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第一与国会

2.查理第一与国会

查理第一 詹姆士第一之子为查理第一,虽较其父为稍具君人之度,然其固执己见失信于民则与其父同。其父之恶名未去,即与国会启争执之端。曾向国会筹款,国会恐其靡费也不允,乃思以战胜他国之荣结好于国会。当三十年战争时,西班牙曾竭力援助旧教徒,至是查理第一虽无军饷亦竟与西班牙宣战,筹划远征队赴大西洋中劫夺西班牙之商船,而终不得逞。

查理第一之横暴 国会既不允纳款于王,王遂以强横之方法征税于民。英国法律虽禁止君主向人民要求“礼物”(gifts),然并不禁其向人民假款。查理第一遂实行假贷之举,绅士因不允而被逮者五人。于是君主无故逮捕人民之问题遂起。

权利请愿书 英王横暴之迹既著,国会遂起而限制之。至一六二八年提出著名之《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于政府。书中对于国王及其官吏之横征暴敛极言其非法。又谓此后非得国会之允许,国王不得向人民要求礼物、假贷、捐款、赋税等。非根据《大宪章》不得任意逮捕或惩办人民。军队不得屯驻于民家。查理第一不得已而允其请。

宗教意见之冲突 是时王与国会之宗教意见又生冲突。盖查理第一之后本系法国之旧教徒;而德国之窝楞斯泰因及梯理(Tilly)又有战败丹麦之事,同时法国名相黎塞留又竭力摧残新教徒。詹姆士第一及查理第一均有与法国、西班牙合力保护英国旧教徒之意。下议院中之新教徒渐怀疑虑。同时国内礼拜堂亦渐多复行旧教仪式者。

查理第一之解散国会 此种情形既著,国王与国会之意见益左。一六二九年之国会对于国王之举动颇为愤激,遂被解散。从此英国无国会而治者前后凡十一年。

查理第一之暴敛 王既解散国会,然实无统治之能力。加以横征暴敛大失民心,伏他日国会重振之机。如征收“船税”(shipmoney)即其一端。盖英国沿海各港向有供给战船于国家之义务,查理第一忽令其纳捐以代之。并向居在内地之人民征收同样之船税。意谓凡英国人均有输款护国之义。

罕普登 其时有罕普登(John Hampden)者为巴京汗州(Buckinghamshire)之缙绅竟行反抗输纳船税二十先令之举。此案遂提交于法庭以审之,卒以法官多数之同意判其有罪。然国人自此切齿矣。

劳得 一六三三年查理第一命劳得(William Laud)为坎特布里(Canterbury)大主教。劳得以为欲巩固国教及政府之势力,则英国国教应折衷于罗马旧教及喀尔文派新教之间。并谓为国民者应遵守国教之仪式,然政府不应限制人民对于宗教之良心上主张。劳得既任大主教之职,即有查视其辖地各教堂之举。凡教士之不遵国教仪式者则提交“高等特派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审判之。如其有罪,即免其职。

新教徒中之党派 是时英国之新教徒分为二派:一为高教会派(High Church Party),一为低教会派(Low Church Party)。前者虽反对教皇及圣餐,然其遵守旧教仪式则与昔无异。故其对于劳得之主张异常满意。后者即清教徒(Puritans),则颇不以劳得之举动为然。盖此辈虽异于长老会派之主张废止主教制,然对于教会中之“ 迷信习惯 ”(superstitious usages)—如教士之法衣,浸礼所用之十字架,圣餐礼中之跪拜等—无不反对。至于长老会派之教徒虽有与清教徒相同之处,然并有仿行喀尔文派制度之主张,故与清教徒异,此不可不辨者也。

独立派 此派又有分离派(Separatists),亦称独立派(Independents)。此派主张各地方应自有宗教之组织,故对于英国国教及长老会派均反对之。英国政府禁其集会,故至一六〇〇年时颇有逃至荷兰者,居于来丁(Leiden)地方。至一六二〇年有乘美弗劳尔(Mayflower)船移民于北美洲之举,即美国历史上所谓行脚僧团(Pilgrim Fathers)者是也。北美洲新英诸州之殖民即出诸此辈之力。其教会之在北美洲者至今称为“公理会”(Congreg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