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代商业之障碍一
中古时代商业上之障碍甚多,兹再略述其大概。第一中古时代,钱币甚少,而钱币实为交易之媒。西部欧洲之金银矿甚少,故君主与诸侯每不能多铸钱币以资民用。而且当时之钱币,粗陋不整,故商民每剪所用之钱币以为利,此种“剪截”(Clipping)行为,为法律所禁,而人民仍违法以行之达数百年之久。当时绝无商业上之自由,无批发之商人。凡积货以求善价者曰垄断之人(Forestaller)。当时人均信凡物必有“公平”之价格,所谓公平之价格,即其数足以抵其原料之成本及所需之工资是也。凡售货超过公平之价格者,视为暴乱之行,不问需要之急切与否也。凡制造家均须自设商铺以便零售其货物。凡居于城市附近者,得售其货物于城中之市场,唯以直接售诸消费者为限。凡货物不得销售于一人,盖恐为一人所有,将有居奇之虞也。
除反对趸买外,时人并有反对利息之成见。以为钱泉之为物,死而无生,无论何人不能因贷钱而得利。且因利息乃系富人乘他人窘迫时勒索而得者,实系恶劣之物。贷钱取利者,为当时教会法所严禁。宗教大会曾议决凡贷钱取利不自悔过者,不得以教会之葬礼葬之,其遗嘱亦属无效。故中古贷钱取利者,唯犹太人优为之,盖若辈本非基督教徒也。
犹太人最有功于欧洲经济之发达。然欧洲基督教徒以若辈为杀死耶稣之人,故虐待若辈极烈。然西部欧洲人虐杀犹太人之举,至十三世纪以后,方渐普通,盖至是凡犹太人均须戴一种特异之便冠或徽章以别于常人,凌辱之事,遂因之数见不鲜也。他日诸城中有指定一区专备犹太人居住者,谓之犹太区(Jewry)。犹太人既不得加入各种同业公所中,故遂专行贷钱取利之业。盖凡基督教徒均不得从事于此种职业也。时人之所以痛恨犹太人,贷钱一业,亦为其一大原因。当时君主每许犹太人贷钱以取高利;Philip Augustus曾允若辈得取利息百分之四十六,不过国库空虚时,君主有向犹太人索款之权耳。其在英国,则利息之率为每周每磅一便士。
当十三世纪时,意大利人始创银行之业,汇票之应用大增。银行贷款,多不取利,唯届期不还者,则向假款者索损害赔偿。资本家亦每愿投资以从事于兴业,只求盈余不求利息。因此昔日反对利息之成见,渐形减少。而商业公司亦渐成立于意大利一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