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权之扩充

1.选举权之扩充

十九世纪初年英国之政局 十八世纪时代之英国政府世称为欧洲之最自由而且最开明者。英国虽无成文宪法,然既有立法之国会,又有司法之法庭,均能保障民权,不受政府之牵制。然至十九世纪时英国立法司法两机关之急宜改良,与夫人民自治权利之薄弱方大著于世。

腐烂城市 国会之改良尤为急切,盖此时英国之国会已成为一种富民与贵族独有之机关,不足以代表全国之人民也。求其原因可得二端:其一,是时国中有多数之“腐烂城市”(rotten borough)。此种城市自古即有选举国会代表二人之权利。至十九世纪初年各城之人口虽有增减,而代表之人数则初无变更。且自查理第二以来新城蔚起而终不予以选举代表之权。如丹尉契(Dunwich)城之沉没于北海者已近二百年,古萨蓝(Old Sarum)城久已成为荒凉满目之草地,而国会中尚各有代表二人!同时因实业革命之影响有村变为镇镇变为市者如伯明翰、曼彻斯特(Manchester)及利兹(Leeds)诸大城反无选举议员之权。康瓦尔(Cornwall)一区仅有人口二十五万,而议员之额占四十四人。苏格兰之人口较多八倍而代表之数仅多一人。

选民之数甚少 第二,当时国内之选民为数甚少。在数城凡纳税公民均有选举权,然各处之标准初不一致。如加登(Gatton)一城选民之数仅得七人。其他诸城选举往往操诸知事及城议会之手,而人民不与焉。

贵族之操纵 有数城为上院贵族所占有,故其地议员之选举一唯贵族之命是从。

乡间之状况 至于乡区之选举亦复如此。法律虽规定凡国民有田产其收入年在四十先令以上者均有选举国会议员之权。然小农日少,地主日增。选举之权唯大地主享之。如苏格兰之彪特(Bute)一区人口虽有一万四千众,选民仅有二十一人。而二十一人中仅有一人为本区之土著。

贿赂之公行 每当选举之际处处贿赂公行。又因选举公开其弊滋大。选举之事于露天举行。监督选举之官吏朗诵候补者之姓名,令选民欢呼举手以决其可否。其失败者可要求依选民册将选民逐人而问之,各选民须将其名签于选民册之上,故威吓利诱之事在在发生。

英国政府为贵族所把持 议员之人数不均,选举之方法又异,加以城市私有,贿赂公行,故下院议员之选举实操纵于少数贵人之手。据近日某学者之计算,当日议员之合法选出者尚不及三分之一也。

十九世纪以前之改革计划 英国之选举制度如此奇离,故提议改革者自昔即不一其人。当十八世纪之中叶国中颇有攻击选举之不当者。当法国革命将起之际亦常有改革国会之举动。庇得父子即主张改革之有力者。不久法国革命事起,英国人鉴于恐怖时代之暴乱,对于改革之举骤然冷淡。诚恐民众得势将蹈法国之覆辙也。故自此至一八三〇年英国政权实操于保守党之手。政府对于改革之要求亦无不多方阻止之。

曼彻斯特城之惨杀事件 自法国皇帝拿破仑败亡以后,演说家及文学家无不尽力以激起工人之暴动。组织罕普登(Hampden)俱乐部宣扬改革之主义;举行游行大会以表示民众之热心。一八一九年曼彻斯特城开国民大会,军警有殴杀人民之举。全国大哗,政府惧,乃通过多种法律以限制人民言论出版及集会之自由,即所谓《六种议案》(Six Acts)是也。

工商界之要求改革 然压制人民之法律其势不能持久,盖是时不但工人有要求改革之举,即巨商大贾亦有要求参政之心。国会中之进步党在罗素(John Russell)领袖之下屡提改革之议。迨一八三〇年法国革命事起,英国人之要求改革益急。保守党内阁之总理威灵敦公乃为公意所逼而辞职。

改革案之通过 保守党既失势,进步党或称改革党(Reformers)入组内阁。一八三一年三月罗素提出《改革议案》(Reform Bill)于国会,国会反对甚力。政府遂下改选下院之令,其结果则主张改革者居多数,此案遂通过于下院。然贵族院不同意。下院乃再提出性质相同之议案交诸上院,而全国人民之瞩望上院通过者亦莫不激昂异常。最后英国王威廉第四知民意之不可复违,乃准内阁总理“得增加贵族院之议员,以担保改革案之通过”。贵族院知反对之无用乃通过该案,时一八三二年六月中也。

改革案之内容 据《改革案》之规定,凡腐烂城市五十六处其人口在二千以上者均不得有选举代表之权。另有城市三十二处其人口在四千以上者各减议员之额一人。此外新城之得有选举代表权者凡四十三处,视人口多寡得各选出议员一人或二人。并将国内各行政区域分为选举区,各区之议员额数与人口之多寡成正比,城中市民凡主有或租有房产年值十镑之上者,与乡民之主有或租有田产者均有选举权。选民之数虽因之增加,然城中之工人及乡间之佃户则尚无选举权之可言也。

改革案离民主精神尚远 故一八三二年之《改革议案》实不能谓为民主精神之胜利。据一八三六年政府之统计国内成年男子共有六百零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二人,而选民之数仅有八十三万九千五百十九人。因之国内贫民多不满意于新案。加以改革党类皆资本阶级中人对于工人疾苦多不经意,工人益愤。

