且不顾所有在场的人说情,把他活埋了。参与者由于形式上有过而受到处罚,但又立即被赦免了。对那位当娘的,则根本谈不上处罚(见1882 年3 月13 日《京报》上的告示)。——原注

[336]也要服从君侯。封建时代有一位君侯命令一个官员逮捕其子,因为他不忠。这位官员拒不执行;另一个官员,因为父亲不服从命令,而应逮捕父亲,这位父亲因此而自杀了。传统一直让这个君侯背负罪名(见彭亚伯前引书上第217 页)。——原注

[337]参见1896 年6 月8 日《京报》上的一则报道:中国战争中的牛庄司令曾因怯敌而被罚在西部驿道上服苦役,其子奏请让他代替积劳成疾的父亲服刑或恩准以4000 两银保释其父。报道指出奏请人孝心可嘉,被转呈皇帝。——原注

[338]以1905 年9 月2 日关于废除旧的“文化”考试的诏令为基础的建议书,相当空泛,本质上只能使提倡办国民(实业)教育的热情受到遏止,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依赖考试取得一份俸禄头衔。——原注

[339]沙畹编的司马迁的《孔子传》(《史记·孔子世家》)第336 页。——原注

[340]早在古代的编年史中,“好色”就被视为一切道德的敌人,是不可救药的(《国语》,第163 页上一位侍医对一位患病的国君说的话)。在解决爱情同国事的冲突时,一定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诗歌中不止一次地描述过这种情景的“悲剧”。——原注

[341]《论语·述而篇》:“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注疏·校勘记》指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一句的版本出入:“唐石经皇本‘三’上有‘我’字。有,作‘得’。案《释文》出‘我三人行’云一本无‘我’字,下出‘必得我师焉’云本或作‘必有’,与唐石经皇本合。观何宴自注及邢疏并云言‘我三人行’。即朱子集注,亦云‘三人同行,其一我也’,当以皇本为是。”又:《尚书·洪范》:“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都与韦伯的“我服从多数”的解释相合。

[342]《史记·孔子世家》:“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故曰:‘《关雎》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

[343]Fr.库恩:《柏林科学院论文集》,1914 年4 月。——原注

[344]参见沙畹的编辑前言第13 页。——原注

[345]在原书第Ⅵ章的目录中,此节自第455 页开始,但该页未分段,姑按作者行文划在此处。

[346]埃德金斯:《黄帝在早期道教中的地位》,《中国评论》第15 卷第233 页及以后几页。——原注

[347]参见沙畹前引书附录第2 段班彪的评论。——原注

[348]《亚洲丛刊》第10 卷第14 期(1909 年)第33 页上,沙畹的文章中引了汉代(公元25 年前后)的墓志铭,对一位早逝男子的悼文:“生活无可指摘而又未受到表彰之人,古来有之”(例)。“彼将永垂不朽”(参见司马迁)。“彼将荫萌子孙”(这是一种古老的世袭卡里斯马概念,与前面提到的新的观点不同)。“彼已赴黄泉。”
公元405 年的墓志铭:
“凡朱者必死。”完人无个人的特征(与道一致,参见第Ⅶ章,是庄子的影响吗?)。
表扬了得意淡然、失意泰然的风度。得意来自“正直”、“孝顺”、“守孝”。
但总的说来:
“上苍不闵,彼疾贵而死。”——从未提到神,没有后世那种无可奈何的乐观主义。——原注

[349]由于祖先崇拜,这对于中国人是一种可怕的不幸。——原注

[350]参见沙畹的《司马迁》第1 卷附录1。——原注

[351]不死信仰似乎不合乎经典。这里只是鬼神信仰问题。——原注

[352]沙畹编的《始皇帝传》(《史记·秦始皇本纪》第166 页)。——原注

[353]前面刚刚引用过的汉代碑文中有这样的赞誉。——原注

[354]《中国与中国人》,德文本由A.舒尔策译(1896 年)第222 页。——原注

[355]据说孔子本人声称不懂军事事务[《论语·卫灵公篇》:“卫灵公问陈(阵)于孔子。孔子对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尝学也。’”]。——原注

