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本主义的依附关系

没有资本主义的依附关系

在各国角逐政治权力的时代,在世袭制国家里普遍存在的以政治为前提的诸侯御用赞助人和供应商的资本主义,在中国似乎也同全世界一样,在同样的条件下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干过一番带来高利润率的大业。同时,采矿和商业也被当作财富积累的源泉。据说,汉朝有过,以铜钱计,拥有数百万家财的大富翁(《史记·货殖列传》:“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师史能至七千万。”“关中富商大贵,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但是,政治的一统天下在中国也像在统一的罗马大帝国一样,带来了资本主义倒退的后果,这种资本主义本质上扎根于国家及其与别国的竞争。另一方面,以自由交换为方向的纯粹市场资本主义仅仅停留在萌芽阶段。在工业内部,当然也有别的地方,例如即将讨论的合作企业形式内,商人的地位明显地比技术人员优越,这种优越性早已清楚地体现在协作中通用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地方之间的工业显然也常常带来投机利润。古代对农耕的经典评价很高,说它是唯一真正神圣的职业(农本)。但是这并未妨碍人们早在公元前1 世纪(像在《塔木德》,这一注释、讲解犹太教法律的著作,在犹太教的地位仅次于《圣经》,通指自古至今的全部犹太教规范文集中一样)就认为,工业的获利机会比农业高,商业获利机会最高。

然而,这些并不意味着向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发展出了生机盎然的市民阶级。但是,这种制度(在中国)不是根本没有,就是面目皆非。在意大利城市的商法中,早就有了经济的理性物化了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基础,但是在中国这些都不存在。中国早就有了私人信贷发展的萌芽:宗族为其成员担保,但却仅仅存在于税收和政治刑法中,没有以后的发展阶段。从西方的家庭合股形式中,产生了后来的“无限商业公司”(至少在意大利是这样),在中国,基于家庭共同体的继承人的合股形式变成了营利共同体,恰恰在有产阶层中起过类似西方家庭合股形式的作用,但却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含义。中国的,是官也是收税人——事实上当官的就是收税人——他们有积累财富的理想机会[222],在世袭制国家里总是这样。退职官员把他们多少算是合法的所得用于地产投资。子辈们为了维系财力,甘做继承共同体中的共同继承人,并且提供资金让家里的几个成员就读,给他们创造机会,争个有收入的官职,进而使他们的继承共同体富裕起来,再进一步给族人创造当官的机会。这被广泛地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在靠政治积累财富的基础上,尽管这个基础并不牢靠,发展起都市贵族和出租零星土地的大地主贵族,后者既没有封建的印记,也没有资产阶级的特征,而是靠政治投机,纯系升官发财。就是说,在中国也同一切世袭制国家一样,典型的不是理性占优势的经济获取,而是——除了同样把货币所得用于土地投资的商业以外——控制着财富,尤其是土地积累的内政掠夺的资本主义。这是因为,官员发财,如前所述,还靠税收投机任意规定纳税义务换算成通行货币的汇率。科举考试提供吃这碗饭的候补资格。因此,各省总是不断地分摊,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固定下来。停止在某州开科考试,是对当地名门望族最有效的惩罚,因为最容易从经济上感受到。家庭营利共同体的这种做法显然与理性的经济经营共同体的发展背道而驰。不过,家庭营利共同体除此之外还受到宗族严格束缚。下面,我们就联系这个问题来讨论我们已经一再接触到的宗族联合体的重要性。

中世纪的西方,宗族的作用就已烟消云散了。可是在中国,宗族的作用却完完全全地保存了下来:它既是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而且,甚至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在其他地方,甚至印度,都是闻所未闻的。上面的世袭制政府同与它抗衡的下面的结构缜密的宗族组织发生了冲突。迄今为止,相当一大批具有政治危险的“秘密社团”都是由宗族组成的。[223]村庄多以宗族姓氏命名[224],有的村子只有一族,就以占多数的代表姓命名。村庄也可以是宗族联盟。古老的地界说明,土地不是分给个人的,而是分给宗族的。宗族共同体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维系着这种状况。从人口最多的宗族中推举村长,村长往往是有报酬的。(族)“长”辅佐村长,并且有权罢免他。下面就要讲到,每一个宗族都有独立惩处其成员的权力,而且行使这种权力,尽管近代国家政权没有正式承认这种权力。[225]

世袭行政权力肆无忌惮地干涉宗族:机械地把它们组成责任联合体(兼管纳税和治安的保甲组织)、命令它们移居、重新分配土地、按丁——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划分人口。尽管如此,宗族的团结与维系仍然完全依赖祖宗崇拜,这是不容置疑的。这种祖宗崇拜是唯一不受专制教皇主义政府及其官吏控制的民间崇拜。它由作为家庭牧师的家长在家族的帮助下进行管理,但无疑是古典的而且古老的民间崇拜。早在穷兵黩武的远古时代的“男子聚会所”里,祖灵似乎就发挥过作用。顺便说一下,这似乎与真正的图腾崇拜很难一致,似乎说明,在男子聚会所的形式下,君主及其仆从的仆从特征及由此发展而来的世袭卡里斯马是可以推断出来的最古老的组织形式。[226]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在历史上,中国人民的最基本的信仰一直是相信祖宗神灵的力量,虽然不是只相信自己祖灵的力量[227],但基本上是;相信自己的祖灵起着在天神或上帝面前转达后辈愿望的中介人的作用——这种作用从礼仪和文化上得到了证明;[228]相信必须无条件地向祖灵贡献牺牲,以使他们心满意足,保持良好的情绪。皇帝的祖灵几乎与天神的仆从同列。[229]一个中国人,如果没有子嗣,无论如何,必须领养立嗣,如果他还未立嗣就过世了,那么他的家族也要为他身后拟嗣[230]——与其说是为他,倒不如说是为了他们:为了在他的亡灵前心安理得。这些控制一切的观念的社会效用是明摆着的:其一是宗法权力的强大[231],其二是宗族自身的团结。在埃及,控制一切的是死者崇拜,而不是祖宗崇拜,同美索不达米亚一样,那里宗族的团结在官僚制和财政至上的影响下也被破坏了(只是要比美索不达米亚早得多)。在中国,宗族的团结都得到了维护和加强,发展成为一种同政治上的统治者权力对等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