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主教、主教及牧师
教皇之下为大主教。大主教之职本与主教无异,不过其权力溢出主教教区之外,并有监督一省中其他主教之权。大主教之最大威权为召集本省各主教开一省宗教大会之权利。其法院能受自主教法院上诉之案。然就事实而论,则为大主教者,除享有名誉,居于巨城之中及其政治势力三者之外,其宗教权力与主教无甚差别也。
中古史中之阶级,吾人必须明白其地位者,莫过于主教。盖主教本以基督门徒之后起者自居,其权力亦以为上帝所赋予者。若辈在各教区中,代表统一之教会,群隶于其“长兄”,即罗马城之主教是也;而罗马城之主教则为基督第一门徒之承继者。主教之徽章为法冠及手杖。凡主教必有礼拜堂一,曰“大礼拜堂”(Cathedral),往往较其他教堂为宏大而美丽。
唯主教能委任新教士及免旧教士之职。唯主教能祓净教堂,及为君主行傅油之礼。唯主教能行坚信之礼。除宗教上之义务外,为主教者并有监督区内所有教士及修道士之权。主教可以开庭审理教区内之讼事。并可巡行区内以视察乡区教堂及寺院。
此外为主教者,并有管理主教教区中一切领土及财产之权。而且为主教者每有政治上之职务,如在德国,每为君主之重臣。最后,为主教者每同时并为封建之诸侯而负有封建之义务。彼可有附庸及再封之附庸,而同时又为君主或诸侯之附庸。吾人使读当日主教之公文书,几不辨主教之究为教士或为诸侯也。总之,当时主教义务之繁重,正与教会本身无异。
教皇Gregory第七改革之结果,则主教之选举,付诸“主教教区教士团”(Cathedral chapter)之手。唯因选举主教之时,必先得君主之允许,故为君主者每有提出候补主教之举。如其不然,则君主每不愿给予领土及政治威权于新选之主教也。
教会最低之区域为牧师。教区之面积虽大小不一,教徒之人数虽多寡不等,然皆有一定之界限。凡教徒之忏悔、浸礼、婚礼、葬礼等仪节,均由牧师执行之。牧师之收入有赖领土及教税。然此种收入每操诸俗人或附近寺院之手,故牧师之收入每有为数甚微,不足以资其生活者。
牧师之礼拜堂,为村落生活之中心,而牧师每为村民之指导者。例如严防恶人—异端、巫觋、癞病者—之混入村中,即系牧师应有之职务。于此可见中古时代之牧师,不但有监督教徒德育之责,并有防御传染病传入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