[356]《御纂(批)通鉴纲目》,德拉玛瑞译(巴黎1865 年版),第20 页上集中了许多类似的话。——原注

[357]贾尔斯:《中国与中国人》,纽约1912 年,第105 页。——原注

[358]“强制性的契约是无知的,因为鬼神不监护它们”,这种观念古已有之。见E.H.帕尔克的《古代中国简史》伦敦1908 年,第99 页。——原注

[359]关于道教,参见德·哈尔勒茨理雅各的资料。——一般方面还可参照已经引用过的W.格鲁伯的优秀遗著:《中国的宗教与祭祀》,同前主要是德·格鲁特的《宇宙一体论》。——原注

[360]除了前面引过的碑文外,还有经典书籍,例如:《小学》(哈尔勒茨译,前引书第5 章第86 节)就告诫人们当心佛教僧人为亡者超度的骗术。对于亡者,既不能益之,也不能害之,因为如果他们的肌体腐烂了,精神也就消失了。——原注

[361]同天主教教堂一样,世袭制的奉神机构在这里也被区别对待:被封为神的人,用天主教的话来说,只享受“敬”,但却不能像伟大的自然诸神一样享受拜;在大众看来,诸如此类的区别自然只是形式上的区别罢了。——原注

[362]指罗马皇帝安东尼·庇护(138—161 年在位)及其养子马可·奥勒留(161—180 年在位)、卢·韦鲁斯(161—169 年在位)和奥勒利乌斯之子康茂德(176—192 年在位)的统治。

[363]约200—约276 年,罗马皇帝,275—276 年在位,以前曾两次任执政官。

[364]至(至人)=圣人,遁、逸、隐=隐居者,仙(由“人”与“山”组合而成的字)=隐士。——原注

[365]参见德·格鲁特的《宇宙一体论》中的描述,此外还有康拉迪前引书以及沙畹译的司马迁的《史记》的注释。——原注

[366]喜欢把仙人描绘成蓬头垢面的画。——原注

[367]见史书上越国大臣范蠡的事例。当越王失去国都后,范蠡声明,依旧例他该自杀,但他不取此道。他当大臣时聚敛了大量财产,后来好像是通过打败各国,又增加财富,但他以后真的把这些都分给了友人们,自己则去当了隐士,完全同直到目前为止某些印度大臣的做法一样(参见彭亚伯的《吴国史》,载《汉学论丛》第10 期,上海1991 年第157 页附录1)。——原注

[368]彭亚伯上文(公元前6 世纪)。——原注

[369]在原书第Ⅶ章目录中,此节自第464 页开始,但该页没有分段,姑将作者行文划至此处。

[370]德·格鲁特新近著文,反对印度人对中国古代有影响之说。——原注

[371]德·格鲁特的新作同意这种说法。——原注

[372]今天或许可以说:新潮哲学家。至于说老子是一个半神话式的形象,《道德经》里有大量插补,其真伪令人生疑,有人甚至证实,它是后来才形成的,所有这些,我们都不感兴趣。即使他是一个编造出来的形象,这种发人深思的路线对立毕竟是事实。——原注

[373]中=均衡,是儒教的一个基本概念,道教则转释为“虚”,其含义全新。——原注

[374]参见德·格鲁特的《中国的宗教》,伦敦1912 年。——原注

[375]以下主要参见德·格鲁特的著作,他着力强调分裂的二次特征。——原注

[376]F.巴斯亚特(1801—1850),法国经济学家,以鼓吹自由贸易、宣传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著称。

