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督教会
近世各种问题与中古教会之关系 十八世纪时,欧洲贵族尚享特权。同时基督教士—旧教诸国尤著—亦复享有特权形同贵族,其势力之宏大与其组织之完备远出贵族之上。教士之权力出自教会,而教会实数百年来欧洲之最要机关。当中古时代,凡欧洲人民无一不属于教会,正如今日人民之无一不隶于国家。宗教革命以前,欧洲之宗教统一于驻在罗马之教皇,偶有叛离,罪同大逆。不忠于教会或不服其管束即视为亵渎上帝穷凶极恶之人。至于教会所资以维持者非若今日之专赖捐助,其收入之来源多恃各国君主及各地诸侯之输款。此外教会并有征收什一之教税(tithe)之权,凡欧洲人无论信教与否均有纳税之义务。
十八世纪时教会权力之宏大 自中古以来,教会内部虽有变迁,然至十八世纪时其外表尚与昔无异
—如隆重之仪式,雄厚之资财,宏大之势力,专制之信仰等。凡渎神者或信异端者教会仍有监禁之权。教士所设学校各地林立,青年学子多养成坚忍之教徒。医院及各种慈善机关多由教士主管。教徒生死均须经其注册。男女婚娶必经教会之认可方为合法。寺院遍地,资产丰富。一七八九年时巴黎一城之中修道之寺数达六十八处,女尼之庵达七十三处。教税征输一如昔日,而教士亦仍享有蠲免直接税之特权。
新教、旧教之宗教专制 居今日而反观十八世纪之教会,则无论新教旧教均无信教自由之可言。而政府亦尽力于维持宗教之专制,偶有反对国教之举动或言论即惩办之。以视今日之信教自由相去远矣。
法国新教徒之地位 法国自一六八五年南特之令取消以后,新教徒之公权剥夺殆尽。一七二四年政府下令:凡人民不奉罗马旧教者则籍没其财产,男子远戍,女子监禁终身。传布新教或他种宗教者处以死刑。他日虐杀之举虽形减少,然不信旧教者生死无注册之地,婚姻无认可之人。故新教徒之婚姻及子女均为国法所不认,无承受遗产之权。
出版物之检查 其时所有出版物均有严重检查之举,盖恐其中言论或有攻击旧教之处,教会及君主之权力或恐因此而摇动也。罗马教皇久已设有委员会负审查新书之责(此会至今尚存),时时印行《禁书总目》(Index)行于世。一七五七年法国王曾下令:凡著述、印刷或售买攻击宗教之书籍者则处以死刑。大学教授之讲义亦受严重之监督。一七五〇年巴黎有教士因以耶稣之治病与医神埃斯科拉庇俄斯(Aesculapius)相较,被逐出国。当十八世纪时法国出版之书籍颇有抨击当时政府及教会者皆被焚毁。著书者亦常有被逮之虞。
检查书籍之无效 当时虽有检查书籍之举,然攻击旧习提议改革之书籍时有发见,通行无阻。盖著书者往往不发表著者及印刷者之姓名,而且多在荷兰及日内瓦(Geneva)等处印刷发行。亦有名虽在外国印刷,而其实则在本国秘密印行者。
西班牙、奥地利及意大利诸国之教会 其在西班牙、奥地利及意大利—在教皇领土内尤著—诸国,教士之势力及其特权较法国尤为宏大。而教士之有力者尤推耶稣会中人。至于西班牙则一面有书籍之检查,一面有异端法院之设立,故宗教一端至十八世纪末年方有改革之举。
德国教士地位之特异 至于德国教会之地位与他国绝不相同。南部信旧教,普鲁士及北部诸地则信新教。为主教者广拥领土,俨同诸侯。德国西南两部之地属诸教会者竟达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