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会之发达
John之子Henry第三在位时代(一二一六年至一二七二年),英国国会,渐形发达。国会之为物,不仅为英国宪政中之最要机关,而且为世界上文明各国之模范。Henry第三每喜任外国人为官吏,擅作威福,允教皇征税于英国人民,凡此种种举动,均足以激贵族之怒而失国民之心。贵族与市民遂合力以抵抗之,即史上所称之男爵战争(The War of the Barons)是也。为领袖者即Simon de Montfort其人。
昔日Saxon时代之贤人会议Witenagemot及Normandy诸君在位时代之大会议(Great Council)均由英国王时时召集国内之贵族、主教及住持组织之,为商议国家大事之机关。至Henry第二时代,开会尤频,讨论亦较烈,国会(Parliament)之名,于是乎始。
至一二六五年,因Simon de Montfort之力,国会中乃始有平民之代表。除贵族教士外,每区另派骑士二人,每城代表二人。
至Edward第一时代,国会中之有平民代表,遂定为成法。彼之召集市民,盖因当日之市民,渐形富有,政府需款;不得不求助于此辈富民也。同时凡国内之重大政务,彼亦愿遍得国内各级人民之同意。故自一二九五年召集模范国会(Model Parliament)后,人民代表,每得与贵族及教士同出席于国会。
国会最初即力主如国王需款,必先允许“解除疾苦”(redress of grievances)方可。所谓解除疾苦,即国王对于一己或官吏之非法行为,须先加以改正,则国会方可与国王以征税之权。昔日之国会,随王之行止往来无定所。自Edward第一以后,国会之地址乃固定于Westminster城(今为伦敦城之一部分),至今不改。
当Edward第二在位时代,国会于一三二二年郑重宣言:凡关于国王及王储之大事,须顾及国家及国民之状况,并须“得国中教士、伯与男及平民之同意”而决定之。五年之后,国会竟敢废Edward第二,而立其子Edward第三为王。
新王即位后,屡与法国战争,需款甚急,故每年召集国会一次;并为结好于国会起见,每向国会征求意见而容纳其陈述。允许凡法律“不经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与平民之劝告与同意者”不得通过。至是国会渐分为二院,“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即主教与贵族—组织贵族院;平民—包括乡绅及城市之代表—组织平民议院。国会从此一变而为近世之制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