[377]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 年)说的。——原注

[378]参见前边的引文。——原注

[379]此处《易经》原书为《仪礼》,显然是误拼。

[380]这也适用于有作为世俗僧的“和尚”的大乘佛教。不过,在大乘佛教里,这种现象的次级性质一目了然,在道教里则不然。——原注

[381]据我所知,《道藏》尚未翻译过来,而且似乎很难见到。——原注

[382]参见德·格鲁特的论述,他所依据的是葛洪的《列仙传》。——原注

[383]张陵(34—156 年),东汉五斗米道的创始人,作道书24 篇,后被教徒尊称为天师。

[384]张陵在汉明帝时曾任巴郡江州令。

[385]可能是指张鲁,张陵之孙,东汉五斗米道首领,公元191 年率众攻取汉中,建立地方政权,以教中“祭酒”管理政治,该政权延续约30 年。但从下面谈的史实看,又似乎是指太平道的创始人、黄巾起义领袖张角,不过张角不是张陵的后代。

[386]指太平天国。

[387]是意大利罪犯的秘密帮会,19 世纪曾控制过那不勒斯。

[388]韦伯在这里指的虽然是张鲁的汉中政权,张角的黄巾军只在北方幽、冀两州活动,太平道的活动也在北方几个州。

[389]所用的资料是德·格鲁特前面的著作和流行的文献。他那篇收在《第二次宗教史国际会议议事录》第1 卷(牛津1907 年)中的演讲,眼下不在我手边,我现在也没有英巴纳特—瓦尔的《道教第一位教首的传说及张天师的家族史》(《亚洲期刊》1884 年11/12 月号,第389页)。——原注

[390]关于这种敌视,参见沙畹所译的《司马迁》里的一篇论文《礼书》(《史记·礼书》)第3 卷第201 页的注释1。——原注

[391]参见沙畹为《司马迁》写的序。司马迁是道家的对头,他一再抱怨他们卷土重来。——原注

[392]例如荣禄1903 年的做法。——原注

[393]韦伯似乎是把道录司当成高级道士了,其实它是明、清等代所设的中央管理道教徒事务的官署。府、州、县设道纪司、道正司、道会司,各级道官一般由道士充任。

[394]韦伯在这里指的似乎是僧录司,明、清两代设置的中央管理佛教徒事务的官署。

[395]参见W.Fr.迈耶的中国国家官公俸禄大全:《中国的政府》(上海1878 年)第70页。——原注

[396]例如前面引用过的南诏王的墓志铭,沙畹译,《亚洲期刊》第9 集第16 卷第1900页。——原注

[397]佛教被接受的过程、发展以及所产生的影响,是佛教史里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书讨论某些形式方面的问题。——原注

[398]参见前面关于大乘佛教的注释。它已不是最初的佛教了。——原注

[399]参见乾隆皇帝的《御撰(批)通鉴纲目》中的记载。例如:1451 年(明景宗景泰二年),不顾儒家的抗议为50000 名和尚加了品(德拉玛瑞译《御撰通鉴纲目》第288 页);1452年,大太监是个信佛的(同上书第292 页),因此成为“官吏们”(儒家)的对头;1481 年(明宪宗成化十六年),一个和尚当上了分配施舍物部门的总管(同上书第379 页);1487 年(明宪宗成化二十三年)应官吏们的要求——因为天上落下了一块陨石——又罢免了他(同上书第385 页)。——原注

[400]参见前面引的迈耶的官公俸禄大全。由地方政府在寺院方丈(长老)中挑选僧录司(住持)(僧录司是明、清两代设的官署名,掌管佛教徒事务。各省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这里,韦伯显然是弄错了。——译者),每郡两名。住持(僧录司)专门负责僧人的品行方正。——原注

[401]例如对以前的关于清教的论文,就经常这样讲。——原注

[402]这也是正统(教)的看法。参见沙畹译的《司马迁》第1 卷第196 页:“非天赐夭折,而是天裁人的行为”。——原注

[403]见《宇宙一体论》第343 页。各位读者已经发现,在本书中被引证极多。——原注

[404]德·格鲁特前引书第373 页。——原注

[405]从格鲁特的书来看,“泛巴比伦主义”的命题终将被抛弃。——原注

[406]可能是《文昌帝君阴骘文》,南宋道士假托“文昌帝君”天启所作。文昌,星名,亦称文曲星,道教尊为主宰功名、俸禄的吉神,儒士多祭此神。《文昌帝君阴骘文》是一部劝人积德行善的书,谓天虽不言,但于冥冥中监察着人的行为,并将奖善惩恶,明、清两代广为流传。

