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间之生活—佃奴制度

1.乡间之生活—佃奴制度

十八世纪西欧乡农之状况 十八世纪初年欧洲乡农之状况与十一世纪时初无稍异。虽自十二世纪以来西部欧洲之佃奴制度日就消灭,然各国之迟早初不一致。其在法国则自十四世纪以后佃奴之制已废,而英国之废止佃奴则尚在百年以后。其在普鲁士、奥地利、波兰、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诸国,十八世纪时之乡农状况与昔无异。

十八世纪时法国之封土制度 即在法国,当十八世纪时亦尚有封土制度之遗迹。农民身体虽已不固定于封土,而有购售土地、婚姻、身体诸自由。然地主对于佃奴仍可强其舂米于地主之臼,烘面包于地主之炉,压葡萄酒于地主之榨。过桥有税,渡河有税,即驱羊而过地主之居亦有税。而且因有种种限制之故,为农民者往往终身耕种一片地,永无脱离之望。一年所获须纳其一部于地主。一旦售其地于他人,则须将得价之一部交诸地主。

英国之封土制度 至于英国则当十八世纪时佃奴制度已完全消灭。对于地主之徭役早已代以金钱,故佃奴一变而为佃户。唯地主仍为排难解纷之人,佃户亦仍行尊重地主之礼。一旦佃户有冒犯地主之举,则地主仍有惩罚之权也。

其他欧洲诸国之佃奴状况 在欧洲中南东各部,佃奴状况与中古时代无异。其身体终生联属于封土,对于地主应尽之义务亦复与千年前不殊,所有器具异常粗陋,自造者多。英国农民所用之木犁其形式与古代罗马人所用者无异。割麦以钹,刈稻以镰,大车之轮仍用木材。

农民居室之卑陋 欧洲各部农民之居室虽不相同,然大致皆系狭小而黑暗之茅舍。牛豕之类与人同居,臭秽可想。饮水既污泄水无沟。所幸农家男妇终日力田,家居之为时甚短耳。

乡间生活之乏趣 十八世纪之乡间生活绝无兴趣之可言。农民除封土外绝无所知;纵有报纸亦不能读。当日英国之农民识字者五千人中尚不及一人,至于法国则虽征收田赋之官吏亦无编制报告之能力。东部欧洲诸地之农民其状况尤恶。匈牙利之农民于一周之中服务于地主者四日,为地主而渔猎者二日,几无力田之余暇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