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及高等法院
君主之专制 十八世纪法国之政体为专制君主。路易十六曾言:“法国之统治权全在吾之一身。唯吾有立法之权。唯吾有维持秩序之权而为其保护者。吾与民一体也。国民之权利与利害即吾之权利与利害,而实握诸吾一人之手中。”故当日之法国王犹是代天行道,除对上帝外不负一切行为之责任者也。试观下述各节即可见王权过大之险。
君主握有财政权 第一,法国王有每年征收地税之权,其数占国家全部收入六分之一。唯征收之数既秘而不宣,其用途如何又无从过问。国家收入与王室经费合而为一。国王可以随时填发支票以取国币,朝廷官吏唯有照给之一法。相传路易十五曾于一年之中用去国币合银币一亿四千万元之多。
拘人手诏 法国王不但握有财政之权,即对于人民之性命亦有生杀予夺之力。随时可以任意逮捕人民而监禁之。可以不经审判而下诸狱中,必待王命而后释放。此种拘人之手诏名曰“加封之函”(lettrés de cachet)。此种手诏凡与国王或朝贵接近者均易予取予求以逮捕其私仇以为快。当时因著书而被此种手诏所拘禁者颇不乏人。弥拉波(Mirabeau)年幼时曾因放荡而被拘数次,即其父适用此种手诏所致者也。
君权之限制 法国君权之巨既如上述,且无成文宪法及立法机关,然君主之权力亦非绝无限制者。国中之高等法院(parlement)即具有阻止君主行动之力者也。
高等法院及其抗议 法国高等法院—国内十余处,以在巴黎者为最有势力—之职权并不仅以审理案件为限。盖以为君主欲定新法,若不经法院之注册,则法院之判决将无依据。唯若辈虽承认君主有立法之权,若新法不善则法院往往提出抗议以示反对之意。且将其抗议印刷而贱售之,故国人每视法院为维护民权之机关。法院提出抗议之后国王应付之道有二:其一,取消或修改其命令;其二,则国王可召某法院中人开一“郑重之会议” (lit de justice),亲命法院将命令注入册中。法院至是遂无反对之余地。然当革命将起之际,法院往往宣布国王强令注册之法律为无效。
高等法院与革命之关系 当十八世纪时,高等法院与政府中人时有争执之举,实开他日革命之先声:第一,引起人民对于重大问题之注意。盖其时国内无新闻纸或国会议事录可资人民之观览也。第二,高等法院不仅批评君主之命令,而且使人民了然于君主无自由变更国家大法之权。意谓法国隐然有一种不成文宪法之存在,而为限制君权之利器。故人民对于政府之政治秘密及朝贵擅权益形不满。
舆论 限制君权之机关除法院外尚有舆论。路易十六时代,某大臣曾谓:“舆论为无财无力之潜势力,统治巴黎及朝廷—甚至王宫亦在其势力范围之下矣。”至十八世纪后半期,国民之批评旧制者公然无忌。改革家及政府中人均知政府之恶劣,其明了当日之情势正与吾人今日所见相同。
公谈国事之禁止 当时法国虽无新闻纸,然小本书籍层出不穷以讨论时政,其功效正与新闻纸上之时评同。服尔德及狄德罗辈之主张言论自由及其著作如《百科全书》等均足以激起国人不满之心而抱将来进步之望。