[407]所谓“三清”,是指道教里居于三清天三清境的三位尊神:居于清微天玉清境的元始天尊(亦称天宝君)、居于禹佘天上清境的灵宝天尊(亦称太上道君)、居于大赤天太清境的道德天尊(亦称太上老君)。

[408]德·格鲁特:《中国的宗教》第64—65 页。1883 年的诏书中还宣布礼拜活人(清朝官吏)要受惩罚(1883 年1 月18 日《京报》)。——原注

[409]1878 年6 月24 日《京报》。——原注

[410]蒙田(1533—1592),法国思想家。

[411]伊斯兰教术语,指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

[412]拉丁语,指无法躲避的灾变。

[413]在儒家与释家的宗教对话中,佛教的羯磨(又译“业”,泛指一切身心活动。——译者)神义论特别受排斥。这种神义论认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不是从前做事的结果,而是命运的结果,树上的叶子也有命运,有的落在地毯上,有的则落在泥沼中。——原注

[414]刚刚提到的龟的比喻——打比喻的人虽然不是并非纯粹的儒家,但以高度的敬意引用了孔子的话——告诉我们,这种声名自负很容易转化成为活着而活着的赤裸裸的憧憬。不过,反映真正的儒家心志的,并不是这个比喻,而是前面引过的司马迁的信(《报任安书》)和御史致慈禧太后呈文(《陶模奏议》)。——原注

[415]“中国式的信用联合体”(也用一切俱乐部通用的名字:会,前面再加上适当的定语)就是一种很好的发挥效用的类型。关于这种类型,我刚刚看到张武在海尔克纳尔、伯特基维茨和艾伯施塔特影响下做的博士论文(柏林1917 年)。它指出了我们以前(第Ⅰ章)提到的那种社会的原始结构。这种结构是为纯粹的农民(而且是小)关系和严格的个人之间的熟识关系而安排的。联合起来缴纳会金的人都是按照纯粹私人信任的条件挑选出来的。最简单的是——有3 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次会上”,大家向“第一位会员”缴会金。第二次会上,大家(包括第一位会员)向“第二位会员”缴会金,以及在此期间由于使用资本而有所增加的债务的利息(利息应由第一位会员支付,依此类推,凡用过资本的,逐次向下一位会员支付利息)。最后一位会员一并收回的,除了利息,只是他自己(历次缴纳)的会金。得到会金的会员的顺序往往由抽签决定。在需要一位债务人理财的情况下(此人当然就是“第一位会员”);对“最后一位会员”则要给予资助。效果是:每一位排在“最后一位会员”前面的人,都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自由支配他人的资金,根据名次不同,支配的多少也不同,视情况不同,他要为偿还或积攒这笔资金缴付会金(和利息)。信用联合体的前提是一定程度的互相监督或对经营行为的互相了解,显然很接近赖法依森(1818—1888,德国农业改革家,德国农贷协会的创始人。——译者)式的贷款金库,并且为那些银行不予贷款的小农人口提供诸如购买土地抵押贷款一类的贷款,可以为一切可以想象的目的服务。——同从前(前面第2 篇论文)(收在《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卷中的第2 篇论文是《新教教派和资本主义精神》。——译者)描述的教派的状况相反,中国信用联合体的特点,从形式上看有:1.具体的经济目标是第一位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2.由于缺少由教派进行的资格考核,所以信用只能由纯个人的因素来决定。另外,这种信用联合体实际上却可以用来说明希腊式的“艾拉诺斯”。——原注

[416]孝,当然也会造成政权不得不反对的后果。与出自重商主义的和等级制的动机而限制奢侈的花费——主要是指举办祭奠用的奢侈花费——相反,过去和现在,允许服丧浪费之巨,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惊人的,这样做是为了适应作为终极伦理尺度的孝的意义。——原注