宪章之要求 改革案通过之后国内要求改革之小册书籍风起云涌。如《大宪章》也,《权利法典》也,长期国会之废止贵族院及君主议案也,无不印成单行小册以传播于工人之间。最后并有所谓《宪章》(Charter)者内列要求之条件六:即普遍选举,秘密投票,国会每年一选,国会议员须有岁费,减除议员选举资格上之财产限制及选举区之平等。

宪章党之运动 女王维多利亚(Victoria)即位之初年,人民之赞成宪章者为数甚多,世遂以“宪章党”(Chartists)名之。各巨城中均有宪章党俱乐部之设立。一八四〇年又设立全国宪章协会(Charter Associations)以联络各地之俱乐部为宗旨。多才善辩之人蔚然兴起;出版报纸以宣传其主张;著宪章党之诗歌;开宪章党之大会。全国时有开会游行之举。不久改宪章为请愿书签名者达一百万人之上。于一八三九年提出于国会,卒以大多数之反对不得通过。

宪章党亦有主张暴动者 宪章党知和平方法之不能行,乃力主暴动以实现其主张。各巨城颇有闻风兴起者,秩序殊乱。政府不得已用警察之武力以平之。然扰乱秩序之举并不甚烈,而中坚人物仍继用和平方法而进行。宪章党人后有被选为国会议员者,乃再提出第二次之请愿书于国会。

一八四八年之请愿书 当一八四八年时法国既有革命之举,又有重建共和之事,英国之宪章党遂乘机而起竭力从事于改革之要求。适是年国内之生活状况较为困难,工人之失业者甚众,乃益愤政府不当以武力为答覆人民要求之利器。于是再从事预备提出请愿书于国会,并思结队向伦敦举行示威之运动。请愿团中途为老将威灵敦公所驱散,然六百万人署名之请愿书卒得递交于国会。国会交委员会审查之,其结果则真名不及二百万,其余如女王维多利亚、威灵敦公、短抑鼻等名氏显系伪造。请愿书之价值大减,国会不愿加以讨论。宪章运动之信用从此乃扫地无余。

葛拉德士吞之改革主张 宪章之运动虽完全失败,而改革之主张则始终不懈。盖自宪章运动发生以来民主精神遍传全国,而下院议员中之提议改革者亦屡有所闻。虽改革之举未能实现,而改革之急切则尽人皆知。最后至一八六六年下院领袖葛拉德士吞(Gladstone)遂以改革一端为其主要之政纲。彼之被选为下院议员也在一八三二年改革案通过之后,本属保守党中人。不久国人即服其辩才之长与手腕之敏。不数年而彼之政见大变,遂脱离保守党。当彼于一八六四年在国会中讨论改良国会时,尝谓证明之责当由主张“排斥工人五十分之四十九于选举权利之外”者负之。次年罗素入任内阁总理之职,遂选葛拉德士吞为下院之领袖。

的士累利继为下院之领袖 一八六六年国会既开会,葛拉德士吞提出扩充选举权利之议案,大体仍以财产资格为限制。其同志大不悦,有以为太过者,亦有以为太不及者。其结果则内阁改组,而德被(Derby)起而组织保守党之内阁以的士累利(Benjamin Disraeli)为下院之领袖。的士累利实十九世纪中英国之一大政治家。青年时代因著一小说名满全国。年三十三被选为国会议员,一生政治事业于是乎始。彼本犹太种,衣服奇异,语言典丽,人多笑之。然不久而大众即承认其为政治家矣。

的士累利之改革案 保守党鉴于人民要求改革之激烈及亥德(Hyde)公园暴动之声势颇为惊恐。然的士累利竟能不顾同志之叱骂及敌党之窃笑于一八六七年通过其提出之改革案。该案规定凡大镇之成年男子居住在十二个月以上而纳本地之济贫税者无论其为房主或租户均有选举之权。凡寄居其地年出租屋金十镑以上者亦如之。至于乡间,则凡主有田产之人年得盈利五镑以上者,或佃户年纳租金十二镑以上者亦均有选举之权。一八七二年国会又议决采用秘密投票制而废旧日之公开记名制。

选举权之扩充 至一八八四年自由党(即旧日之进步党)之领袖葛拉德士吞再提出改革之案,盖英国虽有一八三二年与一八六七年之两次改革,而农民之无选举权者尚有二百余万人也。自由党之意以为果能如此,则保守党操纵乡农之势力或可从此打破也。据新案之规定不问市镇之大小凡市民均有选举之权,乡区亦然,全国一致。然因英国房租甚低之故,未娶之小工年纳租金尚不及十镑者甚多,故尚无选举权之可言也。

女子参政问题 二十年间英国人对于选举权问题多不甚注意。盖保守党得势之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欲多所更张也。自一九〇六年自由党秉政以来,不但男子选举权问题有解决之必要,即女子参政问题亦应运而发生。盖自实业革命以来女子有工作机会,生计渐能自立。十九世纪末造国内诸大学相继开放女禁,而女子专门学校亦相继建设。女子之知识既然增高,而生活又能自立,参政之要求遂成为自然之趋势。英国国会于一九一三年虽有否决扩充选举权之举。然至一九一七年国会竟通过改革案,凡成年男子及年逾三十岁之女子均有选举之权。其详情后再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