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麦与国家社会主义

2.俾斯麦与国家社会主义

德国社会主义之发达 德国社会党之发生实始于俾斯麦当国时代。当一八四二年时德国某大学教授曾谓德国既无劳动界,则社会主义之运动当然可以无虑。然三十年间德国亦步英国、法国之后尘而有实业革命之迹,巨城蔚起,工厂如林,工人之数遂因之日众。而资本与劳工问题亦随之而起矣。

马克思及拉萨尔 当一八四八年革命以前德国学者马克思(Karl Marx)曾著有《资本论》一书,详论劳工问题及其解决之方法。然二十年后德国政局中方有社会党之发见。其领袖为拉萨尔(Lassalle)其人,深思善辩。于一八六三年在来比锡工人大会中组织“工人协会”(General Workingmen's Association)。然经营一年,而会员之数尚不及五千人,乃大失望。于一八六四年因恋爱问题与人决斗而死。

社会民主党之兴起 拉萨尔虽死,然社会主义之运动进行如昔。其激烈者因受马克思学说之影响,于一八六九年在挨塞那哈(Eisenach)地方另组新会名曰“德国之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atic Labor Party of Germany)。此党与昔日之工人协会并立国中。至一八七五年于皋塔(Gotha)地方开工人大会时方合并为一,并发布其政见及目的。是年适值下院选举之期,社会党人之投票者得三十四万。德国政府乃大惧。

俾斯麦之压制社会主义 俾斯麦颇反对社会主义。又因有人谋刺德国皇帝者前后凡二次,俾斯麦乃归咎于社会党人,于一八七八年制法以限制社会主义之运动。规定凡以“倾覆社会秩序”或提倡社会主义为宗旨之集会出版物及结社均一律禁止之。无论何处凡遇工人暴动时,政府得宣布戒严令。此法之施行凡十二年之久。社会党势力之及于政局上者因之大衰。然社会党人仍秘密宣传其主义于工厂军队之中,其出版物亦多由瑞士秘密递入于国内。故政府虽有压制社会主义之法律,而社会主义则未尝因此而绝迹也。

国家社会党之起源 当政府压制社会党之日正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发生之时。主张此种主义之学者以为政府而欲压制社会主义莫若实行社会主义之主张,而为釜底抽薪之计。此辈所提议者不止一端。言其著者如工人失业者之设法维持,工作时间之减少,工厂卫生之注意,女工童工之限制,工人损伤疾病之预防等。此外为均贫富起见凡以租价利息或投机所得为收入者均须令其纳税;所有铁道、运河、各种交通及运输机关、自来水、煤气、市场、银行及保险诸业,及城市中之土地均应归诸国有。

俾斯麦之态度 俾斯麦对于国家社会主义颇为赞许。故自一八七八年以后至辞职时止始终主张种种改革以利工人。彼以为此种政策无异返诸昔日勃兰登堡保育政策之旧以福国而裕民。然彼始终以为贫富阶级乃势所必然无可变更;政府之责一面固在改良工人之地位,而一面亦不能不增加进口税以保护实业之发展。

各种工人保险法 俾斯麦以为有几种改革事业颇足以减削社会主义之势。乃于一八八二年由政府提出工人残废及疾病保险之二案。讨论二年,于一八八五年议决实行。前者规定凡资本家均须另储经费为工人残废保险之用。工人之残废者可得相当之赔偿;一旦身故,则其妻子亦可免无以自给之患。后者规定凡工人均须纳疾病保险之费,其另一部分由资本家供给之,用人者并负实行此法之责。

工人寿险法 一八八九年政府并有工人寿险法之规定。凡工人收入年在千元以上者均须纳其收入之一部分于政府。年逾七十岁之工人得向政府领养老金以资生活。如年未及七十而已不能工作者亦如之。工人应纳之费其一部分由资本家负之,而政府亦有一定之津贴。据一九一三年之统计工人之依法保险者达二千五百万人以上。

社会党人对于国家社会主义之不满 政府得因上述政策以维持工人之安宁,即今日所谓国家社会主义者是也。然社会党人犹以为未足,以为此种政策缺一社会主义之最要原质—即“民主”是也。此种政策不过昔日腓特烈大王时代保育政策之变相。资本之主义犹存,贫富之不均如昔。德国政府对于此种非议虽不之顾,然对于维持工人之工作及铁道矿业之国有诸端,始终进行不懈,造福正复不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