[417]1874 年1 月13 日《京报》。——原注

[418]1883 年4 月13 日和3 月31 日《京报》。——原注

[419]1874 年10 月2 日《京报》,另外参见1878 年8 月20 日《京报》关于为一个精神错乱的人驱邪的报道。——原注

[420]需要强调指出:这里仅仅概略地描述了儒教及其职权同宗教的关系。一切最重要的宗派都源于佛教的影响,因此在叙述了佛教以后,可以回过头来看看这些宗派的情况了。——原注

[421]全部理由见德·格鲁特的前引书。——原注

[422]佛教书称“会昌法难”的灭佛运动,公元845 年(唐武宗会昌五年),唐武宗敕令灭佛,毁寺4600 余所,归俗僧尼260500 人,毁招提兰若40000 余所,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15 万人。

[423]唐武宗灭佛时曾规定:东西两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30 人,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沙4 州各留1 寺,寺分3 等,上等留僧20 人,中等留僧10 人,下等留僧5 人。

[424]这是一个古老的名字。我们想起,道教的教会政权也叫这个名字(“太平道”)。——原注

[425]太平皇帝(原文为Kaiser,韦伯在后面为天国礼仪作的脚注里说洪秀全摒弃圣号,应该知道洪秀全拒绝称帝。但他对洪秀全有时称皇帝,有时称Tien Wang。——译者)的正式文件,主要是《天意解释书》(《原道醒世训》)、《太平诏书》(《原道醒世训》及下面提到的《原道救世歌》都编入了《太平诏书》之中)、《宗教规章书》(《十款天条》)、《天条书》(内容包括宗教仪式和《十款天条》两部分)、所谓的《三字经》(《原道救世歌》)、1852 年的反满宣言(《奉天讨胡檄》)、关于礼仪及军队组织的规章(《太平礼制》和《太平军目》)以及新历书(即1852 年起实行的“天历”)。英国战舰“赫尔姆斯”号把它们带到上海以后,首先由传教士麦都思在上海的一家传教刊物上发表,并配有相当天真的评注[作为专刊出版,题目是《中国南京起义者资料汇编》(麦都思主编的小册子全称是Pamphlets Issued by the Chinese Insurgents at Nan King;To Which is added a History of the Kwangse Rebellion,Gathered from Public Documents,and a Sketch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Foreign Missionaries and the Chinese Inssurenction,Concluding with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above Pamplets.—Shanghai:North China Herald 1853.——译者),上海1853 年]。这次伟大的起义经常被描述,尤其是在几乎所有关于中国的著作中,德文著作(通俗的)有C.施皮尔曼的(哈勒1900 年)。糟糕的是,研究中国教派史的最优秀的行家德·格鲁伯(前引书)却不屑于对太平起义作更深入的研究,而且没有讨论基督教的色彩——因为在他谨慎地引用的政府的正式文献中,对这点含糊其辞,不易了解。他对传教士的文献评价不高,因此,(我们的)叙述只具有假设价值。——原注

[426]我不可能复核那些颇有争议的事实。——原注

[427]在军事上的关键时刻发生故障,基本上是这种病造成的。要是不发生这种故障,毫无疑问——由于占据了大运河,攻下了南京和整个长江流域,从而切断了粮道——一再遭受近乎毁灭性打击的北京政府的命运已成定局,东亚历史的进程会是另外一番景象,至少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原注

[428]即“十款天条”:“崇拜皇上帝,不好拜邪神,不好妄提皇上帝之名,七日礼拜赞颂皇上帝恩德,孝顺父母,不好杀人害人,不好奸邪淫乱,不好偷窃劫抢,不好讲谎话,不好起贪心。”

[429]在官方文件中,一度用耶和华的名字称呼神,但(据传教士们统计)最常见的(42%)是家喻户晓的上帝,只有这种场合一半的场合(21%)叫儒教的名字:天神。比这多一些的是天父或天这种(人格主义的)叫法(33%),极少的场合(4%)叫神(常说的神、圣灵)。——原注

