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
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已经指向第三个问题,而有关这个问题的哲学意趣使它变得非常流行。由于我们的努力,现在询问社会学关于理智的起源、观念的原始形式等问题变得很时髦。学者们不再研究进化而来的或半习得的形式,这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在《社会学年鉴》中,这些问题不尽如人意地被划分到“一般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中。有赖于Antoine Meillet,我们能够在“语言社会学”中触及这些问题,一会儿我们还会谈到这一点。但重复下这个观点,我们知道它们确实属于涂尔干早期阐释的一般社会学的框架。然而,没有形成绪论性的一部分,它们却构成了我们学科门类的结论,不仅是某些学科门类,而是所有的。在这一领域,片面的考虑本是极其危险的。正如涂尔干和我所认为的,分类或类别的概念在起源上主要是法学的(juristic);如于贝尔所言,时间的概念,以及如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里所写的,灵魂的概念和在此书中不为人注意的一些章节中,总体的概念在起源上主要是宗教性的和象征性的。——这些论辩不是要说其他的一般概念都有相同的起源。我们也不这么认为。仍然有许多其他的类别有待研究,包括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它们有许多其他的起源,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类别更是如此。仅仅援引数字和空间这样的数学概念为例,谁能够准确无误地说明编织、制作篮子、木工、航海技术、车轮和制陶者的转轮中哪一个导致了几何、算术和机械的起源?我们总会回想起Frank H.Cushing这个深刻的观察家和富有灵感的社会学家关于“手工概念”(manual concepts)的精彩观察(Amer Athrop,Vol.5[1982];见Anee,Vol.2)。我们永远列不完构成普遍观念之基础的各种活动和思想,包括我们自己的观念中的基本概念。对这些思维形式的研究,无论它们原始与否,最后都能升华和综合我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