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sburg和约

9.Augsburg和约

Augsburg公会后二三十年间,德国新教之发达情形,不能细述。宗教改革之性质及德国君主与人民见解之不同,上文亦已略述其梗概。皇帝自离Augsburg后,十年之间,从事于南部欧洲方面之战事,又因欲得新教徒之援助,故对于新教徒之行动,不敢加以限制。同时德国诸侯之信奉Luther主张者,常有增加。最后Charles第五与新教诸侯有战争之举,然其原因关于政治上者居多。盖其时Saxony公Maurice意欲援助皇帝以反对新教徒,则彼可以借口夺得信奉新教之John Frederick之选侯领土。然战事并不甚烈。Charles第五调西班牙军队入德国,俘John Frederick与Hesse之Philip二人。拘之数年。

然此次战事,并不能阻止新教之发达。Maurice既得Saxony选侯之领土,乃忽与新教徒合。法国王亦愿援助新教徒以反抗德国之皇帝,Charles第五不得已与新教徒言和。三年之后,于一五五五年批准《Augsburg和约》。其条文极其重要。德国之诸侯,及直隶于皇帝之城市与骑士,得各自由选择其信奉之宗教。然假使教会诸侯—如大主教、主教或住持—改信新教时,则须将其财产缴还教会。至于人民则必遵其地之宗教,否则须他徙也。

此次宗教和约,并未建设信教自由之原理;所谓自由,亦仅以各地之诸侯为限。至于诸侯至是并握有宗教上之权力,故其权力大增。君主监督宗教之事,在当日本属自然,亦属势所难免。盖教会与政府数百年来,关系本极密切。当时尚无人梦想个人可以有信教之自由也。

《Augsburg和约》之最大缺点有二,实为他日之祸源。第一,参与和议者仅有一部分之新教徒。其他如法国改革家Calvin及瑞士改革家Zwingli二人所创之新教,为旧教及Luther派所反对,故并不包括在内。德国人或仍奉旧教,或改信Luther派之新教,舍此别无宗教之自由。第二,教会诸侯改信新教必缴还其财产于教会之规定,势难实行,盖无人执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