[430]耶稣被设想为结过婚的,同天王一样,先知(洪秀全)在幻觉中看见了耶稣的夫人。——原注

[431]相反,他(洪秀全)拒绝人家尊他为“圣”,或称他为“父”。——原注

[432]这尤其有伤传教士们的感情,其实也是对传统作出的相当大的让步。尽管给先祖上供或为先祖上供的各种解释都被正式拒绝了——供奉只是对上帝的供奉,同基督教的安魂弥撒一样,是为先祖在天之灵供奉。——原注

[433]此处“天王”原文为Tien Wang。

[434]劳德(1573—1645),英格兰坎特伯雷大主教(1633—1645),主张教会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不可分离。由于他在苏格兰强制推行英格兰的宗教仪式,引起了1639 年的主教战争,后被群众处死。

[435]《天命诏书》:“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包括贵重物品)——原注

[436]细节方面,在流行的报道中存在着重大矛盾,特别是国家社会主义的实际范围,一直模模糊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自然被说成战争经济。同样,在使用本书不得不使用的英国传教士们的资料时,也要非常谨慎。当然,格鲁伯对这些资料的抨击也可能过于武断了。传教士的热情可能看到了比实际上要多的“基督教的成分”。——原注

[437]因为,即使在商业生活中,成功也不是靠人,而是靠命,所以在取得成就以后,应当不计得失地履行天职义务诫命:“安居乐业”(这是《太平诏书》中援引孔子的话)。——原注

[438]同上。——原注

[439]“各以遵守条命,信实认真”(同上)。——原注

[440]《十款天条》(同上)一开头就承认:“天下凡间,谁人不犯天条?”——原注

[441]参见《三字经》(《原道救世歌》),出处同上。——原注

[442]英国基督教新教中不遵从王命、拒绝参加国教的各派教会及其信徒的总称。

[443]基督教圣公会中的一派。与“高教会派”对立,19 世纪产生于英国,反对过高强调教会的权威地位,故有此称。

[444]基督教新教圣公会中的一派,与“低教会派”对立,19 世纪产生于英国,主张在教义、礼仪和规章上大量保持天主教的传统,要求维持教会的较高权威地位,故得名。

[445]直到战争的最后几年,养蚕业和丝绸出口才衰落了下来,这以前则增长得很显著。——原注

[446]帕默斯顿勋爵(1784—1865),曾任英国外交大臣和首相,民族主义者。

[447]《南京条约》规定上海为开放通商港口。

[448]由于议会的强烈反对,帕默斯顿直到最后一刻才下令,不再继续支持“清王朝”,也是为了不让它走出困境。——原注

[449]戈登(1833—1885),英国将军,因亲自指挥火烧圆明园和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而出名。1862 年,戈登的工兵部队调往受太平军威胁的上海,以加强这个欧洲人经商的城市的防御。一年后,戈登统领3500 名由英国农民组成的“常胜军”,在随后的18 个月中,这支部队在镇压太平军的战争中起了重要作用。

[450]天王本人及其将领们也都实行中国式的一夫多妻制(纳妾)。——原注

[451]1874 年10 月2 日的《京报》。——原注

[452]天王大帐称为“小天堂”。他的后继似乎没有注意到他拒绝称圣。礼仪条文,其中包括等级头衔,例如称高级官为“贞人”,(辛开元年《太平礼制》:“女丞相、女检点、女指挥、女将军皆称贞人”。“丞相妻至军帅妻加称贞人。”戊午八年续修《太平礼制》于女丞相之上增“女贞义、女贞女、女贞福、女贞燕、女贞豫、女贞候”。——译者)具有典型的中国特征。

[453]如果不考虑节日和避免装饰等,这些就只是个别的假设了。——原注

[454]这个教派(义和拳)早在19 世纪初叶就出现了(德·格鲁特:《宗派主义》第425页)。——原注

[455]这个教派也相信刀枪不入。我手头的精确资料叙述的不够详细。它是作为一个仅仅反抗外夷的“军事教团”设立的。关于义和团,可参见以前引用的给慈禧太后的呈文。慈禧与诸亲王都曾相信义和团的神秘卡里斯马,就跟他们后来相信克虏伯大炮的魔力一样(参见1878年6 月13 日的《京报》)。鉴于这样的中文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大概不会同意格鲁特的观点,他怀疑义和团这样的异端受到了儒教政府的保护(参见《宗派主义》第430 页末的注释)。——原注

[456]流行于帝国时期罗马的秘传宗教,入教者被分为7 个等级。新教徒需经过严峻考验,以确定其胆量和虔诚。

[457]参见韦伯的《印度教与佛教》。

[458]俄尔甫斯教,希腊秘传宗教之一,出现于公元前6—前4 世纪,认为人具有“属天”的神性和“属地”的魔性,信仰因果报应和灵魂转生,信教的目的在于摆脱魔性,增加神性。

[459]这是法国18 世纪作家博马舍的著名喜剧《塞尔维亚的理发师》第3 幕第11 场中的一句台词。在这里的意思是“欺诈”。

[460]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学说的总称,主张哲学为神学服务,认为以“理性真理为本的哲学”同以“启示真理”为本的神学不应有矛盾,因为一切真理都出自同一位上帝,但“启示真理”是第一真理和终极绝对真理,故“启示”高于“理性”,神学高于哲学。

[461]基督教新教改革家马丁·路德的神学学说,确认《圣经》是信仰的唯一准则,强调因信称义:人在受造时因有的正直本性已因始祖堕落而无法恢复,人已无力自动行义,只有靠信仰耶稣基督才能得救,有这种信仰的人虽然仍是罪人,但在上帝眼里已是义人,不再被追究罪责。路德主义还强调上帝的仁慈,因而把拯救论作为中心。并认为上帝让其子基督代人受难,已经拆除了神人之隔,故信徒凭着“信”可以直接同上帝交流。

[462]除了前面讲的,还可参见德·格鲁特的《中国的宗教》第130 页,纽约1910 年。——原注

[463]再版的沙畹编的《史记》第3 卷第30 章。前面也提到过这篇论文,可以参照。——原注

[464]基督教新教教会体制的一种,以每一堂区的会众为教会的独立单位,不设教务行政上的各级总机构。每个教堂的会众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聘牧师管理教会。各教堂的具体制度也有会众自行决定。

[465]加尔文教的神学教义,认为基督受死以行救赎,并非为全体世人,而只是上帝所特选的将被救赎者;世界皆决定于上帝的旨意,人是毫无能力的,尤其无能力解救自己;谁被上帝选召,谁被弃绝,都由上帝预先规定,与个人本身的行为无关。

[466]怀特菲尔德(1714—1770),英国基督教圣公会传教士、与卫理公会派的创始人约翰·卫斯理结为挚友,共同赴美洲传教,在北美殖民地“宗教大觉醒运动”和早期循道会运动中起了重要作用。后同卫斯理在布道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分道扬镳。

[467]卡莱尔(1795—1881),苏格兰散文作家和史学家。

[468]《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第9 章):“耶稣过去的时候,看见一个人生来是瞎眼的。门徒问耶稣:‘拉比,这人生来是瞎眼的,是谁犯了罪?是这人呢?还是他父母呢?’耶稣回答说:‘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趁着白日,我们必须做那差我来者的工;黑夜到来,就没有人能做工了。我在世上的时候,是世上的光。’”

[469]关于“信用团结”的萌芽,参见前面的讨论。——原注

[470]诸如矿业经营落后(通货之灾的原因)、炼铁不用煤(尽管据说有关于炼焦的知识)、把内河航运局限于传统的形式和路线的越来越多的航运限制,等等,不能归咎于技术才干不足或发明者的天赋不足,中国人的四大发明已经透彻地证明了这一点。对那种落后状况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风水、五花八门的占卜术、有利可图的诉讼费。——原注

[471]路德维希·克拉格的论著中有关于这方面的很好的译注。——原注

[472]约翰·卫斯理(1703—1791),基督新教卫斯理宗教创始人之一。

[473]指前面的论文《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474]斯彭内尔(1635—1705),德意志基督教神学家、著作家、虔敬派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